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休谟关于社会契约论不同观点的探析
2016-04-14王昭福
【摘 要】 卢梭、休谟出生在相同的时代,但二者生活与写作背景大不相同;二者同受洛克思想的影响,却又对洛克思想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二者在理论上没有过争论,但从休谟所写的文章中可以看出休谟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是不赞同的。二者两种不同的理论对罗尔斯和边沁的影响很大,最后形成了正义论和功利主义两种不同的学说。
【关键词】 洛克;社会契约论;正义论;功利主义
卢梭、休谟都出生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但二者的生活写作背景却大不相同。二者都深受洛克思想的影响,在对洛克思想的吸收和借鉴中,或是对洛克的思想接受或是对洛克的思想进行批判,又都产生了不同的新思想。二者生活在同一个时代但并没有进行过理论上的交锋,不过卢梭的观点是休谟所不能接受的。二者的不同理论对后来欧美的思想家影响都很大,罗尔斯的正义论和边沁的功利主义就是从他们的理论而来的。
一、生活写作背景
1、让·雅克·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卢梭生活的时代是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已经不能再继续维持下去的时代。当时的欧洲各国相互混战,法国控制的海外殖民地也几乎被瓜分殆尽,专制政府的实力已经不能与之前相比。此外,当时法国的社会也相当的黑暗,法国当时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社会中的人被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第三阶级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第一阶级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特殊地位;第二阶级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的剥削与压迫来获得资产,维持其统治。可以说,这三个阶级不仅在身份,地位上不平等,在劳动和财富上也是极其不平等的,并且这种不平等愈演愈烈。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那些受到压迫最深也是反抗最强烈的。卢梭就一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深受第一、二等级的压迫,所以他的这种生活感受让他能够对底层人民的生活有深入的了解,从而他的内心对他生活时代的这种封建制度产生了厌恶之情。
卢梭生活的法国,当时启蒙运动处于正盛时期。作为启蒙运动的中心,更是涌出一大批的有识之士,他们对封建专制以及宗教的愚昧无知进行猛烈的批判,他们大力地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随着启蒙思想的发展,人们的思维进一步拓展更加活跃,“人”的观念逐渐深入民心,与宗教的“君权神授”相比,对“人”本身的探求更加深刻,自然法学说的发展,契约意识的形成,都对卢梭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卢梭的思想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氛围下产生的。
2、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
休漠生活的时代也是欧洲启蒙运动发展正盛的时代,他本人也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代表。当时,苏格兰封建制度已经被消灭,所以他所在的启蒙运动地的社会环境是比较宽松的。启蒙思想家们的言论自由能得到充分的保证。因此,启蒙思想家们在学术上,思想束缚相对于同时期别的国家而言比较小,他们在对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新的发展方面都充满了热情。他们积极的投入到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研究当中,不断的取得理论学术上的进步,敢于直言,即使面对一些敏感的政治话题他们也可以畅所欲言,积极的发表自己的意见。相对自由的学术和言论使得苏格兰的启蒙运动蓬勃的发展。
另外,自然科学的发展对启蒙运动的发展也具有很大的影响。这一时期,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使得科技需求不断增加,自然科学藉此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由于自然科学在理论和实践上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人文科学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启蒙思想正是从自然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实践中汲取了经验,成功的促进了学术的进步。休漠的思想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氛围下产生的。
二、受洛克的影响和产生的不同观点
洛克与卢梭二人都是契约论的代表者。二者在理论上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一是他们在国家起源的问题上是相同的—社会契约。二是他们在国家权力来源的问题上也是相同的—人民。三是他们都反对“君权神授”。
但卢梭和洛克的思想也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同,他们在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上,对权利的让渡等问题上都有所不同。
在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上,洛克跟霍布斯是一样的,不过他所构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生活在这种自然状态中,在相应自然法的范围内,是享有充分的自由的。人们对自己的行动、人身和财产的决定都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做,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同时,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所享有的权利都是相同的,对他人的意志和权威也不是必须要去服从,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但他又认为自然状态并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个状态中存在着人人都应该遵守的自然法。这个自然法就是“理性”。他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
但卢梭所理解的自然状态跟洛克是不同的。他所理解的自然状态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状态,在那种状态中人和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道德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人的本性是善良的,人们之间只有自爱心和怜悯心,这种本性制约着人类的行为。他指出:“法的观念,尤其是自然法的观念,显然就是关于人的本性的观念。”[2]在卢梭看来把自然法跟理性相等同。根本上是由于对人的本性没有得到真正的认识,对“自然人”跟“社会人”的区别也没有分清楚,把那些应该是“社会人”所拥有的相应的观念跟“自然人”所拥有的混为一谈。
此外,二者都认为国家的权力是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转让,不过对于权利转让的多少二者各不相同。洛克认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人们转让的只是自己所拥有的一部分权利,他们在自然状态时就拥有的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是不能转让的。而这些权利是完全属于公民自身的,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制约,此外,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所有成员的权利。因此政府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并且还要受到人们的监督。
卢梭则持与之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人们的权利都必须毫无保留的转让出去。他指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3]只有权利全部都转让出去,才能杜绝个人拥有私人权利。
洛克与休谟也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他们都是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也都是启蒙运动的先驱。美国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一些指导思想都是受到了洛克自由理论的影响。休谟对经济方面主张自由,并且强调要尊重个人的自由,使个人的财产权利得到维护等等,这些都体现了他思想的自由。他们还具有共同的追求。一是他们都为特定形式的政治权威辩护,强调公民对它负有政治义务,这使得他们不同于无政府主义者。二是他们都为公民政治权利辩护,主张公民有反抗政府的权利,强调政治权威与政治义务的限度,这使他们区别于君权神授论者和专制主义者。
