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斯坦利·费什读者反应批评之说的权力因素*①
2016-04-13王宗峰
王宗峰
(淮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论斯坦利·费什读者反应批评之说的权力因素*①
王宗峰
(淮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斯坦利·费什的读者反应批评之说富含权力因素。怀揣着美好动机,费什一厢情愿地倡导和张扬读者的权力,试图赋予阅读和阐释以充分权力,然而又因担心唯我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泛滥而推出了“阐释共同体”,作为约束机制规约着个体读者,却消解了个体读者的权力,从而使读者的反应遭遇被政治意识形态权力化的风险。
斯坦利·费什;读者反应批评;阐释共同体;权力
斯坦利·费什应该算是读者反应批评队伍中比较惹眼的一位了。他对文学理论的突破性贡献赢得一些认可甚至赞誉,但更多的情况却是因其观点的激进和另类而遭到质疑甚至攻讦。对这位争议颇多的学者的文论思想,学界给予不少关注,但是从权力这一视角审视的还较为罕见。笔者认为,其读者反应批评之说富含权力因素;不论经意与否,都无法撇清权力因素在其话语中或明或暗的存在。尽管费什认为福柯有关权力的说法还不是一种理论(费什对于理论抱有异乎寻常的理解和要求),但从其话语之中依然可以看出,他对福柯的“权力”说法是很欣赏很重视的。他声称自己“非常喜欢富考”,并强调“富考的权力关系之说是个很有力量的东西”。②王逢振:《文坛“怪杰”斯坦利·费什》,《外国文学》1988年第1期。本文拟从权力这个角度切入,对其文论思想进行探析。
一、读者的权力
不论是基于何种原因,也不论功绩如何卓著,试图躲进文本之中(有文本主义之嫌)而疏离社会历史甚至与世隔绝的新批评及其他形式主义的过于脱历史化的路数,都不可避免地遭遇了后来居上的对手的冲击。这对手便是与接受美学遥相呼应的读者反应批评。作为美国读者反应批评的关键人物,斯坦利·费什坚决捍卫读者的权力。
在接受美学和读者反应批评之前的文学研究范式下,读者的地位是尴尬的。即便被提到,也是作为被动的接受者而领受甚至分享来自作者或文本的意义、熏陶、教化甚至净化。也就是说,在接受美学和读者反应批评之前的文学话语和相应的知识谱系中,读者是被动的、沉默的甚至是被放逐的,其作为主体参与文学建构的权力被忽视、无视、压抑甚至先验性剥夺了。读者反应批评之前的美国文论界,力主“内部研究”的新批评话语为主流话语、强势话语。这种文本本位的研究范式在封杀作者之维的同时也没有给读者之维留下缝隙,或者说根本无意于读者的权力。美国新批评干将威廉·维姆萨特和蒙罗·比尔兹利在其合著的《感受谬见》中,主张警惕并力戒“感受谬见”。他们认为如果从读者之维考量,就会将文本本体混淆于阅读结果,使得产生于文本的变动不居的心理效果扰乱批评判断的标准,导致的结果可能就是极不可靠的印象主义和相对主义;而如果像读者反应批评所主张的那样从读者的角度阅读文本,导致的阅读结果便是“文本做了什么”,而非“文本是什么”。①Wimsatt,William K. & Beardsley,Monroe C. The Affective Fallacy. In Lodge,David(ed.). 20th Century Literary Criticsm:A Reader. London & New York:Longman,1972:345-357.既然新批评主张文学研究的落脚点是静态的空间结构,而非动态的时间性的读者阅读经验,读者的这种动态的感受当然会因为不可靠而被否弃,其参与文学意义建构的权力当然也就不予考虑了。看来静态的文本空间结构适合新批评所坚信存在于文本之中的确定性意义的呈现,这种本质主义的先验式考量范式也当然要弃绝张扬读者权力必然导致的风险,即读者反应批评为人诟病的相对主义和唯我主义。正是基于对这种文学阅读和研究范式的反驳和责难,斯坦利·费什高调抛出他的别具特色的读者反应批评理论,其要旨凝结为对于读者参与文学建构权力的捍卫和张扬。而这一点,就基本动机和总体意义而论,与所有主张读者反应批评理论和接受美学甚至阐释学的学者们是具有共识的。
