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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管子》法治思想研究

2016-04-16陈宏光

关键词:法令君主管子

陈宏光,高 冉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管子》法治思想研究

陈宏光,高 冉*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管子》中蕴含的法治思想极其丰富,涉及到治国、治军、治民的法律和相关的赏罚机制以及民间社会生活秩序的尺度规范。具有代表性的法治思想有以法治国、立法合民心、执法必严、礼法并重等。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大背景下,批判继承《管子》的法治思想,提出完善法律体系、有法必依、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措施。

《管子》;法治;依法治国

DOI:10.14096/j.cnki.cn34-1044/c.2016.04.01

任何一位伟大人物的产生,都与他所处的时代密切相关,时代决定了他的思想和言行,思想言行又决定了他在当时及后世的角色和地位。先秦诸子是我国思想哲理的精髓所在,思想家辈出,成为中华发展之思想指导,后世皆不断继承经典的极旨,尤以儒墨道法四家为甚,最为后世所尊崇。在诸子之中,有一位被司马迁认为是春秋时代的大政治家、思想家,而且是一位通达权变和深明实务的大政治家,他就是管子。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法治思想发轫甚早,打开中国法治历史来看,管子的历史地位是十分突出的,因为管子是历史上第一个提出“法治”这个词语和概念的人,他是中国法治思想史道路上的第一块铺路石。

一、法者治道、动无非法的法律观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基础之牢固,首当其要是建立健全法治体系。《管子》认为法是治国安邦的根本,法是最公道的,所谓“法者,天下之治道也”(《管子·法法》,下引本书,只注篇名)。其主张以法治国,任何行为都离不开法的调整,应该把人的行为规范用立法的形式给予明确规定,把法令定为衡量人事、善恶的标准。实行法治不仅有利于制约权贵,而且有利于树立君主的权威,黎民百姓也有了是非善恶的衡量标准,更好地做到安分守己,从根本上更有利于君主的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管子》认为只有建立健全法治体系,才能“制天下而禁奸邪也”,即对那些奸邪、穷凶极恶之徒必须用法治来加以管制,如果没有法治,社会秩序就容易混乱,各种鸡鸣狗盗之事兴起,如果一个人触犯了法律,还不受追究或者处罚过轻,罪刑不相当,最终受伤害的还是黎民百姓,此所谓“为天下致利除害也。茅草弗去也,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害民”(《明法解》),“夫民贪行躁而诛罚轻,罪不过罚,则是长淫乱而便邪僻也。有爱心之民,而实合于伤民”(《正世》)。这就是现代法治文明所提倡的罪行相当原则。用法令作为指导社会事务、判断是非标准的依据,用赏赐来鼓励尊法,用刑罚来约束犯罪,使百姓老幼有序、尊卑有别,以法作为统治社会的根本手段。

二、法合民情、令顺民心的立法观

《管子》也认识到了以刑罚为主要内容的法治的局限性,例如有的人“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牧民》),对那些不遵守法律规定的人处以刑罚,也并不必然会让受处罚的人心悦诚服,要想使法治得民心、受尊崇,立法就要合乎民意“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形势解》)。管子在《形势解》中还有类似的表述:“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结之相得也,则主尊显。”即法治不是万能的,虽然法治具有强制性来保障实施,但是立法行令要合乎民心才能令行禁止,通过颁发合民心的法令进而彰显君主的权威,法令出台时要考虑人民的承受能力,要合乎民心当然要合乎人民的利益,君主立法要“顺于理,合于民情”,老百姓才会尊守法令,做到“受其辞”。

《管子》提出法要随着时代的不同和社会的变化而改变,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但是要杜绝因君主的私欲而随意改变法令,“不为君欲变其令”(《法法》)。如果君主强行推出违背人民意志的法令,并判处严酷不当的刑罚,则会出现“动作失义理,号令逆民心”(《形势解》),“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牧民》)。即使违法者在个案上得到了制裁,但是法令的总体执行效果可能并不明显,甚至会受到人民的反抗,严重的会危及国家统治的根基。

当然,《管子》的“法合民情”思想是为君主统治服务的,这只是一种怀柔政策罢了,之所以提出法令要合民心、顺民意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行君主统治。《管子》特别强调刑罚的重要性,认为君主只有以法治国,百姓和官吏才会因畏惧法律而自觉遵守法律,不敢僭越犯法。《管子·君臣上》有云:“人君不公,常惠于赏而不忍于刑,是国无法也。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私。法制有常,则民不散而上合,竭情而纳其忠。”但是总的来说,管子在先秦时期就能想到“令顺民心”法治思想实属难得。

