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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制度的价值层次问题
——对中国移民问题背后法律价值的反思

2016-04-16李锦辉

法治社会 2016年6期
关键词:吸引力移民价值

李锦辉

论法律制度的价值层次问题
——对中国移民问题背后法律价值的反思

李锦辉*

安全感、尊重以及成就感等高层次价值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缺失或者低位阶是导致中国移民大潮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满足社会民众更高层次的价值需求,增加中国社会的价值吸引力,扭转移民趋势,中国法律应当加强社会信任制度建设和社会价值多元化结构建设,扩展多元化价值的生存空间和表达途径,促进多元价值社会的价值共识,大力发展多样化的社会组织。

价值层次价值吸引力制度信任多元化

一、引言

2014年6月,有媒体报道:中国去年有930万人移民国外。①陈学敏:《去年中国930万人移民:美国、加拿大成富豪首选》,载《羊城晚报》2014年6月7日B6版。后经证实,这则消息不过是缺乏基本素养的记者刻意制造的虚假新闻。事实是,到2013年,中国累计移出移民为934.2万人,而并非是“一年移民930万人”。②王辉耀、刘国福:《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版,第18页。但这一伪新闻或许可以一定程度反映当下中国社会中群体之间所存在的怀疑与不信任这一不良社会心态与现实境状。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物质生活丰裕是世人共知的客观事实,但遗憾的是,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矛盾凸显、价值裂痕加重、官民对立情绪上升等社会问题伴随着中国的发展而来,当下中国似乎正在形成一个阶层和群体日益分化而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又缺少彼此宽容、理解与沟通的“分裂社会”,③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其体现是:每一个阶层都觉得自己是受害者,都觉得不安全,以至于“中国社会上上下下弥漫的是一种弃船心理和末世心态。今朝有酒今朝醉,哪管我死后,洪水滔天。与古代封建王朝不一样的是,现在的人们多了一个选择——移民。除了底层民众因为没意识或没能力而没有移民的倾向之外,从权力到资本、到大众,几乎所有社会阶层都有强烈的移民倾向。一拨又一拨的移民大潮中,各路贪腐官员、权贵资本和流氓资本甚至还有占主流的趋势。被掠夺者因为不堪被掠夺而逃;掠夺者也因为担心被清算而逃。”④肖知兴:《中国社会上上下下弥漫弃船心理》,载《经济观察报》2012年2月12日。于是,我们就见到了轰轰烈烈的移民大潮。移民大潮的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当下中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却为何并不是主要移民目的地国家,而许多欧洲国家其经济总量虽然不及中国某些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却每年吸引着大批的中国移民蜂拥而入。许多欧美国家为拉动经济推出的投资移民计划几乎成了专属中国人的投资移民计划,高昂的投资移民指标往往被中国投资者占去一半以上,以至于有些国家不得不针对中国移民额外抬高门槛。根据社科院《中国移民报告》,中国海外移民的主要人群为35-55岁的中产阶级,他们作为社会的中流砥柱,对社会事务的参与较其他群体要多,影响力也相对要大。仅2012年一年,通过投资移民形式移民到美国的人数就有6124人。中国移民的主要目的地国仍然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传统西方发达国家。如果以每个人必须向美国投资50-100万美元计算,中国一年就要流失31.6-61.2亿美元的商业资本。这还不包括他们在海外购房、消费、购买教育等费用,中产精英的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坚阶层参与推动中国继续改革的力量,对中国社会的改革和进步无疑是一种难以弥补的损失。

如此汹涌澎湃不顾一切的移民大潮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中国到底缺什么而留不住自己的中产阶层?而对于法律人来说,更值得思考的是: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移民大潮中出了什么问题?