费什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读者与文本的关系问题。这也是其他伸张读者权力的学者们(且不论其属于阐释学派,还是接受美学学派,抑或读者反应批评流派)所要直面也颇感兴趣的问题,因为对此问题的处理不但能够基本反映出对读者权力的态度,甚至能够基本量化对读者权力尊重的力度。这一关系问题在作者本位的范式中和文本本位的范式中都未被置重,反映出这两种范式对读者权力的忽视甚至无视,读者的权力甚至连同读者之维都被放逐了,受到重视的是创作主体(当然未必就是作者本人的主体性,作者充当代言者的艺术社会学乃至艺术政治学情况也屡见不鲜)的权力和文本悄然自足的权力。费什越过H·R·姚斯和W·伊泽尔,索性完全倒向了读者接受之维。他认为,“文本的客观存在是一种幻象,而且是一种可怕的幻象”②[美]斯坦利·费什:《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与实践》,文楚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58页。;而文本之中的“意义产生与否都取决于读者的头脑”③[美]斯坦利·费什:《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与实践》,文楚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50页。,也就是读者的建构,具有不确定性。这样一来,惯常意义上的客观文本及其意义就被甩开了,难怪R·C·霍拉勃在其《接受理论》一书中将评论费什的一小节的标题醒目地写为“消失的文本”,行文中也称之为“反文本理论”。④Holub,Reception Theory,Jauss H. R & Holub R. C. Reception Aesthetics and Reception Theory. Trans. Zhou Ning and Jin Yuanpu. Shenyang:Liaoning People’s Press1987:440.
姚斯对于作者、文本和读者关系的处理尽管有些闪烁,但也昭示出虚化作者、呼唤读者的良苦用心,因此遭到了质疑和批评。批评者认为,姚斯此举把作者架空了,将作者虚化成没有头脑的木偶和机械的传声筒,其附属性的存在依赖于读者。不管如何,姚斯还是给了作者一个有名无实的身份,可到了费什这里,连这木偶般的身份都被清除了,从根本上否定了作者的存在,干脆焚了这碍眼的木偶。既反了文本,又焚了作者,费什真算是为读者的闪亮登场充分地清了场子,将权力充满诱惑性地摆在了读者面前,也从而颠覆了传统精英主义居高临下的做派和冬烘学究刻意退隐、独善其身的扭捏姿态。
就总体而论,费什与其他注重读者的学者们因为一种基本的共识形成了一股合力,推动了读者的粉墨登场。这种共识就是给读者应有的权力,尊重读者的主体性,让读者在文学活动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重新思考文学,树立新的文学观。这也是群体性力量对于艺术哲学的又一轮探索。尽管费什的一些观点较为激进,但从基本路向来看,他也是这个牵连几个流派的群体链条上的重要一环。
费什在否认文本(或作品)的作者及其意图的同时,将文本及其意义的生产权力归于读者。尽管费什没有如巴尔特、福柯、德里达那样大张旗鼓地阐明“作者的死亡”,但就其路数来看,却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干脆否定了作者及其创作行为的存在,逻辑上接着他们继续发展,比他们还要激进。其实,费什同以上学者一样,都是毫不留情地否弃了作者及其意图,将其排斥于文本阅读和阐释之外。事实上,费什的读者反应批评理论的建构基点就是以读者取代“已死的”作者。如果说巴尔特、福柯、德里达等人宣告了作者的死亡,那么费什便试图让取而代之的读者活得有声有色。
二、作为权力的阅读
费什一般被视作美国读者反应批评的关键人物,但是安德鲁·本尼特好像另有安排,起码在客观效果上把费什与读者反应批评家拉开了一定距离。本尼特认为:“尽管读者反应批评存在着其他分歧,然而他们却一致赞成阅读理论的任务是确立解释的权威”,而费什则质疑了“这种对阅读任务的臆断”,因为费什把“阅读看做一种体验,而不仅仅是对文本意义的解释”①[英]安德鲁·本尼特:《读者反应批评之后的阅读》,李永新、汪正龙译,《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这样一来,从逻辑上说,本尼特就让费什游离(也许是超越)了读者反应批评,这就与学界对费什共识性的定位和归类有些差距,难免令人费解甚至误解。如果说本尼特对费什没有误解,至少在此是语焉不详的。其实,费什并未真正否定读者对文本意义的解释,从动机上看,只是意在否定(或委婉地说是“质疑”)对文本意义作本质主义的、排他性的、充满霸权意味的垄断,主张将“阅读看做一种体验,而不仅仅是对文本的解释”,当然包含对文本的解释(而费什所指的“文本”也不是惯常意义上的客观文本)。将阅读视作体验就意味着要面对主观性、个体性、差异性,就意味着读者权力的非垄断性(破除霸权);而对文本的解释与体验都与阅读同构,三位一体,互参以致互文。
