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完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建议

2016-04-13张蓓蓓徐加佳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6年12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

张蓓蓓徐加佳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亳州236800)

完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建议

张蓓蓓徐加佳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亳州236800)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且矛盾众多,这是由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民间借贷的特性以及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法律思维决定的。如我国法律长久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法律却相对落后,无法迅速改变等,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无法直接适用现行的法律,这也就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也就导致了相同的案件在各地审判结果不同的不利影响,不利于司法的公信力。笔者从注重证据的重要性,合理利用证据;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需要规范化;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应注重统一性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达到进一步完善审理过程,正确指导司法的目的。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最为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的主体多元化、借款方式各种各样、担保形式不再单一化,操作隐蔽等,这些新情况和新特定的出现给审判带来了很多难度,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能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1.注重证据的重要性,合理利用证据

1.1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

就本案例来说,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的一个核心原因在于原告当庭承认自己提交的一份《收款凭证》证据系事后涂改,因此原告承担了败诉的风险。

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事实的认定实行证据裁判主义,因此证据在整个审判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过去,我们的法学研究“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随着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越来越重视证据的重要性。

当事人之所以诉讼,是为了寻求公平,希望法院能给予公正的判决。就诉讼构造而言,当事人为了主张自己诉求,获得胜诉就必须尽可能的收集证据并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他不利的证据予以反驳,这样,不但能发现事实的真相,法院也能从这些证据中以中立的态度来冷静判断。因此证据制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是否完备及法律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程序的正义的价值也日益彰显。

1.2 合理充分利用证据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明责任,一般来说,遵从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性的规定。当事人在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结果责任。如本案中,原告虽然举出了多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但其中一份证据不仅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反而使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将自己推上了败诉的道路。因为证明责任往往与法律风险联系在一起。“如果负有证明责任当事人没有有效的履行证明责任,使得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就要承担其所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1],即民事诉讼中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当若干证据在我们面前,我们需要选择使用,选择能支持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选择能驳斥对方观点的证据方可。

2.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需要规范化

2.1 现行立法无法有效适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间借贷存在法律的真空地带,因为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发展没有及时更新滞后的法律。除《民法通则》第90条及《合同法》第十二章有规定外,其他的则多散见于司法解释和批复、通知中。尽管2015年8月最高院发布了《规定》,但是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问题依然荆棘丛生;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案件越来越复杂,法院在审理时遇到的困难也日趋增加。很多时候由于法官个人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不当或很难公平正义的判决每个看似相同但又不同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告诉我们,法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问题时需要进行规范,其首要是调整现行立法的框架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尽早制定一部民间借贷专门法,以适应越来越突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风险防范措施、收益的税收调节问题,以及当前比较热门的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等。

2.2 准确理解并运用《规定》来规范民间借贷审判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市场主要采取行政管制的措施,但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原有的金融体制已经很难满足现在各行业的融资需求,因此,现行的大量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都是为了规避行政管制出现的。国家应通过法律手段,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借款方式、借款用途、利率浮动范围、担保等方面加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作。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谈话,这是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司法理念、发挥审判能动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应对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有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文件。但是该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实际依据.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间借贷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该《规定》条文不多,但内容丰富,我们不仅要准确理解《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更要将其运用到每个审判案件中,让法律来规范我们的民间借贷活动。

2.3 公布具有典型性、突出性、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参照的蓝本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该细则指出“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做出裁判”,[2]可见,人民法院也越来也重视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引导法官认同并借鉴案例中归纳出的法律原则或裁判规则,为法官办案提出明确、具体的指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平台,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形式向全国公布一批具有典型性、突出性、代表性的民间借贷案例,以文书的形式给法官予以参考,并在后注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思路和困惑以及最后判决的依据,这样其他法官在审理时便有了很好的参照蓝本,同时也规范了自己的审判思路。

3.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应注重统一性

3.1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院办案效果的重要指标

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社会因素,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谓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运行对社会和个人所产生的效果,在现实中具体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作出裁判,体系法制的原则和内涵。社会效果通俗的来说就是指通过审判案件以及后续的执行案件,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民间借贷案件近几年愈演愈烈,并引发了一系列崩盘事件,如浙江“吴英”案、温州老板跑路等,处理不当不仅会引发上访事件更影响一个地区的经济,更会使公民对司法丧失信心,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如何处理好突发或群体的民间借贷纠纷,不让其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是每个法院和法官应该关注的。

3.2 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有利于两个效果的统一

笔者认为司法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2.1 努力还原案件真实情况能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答辩及举证质证环节,严格执行证据规则来认定法律事实。同时,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也要充分把握案件的客观事实,努力还原案件的真实状态,了解当事人在整个民间借贷过程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

3.2.2 认识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当前社会,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各种各样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时不能一味的运用所谓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来审理案件。有时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发现,没有一条明确的法律法规来适用整个案件;有时候法律可能是模糊的,这就要去法官对法律进行理解;有时候法律可能是空缺的,这就要去法官要进行漏洞补充;有时候法律可能是相互矛盾的,这就要求法官来进行选择适用。法官必须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现行立法不足以满足司法审判的前提下,采用各种法律方法,认识和解释法律,使法律充满人性化,并准确的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

3.2.3 利益衡量能力

民事审判的目的就是调整和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及纠纷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法官处理每一个案件都会涉及到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衡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各种因素如经济状况、政治因素、社会环境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进行全面衡量,确保其判决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3.2.4 解决问题能力

法官只有在了解了各主体的诉讼目的、真正需求后,才能准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通过庭前沟通、庭中、庭后调解,针对当事人就相关法律适用意见和法官自由裁量部分以裁判文书的形式详细说理,通过判后答疑让案件当事人对判决充分理解和真正尊重,并通过典型案例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大众宣传,使广大群众能够通过案例得到经验和教训,并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调整大家的法律规范。

另外,就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来说,目前,我国就民间借贷新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足以见证着这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复杂度的日益上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既要妥善处理好矛盾纠纷,又有关注宏观经济形势,采取各种方式使矛盾降到最低并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审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案件,一方面要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当地政府、金融机构的沟通,监控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及市场利率,协同他们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最后还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法官进企业”的活动。

[1]罗玉珍,高委主编.《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13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摘自中国法院网.

D925.1

A

2095-7327(2016)-12-0118-02

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药品经营与管理特色专业(项目编号为2013tszy0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蓓蓓(1983—),女,安徽亳州人,硕士,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徐加佳(1987—),女,安徽安庆人,硕士,就职于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

猜你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考
知名案件法院审理与ICC意见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专利间接侵权的比较与适用——兼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资本运作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的实证
P2P 网络借贷监管的博弈分析
浅谈基层审计机关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襄垣县审计局创新审理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