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煤炭企业依法治企的思路和途径
2016-04-15杨刚
杨刚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企业是国家一分子、社会之公器,依法治企既是基业长青和社会责任的需要,更是依法治国的微观体现。尤其在国民经济进入新常态的今天,煤炭企业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更要严格遵循自身制定的企业制度,这才是依法治企的根本体现。
关键词:依法治国;经济新常态;煤炭企业;依法治企
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内容和依据。依法治国是国家的上层建筑,是治国方略,而依法治企则是依法治国在经济领域的贯彻执行和具体体现。落实到具体层面,则是将公司制度上升到企业治理的高度上来,对企业而言,制度即法,制度大于一切,尤其是作为企业领导人,必须转变认识、理清思路,及时从‘人治转入‘法治的轨道。[1]
一、依法治企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更是法制经济。煤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只有循法而谋、依法而动,才能得到国家的保护、社会的认可和员工的支持,也才能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因此,依法治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企是企业做强做优的必由之路
积极推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竞争、依法发展,不仅能保障企业稳健发展,更能有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企业既是法律法规的践行者,又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依法治企是推行依法治国的微观基础。对煤炭企业来说,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企,全面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打造“法治国企”的部署要求,找准定位,主动作为,建立健全依法治企制度机制,大力培育企业法治文化,努力夯实企业法治基础,充分发挥企业法制工作在服务改革、支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拓展转型升级空间,延伸相关产业链条,必将助推企业做强做优,打造企业核心竞争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依法治企是深化企业改革、加快转型升级的根本保障
当前,煤炭行业所属企业合并重组、调整收缩,资源枯竭矿井关停、在建项目缓建停建、富余职工异地分流以及转型升级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在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方案出台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最大限度保证和维护企业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大局。牢固树立“决策必问法、违法不决策”、“加强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等观念,健全依法治企工作机制,完善企业依法决策部署程序,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体系、法治方式处理企业事务,是企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各项工作有序高效推进的根本保障。
(三)依法治企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
作为煤炭企业,肩负着资源开发、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重大任务,在项目建设、物资采购、“三重一大”、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执行等重要环节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为复杂。运用法律武器可以规避各种法律风险,把经营活动建立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此外,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规章制度、重大决策和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的质量和效率,还可以将企业纳入依法运行的健康发展轨道。用法律思维梳理现行制度,探索总结企业在考核评价、薪酬分配、劳动用工等领域的改革经验,逐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企业制度体系,能够进一步推动企业法制工作与改革发展各项任务深度融合,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四)依法治企是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客观要求
当前,煤炭行业产能过剩,受各种因素制约,短期内国内需求难以有效增长,煤炭企业“走出去”战略势在必行。如何在能源国际贸易中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就必须调整煤炭企业的管理模式,走依法治企的道路。一是通过依法治企,可以让煤炭企业了解更多的法律规则,熟悉市场所在国在法律方面对煤炭产品的限制幅度、限制范围和准入程序,从而提前做好更充分的准备,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降低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二是通过依法治企,可以让煤炭企业获得更多保护。依法治企最主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构建纠纷处理机制,这一机制可以让煤炭企业在遇到贸易保护和贸易纠纷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通过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煤炭企业更好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二、依法治企的实现条件
良法乃善治之前提。依法治企,不仅需要健全完备、权威刚性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更离不开科学、客观、完整的制度体系,率先垂范的执行群体和有效的监督力量来实现。
(一)科学、客观、完整的企业制度体系是依法治企的前提
科学的制度体系,是指制度要经得起时间和空间的考验,与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性的制度不相冲突,同时对企业各管理层级责、权、利的设计顾及长远,符合人性化原则,而不是顾此失彼;制度唯有做到科学,才不会沦为稻草人、才能变得“有牙齿”,才具有强大而持久的生命力。客观的制度体系,是指制度的顶层设计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企业发展的轻重缓急入手,从不断变革创新的原则着力,力戒制定制度时搞主观形式主义,贪大求全,企图一步到位或一劳永逸,这种不切实际、不尊重规律、不考虑企情的结果,最终只会导致制度空想和制度僵化。完整的制度体系,是指建章立制时应该考虑周全,不留“死角”,不存盲区,杜绝顾此失彼,不给后来者留下制度设计的原创性缺陷,否则,将会大大增加制度成本,也会给企业执行带来先天性的障碍。对于处在经济新常态下的煤炭企业来说,按照这些要求搞好制度建设工作,其实比做好任何一项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更为重要,也更为艰巨。
(二)企业决策者和各级管理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成为制度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是依法治企的关键
在一个企业中,决策者谋事,执行者做事,监督者看事、说事,角色不同,职责各异,如何把三者最大限度统一起来,显示了一个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高下。当前企业运行体制下,往往是“谋事的”决策者过度强化自我主观意图,过分倚重个人管理经验,决策风格明显、个性十足,行事经常超越制度范畴,这样一来,极易造成诸多不良影响。首先,制度的权威性大大削弱,“老板”的“口谕”常使制度形同虚设,一旦习惯成自然,员工会误认为老板说的话就是制度,甚至比制度更重要;我们并不否认这其中包藏了决策者的“良好愿望”,但长此以往,员工的工作重心将逐渐转向听“老板”的话、揣摩并迎合“老板”的意图,从而致使制度逐渐退到“被人遗忘的角落”。其次,给制度的执行造成困难,“做事者”无法跟上“谋事者”的主观思路,也难以准确完整地理解其意图,最后只能在执行上大打折扣,造成执行力的递减。再次,制度的监督效果受到影响,“谋事者”越过一定制度边界,“看事者”和“说事者”就会失去手中的衡量尺度,既看不透也说不准,说了也可能白说、瞎说,这种评价的正确性、有效性让人质疑,反过来又会打击执行者的积极性,试问,又有哪一个人愿意看到自己努力工作的成果得不到一个公正评价呢?因此,煤炭企业只有决策者和各级管理者带头讲求制度信用、维护制度权威,在工作中,以尽可能多的制度因素取代过多过强的主观愿望,才有可能以“法治”的无限效果来保障和弥补“人治”的局限性。
(三)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监督力量是依法治企的保障