阅读是及物的,需要对象,在费什这里还是牵涉到文本,只不过不再是惯常意义上的客观物态文本,而是现象学意义上的意识文本;但是与现象学文学批评所谓的意识文本还不是一回事。现象学文学批评处理的是作者意识文本,这种文本仅是作者意识的承载体,作为语言学意义上的有机整体的文本自身的意义和价值依据则是作者的意识;而费什读者反应批评则专情于读者意识文本。
乍看起来,现象学文学批评似乎很在乎作者,实质上却将作者束之高阁,因为作者本人连同文本产生的社会历史环境、具体条件等都被“括号括起来”了,更遑论读者及其权力。现象学文学批评此举的理由当然是现象学(主要是埃德蒙·胡塞尔式的现象学)的逻辑推演:既然文本承载着作者的意识,通过对文本的“内在”观照理应能够把握作者的意识。费什读者反应批评则把客观文本转化为读者的意向性文本(依据现象学应是双向的意向性),尽管无法论证这种意向性文本就是读者的意向性生成之物,但是费什认为读者的阅读体验生成文本,文本是读者阐释活动的产物,意义并非寄居于文本之中,而是读者阐释的产物。就是说,无论文本还是意义,都是读者阐释的结果。从这里也可看出,读者的地位及权力通过预制的阐释活动已昭昭在目。这种阐释活动只是在预想的理论层面试图张扬读者权力,但很难保障,故此称为“预制”。
如特里·伊格尔顿所言,胡塞尔认为,“虽然我们无从确信事物的独立存在,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清楚事物是如何直接呈现于我们的意识之中的,无论我们所体验到的实际事物是幻觉与否”②Terry Eagleton. Lietrary Theory:an Introduction,University of Mininesota Press,1987:55.。如果说胡塞尔这种观点还留有余地的话,那么,费希则比他走得更远、更任性,已不再是“无从确信”,而是干脆直接否定文本的客观存在,将客观文本视为幻觉,认为真正文本应是读者主观意识之物,即阐释之果。据此,严格说来,将费希的阅读理论纳入“读者反应批评”是不太合适的。在费希看来,读者通过所谓的“阅读”创造意义,建构意义,阅读分明已是一种权力,哪里还是什么“反应”。
德曼曾将阅读问题化,认为阅读本身就是有待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一种获取答案的手段。费什试图为阅读的问题寻找答案,其所谓阅读也不再是在文本中被动寻找、发现和接受确定意义的途径和手段,而是主动生产和建构意义的阐释、体验历程,不是义务和责任,而是权力和自由。这与德里达反对超验式而主张非超验式阅读是通联的。既然意义已不再是客观确定的,那么意义就在阅读体验中流动着,意义的意义正在于它做了什么,而非是什么?针对维姆萨特和比尔兹利,费什曾声称:“意义是所发生的经验,他有所为,让我们产生行动,甚至可以说与维姆萨特和比尔兹利的主张完全相反,意义在于它做了什么。”①Stanley Fish,“Is There a Text in This Class?”The Authority of Interpretative Communities,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308-309.因此,费什将他所反感的意义的客观先在论和符合论转换成意义的建构论和说服论,其本质上是实用主义的反本质主义。②王凤:《论斯坦利·费希的实用主义文学批评观》,《求索》2010年第6期。这样一来,依费什之意,意义在历时的维向中被阅读建构着,具有了动态性和时间性的特质,这种意义的历时性流动实质上与伽达默尔所谓的“效果历史事件”③[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408页。颇为神似。
