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为谁打工?
2016-04-19赵新政
□本刊记者 赵新政
我在为谁打工?
□本刊记者赵新政
有人招工有人发钱,却没人签合同缴社保。女工柳志红在超市工作两年后突遭辞退,但不知告谁,不由发问——
从经济角度讲,柳志红与单位之间打两年半官司,仅仅讨回3000元经济补偿实在不划算。但是,她执意这么做,图的是“我就想弄明白,我在给谁打工。”
从2013年6月第一次申请仲裁,到2015年12月底二审终审判决,其间,她经历过两次仲裁、三次诉讼。1 月26日,柳志红告诉记者,她很“佩服”自己的用人单位,说它否认劳动关系的“花招儿”多、理由多,比起只会睁大眼说瞎话的“愣头儿青”单位好多了。
“不过,我希望这起案件的涉事单位不要再耍小聪明。因为,你可以一时捉弄一个不懂法、无社会关系的打工者,但终究逃不过正义的惩罚。”她说。
月月有人发工资两年后突然被辞退
柳志红是河南人,来北京打工10多年,干过推销,也在工厂做过工。2010年9月,她在大兴区尚品超市购物时,看到超市的外墙上贴了一张招聘启事:本超市两面针专柜拟招录两面针牙膏销售一名,有意者可与吴女士联系。
那段时间,柳志红刚刚辞了工作,也想就近找一份销售工作,于是,她就打电话联系了这个吴女士。吴女士说自己是两面针公司的导购,负责销售业务,新招录的员工每月工资3000元。
见面后,双方谈妥工作交接事情后,吴女士带着柳志红到尚品超市,为她办理了《出入证》。第二天,她就开始上班了。
在这里,柳志红一干便是两年。“离住的地方近,工资月月发,我也不想来回折腾了,打算在这里一直干下去。”柳志红说,两年里除了自己的银行账户每个月都能进账3000元的工资外,没有任何其它的待遇。既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人给她缴社会保险,更不用提各个单位都要发放的年终奖了。
柳志红虽然觉得不公平,但也没有找吴女士或其他人谈过这些事情。然而,2012年10月12日,当她再次来到自己熟悉的岗位上班时,却多了一个“两面针”促销员。她打通吴女士的电话,询问是怎么回事,吴女士告诉她:你被解雇了。
努力学法打官司申请仲裁遭败诉
“以前,我是不想干了就走人,这次被人家给炒了,我心里很不服气。”柳志红说:“单位不分青红皂白,就那么轻描淡写的一句‘你被解雇了’,就没有我什么事了?”
“不行,这样绝对不行!”柳志红去书店买来劳动法律法规和仲裁条例规定,逐字逐句来研究。有时候一句话弄不明白,她就向别人请教。后来,她觉得光凭自己临时学到一点点法律知识,不足以上法庭与单位对决。
“尤其是看到法条之间发生竞合时,就不知道该从何下手。”柳志红说,为增加胜算,她打听来打听去,最终选择了不用花钱却能给她提供法律帮助的致诚公益律师。
致诚公益根据柳志红情况,指派张志友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柳志红的证据十分有限,仅有尚品超市的出入证和从银行打印的工资流水。张律师问是谁给她发的工资,柳志红说不清楚,她只知道招聘录用她的是吴女士,吴女士自称是“两面针”的促销员。
仔细分析案情和证据后,张律师判定柳志红应当与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张律师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两面针”公司向柳志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然而,在庭审中,“两面针”公司否认柳志红是其公司招录的员工,并说与柳志红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柳志红的证据确实无法直接证明与“两面针”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又无调查取证的权利,因此,以柳志红证据不足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意外冒出俩单位孰是孰非难决断
“两面针”公司不认可与柳志红存在劳动关系,这在张志友律师的预料之中,他也对仲裁结果没有抱什么希望。“仲裁是司法机关处理劳动争议的必备前置程序,仲裁委无调查取证权,有些证据只能申请法院来取得,所以,整个官司的胜负只能看法院的审理结果了。”张律师说。
收到裁决书后,张律师第二天即向法院提交诉状。同时,为了进一步证实柳志红的劳动关系,张律师前往尚品超市,和超市领导协商,让超市出具证明,以证明柳志红在该超市担任“两面针”促销员。经过反复协商,超市领导同意写份实事求是证明,并加盖了公章。
开庭前,张律师还向法官提出书面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调取柳志红工资账户对手的交易信息。
第一次开庭,法官向律师出示了查询柳志红两年的工资的对手交易信息。但是,这个查询结果让张律师倍感无奈。
因为,在这两年间,有两个账号向柳志红的账户支付工资,况且,这两个帐号均为个人账号。
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给柳志红支付12笔工资的人为冯英。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为柳志红支付11笔工资的对手信息为朱桢。
“出现这种情况,不仅不能证实柳志红与“两面针”存在劳动关系,反而让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张律师说:“它可能证明,还有两个用人单位与柳志红存在劳动关系。”
一时间,柳志红的劳动关系陷入模糊状态,无人能够辨认。
申请法院再取证依然不能有定论
这两个给柳志红个人账户按时发放工资的自然人是谁?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他们是“两面针”公司的工作人员,还另外一个或分别是不同单位的工作人员?