三、以法制断、执法必严的执法观

法律固然重要,但是怎样保证法律得到贯彻实施更为重要。《管子》的法治思想中提及“不为一人枉其法”,法治的贯彻执行不仅要求执法者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且执法中不能枉法裁判,要做到不偏不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只有这样,执法活动才能顺利进行,执法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社会大众才会敬仰法律,即“民信其法,则亲”。人人都相信法律能够不偏不私,把法律作为处理大小事务的基本准则,国家治理也就容易得多,社会秩序井然、政令通行。否则,有了法却得不到公正的执行,善恶的标准就没有实质意义,社会就会出现管子在《管子·版法解》所言的“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仪。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国乱”。

赏与罚是法治的延伸,《管子》还主张在执法中赏罚分明,有功者赏,有罪者罚,不避亲贵,赏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法制断”。国家实行赏罚的目的就是兴利除弊,对“有善者不留其赏”“有过者不宿其罚”,“有善者,赏之以列爵之尊,田地之厚”“有过者罚之以废亡之辱,戮死之刑”(《君臣上》)。《管子》认识到治理国家和人民不能只靠大家自觉遵守,还要建立赏罚制度。对那些道德高尚、生产能力强、骁勇善战的人及时进行封赏,通过重赏来激励有功于国家的人,反之则给予处罚。“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其敢为之乎?”(《权修》)让赏罚制度得到实施并为公众所知晓,不仅受赏罚的人会遵守,就是没有亲身经历的人也会以此为行为准则,提高人们守法意识。《管子》通过在国家制度层面规定惩恶扬善,指引人民真正做到弃恶从善,每个人都想获得的赏赐较多而惩罚较轻,赏罚标准的确定就显得尤为必要,当然不能仅仅凭借君主一个人决断,否则,赏罚会由于个人的喜怒哀乐、存有私心等而反复无常。久而久之,接受赏罚的人就会不知所从,淡化规则意识、法律意识,为人处世的行为准则也不会明晰。管子认为无论是赏赐还是刑罚,都要以统一的法制为准,“治民一众,不知法不可”(《七法》),“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权修》)。假如没有了统一的法的准绳,那么国家就会陷入混乱的局面,甚至有被灭亡的危险。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是君主也要带头遵守法律。管子主张虽然法是君主制订的,但是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法法》)。上自君主,下至黎民百姓都要以法为行为准则,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些都成为后来法家以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来源。

四、礼法并重、相辅相成的治理观

《管子》强调法治的同时也没有忽视德治,而是主张国家的统治要教之以礼,齐之以法,把礼义廉耻与法治相结合,让礼与法、势、刑、罚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德治与法治都是国家治理的手段,二者只是在方法和途径方面有所不同,但是目标却是一致的。管子把礼义廉耻称为“四维”,把“常令”“官爵”“符籍”“刑法”称为“四经”,他主张“四维”与“四经”并用,管子用礼以及在春秋诸子思潮中形成的道德观念加上法治思想来统治社会,让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礼法兼重,德法并举,二者相辅相成,试图以“礼”“法”并重思想来确立和维护封建等级制的王权[1]。

一方面,“礼”本就具有约束人行为的功能,因为“礼”作为在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具有普遍性的价值观已经深入人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等来保障“礼”得到遵守。古代的君主都无一例外地重视“礼”的教化作用,用以评价人们真善美的标准。另一方面,《管子》也认为“礼”对法令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如“古之欲正世调天真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即法令要参考当时的社会道德习俗来制定,使得法令不违背群众普遍遵守的民俗,这样的法令更能得到人们自觉遵守。

五、《管子》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管子》中的法治思想不仅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积极的影响,而且时至今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倡行“法治”是新形势下我国发展的实践要求,管子的“法治”思想仍具有借鉴意义和现实意义。正所谓:现实是正在发生的历史,历史是已经褪色的现实。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为了解决好当下治理方式与社会不相适应、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现实矛盾,国家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解决这些矛盾的路径,道路是正确的。

