低碳经济条件下如何修缮中国环境资源保护法
2016-04-20赵莹
赵莹
一、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
低碳经济,是针对目前高碳的经济运转模式而提出的目的在于减少汽车尾气、工厂烟气的排放,解决温室气体排放量高的问题,它的核心是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运用的手段包括技术和制度的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低碳经济的发展对解决中国的环境恶化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实现全球减排的目的,为减少温室效应,碳排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为中国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1]。
二、中国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
(一)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2],环境保护法律架构逐渐完善。但是,随着环境恶化程度的不断加剧,环境法一直无法顺利的推广和实施[3]。在我国,环境立法是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被通过,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自然与社会环境日趋恶化的严峻问题,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它的最终目标是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环境保护法虽然在法律架构上逐渐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从我国国情出发,为了能够保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需得到修缮,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使其全面涵盖资源、环境和社会领域,更好的实现环境保护,为人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国家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1、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类别存在缺陷。法律是上层建筑应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体系的漏洞或空缺以及公共利益需求、经济活动严重不符,使得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作用和整体功能不能充分的发挥。
2、法律架构不平衡。就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现状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的结构应该包括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规。但是,就目前来看,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并不完整,存在严重失衡。
3、法律体系协调性差。目前,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协调性很差,由于环境资源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内部包括环境法律相关的规范条文,这些规范条文之间如不能相互适应和协调,势必对环境保护法的顺利开展和实施造成严重的制约和影响,因此环境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有待加强。
(三)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的几点建议
法治完善有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个是必须有完整的法律体系;第二是人人都要遵纪守法,使法律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道德准则,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1、修改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目前,我国《宪法》已经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在《宪法》中引入环境权的定义,会引发一系列的环境问题,阻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给人类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所以,我国《宪法》中应该体现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权,把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憲法》中必须有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2、对环境基本法律的修改。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的种类全、数量巨大,但是环境保护法还未列入环境的基础性法律,中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经常出现其内容不符合低碳经济这个大环境的情况,其基本法律的缺陷制约了《环境保护法》的顺利实施。
3、修改现有环境单行法。为了行政部门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行使环境管理职权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我们应该对现有环境资源保护的单行法进行修订,有利于形成不同的规范体系,保障各项制度能充分的发挥作用。
4、创建环境新法制。新的环境体制的确立有利于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确立,离不开环境法制的创新。我们要在宪法的正确引导下,有步骤、有计划的创建新的环境单行法。
并且要加快制定环境资源的法律实施规则。
5、法律体系建设形式有待改善。环境资源法律范围广、种类多,首先要使环境的基本法律规范、元素、原则等都可以在单行法律中得到体现,其次,当环境相关法律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时候,要注意两者的相互适应性,用一句话来概括,环境法和其他法律要有共同的起点,还要注意各个阶段和层级的立法应该在内容和形式上保持相同,这样才能提高环境资源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6、立法确定环境权。立法中应该在明确环境主体承担义务的同时,使其参与环境的维护和修缮,保证环境主体能够有权享有舒适、健康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环境权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它的确定有利于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7、《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第一,污染者付费、污染者治理原则。我国相关的环境法中明确规定了排污超标的企事业单位需要依法缴纳排污费用,并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修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缴纳的税费用于修缮被污染的环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前文提到公民有权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活动,这是环境权的重要内容,公众参与原则明确了公民有权知晓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事宜,这为环境保护法的修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总结
环境资源保护法目前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包括类别不完整、法律架构存在缺陷、协调性差等。对于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笔者也提出了几点指导性的建议,包括修改宪法关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环境基本法律的修改、修改环境单行法、创建环境新法制、改变环境法制的建设形式、立法确定环境权、确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等。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法的重要性也会日益凸显。
参考文献:
[1]王义高.全球产业大转移带给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其对策[J].新华文摘,2007(13):135-137.
[2]郑少华.市场导向:中国环境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J].华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3):18-19.
[3]OECD.环境绩效评估:德国[M].於方,蒋洪强,潘文,等,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4]谢晓琳.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构建[J].求索,2005(3):81-82.
[1]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马骧聪,王明远.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回顾与展望[A].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朴光洙,刘定慧,马品懿.环境法与环境执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