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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及风险监管

2016-04-15纪慧慧

北方经贸 2016年1期
关键词:私募股权监管制度风险防范

纪慧慧

摘要:私募股权在中国发展迅猛,并且在经济升级转型和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显著,但由于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滞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也存在着诸多风险。本文较为系统地分析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及国外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防范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的对策是:完善法律体系,降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风险;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关键词:私募股权;风险防范;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106-03

自20世纪末在中国兴起以来,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势头一直方兴未艾,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结构转型和技术进步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私募股权投资市场,随着中国IPO注册制的推进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将得到更迅速的发展,如何防范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也日益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课题。

一、中国私募股权概述

(一)中国私募股权的发展历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寻找、识别、筛选、扶持、投资于经济体中具有成长空间而又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使具有成长空间的中小企业因获得资金支持而得以迅速成长,私募股权基金也因分享企业的成长并通过IPO并购等方式退出兑现而获得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初始发展是由外资来带动的,1999年始以当时迅速发展的IT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但由于IT业监管不力等因素致使私募股权在IT业的投资几乎全军覆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中国私募股权发展历程就走到了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是指2006年至2009年,以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为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规范,流通方便,良性运作,使中国私募投权基金得以迅速发展,中国民族企业也在政策的保护下蓬勃发展。如表1所示,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案例数量和投资金额都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多种方式,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公司战略投资者以及个人等等。其投资对象是非上市企业,选择的标准就是可以获得最大的盈利,而对投资标的本身并无太大要求,投资回报就是其最终目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利益各方相互博弈的平台,投资人、基金经理和投资对象等存在着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制衡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以及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契约制、公司制和合伙制。

1.契约制组织形式

契约制组织形式一般以信托方式进行,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订立一组契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人出资建立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资产管理,行使义务,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契约制组织形式的优点就是资产的独立,委托人财产不属于受托的信托公司的清算、破产财产。最重要的一点是,同一委托人的不同委托财产不相互影响,不同委托人的同一委托财产同样。但是鉴于契约制的弊端:委托人权利很小,几乎不能干预财产的投资决策,过于被动,所以契约制在现实中很少被运用。

2.公司制组织形式

公司制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一种组织形式,其运行机制、组织结构都非常规范且管理成本和风险相对较低。作为投资人的公司不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限度即为所需承担的责任。并且在公司股东作为管理人的同时,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运用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在公司制组织形式中,公司股东是投资人,按其出资额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委派一般由董事会委任以及监督。公司制的管理人一般由两种方式选取,一种是公司本身常设股东即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直接的投资。另一种则是由基金公司委托外部公司进行管理。

3.合伙制组织形式

相对于公司制而言,合伙制流程简便、灵活,有时间优势,公司制的层层审批冗长且繁琐,容易错失投资时机,合伙制由合伙人中的决策人决策即可;相对之前公司制可以贷款的优点合伙制则是可以无限使用资金,而公司制只能运用资产的40%进行投资;合伙制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个税是其缴纳的唯一税收,而公司制是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税收的。但合伙制要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出于对自己资产的负责,对合伙人的要求更加严格,以保障所投入的资产风险降到最低。

合伙制组织形式是这三种组织形式中在国内外运用最广泛的一种,囊括了80%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法》之后,合伙制以其优越的组织形式获得越来越多的投入资金。自此形成了以外资为主的合伙制 、以国内民间资本为主的契约制和以国有资本为主的公司制三足鼎立的局面。

(三)中国私募股权的投资特征

私募股权的投资期限较长基本为5年左右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其流通性较差,也就是说私募股权适合资金宽裕且雄厚的个人及公司投资。同时,私募股权与证券等投资方式的不同体现在前者没有专门的买卖市场,大多为双方协商,且并无界限限制,在国内外投资均可。

投资方式是权益投资,投资者对企业有一定的表决权,多体现在投资标的所有权上,如股票、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投资者可参与公司发展的各个方面,投资决策、营销计划、危机处理、财务经营及监管都是投资者融入所投资公司的具体方式。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开始较晚,但在全球私募股权中可以称之为后起之秀,在短短几年,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劲头十足,拥有“中国特色”。创业板的推出,使我国本土产业发展迅速。

1.本土投资机构发展迅速

由于我国对外资经济的限制,外资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持续下滑,本土经济在这样的形势下发展迅速,投资金额的增长率几年内经常高于100%。在这样的增长速度下我们可以预见我国本土经济在一段时期后会成长为与国外资本势均力敌的新生力量。