(一)完善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外化表现,一国的法治水平首先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建设水平。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较为庞杂,且数目越来越多,很多陈旧过时的法律内容亟待更新,新颁布的法律水平参差不齐,立法技术还有待完善。因此,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实施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首要环节,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种社会关系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使社会关系始终处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当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要“合民情、顺民心”。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必须有两个条件,即良法及良法被普遍的服从[2]。《管子》提出的“合民情、顺民心”原则在当代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立法机关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在法律制度层面及时地予以回应,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考虑社会实情和民众的承受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参与立法,促进立法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地设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制定出正确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法规。

其次,“立法审慎”,提高立法质量。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各民族的情况千差万别,容易导致立法中为了避免争议而采取折中的办法,出现一些用政策性语言代替法律术语,一些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具体、不严谨,法律适用的具体条件、程序性规范欠缺或者过于笼统,自由裁量权过大,法规可操作性不佳等。随着社会生活不断复杂化,立法越来越细化,不断产生新的法律部门,因此,要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在创设法律规范时要有较强的科学意识和超前意识,使得出台的法规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对于不应该有法律调整的活动不能轻易立法或盲目立法,这就是《管子》强调的“立法审慎”。

再次,“法随时变”。每个特定的时期都有其独特的社会环境,导致社会关系也会多种多样、千差万别,必然会出现不合时宜的法律规范,其在法律调整对象、法律调整方式、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可能不同,目前,我国的立法速度相对滞后,造成法规不完备、不配套,甚至在某些领域还出现法律空白。法律不仅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在一定时期内不能随意修改,但是《管子》提出的“法随时变”也是有道理的,法律体系强调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正世》)。所谓适应性,就是法规要有顺应时事变局的属性。没有适应性的法律当然不能顺利实施,即使是适应性很强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永远都符合客观实际,当社会客观事物变得已经不能再适用某一部法规时,就要“法随时变”,不能片面强调法的稳定性而忽视了法的适应性。

(二)有法必依,执法无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执法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形式,与依法治国直接、紧密的相连。那么,法律该如何实施?执法者应该怎样执法?《管子》中“以法制断”思想给了我们答案。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执法的现状却不令人满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为,引起群众的普遍反感。如果执法者不遵守法律的规定违法裁判、执法,则法律的权威也将受到损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也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中要公平公正、不偏不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加强对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的监督,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让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严格执行,让违法者得到严惩,让遵法者得到好处,久而久之,人们才会相信法律的权威。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管子》注重的“礼法并重”思想在当代的意义在于,社会主义法治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不仅要实现法治文明,而且要实现道德文明。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需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来辅助实施,一方面,法律本身就应该包括人们善恶、美丑、荣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私的道德准则,同时又能规范、指引社会道德。另一方面,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律更为广泛,比如友情、师生情、家庭伦理等关系。

况且,要想使法律完全脱离道德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3]。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体现出本阶级的道德规范,实现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将道德规范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道德观念也可能影响法律的实施,可以说,完全不受道德影响的法律及其主体是不存在的。

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同时,要重视社会道德规范的指导作用,从实际来看,社会道德规范从未退出过社会治理的舞台,恢复并重建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势在必行。

结 语

法治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维护社会秩序最有利的武器,法治作为人类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在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管子时代如此,今天又何尝不如此呢?《管子》的法治思想在当时无疑是进步的,对当时的社会变革和政治、军事、经济的发展也起了重要作用,有的法治理念超越时空至今仍然放射出智慧的光芒。当然,《管子》毕竟要受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影响,这就决定了其思想要受到时代的局限,我们要辩证地吸收其有益的法治理念,剔除糟粕,取其精华。

[1]郭齐勇,吴根友.诸子学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318-319.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3]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35.

Guan zi Legal Thought Research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Promoting the Rule of the Country by Law

CHEN Hong-guang, Gao Ran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601, Anhui)

Guan zi contains extremely rich legal thought, relates to the rule of law, army, the people rule, the reward mechanism and the scale standard of civil society life order. The representative legal thought includes rule by law, legislation to fit the people,enforcing the law strictly, paying equal attention to legislation and so on. In the context of promoting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it is necessary to criticize and inherit Guan zi legal though t. The paper proposes such measures as improving the leg al system,observing the law,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by virtue.

Guan zi;rule of law;rule by law

B226.1

A

1004-4310(2016)04-0001-04

2016-03-21

陈宏光(1963-),男,安徽淮南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高冉(1988-),男,安徽六安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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