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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假诉讼甄别有规律可循

2016-04-16徐小飞

法庭内外 2016年2期
关键词:出庭审理委托

文/徐小飞



1虚假诉讼甄别有规律可循

文/徐小飞

据某地法院调查,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接触过虚假诉讼案件,80%的法官表示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骗取法院裁判、侵害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使民事诉讼这一保障社会安定的最后公权力救济手段面临着巨大冲击。从司法实践看,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夫妻离婚及财产纠纷、企业破产、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房屋买卖纠纷等领域,主要方式表现为虚构债务和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法官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要采取特别审查措施,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特别关注。

由于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恶意串通后虚构的,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异于正常案件的表象特征。比如,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他们容易达成“攻守同盟”;从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来看,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合常理,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从当事人之间的配合情况来看,原告、被告配合默契,对另一方诉请的事实与理由轻易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从当事人出庭情况来看,有的当事人从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手续也可能伪造,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从案件的审理期限上看,虚假诉讼多发生在简易程序中,审理天数明显较少;从案件的结案方式上来看,一般以调解方式结案,且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异常容易。有时候某一虚假诉讼案件呈现一种特征,有时候综合出几种特征,法官要善于甄别、判断。

虚假诉讼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隐蔽性强特征,如何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法官应责令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追加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强化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实质性审查等。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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