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职务之便”
2016-04-19郭庆晨
□郭庆晨
我看“职务之便”
□郭庆晨
浏览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例,发现“利用职务之便”一语的出现率很高——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公物的,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财物的,有利用职务之便搞权力寻租的……
什么是“职务之便”?简单来说,就是官员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人财物的便利条件。如果说还有其他因素的话,则不妨把职务的影响力也添加其中。
“职务之便”有哪些呢?有保管职工低保金的便利,有发放粮食补贴款的便利,有发放扶贫物资工作的便利,有负责草原面积上报和草原补贴发放的便利,有审核生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补贴的便利,有分管治安工作的便利……真是能利用的便利都要用,多小的权力都有人用——权力的利用率令人叹为观止。而行便的职务,更是从省长到村主任、从董事长到职员,简直是应有尽有,足可见“职务之便”是不分职务大小的。“职务之便”的滋味,就连比芝麻还小的官都想尝一尝。
“职务之便”用来干啥?是为民纾难还是为民解忧?抑或是为老百姓办实事做好事?都不是,而是权为己用、牟利营私。一句“职责所在”,就堂而皇之地收钱财、捞好处,干起“搂草打兔子”的“顺便”之事。
然而,在享受“搂钱的便利”“捞好处的便利”的同时,会导致另外一种“便利”——违纪违法的便利。
常言道,权力是柄双刃剑。作为一种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权力具有双重属性:既能成为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正面力量,也可产生有害于社会和人民的破坏力量。从本质上讲,官员要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服务,而权力一旦私有,就很“自然”地通向违法犯罪之路,进入地狱之门也就十分“便利”了。“职务之便”,本应是为民服务的便利,若把这种便利用之于私,则无异于将剑刃挥向了自己。也难怪,当官与发财,原本就是两股道上跑的车,若硬要把二者并到一起,到头来,不但“便利”了行权办事,“便利”了搂钱财捞好处,更方便了违法犯罪进监牢。可这一切,不也是图希那个“职务之便”吗!
“职务之便”是一个惹祸精,因为它,多少官员翻身落马,多少“精英”锒铛入狱!倒是与“职务之便”不沾边儿的人能够不受其害——谁见过无职的村民索贿受贿?谁见过非官的企业员工卖官鬻爵?“职务之便”,原来也是职务之害呀——就看你从哪个角度来看了。
近百年前,陈独秀曾经说:“惟中国式之发财方法,不出于生产殖业,而出于苟得妄取,甚至以做官为发财之捷径,猎官摸金,铸为国民之常识,为害国家,莫此为甚。发财固非恶事,即做官亦非恶事,幸福更非恶事;惟吾人合做官、发财、享福三者以一贯之精神,遂至大盗遍于国中。人间种种至可恐怖之罪恶多由此造成。”何谓“合做官、发财、享福三者以一贯之精神”?说白了,不就是借做官之便,图发财、享福之乐吗!此语,为今日之“借职务之便”画像,岂不惟妙惟肖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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