阅读同时意味着阐释,这在接受美学以来已深入人心;费希所谓的阐释则试图更加彰显读者主体性以及与之关联密切的不确定性,这在后现代主义语境中不难理解。在他这里,阐释踢开外在客观验证物的羁绊,转向主体内求,转向阐释本身。既然阅读转向阐释本身,读者的阐释本身就意味着价值和意义、依据和旨归,这样,费什的阐释就在理论上具有了本体论的性质。费什认为一切皆在于阐释,而阐释“并非以所谓的事实、文本、证据或合理的论据为中心,而是自身便构成了中心,且有其疆域”④王凤:《论斯坦利·费希的实用主义文学批评观》,《求索》2010年第6期。。如此看来,阐释什么以及如何阐释就远不及谁来阐释和阐释本身重要了。基于此,阐释实质上就不再是认识论的,而是存在论的,是一种自我阐释、自我体认;阅读也就是一种自我存在的体验,一种主体存在于世的权力的自我确认。
费什煞费苦心的一番经营,就在理论上把文学批评和理论中“谁读”和“读什么”这两个至关重要的根本问题以逻辑前提的形式暂时设定(但并不能算是解决)了。作为权力主体的读者在阅读、要阅读的就是阅读本身,而阅读行为本身就是主体自我存在权力的体验。
三、权力的规约
如上所述,费什试图以极大热情给予读者及其阅读以极大自由,彰显读者及其阅读的权力,但这有可能导致读者阅读行为的唯我主义和相对主义。这也正是费什多受诟病之处。如何避免这种自由和权力的泛滥呢?这就需要约束机制。同样重视读者的伊泽尔从文本方面找到了约束机制,其中关键就是文本的“召唤结构”。伊泽尔曾以夜空里的星星来形容文本的结构,认为其位置是固定不变的,至于怎样把这些“星星”连接起来组成“图形”(即文本意义)可就千变万化了。而费什则针对这种说法提出异议,认为“一切,文学文本中的‘星星’是不固定的,与联结它们的线一样,都是变化不定的”⑤Fish S.“Why No-One’s Afraid of Wolfgang Iser.”Dia-critics11(1981):7.。那么,“星星”自哪里来,这种连接“星星”的线究竟掌控在谁的手中,就事关权力话题了。费什从读者的维度找到了“阐释共同体”作为读者阅读的约束机制。尽管张扬读者的权力,但费什还是努力对这种权力进行规约,而又不愿影响他对客观性和本质主义化的批评,因此,他要在张力中寻求平衡,“宁愿选择一种公认的、受约束的主观性,也不要那种最终遁入虚幻的客观性”①Stanley Fish.“Literature in the Reader Affective Stylistics.”New Literary History1(1970):123-162.。
既然费什反对意义的本质主义观点,将意义视为一种事件,而意义又无以自生,那么这种事件就要发生在作为体验的阅读中,谁来掌控这一事件呢?这就牵涉到阅读操作层面的问题了。尽管刻意淡化,但费什还是回避不了如何阅读这一问题,推出“阐释共同体”其实也是为了解决这一必须直面的问题。
对于“阐释共同体”,费什本人的说法很难让人明了,总是有些暧昧。1980年,在其文章《阐释集注版本》(Interpreting the Variorum)中,费什提出了这一核心概念及相关观点,后来又多次“厚描”,但依然难以厘清、敞明。依据费什的界定和解释,“阐释共同体”的组构要件不是随意的人群,这种人群应该拥有或分享一套共同阐释策略。但是,费什对于“阐释策略”的界说并不清晰,显得含糊其辞。那么“阐释策略”存在于何处呢?费什否定了其存在于任何客体(当然包括文本)之中的可能性,那就意味着还是在冥冥之中与读者的意识相连。其实,从费什对读者的订制可以大致推测出其“阐释策略”的基本情形。费什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中的读者是一种“读者模型”,也就是他所谓的“有能力的读者”。费什从乔姆斯基的句法理论和沃德豪斯的语义规则说法生发开去,认为读者的阅读活动也贯穿着一套“内在化”了的有关阅读的句法和语义规则,而将此转喻、延伸,也就接通了所谓的“阐释策略”。费什眼中“有能力的读者”就是能够掌握相应“阐释策略”的读者。显然,这种读者并非常规意义上的普通读者,而是理想的读者,被规约化的读者。那么,“阐释策略”又是怎么来的呢?对此,费什的说法是,“阐释策略归根结底不是我们自己的,它可归根于众人皆能获致的可知体系”②王凤:《论斯坦利·费希的实用主义文学批评观》,《求索》2010年第6期。,而我们对文本的理解会“受到它的制约,但是它也在适应我们,向我们提供理解范畴,我们因而反过来使我们的理解范畴同我们欲面对的客体相适应”③[美]斯坦利·费什:《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与实践》,文楚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7页。。这种“阐释策略”会规约读者的权力,使读者的“理解范畴”与其“欲面对的客体相适应”,殊不知,这种“客体”已是阅读主体所创造的客体,即意向性客体了。在其《阐释何以具有可接受性》一文中,费什认为,人们依据阐释策略在众多阐释中进行选择,而阐释策略又是由“阐释共同体”确定的。既然说“阐释共同体”是由那些拥有共同“阐释策略”的读者组成的,那么,这在逻辑上就出现了问题,二者的相互解释实际是循环论证。费什认为“阐释策略”是社会性的和习俗性的,这就很容易令人联想到乔治·迪基的“习俗”论。