二、价值需求层次理论的启示

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基本需要从低到高界分为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 needs)、安全需求(Safety needs)、爱和归属感(Love and belonging)、尊重(Esteem)和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几个层次,他认为:“人人都有需求,某层次需求获得满足后,另一层次需求才出现;在多种需求未获满足时,首先满足迫切需求;该需求满足后,后面的需求才显示出其激励作用。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求相对满足了,就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求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相应的,获得基本满足的需求就不再是一股激励力量”。⑤马斯洛:《人的潜能和价值》,林方主编,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10-221页。这就是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需求层次理论可以为我们解释中国涌动的移民潮提供一个视角。

移民问题研究得出的结论之一是——跨国移民的主要目的是寻求更好的经济机会。按照这一逻辑,我们应该能够看到更多的移民流入中国和更少的中国居民移居他国(包括改变国籍和获得长期居留资格),但现实情形却并非如此。根据联合国统计,截至2013年,居住在我国的移民为84.89万人,而到2013年,移出移民为934.25万人。二者之间存在着11倍以上的“移民赤字”。⑥参见前引2○,王辉耀、刘国福书,第20-21页。虽然我国严格的限制移民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移居我国的外国人和移居他国的中国人差距,但11倍以上的向外移民数量差距恐怕很难仅仅用我国严格限制外国移民政策来解释。尤其能够说明问题的是向外移民问题。而向外移民增长最快的时期恰恰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大量人口进入中产阶层的时期,这就更加说明了问题:不是中国缺少经济机会,而是经济需求并不会具有永久的吸引力,基本生存需求获得满足后,人们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更高层次的价值需求,而经济水平的提升恰恰为寻求满足人的更高层次的价值需求提供了经济基础,因此才会出现有了中国经济繁荣却有更多的中产阶级选择离开中国的现象。经济繁荣的中国可以满足生存等基本需求,但在生存需求满足之后,中国社会满足民众高层次需求能力,例如安全感、成就感等高层次需求能力缺乏的局限就凸显出来了,或者说,价值吸引力缺失的弱点就显现了出来。而西方一些较发达国家可以满足更高层次的价值需求的相对优势就体现了出来,于是就形成了经济越繁荣更多富裕阶层选择移民的现象。相关的数据研究也证明了中国富裕阶层想移民的最主要原因是教育质量、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分别占21%、20%和19%。其次是社会福利(15%)、医疗水平(11%)和资产安全(8%)。⑦参见前引2○,王辉耀、刘国福书,第32-42页。这些都属于可以提供安全感的事务。这些数据很好地证明了需求层次理论对中国富裕阶层移民现象的解释力。经济基础非常重要,但并不是每一个人生活的全部。人除了生存之外,还有其他价值追求。在经济条件极度匮乏的情况下,获得经济利益确保生存自然是生死攸关的大事,也是一种必需,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保证经济发展的国家必定会有一定程度的制度吸引力。这也是为什么中国会成为许多经济落后的亚非国家移民或长期定居目标的原因。但一旦超过了温饱的临界点,更多的基本生存需求的满足就很难再具有吸引力,因为它满足不了更高层次的价值需求(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物质利益所能带来的边际效用开始下降)。此时,对安全感、爱和归属感、尊重感等精神性需求的要求就会逐渐上升。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⑧李德顺:《实践唯物主义与价值问题》,载《南京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在生存的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时,能够满足生存需求的社会就是对个人具有很高价值的社会。当人的生存需求已经被满足后,还停留在只能满足生存需求的社会就因为人的需求的变化而变成了一个没有多少价值吸引力的低价值的社会,而其他能够满足人的较高层次需求的社会就变成了高价值社会。这就是很多西方发达国家虽然经济总量无法和中国相比,但其稳定的法律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却能满足较高层次的价值需求,因而逐渐具有了更高价值吸引力的原因之一。

