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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售新车遭遇事故该不该赔付

2016-04-17郭小生

法庭内外 2016年4期
关键词:支公司济源济源市

文/郭小生

待售新车遭遇事故该不该赔付

文/郭小生

在汽车销售城院内,一女青年驾车意欲转弯时,因错将油门当刹车,致使车辆横冲直闯撞向3辆待售的新车,结果造成4辆车受损。围绕车辆赔偿问题,汽车销售商与肇事车主、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目标直指新车贬值这一重大事项。

错将油门当刹车 司机惹出离奇祸

2015年4月,春季的阳光透过层层迷雾,洒落在位于黄河北岸的河南省济源市,生机盎然的景象完美呈现。

作为上海大众斯柯达品牌一级经销商,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业务范围涵盖汽车销售、维修、配件供应、二手车置换等,在当地颇有盛名。可该公司却没有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正在无声无息地向其逼近。

4月28日下午,家住济源市郊区的女青年李莹莹,驾驶着家里的一辆小型轿车,兴冲冲来到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欣赏”展车。她想赶在“五一”假期之前,买一辆属于自己心仪的香车。

由于拿到驾照时间不长,当李莹莹驾车由北向西转弯时,因操作不当,错将油门当成了刹车,致使车辆直接冲向对面的展车,造成3辆新车受损,而这3辆新车还是停在4S店门前的待售新车。李莹莹所驾车辆,亦因此“严重受伤”。

这场突如其来、令人匪夷所思的交通事故,一下子惊呆了现场所有的人。大家

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一方面施救被吓呆在车内的李莹莹,另一方面及时打电话报警。好在李莹莹仅是受到了惊吓,身体并无大碍,大伙揪着的心才放了下来。

虽然人没事,但车有事了!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看在眼里,疼在心上。因为他明白,待售的新车一旦出现任何刮碰,都会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简言之就是车辆由此贬值了!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这起离奇的交通事故后,最终认定肇事车驾驶员李莹莹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换言之,李莹莹需要承担受损车辆的赔偿之责,但其究竟该赔偿多少?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为此向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递交申请,要求对3辆新车的损失和贬值价格进行鉴定。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特意委托济源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受害”车辆定损。不久,济源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案受损车辆斯柯达昕锐轿车车损12 806元,贬值损失为32 900元;斯柯达昕动轿车车损4885元,贬值损失为26 900元;斯柯达速派轿车车损3679元,贬值损失为42 600元。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6188.5元。

还未出售的新车发生交通事故,除了维修费,销售商是否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在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看来,其待售新车发生交通事故,必然导致车辆的出售价格降低。现在有了司法鉴定结果,李莹莹就应当按照这个结果赔偿“受害”车辆所有的损失,这其中就应当包括车辆贬值损失。

可李莹莹并不这么认为,她知道自己所驾车辆已经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汽车销售商应当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即可。

“虽然你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的3辆轿车是待售新车,但这些车在受损后完全可以修复,谈不上贬值,你们可以找保险公司说理去,可不能向我狮子大张口!”面对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的多次上门索赔,李莹莹并没有表现出和解的诚意,而是针锋相对,不愿赔偿。

“话可不能这样说,是你开车不慎碰坏了俺公司的新车,交警也认定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情于理来说,你都应当赔偿。”面对李莹莹的强词夺理,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这名工作人员据理力争。

认知观点不同,当然难以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决定另辟蹊径,依法维权。

走上法庭去维权贬值损失成焦点

2015年5月8日,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以原告身份,愤而将李莹莹、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告到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莹莹、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赔偿其损失129 958.5元。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后,及时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庄严的法庭上,原告济源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重点与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双方唇枪舌剑,连续发起攻势。

济源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观点是车辆贬值损失应予赔偿。理由为:一是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事故车辆维修后虽可正常使用,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均会受到影响,甚至部分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坏,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这种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在二手车交易中体现。二是赔偿范围应以完全赔偿为原则。该赔偿原则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要求将受损物品恢复到原有的功能、价值,无法恢复的,则应对相关损失予以折价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也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其中恢复原状不仅包括财产外观的修复,还包括对财产使用功能、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无法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状态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据此,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应当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

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的观点则与上述观点截然不同,即车辆贬值损失不应获得赔偿。理由为:一是车辆贬值损失难以认定。在实践中,贬值损失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还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市场的多变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贬值损失很难形成一致意见。二是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前后价格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三是获赔无明确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的赔偿,系针对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车辆修复后能正常使用即可,即只赔偿车辆修理费,不赔偿贬值损失。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应承担车辆贬值损失,更不应承担涉案车辆鉴定费用。

本案“导火索”人物李莹莹则静坐被告席上,波澜不惊,静观其变。

针对汽车销售商和保险公司提出的两种观点,法院又会如何判断呢?2015年7月15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且该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法院予以确认。据此,被告李莹莹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肇事轿车在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上述保险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法院同样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损失应首先由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剩余损失由李莹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129 958.5元;二、驳回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李莹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终审作判决贬值损失当赔付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当即表示不服,及时向河南省济源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道出了上诉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条款中所列赔偿损失项目并不包含车辆贬值损失,故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我公司赔偿该项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2.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可保利益、直接损失范围内赔偿实际损失。本案3辆受损车辆的发动机、大梁等均未受损,仅仅是外壳和漆面受损,修复后并不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且在3辆车辆转让前,损失尚未实际产生。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车辆出让的价格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车辆价值减少的直接、决定性因素,故仅凭鉴定结论不足以认定受损车辆存在贬值损失。3.李莹莹与我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5条约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及鉴定费,我公司不负责赔偿,且该条款我公司已经以黑色字体进行提示,该条款应为有效条款,如贬值损失确需赔偿,应由李莹莹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我公司比一审判决少承担108 588.5元。

对此,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则辩称:1.我国《保险法》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其中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车辆维修费是使用价值的损失,贬值损失是交换价值的损失,故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第一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贬值损失可以通过修复后转让确定,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并无不当,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第二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3.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有两款相互矛盾的约定,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作为保险条款的提供方,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4.鉴定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承担。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省济源中级法院认为:关于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主张的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是否应予赔付的问题。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均系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待售新车,不同于其他使用中的车辆,该待售车辆受损后虽经修复,已不能按照新车价格出售,必然会导致车辆销售价格相对贬值,该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应属于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事故中合理损失范围。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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