在费什这里,因为“阐释共同体”,个体读者之间的关系也吊诡起来。既然能够达成共识的当属相同“阐释共同体”,而不同的“阐释共同体”的成员也理应无法达成共识,这是逻辑上的逆否命题。也就是说,属于相同“阐释共同体”的成员不存在争议,而不同“阐释共同体”的成员之间也不应存在共有原则,那么,为什么还存在共有原则的争论呢?这也正是罗伯特·斯科尔斯称为“费什的第二十二条军规”的现象。个体读者之间的关系因为“阐释共同体”而扑朔迷离,而依据费什的观点,个体读者在某个时间又应该归属于某个“阐释共同体”,“仅仅是‘这个或那个’阐释群体(即“阐释共同体”—本文作者注)的产物”④[美]罗伯特·斯科尔斯:《谁在乎文本》,阎嘉主编:《文学理论读本》,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页。。如此一来,因为“阐释共同体”,个体读者就“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公共的‘你’”①Stanley Fish,“Is There a Text in This Class?”The Authority of Interpretative Communities,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331.,只能成为所谓“阐释共同体”的代言人;其话语便不再是个体话语,只能是逻辑上的群体性公共话语;阐释也不再是读者个体的阐释,而在逻辑上只能是所谓“共同体”的阐释。这就意味着,被费什所锐意彰显的读者权力会因为“阐释共同体”而落实不到读者个体上。
当然,对于意识形态权力专断,费什还是较为警觉的。推介其所钟情的“阐释共同体”时,费什就力图表明这种共同体并不是某种专门组织的文学批评团体或文本阐释机构,而是一种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拥有共同价值观和阐释策略,而且是自然形成的(其言下之意:不是由权力外在建构的)。由此,不难看出费什对意识形态权力专断的戒备。撇开结果而论,维护其所张扬的读者权力的良苦用心可鉴。
然而,不论费什的出发点是多么一厢情愿的纯洁和美好,都已经无法阻止其所张扬和捍卫的权力遭遇来自“阐释共同体”的侵蚀和消解。既然读者的权力受制于“阐释共同体”,那么“阐释共同体”这一被费什描述得颇为神秘的东西,终归还是要赋形,哪怕是文化。依据费什的说法,“阐释共同体”的核心要素是共同的阐释策略,而阐释策略的根源则是文化,共同的阐释策略是由共同的文化传统造就的,作为阅读主体的读者也是社会文化的建构者。这种思路和视野在理论上是接地气的,至少规避了新批评的弊端,但是费什没能再往前进一步,挖掘出文化底下的权力因素,至少在此没能真正领悟(也许是没能贯彻落实)福柯的权力观念,尽管他很欣赏福柯。不论费什将“阐释共同体”描述得多么玄妙,然而作为约束读者权力的系统最终能否发挥作用以及作用如何还是需要人的介入。费什推荐的是“有知识的读者”,但究竟谁是?所谓“文学能力”的界定标准都由什么来确定?这就拨开云雾现出真容了,权力,占据意识形态高台的权力。为了某种意识形态的需要而无限规约读者的阅读和阐释权力,以集体的公共名义就顺理成章了。如此一来,读者的反应就可能被政治意识形态权力化,个体读者就会消泯于被权力操控的冥冥团体之中,而其被预制的权力也就这样烟消云散了。难怪费什备受质疑和指责:“阐释者被免去了为文本的效劳,只不过成了意识形态团体谦卑的仆人”②Scholes R. Textual Power:Literary Theory and the Teaching of English.