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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长汀畜禽养殖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评析

2016-04-19熊小嫚吴安心

中华环境 2016年3期
关键词:长汀县养猪场民事

熊小嫚 吴安心



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长汀畜禽养殖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评析

熊小嫚 吴安心

畜禽养殖对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但其对环境尤其是土壤、水源的污染也不容忽视。对于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比较明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更好更快地实现环境修复呢?本文以长汀畜禽养殖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以下简称长汀案)为例,对基本案情进行梳理及实务评析,希望对类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所推进。

养猪场污染河水成被告

1998 年,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古城镇杨梅溪村人兰某未办理环评手续,在长汀县古城镇杨梅溪村汀四公路旁28公里处(中磺路口)占用营林农用地建养猪场一座,养猪废水排入濯田河。2013年6月18日,长汀县古城镇人民政府为加强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现生态镇建设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划定禁养区域,兰某养猪场恰好属于禁养区养殖。

2015年1月7日,长汀县环境监测站通过送样委托检测方式,将兰某养猪场沉淀池出口废水水样、上游杨梅溪(猪场排放口旁桥下)河水水样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发现兰文福养猪场沉淀池出口废水CODcr、氨氮、总磷等指标均严重超标,表明兰某养猪场将超标废水排入濯田河,显著污染水质。

该案既是新《环境保护法》

实施后的全国首例

由民间环保组织

提起的畜禽养殖

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也是新《环境保护法》

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结的

全国首例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据此,2015年4月21日,福建绿家园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兰某立即停止向濯田河排放养猪废水;(二)被告在二个月内拆除现养猪场占地范围的地上建筑和地下基础,对沼气池、氧化塘和猪圈粪便进行无害化清理,恢复原地植被。(三)被告不能按第二项请求二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的,赔偿原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万元(暂定),由原告用该款恢复原地植被;(四)被告承担诉讼费、评估或鉴定费、原告律师费和工作人员差旅费等实际支出。

2015年5月4日,该案经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指定由长汀县法院审理。长汀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就着手开始庭前调解工作。长汀县环保局也参与到庭前调解工作中来。6月5日,长汀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公开审理当庭调解成功

经长汀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福建绿家园和兰某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停止长汀县古城镇杨梅溪村汀四公路旁28公里处(中磺路口)养猪场的养殖及向濯田河排放养猪废水。

被告于2015年6月20日前按要求自行拆除养猪场占地范围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同时对沼气池、氧化塘和猪场内的粪便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通过畜牧局、环保局验收。如逾期未自行拆除并通过验收,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由被告兰某负担。

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前在该养猪场占用土地上种植适宜植物,以恢复该土地的植被,并应通过林业局、环保局验收,防止水土流失造成危害,如逾期未完成恢复原地植被,并通过验收的,法院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恢复原地植被工作,所需费用由被告兰某负担。

原告福建绿家园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差旅费20000元,合计28000元,如被告兰某自动履行本协议,上述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如被告兰某不能自行履行本协议,由被告兰某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被告各负担525元。

上述调解协议经过长汀县法院确认,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各方参与制定调解预案

可以看出,已达成的调解协议非常成功,在达成原告方诉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兼顾到被告方的利益。这既得益于诉前综合研判下的预案充分,也得益于环保机构和组织参与调解以及被告的配合。

首先,预案充分。长汀县法院主导调解,于诉前制定了审判执行预案,对本案强制执行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评估研判。

预案一:以什么方式拆除?以补偿促被告自动拆除。这是在充分考量到兰某养猪场的兴建背景下做出的预案。当年,政府为发展养殖业,倡导农民投资大种大养并进行政策扶持,对养殖户发放补贴。兰某养猪场就是在此背景下兴建,并享受过政府补贴,因养殖效益好,还得到过政府表彰,树为养殖致富典型。如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有违政府诚信,因此本案不宜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拆除,而应当通过补偿拆除,促成兰某自动履行判决;

案件调解成功

在达成原告方

诉求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兼顾到

被告方的利益。

这既得益于诉前

综合研判下的预案充分,

也得益于环保机构

和组织参与调解

以及被告的配合。

预案二:补偿资金无法及时到位怎么办?长汀县政府清理拆除禁养区养殖场的补偿方案因资金不足原因暂时难以出台。但法院判前判后可与兰某沟通,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后兰某自动履行判决的,法院在县政府拆除补偿方案出台后,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兰某优先优价得到拆除补偿和奖励。

与会各方都认为上述预案有可行性。兰某在污染现场对福建绿家园代表表示,如支付拆除补偿费20万元,其可自行拆除。

其次,长汀县政府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出台是调解成功的决定因素。2015年4月28日,长汀县人民政府颁布了《长汀县2015年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汀政综〔2015〕123号),划定濯田河两岸10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养殖户于2015年6月20日前自行完成拆除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7月10日前自行完成拆除的按8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该方案的出台使案情发生转机,一举解决了补偿拆除兰某养猪场的两个核心问题:资金来源和补偿金计算标准,使得本案调解解决具备了成功条件。

再者,各方共同参与,力促调解成功。长汀县环保局牵线搭桥,力促被告经济损失最小化。福建绿家园诉讼请求中提出“判决被告二个月内拆除现养猪场占地范围的地上建筑和地下基础,对沼气池、氧化塘和猪圈粪便进行无害化清理,恢复原地植被。”拆除猪场,恢复原地植被,兰某养猪场内的经济作物杨梅树需要移植。长汀县环保局联系到辖区噪声污染企业购买移栽了兰某的杨梅树,作为工厂隔音降噪绿植,保障兰某拆除猪场经济损失最小化。

福建绿家园方面,则在环境诉讼支出上表示了足够的诚意与让步。为促成调解成功,福建绿家园和代理律师提出只要被告自行拆除猪场、恢复植被,并通过验收的,自行承担诉讼实际支出。

湖北宜昌市点军区滨临长江的一些村庄路边竖起“乱扔病死猪罚款三千元和举报有奖”的宣传广告。据悉,近年来,当地出现多起养殖户向长江支流及长江岸边乱扔病死猪的事件。此外,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CNSphoto供图

最终,各方的不懈努力换来了被告的理解和配合。由于补偿资金来源得到解决,兰某于审前就做了拆除猪场转产发展种植业的准备,提前联系了经济效益优良的柚子树种苗,决定拆除猪场后原地种植柚子,转为发展种植业。2015年6月2日,兰某与古城镇人民政府签订《古城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猪场拆除协议》,兰某可得到补偿金127000元。

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协议落实

该案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归结为:两个首例,两个特点。

两个首例指:该案既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畜禽养殖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两个特点:本案调解协议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对今后民间环保组织运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手段参加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和结果的审查机关,从监管层面促进协议落实。根据《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告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对协议约定的修复方式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结果,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审查。本案调解协议规定,被告拆除养猪场占地范围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后,要对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通过畜牧局、环保局验收。并在该养猪场占用土地上种植适宜植物,以恢复该土地的植被,并应通过林业局、环保局验收,防止水土流失造成危害。因此本案明确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和结果的审查机关是畜牧局、林业局,方便协议履行中的实际操作。

二是规定了被告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从被告层面确保协议落实。本案调解协议规定,原告福建绿家园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差旅费20000元,合计28000元,如被告兰某自动履行本协议,上述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如被告兰某不能自行履行本协议,由被告兰某支付。上述规定对被告有较强的约束力,被告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除了要承担法院委托第三方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之外,还要承担原告的诉讼实际支出。

(作者熊小嫚系襄阳技师学院教师;吴安心系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志愿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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