移民问题就像是一个指针,清晰地显示出了全球各国家和各地区之间对人类价值需求的满足能力和各区域对于人的价值高低。战争地区和社会动荡地区无法满足人的基本价值需求——生存,是价值满足能力的最低区域,也是对于人类来说最没有价值的或者说价值吸引力最低的区域,所以也是最大规模的移民和难民潮发源地。在生存价值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能够满足马斯洛价值等级链条上人的更高层次需求的国家和地区将会对人具有更大的价值,将会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从价值满足的角度来说一定是从低价值区域向高价值区域转变。人类的流动趋势一定是从低价值满足能力区域向具有较高层次价值满足能力区域进行。人类对于更高层级需求满足的追求,或者说人对更高价值的追求是一种本能,没有什么可以指摘的地方。动辄以狭隘的爱国主义的大帽子去批判普通民众对安全感等较高层次价值目标的追求是没有意识到真正的爱国主义实际上也是人的高层次价值追求之一——归属感需求的体现。而在下一层次的需求——安全感没有得到满足的时候要求普通人产生强烈的爱国主义归属感无异于在饭都还没吃饱的时候要求每一个人都去追求艺术创作。面对移民潮,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我国的社会制度在保障和实现人的高层次价值需求方面出了什么问题,使得这个社会失去了价值吸引力。而要实现社会制度具有价值吸引力的目标,就必须在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上做出调整,使得社会能够满足个体对安全感和尊重等更高层次价值的需求。

一个社会从只能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社会转变为可以满足多层次较高级需求的社会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增加几部相关法律那么简单。满足超出了生存需求的高层次需求需要法律在价值属性上有一个巨大的提升和转变过程——由单一价值社会向多元社会转变。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人的生存需求是由人的生理结构决定的。无论何种肤色的人类,维系生存和健康所需的碳水化合物数量差异都不会太大。对法律和社会结构的需求差异也不会太大。生存是所有人的价值需求实现的基础,在生存需求面前,其他个人需求必须做出让步。这一道理就是隐藏在“战时无法律”这一法谚之后的价值论基础。

但是,当社会进展到需要满足安全、归属和尊重的需求时,统一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低层次的生命安全和高层次的社会环境安全感、未来稳定的安全感不一样;个体因为教育、个性、人生经历的差异对于归属感的需求也不一样;而尊重、自我认同、自我实现等层次高级需求的差异则更加巨大。这些高层次的价值需求都需要社会有相应的结构变化以满足这些高层次价值追求。这些价值需求会对社会文化,社会心理发生影响,更会对法律提出价值多元化等各种调整要求。

三、用法治重铸安全感和社会信任

毫无疑义,法律既是社会价值观最重要的载体也是实现社会价值的重要渠道。法律最清晰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每一种法律制度都必然以一定的法律价值观为基准。①黄文艺:《全球化与法理学的变革和更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将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如印度的的种姓制、元朝的四等人制以及对选举权利的财产或身份限制都是在否认平等的价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斯福新政前对最低工资法的否定是对个人资本自由控制权,进而是对个人自由价值的绝对肯定。而后对最低工资法律限制合宪性的肯定则是一次价值转向——肯定了公平的价值,限制了个人无限自由的价值。因此,法律是价值的最直接体现。重塑社会的价值吸引力主要也要依靠法律来实现。

社会价值观是通过法律制度体现出来的。造就一个更具有价值吸引力的社会,就需要考虑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与满足人的高层次价值需求不符的地方做出变革,使以法律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体现出更高层次价值的要求。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在生存需要满足后,安全感就成为最急迫的需要。此处的安全感并非指生命受到威胁可能时需要的安全感。这种安全感属于生存需要的范畴。连最基本的生命安全都无法保证的国家根本谈不上什么更高层次的价值追求。也不会对正常人有什么价值吸引力(浑水摸鱼者除外)。较高价值层次的安全感是指社会安全感。社会安全感更多地涉及职业稳定、食品安全、诚实信用、政策法规、人际关系等。中国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主要体现在大多数人已经形成了一种“没有规则”的预期。或者说,形成了“权力通吃”的预期。在这样的社会预期下,一切都是不固定的,除了权力没有什么是可靠的,除了自己没有谁是可信的。这一方面造成了对权力的迷恋(经久不衰的公务员考试热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社会心态),另一方面则造成了对权力的恐慌。如果法律的保证在权力面前都不过是一纸空文,又有谁还会相信法律的保护?在预期自己的财产很难得到保障之时,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自己认为安全的地方就是一件获得安全感理所当然应该做的事情。大批的民营企业家虽然仍然在大陆经商,却把自己的财产和家人转移到国外就是这种“没有规则”的社会预期造成的社会安全感缺失的明证。在缺乏稳定规则的生活预期状态中,生活的不确定性就成了不安全感的最大来源。没有人能确认自己喝的水、吃的饭、住的楼甚至脚下看似坚实的道路是安全的。在此情形下,逃避就成了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许多移民并不是因向往民主选举而选择移民,华人在美国选举时投票率最低已经不是新闻。②徐峻、罗薇:《为何少数族群的参与较少?——移民、教育以及选举程序对亚裔美国选民登记及投票的影响》,载《世界民族》2012年第4期。只为安全感而移民是很多移民的心声。③孙卫赤、邓东宁:《中国富豪移民在美生活调查:子女教育许多不成功》,载《环球时报》2014年11月21日。三聚氰胺事件之后,进口奶粉几乎占领了所有婴幼儿奶粉市场,而国产婴幼儿奶粉几乎无人问津的局面就深刻地反映了人们对于国内制度深深的不信任。