张律师说,如果这两个按时支付工资的人是个人行为,柳志红就不可能与任何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了。但这又违背常情。可是,要弄清这两个人的身份和行为,律师受权限限制无法调查,只能再次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调查取证。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张律师请求法院调取尚品超市两面针药膏的供货人信息。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亲自到超市调查。
好不容易等到第二次开庭,法官向双方律师出具了前往超市调取的证据。其中一份为与超市负责人制作的调查笔录,笔录中超市负责人称两面针药膏的供货商为“永发”配送中心,另一份证据为“永发”的销售单,销售单载明的联系人为朱桢。
这两份证据,让案件更加扑朔迷离。
“永发”的联系人朱桢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向柳志红支付了11笔工资,那么,是否意味着柳志红应当与“永发”存在劳动关系呢?
面对这一结果,律师又申请法院依职权,要求柳志红的上级吴女士以证人的身份出庭接受法院质询。
第三次开庭,由于吴女士不愿出庭作证,法院宣读了和吴女士的电话笔录。笔录显示,吴女士称自己已从“两面针”离职,之前是业务员,“两面针”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由于吴女士不愿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两面针”公司又不认可吴女士为其公司员工,法院也无法查询到吴女士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在这情况下,律师和法官虽然多方调查取证,但最终没有有力、直接的证据证明柳志红与“两面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此,法院只能判决柳志红败诉,驳回其请求。
不服判决提上诉终审认定告错人
一审败诉后,柳志红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两面针”公司更换了代理律师。在二审阶段,法院主要审理的争议焦点是:依次向柳志红发放过工资的冯英、朱桢二人,分别与“两面针”和“永发”是什么关系。
答辩过程中,“两面针”的辩护律师认可冯英系其公司员工,但否认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冯英向柳志红个人账户支付工资是代表“两面针”公司的职务行为。该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即便往后退一步,冯英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那么,自2011年12月之后,就是“永发”配送中心的朱桢向柳志红发放工资了,也就是说,自2011年11月开始,柳志红与“两面针”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此后,其与“永发”中心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柳志红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在尚品超市担任过“两面针”的促销员,尚品超市的供货商为“永发”,因此,柳志红主张与“两面针”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确认,属于告错了对象,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次仲裁不受理二次诉讼获赔偿
一裁二审虽未使柳志红达到确认劳动关系、获取经济赔偿的目的,但这些官司没有白打,它向柳志红指明了诉讼的对象。张律师说,依据法院查明事实,柳志红的劳动关系,尤其是后半时段的劳动关系确认为“永发”中心更有依据。
按照援助中心的安排,张律师继续为柳志红提供法律援助。这一次,柳志红以“永发”中心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由于“永发”的注册地为丰台区,于是,柳永红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在她将申请材料提交七天后,收到的却是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理由是柳志红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
接下来,张律师和柳志红持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时效问题,张律师提出,柳志红曾因劳动争议向大兴区仲裁委、大兴区法院、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仲裁和诉讼,经过一裁两审查明柳志红所销售的两面针药膏的供货商为“永发”中心。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柳志红才得知其应当与“永发”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进入庭审程序后,法院依据柳志红与“两面针”案件查明的相关事实认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柳志红的工资系由“两面针”的员工冯英支付的劳动报酬,在此期间柳志红应当与“两面针”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柳志红的工资系由“永发”中心的朱桢支付的工资,且“永发”为尚品超市两面针牙膏的供货商。因此,在此期间,柳志红应当与“永发”存在劳动关系。
柳志红与“永发”建立劳动关系后,其与“两面针”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永发”中心在柳志红入职期间,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支付柳志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
判决后“永发”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永发”中心履行了判决义务。
至此,经历两次仲裁、三次诉讼,在案件圆满结束后,柳志红说:“我就想弄明白,我在给谁打工。现在,我终于弄明白了,这两年中,前一年,我在给“两面针”公司打工,后一年,我在给永发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