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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问题思考

2016-04-13朱振华

山西农经 2016年11期
关键词:林权使用费林农

□朱振华

(山西省大同市长城山林场山西大同037019)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问题思考

□朱振华

(山西省大同市长城山林场山西大同037019)

200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在党中央的带领之下进行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步入全新改革的全新阶段。当然,在看到这些改革措施取得成效之后我们仍然需要注意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基于此通过介绍当今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分析并讨论其中的存在隐患从而针对这些问题展开并提出相关的参考建议。

集体林权改革;现状;问题;政策建议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如今状况

在国家采取林地承包到户的措施之后,农民自此成为山林的主人,相对而言山林也变成了农民珍贵的财富。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发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1.009亿hm2的土地确定为林地面积,其中成为集体林权资产的占据将近60豫,发证面积则占据已确权面积的75%。通过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度改变成改革分林到户措施,此项措施一方面能够大大提升农户的积极性,从而提升林业再造发展的高效率,解放林业生产力,另一方面也对林业的相关政策造成一定约束制约作用,使得林业制度更加完善,从而对林木产业的经营有相对的制约作用。林业有了积极性和制约性之后才能更加有序而高效发展。这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存问题

2.1发放工作不平衡,改革工作不彻底

根据下乡走访调查可知,在28个村中,大部分的林权证只分发到部分的村民或者村民小组以及村民群体之中,,事实上林权证的到户率只有54.1%。在这样的环境下,一旦林权证没有下发到户,村民则会心存疑虑,怀疑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大部分的村民会选择消极对待发展林业道路,有些地方由于存在一些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够及时恰当的问题从而使得林业证发放不到位,这些都会最终导致村民积极性不高,甚至有可能会最终造成因为林业证发放不到位而导致某些不可避免的治安问题。

2.2林业使用费收取难度高,群体利益难保证

由于存在一系列村民与林业之间的矛盾,在收取林地承包使用费以及按比例收取股金都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有些村落收取的林地使用费甚至不足应当收取费用的20%,而有些村落甚至以“农业税也不用收”的借口逃避缴纳林业使用费。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够收到足够的费用则最终会给村委会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的干扰和阻碍,有些村委会甚至会因此变为空壳村,例如某村去年林地使用费预算收入为46 323元,但是实际进账只有1 835元。此种应收取费用和实际收取费用出现极大的偏差的情况,若长此以往发展下去则会有更多群体或村落出现“空壳”状况,从而最终造成群体利益极难得到有效保障和保证。群体利益是林农最终希望,而林农在履行自身义务方面,即支付林业使用费无法顺利实施,则享受自身权益,即获得群体利益或者是个人利益亦无法完全得到十足的保障。

2.3相关保障措施难以实施,安全制度难以落实,造林质量大幅下降

即使是落实分山到户的措施,也会由于一系列的问题造成林业质量很难得到保障。例如大部分林户在安全制度方面各自为政,导致在防火防止病害方面很难得到落实,使得相关防治措施跟不上,与此同时在小农经济的影响下,大家的积极性难以得到提升,造林质量低下,造林产量和质量难以得到提升。这些都不利于林业形成较大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和壮大。

2.4生态公益补偿保护措施不足

由于监管措施不到位造成有些生态公益林的界定仍然保持模糊的界限,由此造成很大弊端。例如某市仍有2.153万hm2生态公益林仍没完全界定,同时现行的生态林补偿机制不完善,此措施不足造成的隐患就是导致相关利益不高,降低业户积极性。例如目前为止对于国家级生态林来说,每667m2地只提供5元的管护费,而对于省级来说,除每6 675元管护费同时还有下游补上游费用2元,一共7元。此种标准和经济林相比较来说仍旧偏低。对于经济林来说,茶山每667m2年收入能够高达2 000耀3 000元,而竹山果山的收入也在300元以上,同样的面积数,对于生态林来说情况则差之千里,事实上农民从生态林中获得的利益每667m2所得还不及在田里砍一根甘蔗所得,甚至不及从山上砍一根毛竹所得收入。

2.5林农采伐处置权落实困难,相关审批权限困难复杂

现如今相关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极其复杂且繁琐,且中间过程耗时太长,从林农开始审批到真正得到相关审批手续要经过无数关卡。对于农户来说则很难实现春报夏砍秋储的愿望和按照市场的试剂需求组织木材木材生产的想法。实际上现如今的林木采伐相关政策限制过多从而给林业相关经营商带来极大的约束和制约。由此导致采伐指标限制太死,林业生产发展限制过多。尽管林农拥有林木所有权,但是并没有处置权,因此林农处于很大的被动地位,这种情况也会很大程度上降低林农生产积极性。例如某县如今存有活立木蓄积量高达774万m2,但是另一方面所得到的采伐指标2015年总共只有10万m2。在此状况下林农则受到极大的约束和限制,无法对疏林地或者是残次林进行疏通和改善,从而造成林业发展停滞不前。

3 完善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3.1以建立林地规范化运转为目标,全面加强林业运转监控

一是建立林地流转审核流程前制度。在林地流转措施之前,一定要事先上报当地林业工作站,否则不经同意。在上报之后,必须由林业当地工作站的专业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一旦属于禁止流转的项目一律不予经办。二是建立林业相关登记管理中心,并且进行监管,凡是需要进行变更林权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宗地考察和权利人的审核,一旦相关资料不详实禁止通过,尤其是集体性质的流转需要一再谨慎对待。三是成立相关监督机制。在明确权利归属的问题上,依法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依法进行转让。每个社会独立体有权利对山林进行承包、租赁或者是转让拍卖等,前提是相关的资料齐全,程序合法。山林是否进行转让以及转让的方式根据经营者的自主意识决定,他方无权进行任何干涉。任何组织或个人集体不得对此进行强迫或者阻碍。一旦所有人自愿转让,则要依法签订转让协议合同,将自己的权利和所有权依法进行转让。

3.2规范合理补偿标准,加强补偿资金使用权和管理权

此项应当根据各个地区不同差异进行相对协调和适应。各个地区实际情况必须和补偿的标准相适应,具体的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机会成本(即生态保护着由于保护生态环境而部分牺牲自己的发展权或集体权)进行确定。

3.3建立健全相关纠纷工作机制,完善处理相关纠纷

在纠纷处理方面要发挥村民之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需要能够调解的问题则要发挥乡镇和村调处乡镇内村之间以及村内村民之间的林权纠纷,问题按级负责,根据先急后缓、分阶段推进的原则进行协调,从而加大林权纠纷的调处力度。此外,对于群众的教育力度也不能小觑,在宣传教育相关林权纠纷相关程序以及问题,提高群众相关法律意识以及让群众真正了解林权纠纷的调处程序。从而严厉打击乱恳乱占、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1]何得佳.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地方财政研究,2008.7.

[2]贺东航,朱冬亮.中国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2006.5.

1004-7026(2016)11-0008-0圆中国图书分类号:F326.2

A

本文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11.007

朱振华(1981-),男,山西省大同市长城山林场,工程师,本科,研究方向: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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