经济新常态下,监督仍旧成为老生常谈话题,皆因到处缺乏监督的缘故,尽管在形式上有党内监督、政府监督、企业监事会监督,还有各级稽核和审计部门,但监督流于形式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这既是一个体制问题,也是一个机制问题。企业监督检查有效性的保障,核心的一点就是要将决策者之所想落实成监督者之所查,让监督检查制度化,让检查过程透明化,让检查结果公开化。执行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不在乎决策者想了些什么,而在乎监督者检查什么、奖惩什么,这一点,我们从社会各个领域千方百计应付各种各样上级“检查”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可以印证。就是说,如果监督能把检查工作与决策意图高度统一起来,保证“两点一线”的方向,那么,执行这个点就会目标明确,始终在“两点一线”上运动,从而形成最直接也是最强大的力量。而如果决策搞一套、监督搞一套,从“两点”的方向出发,不能合成一条直线,或者交叉,或者平行,执行者就会被弄得头晕脑胀,失去方向感,跟着决策的“点”踩下去,监督不认同;按照监督检查的“点”去走,与决策意图又相去甚远。这种情况下,执行就会变成“绕圈子”,无法找到最迅捷的途径,也找不到一个最可靠的方向,这就是执行力被扭曲变形的一种情形。此外,获得有效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是企业文化建设,只有通过企业文化发挥软管理作用,才能让被动的监督理念的“灌输”,变为主动的监督理念的“渗透”。当一种监督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我们又何愁企业管理的“警察”无处不在、无时不有?![2]
三、依法治企的思路和途径
对煤炭企业而言,依法治企就是要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有效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法治思维、法纪意识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能力,引领企业治理走向法治轨道,迈向健康发展快车道。
(一)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全员法治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按照这一重要论述,煤炭企业依法治企,首先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单位普法规划,将四中全会精神贯穿于普法工作指导思想之中,在企业内部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等形式,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纪国法企规。采取专题辅导报告、观看法治教育专题片、进家入户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对员工家属的普法力度,促进单位、社区、家庭的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案释法、模拟“现身说法”情景剧等小型多样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引导各级管理干部和员工家属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形成自觉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习惯,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行有力的党员干部队伍,为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贯彻依法治企精神,推进企业依法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当前,我国经济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新常态,受内外部环境影响,2015年以来,全国接近80%煤炭企业亏损。更有大量企业甚至出现了裁员及职工工资减发、欠发、缓发等现象,这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和谐稳定和职工的工作、生活。但无论市场形势怎样变化、企业经营如何困难,企业都要一如既往、一以贯之地强化依法治企意识。只有坚持做到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才能保证企业扭亏脱困、转型升级、渡过难关,才能保证企业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才能稳定人心、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学习贯彻好《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条规;要重点学习领会新《安全生产法》,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推进企业安全发展。在经营管理方面,要贯彻执行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各级管理干部、职工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深入学习好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条规,教育党员管理干部廉洁自律、洁身自好、勤廉兴企。在治安信访稳定方面,要组织学习好《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规条例,引导职工群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在企业内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升依法决策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是推进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煤炭企业来说,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有利于审慎决策、谨慎投资、规避风险。具体来讲,煤炭企业高管层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从而依法依规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要对决策事项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严格按照决策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对因盲目决策、个人擅自决定、明知错误不反对不制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企业内部责任追究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企业内部要按照四中全会精神,对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依法依规决策意识,坚持“权、责、利”对等原则,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四)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就煤炭企业而言,要把这一要求落到实处,需在企业内部考核制度中加大法治建设考核比重,结合年终基层“四好”领导班子考评、管理人员业绩积分考核、优秀领导干部评选考核等,定期不定期进行考核。在考核过程中,要重点掌握党员管理干部是否做到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是否带动周围人群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否无条件地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遵守党的纪律,等等。要坚持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对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要通过考核,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不履职、不尽责、不作为就是消极腐败”、“工作不尽职,不出事也要问责”等理念,不断提高规范管理的能力、自我约束能力、执行落实能力、依法治企能力,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把违纪违法、信访举报及其他各类案件降到最低,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为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企业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企业改革发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一些矛盾积累需要用法制的思维去化解,而法制的权威则需要用改革中的“刚执行”去维护。两者共同推动才能让企业越走越远,这样依法治企定会水到渠成。
参考文献:
[1]依法治国必然引领企业走向依法治企,赵炳贤,中国网,2015年3月5日.
[2]依法治企是执行之本,周济谱,《一家之说》(上),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