2.人民币基金募资成为国内主流

2008年之前,中国不管是资金募集数量还是金额数据统计都是以外币为主。2008年之后国家逐步放宽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方面的政策限制,推动了我国本土人民币基金发展,人民币计价的私募股权基金呈爆炸式增长,到2008年,全年就有108只人民币基金完成募集,可以预见,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以人民币计价的私募股权投资规模将不断快速增长。

3.服务行业渐成投资重点

在2009年期间众多传统行业兴起,无论是本土投资还是外资都对我国的传统行业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七天连锁酒店,速8酒店以及一系列的快捷酒店在这段时间兴起,成为私募投资方的宠儿。在此之后服务业也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者争相投资的行业,并且至今势头仍不减,依旧占据着投资总量最大份额。

4.投资类型的多样化

私募基金投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比如,投资于初创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有IDGVC,红杉,TDF等。投资于企业快速扩张期的增长型投资基金一般是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或是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的直接投资部门,还有大型企业为其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如摩根,鼎晖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特征

和其他资产相比,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管理基础并不牢固。数据相对过时,质量无法保证,所以个体投资决策就会有偏差。风险投资所制定的模型一般依赖很多“英雄主义”假设,而这些假设过于理想所以也会导致偏差。风险管理要从投资前阶段开始,也就是初始阶段,由于市场不透明,没有独立的信息来源会使得投资者难以正确形成自己的投资观点。具体的风险分为以下四类。

(一)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人在投资前会对投资标的进行价值评估以决定投资入股的比例。过高的评估价值会导致投资收益的下降,正如我们上文所说,私募股权投资时间长,流动差,在投资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资金会一直被占用,而资金无法抽出的这段时间就是影响收益率高低的原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人民币升、贬值以及通货膨胀还是紧缩都是影响最后盈利的因素。所以正确的价值评估是决定利润多少的直接风险之一。

(二)知识产权带来的风险

当今科技水平越来越高,以高新技术为盈利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越来越多,以高回报为企业盈利的高新技术类公司也是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的宠儿。所以知识产权也就是俗称的专利权对高新技术类公司尤为重要。那么如果投资标的知识产权有瑕疵(如两家公司对一项专利归属权的纠纷)会导致违约等责任,也会导致投资者的盈利减少,所以知识产权的鉴定、核心技术所有权的鉴定就变得尤为重要。这便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投资前进行材料收集,以保障投资人利益。

(三)委托代理风险

首先,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道德风险,基金经理人可能违约以及违背投资人的行为,致使投资人的利益受损。其次,存在逆向选择,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可能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就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如何设计一套激励兼容的制度结构,是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效率的重要内容。

(四)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主板市场上市门槛高,许多中小企业难以达到;而并购市场、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发育尚不完全,融资规模有限,增加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风险。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监管策略

(一)国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1.美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美国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但是美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管,其监管有众多法律构成,如《投资公司法》《144A规则》《投资顾问法》《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等,从各个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做了规定。2010年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通常一般根据《投资公司法》的豁免条款而设立,因此其筹资对象被限定于特定的投资者。2010年7月奥巴马总统签署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进入新的时代。

2.英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英国与美国类似,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作为一种不受监管的集合投资形式而成立,但必须接受金融服务局监管的管理。2007年底,为防止市场权利滥用,防止大型基金利用其资金优势对市场进行操控或者进行内幕交易,防止基金管理人侵犯投资人利益,英国发布新的条例,加强了对违规者的惩罚。

(二)中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目前,中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形成统一的的监管体系,而是对中资和外资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规则。

1.完善法律体系,降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风险

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与政策。如2005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条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设立、募集、投资、退出等各方面进行了重新规定,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蓬勃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1995年中国颁布《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开启鼓励国外风险投资进入中国投资之门;2005年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有限制对A股进行战略性投资;2008年,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所以,虽然我国涉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比内资更早颁布,但由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投资涉及外汇问题,且在我国尚未实行外汇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仍受到比较严格的控制。

参考文献:

[1] 林金腾.私募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80~102.

[2] 李晓峰.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75~79.

[3] 任纪军.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56~67.

[4] 张薄洋.私募基金运作特点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农村金融研究,2007(12).

[5] 栾 华,李 珂.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8(6).

[责任编辑:文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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