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致杀身之祸之后
2016-04-17韩武
文/韩武
婚外情致杀身之祸之后
文/韩武
本可以拥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却没能恪守身为妻子忠诚的法定义务,她与有妇之夫产生婚外情,但好景不长两人出现感情危机,最终招来杀身之祸。然而,事情却没能随着悲剧的发生而终结,她的死亡反而在亲人之间引发了一场“大战”。
婚外情招致杀身之祸
1988年3月8日,张美丽出生于河南省的一个小县城,其生父在其7岁时意外去世,生母在其10岁时失踪,而张美丽在3岁时被张彪、陈花夫妇事实收养,但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直到2009年,张美丽经人介绍认识了秦淮并于2009年9月23日与之结婚,并在同年育有一子秦小淮。从小失去亲生父母的张美丽本应当好好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生活,但不甘寂寞的她却从老家跑到北京来“打工”成为失足女,并在2012年11月认识了她的情人毛飞,两人发生了几次关系后相互了解了对方的情况。毛飞也是有妻室的人,二人在交流过程中张美丽袒露出与老公秦淮没有感情不想与其生活下去了的想法,二人感觉特别投缘,认为彼此找到了真“感情”。随即二人决定,先后与自己的丈夫、妻子离婚然后两人在一起,很快两人先后离了婚同居在一起。
2013年5月,张美丽回老家看望自己的孩子秦小淮,在老家呆了半个月。不知道是因为见到孩子的原因,抑或是其他原因,张美丽看望孩子之后,毛飞感觉她对他的感情不像之前那样好了,甚至躲进养父母家里不与他相见,毛飞给她打电话她也不接,这种态度让毛飞难以接受,气急败坏的毛飞冲到张美丽的养父母家想找她好好谈一谈,但张
美丽坚持不跟他出去并说:“有什么好谈的,咱俩谁也不欠谁的……”毛飞听到这些话,一时气愤至极,从车里拿出一把刀在张美丽养父母家中将张美丽残忍地杀害了!短暂的外遇激情却让张美丽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生前买保险 死后引纠纷
张美丽被她的情人毛飞杀害了,毛飞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事情远没有结束,张美丽生前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意外伤害身故的,会得到一份意外身故保险金15万元,张美丽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正是这15万元的保险金,让周围的亲人撕破了脸。
张美丽的孩子秦小淮在她与秦淮离婚后一直跟着秦淮生活,因为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这15万元保险金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处理完张美丽的后事,张彪、陈花夫妇与秦小淮的法定代理人秦淮就开始处理张美丽的遗产,秦淮作为甲方,张彪、陈花夫妇分别作为乙方、丙方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一、秦小淮归甲方抚养,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担;二、张美丽生前的存款4万元归乙方和丙方所有;三、张美丽生前的保险单所发生的收益、社保卡的收益、存款3000元归秦小淮所有;四、甲乙丙三方互相协助到有关部门办理转款手续;五、其他无异议;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完毕失效。” 秦淮与陈花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张彪因当天外出没能签字,事后也一直没有补签。后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在保险公司提供的“遗产继承人声明”中秦淮与张彪签字,但其他内容均未填写,这时他们才得知张美丽的死亡保险金数额为15万元。因张彪、陈花当初收养张美丽时没有相关部门的收养证明,保险公司只能确认秦小淮的继承人身份,无法确认张彪、陈花的继承人身份,因而拒绝理赔。因张彪、陈花开不出相关收养证明,保险金迟迟不能给付,事情就搁置了下来,张彪、陈花夫妇与秦淮的关系因而也愈加紧张,张美丽的遗产也没能按照三方的“协议”进行分配。
法院审理 情与理断分明
张彪、陈花夫妇在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保险金,在没有通知秦淮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相应保险金。法院受理后,仔细核实相关情况,及时追加了张美丽的孩子秦小淮为共同原告,并通知秦淮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可保险金的数额,只是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各原告的继承人资格,明确保险公司给付的对象。原告之间各执一词,分歧较大。秦淮主张,关于保险金的分配,三方达成的协议已经写明归秦小淮所有,并且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填写的“遗产继承人声明”中张彪已经签字放弃了继承,不同意由张彪、陈花继承保险金,认为全部保险金应当归秦小淮所有。张彪、陈花则主张,张美丽是由他们从小收养的,应当认定他们养父母的身份和继承人的资格,三方达成的协议没有张彪的签字不能生效,且约定的应归他们所有的张美丽生前存款4万元已被秦淮取走,遗产继承人声明中内容是空白的,只有签字是没有效力的,认为应当由张彪、陈花继承三分之二的保险金份额。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查明事实,张美丽于1988年出生,3岁时被张彪、陈花夫妇事实收养。我国《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开始实施,张美丽被收养时《收养法》还未实施,故判断本案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不能简单以《收养法》要求的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为标准。依照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张