客观说,当下中国并不缺乏食品安全、环境安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严格规定。但问题是没有人相信这些制度会得到实施。正是这种对法律的不信任使得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而法律的力量就来自对法律的信任。这种制度性的一以贯之的信任才能保证民众对法律产生信任感和安全感。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已经从从理论上揭示了:规则与制度实际上并不是一回事,规则与制度是可以分离的。①董志强:《制度及其演化的一般理论》,载《管理世界》2008年第5期。规则可以规定造假者罚款,但当人们看到执法机关或者因为造假者太多没法施加处罚,或者造假者通过行贿就可以避免处罚。人们就会不会把这一规则当真,或者认为规则实际上是“交钱就可以免除处罚”,结果在实际生活中就会形成另外一套制度。如果人们看到太多的法律都是这样被轻而易举地变通,人们就会产生“所有的法律都是如此,并不会真正地被公正执行”的心理预期。这就是中国法律无法提供制度信任和安全感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则的生命力实际上并不在于自身的形式性特点(如法理学教科书所说的几要素或者由谁颁布等)。规则如果想要成为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指导民众生活的“活法”,需要的是法律运用对象的信任。制定和颁布规则是非常简单的事情,而发展出对规则的共同信任才是一种法律制度得以成立,规范得以实施的难点。如果我们能够理解制度这一点。我们会发现,说到底,法治的根本或者说本质核心就是一个信任的问题。正是法律之后的这种信任才是法律规范由书面印刷符号向规则转变的关键。法律就是一种货币,对于货币来说,最重要的事情并不是作为货币的纸张被印刷得多么精美,而是每一个人都相信其他人会接受这张纸的态度和预期。没有这种共同的态度和预期,没有这种“法律应当被遵守”的认同意识,没有这种共同的精神要素的支撑,法律就只能是廉价的印刷品,就无法提供制度安全感。

对信任态度是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基础的揭示可以给我们现实的法治实践以诸多启示。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口号是“加强制度建设”,而所谓的“加强制度建设”在很多人眼中似乎就意味着制定更多更详细的规则。但是,对于制度的存在来说,规则本身的完备并不是制度建设成功的决定性要素(当然,缜密的规范也是制度建设成功的条件之一)。形成“规则必须遵守”的共同社会预期才是任何制度得以建立的关键,也是提升法律能够提供的制度信任感和社会安全感的关键。只有更多的规则,却没有对规则必定执行的信任,或许只会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四、用法律推动和保障多元化社会的形成

一个具有高层次价值吸引力的社会应该是一个能够发展多种价值追求的社会。因为人类价值观的差异性,人类也必定会发展成为偏好不同价值偏好的社会群体。归属感和尊重这些更高层次的价值满足必定只能从个人实践自身认可的价值观的活动和团体中来,而这些都离不开多元化社会的形成以及支撑多元化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建构。