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150.,阐释和意义通过权力被垄断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他的“主张再次导致了文学的社会化,生成的意义只是为了符合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的解释而已”③Widdowson HG. Practical Stylistics.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89页。。通过“阐释共同体”,费什也试图调和个人接受和社会接受的尴尬关系。读者个人接受和社会接受在逻辑上孰先孰后?以费什之意,社会接受通过个人接受并操纵个人接受,体现着权力的威严。从表象上看,个人接受在先,社会接受在后,而实质上则相反。这种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已被权力调控为集体优胜的微观政治学。
费什沾沾自喜的所谓“说服式的批评”一反传统“论证式的批评”,在后现代的语境中将客观化的验证置换为意识形态化的认同和一致,其实也消解了读者个体被预设的权力。这种看法跟意识形态对个体的“询唤”是血脉相通的,强势意识形态所承载的权力在文学接受中或明或暗的作祟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一现象很多人都很熟悉。对此,跟费什有过直面接触的王逢振曾作如是评述:“批评则是用政治和说服的手段,从能够指明证据的有利地位确立整套的解释设想。所以,费什的理论最后导致对社会和机构权力的研究,而权力决定意思。”④王逢振:《文坛“怪杰”斯坦利·费什》,《外国文学》1988年第1期。
费什怀揣着美好动机一厢情愿地倡导和张扬读者的权力,试图一反传统,赋予阅读和阐释以充分的权力,然而又因担心唯我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泛滥而推出了“阐释共同体”,作为约束机制规约着个体读者,结果却消解了个体读者的权力,使其成为某种意识形态的谦卑奴仆。
责任编辑:孙昕光
On Power Factors from Stanley Fish’s Reader-response Criticism
Wang Zongfeng
(School of Literature,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Huaibei Anhui,235000)
Reader-response criticism of Stanley Fish is rich in power factors. With a fine motive,he advocates readers’power wishfully to endow reading and interpretation with enough right. However,for fear of much solipsism and relativism,Fish launches the“Interpretation Community”to restrict reader individual,which deconstructs right of reader individual and puts readers’response in risk of being overpasses by political ideology.
Stanley Fish;reader-response criticism;interpretation community;rights
I01
A
1001-5973(2016)02-0046-07
2016-02-02
王宗峰(1973— ),男,安徽濉溪人,淮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安徽省教育厅省高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皖教秘[2014]181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助计划(2015H048)的阶段性成果。
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10. 16456/ j. cnki. 1001-5973. 2016. 02. 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