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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

2016-04-17梁曦文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13期
关键词:寄件人保价托运人

梁曦文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40000)

浅析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

梁曦文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40000)

近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快递服务的规模越来越大,快递的纠纷也不断发生。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零散,混款,部门规章相关的标准比较混乱,规范性不足,法律效力较低。本文从实践出发,采用语义分析的方法,分析快递服务合同的含义,特征,标的,以及对促进快递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快递服务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损害赔偿

近日,笔者从羊城晚报得知谭先生将祖传的价值600万元的青铜鼎通过快递邮寄给位于深圳的王先生。而当该青铜鼎到达王先生的时候,该青铜鼎已经毁损灭失。谭先生主张由快递服务组织赔偿损害赔偿980多万元,而快递服务组织以谭先生只是签署了价值叁万元的保单进行抗辩。快递服务组织认为其只需要根据谭先生所签订的保单的数额进行赔偿。

为了更好明晰该事件的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将从快递服务合同的含义,合同的标的,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对该事件进行评析。

一、快递服务合同的含义

我国并没有对快递服务合同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快递服务合同又是一种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的合同。我们可以借鉴传统货物运输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定义,尝试对快递服务合同下定义。1

所谓的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缔约的,约定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指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送往目的地,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显然,快递合同符合该会涉及利益第三人;快递企业需将快递物品交付给收件人并获得签收。但是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与货物运输合同又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且现行法律中有关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也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快递服务合同,因此,我们并不能够将快递服务合同等同于货物运输合同。

所谓服务合同,日本学者将服务合同界定为“一般指全部或者部分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又称为提供劳务的合同”[我国学者认为服务合同“一般指全部或者部分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又称为提供劳务的合同或服务提供合同川到。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快递服务组织为寄件人或收件人提供快件递送、运输信息查询等快递服务,寄件人或收件人接受快递服务,因此快递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服务合同。2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特征

上文所谈论的快递服务合同应该具备有以下特征。

第一,快递服务合同的主体往往是快递服务组织和寄件人。快递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快递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当收件人和寄件人并非同一人时,收件人作为第三人,又与快递服务合同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快递服务合同的客体是一种行为,即由快递服务合同组织所承担的快递服务,与货物运输合同不同的是,快递服务合同通过一定的服务递送网络进行快速,及时的递送服务。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收货员需要自主提货,而快递服务合同提供的是门对门,手到手的便捷的服务。而且快递服务合同更加注重个性化,便利化,快递服务合同有着更大的便捷性和时效性。

第三,快递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格式合同,也是一种实践性的快递服务合同。原因在于快递服务合同往往约定由快递服务组织提供快递服务,收取快递费用,寄件人和收件人之间享有权利,支付费用。而且,快递公司每天面临着订单庞杂,为了提供工作的效率,快递服务组织往往会提供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合同给寄件人。

三、快递服务合同的标的

然而,在我们的快递活动当中,快递服务合同的标的多种多样,我们很难对于能够被邮寄的物品进行一一列举。但是我们可以对不能邮寄的物品进行排除性规定。

根据2017年新颁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当中,对于其中的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从《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不能被邮件的货物物品的大致的范围。反观谭先生本次纠纷当中的快递服务合同的标的物古董。该古董并不在上述条文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古董可以作为快递服务合同的标的物,可以进行邮寄。快递服务组织不得已合同当中的标的物古董不符合现行颁布的《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主张该快递服务合同并未成立生效,而抗辩合同相对方所主张的违约责任,而主张只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

四、对于快递服务行业建议

完善保价制度,加强消费者对保价制度的信任,除了要对保价制度进行大力宣传,使消费者了解保价制度之外,快递公司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例如建立快递保价信息系统,保价与否不在保价单中注明,而是把保价信息输入电子系统,这样可避免有些邮件人员监守自盗。具体做法就是将快件的种种信息输入电子系统,供消费者查询相关信息,同时发生损失时可作为理赔依据。当然信息输入时要求快递公司收件人严格遵守快递服务规定,对快件的价格严格把握、调查,确保信息的正确性。3

为了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险行业应积极主动的开发专门的快递保险品种,与现代物流快递业发展接轨,针对快递业的行业特征,制定出适合快递行业,又被快递企业接受的快递保险产品,一方面开拓了新的保险业务领域,另一方面也对快递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所以快递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快递保险制度进行宣传,使快递企业和消费者能够认识到快递保险的好处,从观念上树立快递保险的意识。

必要时,政府部门可以制定行政规章来保障快递保险制度得到执行,快递行业协会也应该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监督快递企业对快递保险制度的执行。

[1]张长青.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的探讨[J]. 物流技术,2010(7):200

[2]周江洪. 服务合同的类型化及服务瑕疵研究[J]. 中外法学,2008(5):655。

[3]聂邦亮. 格式条款的规划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1 (10).

梁曦文(1993.11-),学生,研究生,广东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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