因此,要使个人获得归属感和尊重首先意味着国家要承认多元化价值要求的合理性,承认多元化社会团体的合理性,只要多元化的价值和追求多元价值的团体不危害社会群体存在的基本安全。这实际上要求以宪法为核心的现代法律体系要发展一种宽容的理性政治文化和容忍多种价值观共存的法律制度。立法者必须理性的认识到人是历史的人,人是具体的人,每一个人或群体都有局限性,所有人的认识所达到的水平是永远不会完全一致的。在现代社会,各种价值观念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事,而法律对各种价值观念需要做的是设定最低合作基础——不得毁灭其他价值甚至以毁灭整个价值合作体系为目的。换言之,多元价值法律体系的价值底线是:自由不能容忍毁灭自由的自由。除此之外,所有的价值追求,所有不同价值追求的生活方式都应当被宽容。只有建立在可以包容大多数人的自由选择的价值观念之上的法律制度才有可能建立起一个稳定的价值体系。也只有建立在这种大多数人的自由的价值选择之上同时尊重少数人的选择的合作秩序才会对多样化的价值需求产生吸引力,才会更大程度地释放出人类的创造力。

容许多元化价值追求本身就已经是对个人和群体价值观的尊重,这本身就产生了价值吸引力。另一方面,多元化价值追求意味着多元化成就的可能。多元化的成就只有在多元化的价值评价体系中才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尊重。在一个以做官为最大成就的一元价值体系中,富甲天下并不会带来更多的尊重,反倒有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移民。因为在一元化的价值体系中,只有官位才是获得成功和获得尊重的标准,那些个人价值体系与这种一元化的价值体系不相容的人和群体因为无法获得更高层次价值的满足,更有可能凭借资本的帮助移民前往能够实现自身多元化的更高价值追求的地方。而在多元化的价值体系中,个人和群体在多样化的领域获得的成功都是成功,个人实现高层次价值追求的可能性就此大大增加,这个社会的价值吸引力也因此大大增加。

而在多元价值观念产生冲突的地方,还需要拓宽法律的程序理性,通过公民的有效的、多渠道的民主参与来共同构建社会秩序中某些价值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价值的正当性。法理学家对于秩序、自由、正义等价值的排序只是一个大而化之的抽象理论。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三者的冲突及平衡问题是法律理论最为微妙的问题之一,对法律性质进行解释的法律理论,总是倾向于在某个特定时间里强调上述三种法律价值当中的一个,而忽视另一个。①[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在现实生活无数的细节中,某种价值永远优先的排序实际是不可能的。多元的法律结构在处理价值冲突时,必须承认人类共同的集体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理性导向的而不是认知理性导向的,其中没有对绝对真理的追求,只有对更合理的价值追求。博登海默认为,安全、自由和平等三种价值及其冲突构成了法律制度的基础。这三个价值深深地植根于人的本性之中,在它们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就是一个法律制度真正成功的标志。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之所以将其称为成功,因为在实现了这三种价值平衡的地方,每一种价值即得到了最大的满足,又不至于伤害其他价值。这一价值平衡带来的社会收益是最大的,可提供的价值满足程度也是最高的,其价值吸引力也是最大的。而为了在现实生活中实现这种多元价值的平衡,需要在法律制度的实践中引入更多的民主因素,让更多的价值观在其中得以展现。为此,立法程序的民主化,社会解决纠纷机制的多样化都是中国法律应当注重的价值导向。

另一方面,更加多样化和更多类型的社会团体是多元化价值群体实践自身多样化价值追求的基本组织,也是增加价值吸引力的最简单有效的法宝。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能力移民,更多的人更高层次价值追求还是要在国内满足。国家和商业、事业组织的存在满足了人的生存基本需求,但只有更多样化价值目标的非盈利组织的存在才能提供让个体有更多的自主选择,为多样化的归属感和尊重的获得提供更多的可能。缺乏多元价值追求的社会组织只能造成强大的国家和孤立无援的个体对立。托克维尔指出结社自由是社会活力之源。原子化的个人是飘浮的,如同无根的浮萍。人只在相互作用下,才能使情感和思想焕然一新,才能开阔自己的胸怀,才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而能够发挥这样作用的,只能是结社。结社自由使人们由关注身边的小事进而能关心国家大家,从关心国家大事而能更好地处理好身边的小事,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共精神。③[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5-650页。缺乏系统化、理性化的可以和国家进行对话的组织更容易导致个体的冷漠或走向极端对抗,社会组织中介、协调作用的缺失更容易造成多元化价值世界的对抗而不是相互理解。托克维尔没有提到的是:结社自由也是社会价值吸引力之源,个人的归属感、成就感等高层次价值需要,只有在与志同道合者的共同活动中才能实现。而这些价值甚至比安全感等更具有吸引力。在这方面,我国的社会组织法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应该及早修改,发展更加多样化的社会群体包容多元化的归属和尊重需求。

