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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分析

2016-04-14刘伟

地球 2016年9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矿产资源矿山

■刘伟

(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 山东 莱州 261400)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分析

■刘伟

(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山东莱州261400)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利用范围越来越广,而随之而来的矿山地质环境的问题也就日渐凸显出来。而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繁荣以及社会的进步。必须对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贯彻,加强矿山自然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从全面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用出发,统筹安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达到生态环境恢复、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的目的。

矿山地质保护治理

1 引言

遵照我国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定,必须充分考虑如何完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在确保系统设计符合企业发展现状及所在地区交通、环境质量等条件下,遵循监测目的与系统功能,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的功能,确保环境质量的大幅度提升。本文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了分析,希望有助于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原则

伴随21世纪的到来,人类进入了全新的经济时代。在该经济环境中,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逐步转变为知识经济时代,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问题也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从宏观经济发展角度分析,矿产资源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支撑资源之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的脉动。为此,必须始终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原则,全面提升矿山开采技术水平,实现市场经济与环境的有序性竞争。

2.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在勘察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中,需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事前出现的问题防止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以此对矿山地质环境出现的新问题加以遏制,并对已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积极治理与恢复,确保最大限度降低矿产资源开采中地质环境破坏情况的出现。

2.2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应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协调性,将传统粗放开采方式进行有效有序的转变。不仅要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的合理性、有序性,还要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提下,对矿山地质环境加以保护,达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性发展。

2.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应对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具有保护义务与责任。在开发矿产资源时如果单位或个人存有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都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责任,并做好损害补偿工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则具有优先开发矿业废弃地的权力,使其更具备相应的经济效益。

2.4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

根据矿区所在地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及矿山存有的环境问题,将进行治理目标的合理性制定,并将工作重点突出,做好重点治理工作,并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充分结合,确保其治理工作的有序性开展。

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现状

3.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

矿山类企业在没有法律制度的制约前提下,缺乏环境保护的能动性与积极性,不能完全全心的积极投入环境治理方面的财力。使得现有的相关的矿山地质环境规制制度就缺乏应有的作用,对环境保护缺乏确实有效的意义,从而造成目前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懈怠。

3.2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严重不足、技术相对落后

因为政府对于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视程度不够,而企业则只是为了获得最大化的眼前利益,导致了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相差甚远。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合理对策

4.1综合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环境

首先,应该开展综合勘查工作,对矿区环境的地质问题进行积极查明,对开发过程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其次,在矿山建设阶段应该遵循“三同时”制度,对矿山建设用地的审批应该严格把关,积极开展评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和评价环境影响的工作;再有,在矿山生产阶段,应该对采选活动加以规范,将环境破坏问题进一步减少,如果出现问题应该及时治理;最后,在闭坑阶段,应该对矿坑废水的污染与固体废弃物的污染进行根治与处理,加强“复垦还绿”的力度,做好矿山土地的复垦综合性治理工作,对耕地进行恢复与增加,以此达成复垦耕地与建设用地的平衡,保证土地资源的的不合理流失。

4.2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应当做好政策方面的引导,分析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应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下来,还要积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具有法律的保证。与此同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过程中还要积极遵循法律法规,积极促进环境的协调发展。还需要完善“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优惠政策,在业主复垦国家征用被破坏的土地后,得到使用权,政府需要进行登记,并对复垦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一定的保护。

4.3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增加经费投入

首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基金,一方面,对征收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矿山占用费与排污费等税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费用,进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其次,矿山生产获得的收益也可以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此用作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资金;再有,作为国有财政来说,应该抽取部分公共财政资金中的资金,用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转向资金,作为历史遗留下来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财产等;最后,在一些地区与矿业行业中,借助矿产品价格的调整,将其用作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的资金,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矿产品的收益,将其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建设资金。除此以外,支持与鼓励企业向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投资,以此有助于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投入机制建立起来。作为国家政府来说,应该积极保护废弃老矿山地质环境,发挥示范作用,进行相关优惠政策与资金的建设。

5 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矿产地质环境问题已经日益严重成为保护矿山的地质环境,防止开发矿产资源活动对矿山环境的破坏,促进地方经济有序可持续发展,要求相关单位、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规范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建立健全并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为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提供确实可靠的依据。

F407.1[文献码]B

1000-405X(2016)-9-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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