休谟的思想在很多方面也跟洛克不同甚至是对立,休谟反对社会契约论,所以他与社会契约论者洛克的自然状态以及对自由等方面的观点大不相同。
洛克的学说是从“自然状态”出发的。洛克所构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生活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是享有充分的自由的。“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4]洛克所构建的“自然状态”之所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5]因此,在洛克所构建的“自然状态”中,对“自然法”的遵守是人们必须得做到的。
而休谟的学说是从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的经验考察开始的。在休谟看来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既不富饶也不贫瘠,只是资源相对的稀缺,所以正义在这种状况下是必须具备的。休谟认为人类对于自然状态的记载在历史上在经验上都是没有的,“它没有写在羊皮纸上,也没有刻写在树叶或树皮上,它先于书写文字和其他文明生活技艺。”[6]所以,若是要探求明白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于的那种生活状态,只能靠猜想和推测了。他认为,人类最开始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每个人如果要满足自己的需求就必须依赖于一个集体,还得跟他人互相合作,因此,人类最开始就是处在一个社会的状态中的。“人们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体系中结合得如此紧密,以至于任何人的完全独立行为都是难以想象的。”[7]
洛克谈到的自由跟休谟讲到的也大不相同。洛克认为的自由,是指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受自然法的约束,在政治社会中只受立法权的约束,而不受其他的约束。据此,洛克将自由分成两种形式—人的自由和社会中人的自由。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意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指定的法律意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8]在洛克看来,自由是一种性质,是人们应该具备的,而人们愿意选择进入到政治社会中,是因为自由在这种社会中能得到保障。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一个政府的权威是否正当就要看这个政府是不是以保障个人的自由为宗旨。洛克对神学的自由观点进行了否定,他认为自由是一种本能或是天性,它与人自身内在的理性是相关的,他说“脱离了理性的束缚,而且不受考察同判断的限制,只使自己选择最坏的,或实行最坏的,那并不是自由;如果那是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则疯子和愚人可以说是世上唯一的自由人”。[9]所以,理性的契约是一个自由人承担道德责任的基础。不过,洛克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建立在跟上帝有关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自然法也就是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上帝的存在是可以由各方面观察到的,而且我们对他所应有的服从亦是同理性的光亮十分相契的”。[10]
在休谟看来,洛克之所以对 “自由问题”厘不清楚,是因为他对自由本身的理解具有一定的问题。他认为,自由应该是根据经验而作出的推断,不能是行为者的性质。他强调,与其通过宗教或是别的来获得自由还不如直接去自然中寻找。自由是人自然的本性,只要这个人不是天生的囚徒或是行动受到限制,他就可以取得自由。此外,他还觉得自由是可以作为道德成立的前提条件的,“人类的行为如果没有自由,也就没有道德上的性质,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赞赏或厌恶的对象”。[11]所以,在自由的情形下道德责任才可能产生,而作为道德的基础强制行为是不可取的。不过,这种自由不是以神学作为支撑的,而是合乎人之自然本性的。
三、二者理论形成新的不同学说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针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缺陷以及伦理性质,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推进到道德契约论,并且把传统的契约论提升到抽象水平,使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得到了扬弃和发展。
罗尔斯对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的自然状态进行了改进,他认为,自然状态不过是一种理论的假设而已,所以社会契约论也不过是一种假设。在他看来,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包含了从“自然状态”经过“社会契约”进入到国家状态的这种过程,这也只不过表述了人类的理性对国家起源的思考,仅仅是一种推理,不一定真的存在。他的这种修正,使人们对传统契约论的种种质疑得到了消除,这是是社会契约论在当代的一大进步。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不是先验的,而是人们选择的结果。人们只有通过正义的程序,才能使条件的正义转化为结果的正义。在他看来程序是比结果更为重要的,因为只有程序上是正义的,那么结果也才能取得正义。但在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者的思想里,契约的成立一定是全体公民达成了一致,并且也强调人们在达成契约时必须是自由和自愿的,不过他们更注重的是结果,而对契约的达成过程却不太重视,这样就很容易导致程序不正义的产生,进而产生结果不正义。因此,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使正义的程序和正义的结果能得到更好的保持。
罗尔斯明确宣称:“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12]他的这句话集中体现在他在《正义论》这本书中提出和论证了基于正当程序基础上的正义观。虽然卢梭和罗尔斯都在试图运用正义学说去解决时代给出的种种现实课题,但从卢梭关注的实体正义到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的变化,都体现出了人类对正义的不断思考、不断提出新的思路和发展。
在休谟看来,卢梭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以及他的社会契约论都是没有经过经验去验证的假设,因此他的思想是不能对政治和社会的建设提供有用的论证的。而他自己的这些学说则展现的是跟卢梭完全不一样的思考方法。他的学说为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兴起提供了理论依据,受其直接影响的是边沁。首次提“功利”这个词的不是边沁,边沁的功利思想的提出,主要是得益于休谟效用概念。他是在研读完休谟的《人性论》和《道德原则研究》这两本书之后,才把效用归结成为功利的。在他所著的《政府片论》中,他明确的表达了休谟的思想对他功利观点的影响,他说: “当我读了这本著作中有关这个题目(指一切善德的基础蕴藏在功利之中—译者) 的部分,顿时感到眼睛被擦亮了。从那个时候起,我第一次学会了把人类的事业叫做善德的事业”。[13]因此休谟在近代契约论思想往功利主义思想的转向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注 释】
[1] 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5] 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 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7] Forbes D.Humes Philosophical Politics[M].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
[8]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9] 洛克.人类理解论: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0]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1] 休谟.人类理解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12]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3] 边沁.政府片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作者简介】
王昭福(1991-),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