最后,就马斯洛价值层次金字塔顶端的自我实现这一最高层次价值目标来说,法律是无法保证个人可以实现自我实现这一终极价值目标的。法律能够防止恶,但无力使人达到至善。这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法律的局限性。但另一方面,法律能够提供的稳定的多元化社会结构为个人实现自我实现的终极价值目标奠定了制度性的基础。这是一个人实现各种高层次价值需求目标的最重要的制度性基础。它的存在对于个人所有高层次的价值需求的实现来说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法律的价值追求层次决定了个人实现高层次价值目标的可能性。

五、结语

价值层次理论向我们展示了价值追求对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及人的价值需求变化对法律价值内核变化的要求。法治服务于人的生存、幸福及发展。没有人“价值的实现”作为基础,法治一定是毫无意义、缺乏生机的。只谈法治却忽略了其本身的最终价值来源——人的价值需求——实际上是否认了法治的意义。人和动物最大的区别或许就在于人的价值追求是会不断向非物质的更高层次提升的。随着人的价值追求的不断变化,人对于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的需求也会不断发生变化。法律制度必须有效地回应人不断变化的价值需求对法律制度的需求才能保持法律制度的吸引力与活力。

法律的价值吸引力问题对于法治和一个国家的未来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对于国家来说,缺乏价值吸引力将会造成越来越多的人才流失,一个国家未来真正的价值不在于黄金和GDP,而纯粹是人力资本。具有概括意义的数字是,为了将增长持续到2030年,美国将需要2500万工人,欧洲将需要4500万人。美国和欧洲需要招工的原因显而易见——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萎缩。因此,它们需要通过移民和提高技能来改善局面。在过去十年,新的移民占欧洲劳动力增长的70%,占美国的47%。对移民最有吸引力的国家是: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意大利和英国,而主要的移民发源地国家是中国、印度、墨西哥、巴基斯坦、印尼、菲律宾和孟加拉国。发达国家需要的不仅是廉价劳动力,还有最优秀的人才。据估计,到2018年,到美国的技术移民将变为原来的3倍,达到50万人,其中35%-41%以技能为基础。所以,如果不更好地重视本土人才,将会有许多国家成为欧美发达国家的人才培训基地。观察全球移民趋势,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发达国家正在不断降低对低端移民的要求并加大对高端移民的争夺。加拿大等国都在积极地走出去吸引人才,如有些国家甚至直接在印度设立招聘中心。来自发达经济体的拉动因素只会变得更强。最优秀的人才将获得最高工资。那些不保留和培养本国最优秀人才的国家将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①沈联涛:《即将到来的人才战争》,载《财经》2013年第33期。因此,改善我国法律制度环境,增加我国的制度吸引力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

对于我国正在努力争取实现的法治目标而言:一种缺乏价值吸引力的法律只会造就更多对抗和逃离,这种情形下的法律是不会有可能实现法治的。因为法治虽然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后盾,但更需要民众的自觉遵从和认同。强制永远无法造就法治。法治最终来源于民众对法律核心价值造就的法治秩序的认同和尊重。马斯洛的价值层次理论就为法治要维护和体现的核心价值列明了一张清单。这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法治建设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制度和规则设计是围绕着价值展开的,正确的制度价值选择是制度建设成功的关键,也是法治最终能够实现的关键。这或许是法治必须以最严肃的态度对待移民问题的原因。

(责任编辑:夏金莱)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研究人员。本文为2013年度广东省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基地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平台)《广东海洋大学广东省立法基地建设》(项目编号:GDOU2013050115)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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