美丽直至结婚前一直跟随张彪、陈花以父母子女的身份居住、生活,存在多年的事实收养关系。故法院认定张彪、陈花与张美丽收养关系合法成立。
关于抚养协议书效力的问题。《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抚养协议书涉及的当事人为秦淮、张彪、陈花3人,属三方协议,但只有秦淮、陈花两人的签字,没有张彪的签字,且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没有履行,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故法院认定该协议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遗产继承人声明的效力问题。依据《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遗产继承人声明虽有张彪、秦淮的签字,但被保险人、保险单号、保险金额等内容均没有填写,内容不确定,该声明不符合合同依法成立要约的条件,故法院认定遗产继承人声明依法不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张美丽身故保险金如何分配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张彪、陈花、秦小淮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彪、陈花坚持按照均等份额进行分配,并称二人抚养张美丽多年,且二人年龄也比较大,缺乏劳动能力,无稳定工作,需要特殊照顾。法院经审理发现,张彪现年50岁,陈花现年49岁,也未发现二人有残疾、重大疾病等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而继承人秦小淮现年仅6岁,属未成年儿童,无任何劳动能力,遭受这样的变故,使其失去了在一个完整家庭成长的机会,这对于一个孩子来说,无疑是最大的伤害,如果不能在物质上给予照顾,将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而秦小淮父亲秦淮是农村里的养殖户,生活也并不宽裕,抚养秦小淮至成年需要较多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虽然张彪、陈花50岁左右的年龄,应当适当考虑,但相比之下,更应当考虑未成年儿童的利益,故法院综合考量,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最终法院认定由秦小淮继承保险金75%的份额。
法官析法
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其关系着国家发展的前途和命运,保护好他们,也是每一个司法从业者的职责所在。判决给付秦小淮较多份额的保险金也符合《继承法》的精神。同时这样的结果也符合社会大众对本案的理解和认知。
本案是由一起婚外情导致的悲剧,张美丽因与毛飞发生婚外情而与秦淮离婚,而毛飞也因此与自己妻子离婚,但二人在一起后因感情问题处理不当酿成了恶果,最终张美丽被杀、毛飞被判处死缓。因婚外情而离婚,与我国社会伦理道德相违背,在道德上应当予以谴责;因为处理不好感情而杀人,更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容。悲剧已经发生不可挽回,这样的悲剧给他们的亲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同时也给在世的亲人之间带来莫大的纠纷与仇怨,法院能做的就是将这种悲剧的破坏力降到最低,依法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悲剧的原因恐怕不止是一个方面,也有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与人的成长环境、接受的教育息息相关。如果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都能形成良好的家庭道德观念,严格遵守公序良俗,这样的悲剧便不会发生。少一位亲人,少一分亲情,在世的亲人之间本应当倍加珍惜亲情,但是却因分割逝者的财产而形同陌路,不免惹人叹息。
在这场悲剧中,最大的受害者应当是秦小淮,孩子是无辜的,可他却不得不面对因为大人的过错而从小失去母亲、失去完整家庭的事实。法院站在法律的角度,在处理纠纷上已经尽最大努力维护了秦小淮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但这还远远不够。在对类似案件处理的制度设计上也有改进的空间:一方面要靠法律的制裁和约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虽然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维护了秦小淮的利益,最大程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继承的保险金是否都能使用在秦小淮生活教育上只能靠秦淮的自觉与良知,如判决的结果不能得到落实,我们所做的努力也将会落空。因此,为进一步保护儿童权益,希望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弥补现有制度空缺,如类似本案情形可以设立财产提存制度,继承的财产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未成年人需要的正当费用,由监护人向该专门机构申请使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让每一名儿童都能在和睦美满的家庭中幸福成长。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他们的权益。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