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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宏观质量管理立法现状(续)

2016-04-13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7期
关键词:基本法消费者质量

国外宏观质量管理立法现状(续)

日 本

1.产品责任法

日本的《产品责任法》非常简短,全文总共六条,是就日本产品责任相关的原则性立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对因产品缺陷而导致人员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对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生产者的定义。第三条明确了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因其本身的缺陷导致人员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害时,有责任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但该损害仅限于该制造物本身时,则不在此限。”第四条规定了生产者的免责情形。第五条规定有关时效。第六条规定民法的适用。

2.生产基础技术振兴基本法

日本政府1999年3月颁布了《生产基础技术振兴基本法》,该法主要目的在于推进制造业的发展,加强技术进步,振兴制造基础技术。

① 明确各方义务与职责

该法第一章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生产经营者应当贯彻实施振兴生产基础技术相关措施,并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同时,该法第一章第七条和第八条还规定了政府在实施生产基础技术振兴方面的义务,即,“政府在实施振兴生产基础技术相关措施时,须采取法制、财政、金融等相关措施”、“政府须每年向国会提交振兴生产基础技术相关措施的报告书。”

② 明确“生产基础技术基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该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生产基础技术基本计划中应包括下列事项:

振兴生产基础技术的基本方针;

a. 研发生产基础技术相关事项;

b. 保障生产劳动者相关事项;

c. 开发生产基础产业相关事项;

d. 振兴生产基础技术学习相关事项;

e. 其他关于振兴生产基础技术的必要事项。

③ 明确基本措施

该法第三章明确了“生产基础技术基本计划”中应涵盖的基本措施类型,主要包括:

a. 生产经营者和大学的合作;

b. 保障生产劳动者;

c. 熟练生产劳动者的应用;

d. 促进产业集聚;

e. 扶植中小企业;

f. 振兴教育。

3. 消费者基本法

2004年,日本修正了消费者事务的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并更名为《消费者基本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 消费者自身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义务

与前述《生产基础技术振兴基本法》相同的是,该法也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生产经营者各方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责任。但该法与美国、欧盟等世界其他发达经济体的相关领域立法相比又独具特点——明确了消费者自身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义务。

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主动地学习与其消费生活有关的必要知识及收集必要的信息等,自主且合理地行动。消费者应当努力考虑合理保护与消费生活相关的环境保全及知识产权等。”

② 消费者政策基本措施内容

该法明确了国家在消费者政策方面应采取的基本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确保安全;

b. 消费者合同的公平化等;

c. 规格的公平化;

d. 广告及其他标志的公平化等;

e. 促进公平自由的竞争;

f. 推进启发活动及教育;

g. 反映意见及确保透明性;

h.促进意见处理及解决纠纷;

i. 准确适应信息化社会的高速发展;

j. 确保国际合作;

k. 考虑环境保全;

l.完善检验、检查设施等。

4. 消费者安全法

日本在2009年对消费者事务上做出了很多的调整。根据2009年48号法律《消费者厅与消费者委员会设置法》,内阁府设立消费者厅统一管理消费者行政事务,实现“推进跨部门的消费者行政一元化”的设想。原来分散在经济产业省等省厅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和权限统一移交给消费者厅,消费者委员会作为第三方独立地监督包括消费者厅在内的各政府部门的消费者事务管理。与机构设置相配套,日本2009年发布实施第50号法律《消费者安全法》。该法律最为显著的特点:一是建立了重大产品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二是要求地方政府设置消费者事务中心,履行咨询、调解、教育信息收集等职责。

该法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安全方面的基本方针;第三章规定了消费生活咨询以及相关措施的实施以及消费生活中心的设置;第四章规定了消费者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第五章规定了消费者损失发生及扩大的预防措施以及相应的罚则。

5. 消费者教育促进法

《消费者教育促进法》是日本就消费者保护方面极具特色的一部法律。

① 明确政府必须制定与推进消费者教育相关的基本方针

该法第二章明确规定,基本方针中须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a. 推进消费者教育的意义及基本方向相关事项;

b. 推进消费者教育的内容;

c. 关于同其他消费者政策相结合的基本事项;

d. 其他推动消费者教育相关的重要事项。

② 明确消费者教育的基本措施

该法第三章明确规定,消费者教育基本措施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a. 推进学校消费者教育;

b. 推进大学消费者教育;

c. 推进地区消费者教育;

d. 经营者及经营者团体对消费者教育的援助;

e. 完善教材;

f. 培养人才;

g. 调查研究;

h. 信息的收集及提供。

6. 消费者合同法

《消费者合同法》原先是一部专门针对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合同成立、解除及违约责任方面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相较《合同法》制定的一部特殊领域合同法,体现了日本对消费者利益的极大重视和司法保护力度。2007年,该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正,其核心内容在于引入了国家认可的消费者团体这一概念,后者可以代替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个人,要求商家停止其不当或恶意商业行为,避免使受害者范围进一步扩大。日本内阁府负责消费者团体资格申请。

韩 国

1. 消费者基本法

韩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从1980年制定至今,三十多年里已历经了16次的修订,其中2007年第10次全面修订《消费者保护法》后,将法律名称改为《消费者基本法》。新修订的法律有一个重要特点是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提高消费者能力和政策的义务,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义务引导消费者正当行使权利,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自主判断能力,重视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进行必要的教育。

《消费者基本法》全面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与责任、国家与地方自治组织和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组织的作用。中央政府层面,明确规定了政策制定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设置、职责、任免规则、消费者安全措施、纠纷调解程序、重点内设机构及调查程序等。消费者组织层面,明确了设立的要求、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等。

同时,应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二章第五条中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者保护中自身应当担负的某些责任,这种规定与日本《消费者基本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相类似。该法第二章第五条的具体规定为:①充分认识消费者是与经营者共同构成自由市场经济的主体,应正确选择物品等,依据第四条之规定正当行使消费者的基本权利。②消费者为确保自身权益,应努力掌握所需知识和信息。③消费者应开展自主而合理的行为和节能环保的消费生活,从而提高消费生活水平,致力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此外,与其他国家不同点在于,韩国的缺陷召回、危害信息收集也纳入《消费者基本法》的调整范围。

2. 产品责任法

韩国的《产品责任法》与日本的相当近似,是产品责任方面的原则性立法。该法一共8条,规定了生产者应当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对于无法确定生产者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参与供应链的销售者或出租者等承担责任。免责情形包括生产者未供应该产品、提供产品时的科学技术不足以发现缺陷、此类缺陷是为了满足法律要求导致等。

3. 质量管理和工业产品安全控制法

《质量管理和工业产品安全控制法》授权产业通商资源部负责企业、公共机关及团体的质量管理综合政策,支持质量管理机构和奖励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并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业产品安全认证及质量标识监管。

其中该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为了有效开展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每五年制定一次有关质量管理的综合政策,并贯彻落实该政策”。同时,该法第六条还明确了韩国国家质量奖的评选,“对于通过质量经营活动在提高质量、节约成本、提高生产率及改进服务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企业、生产现场的小集体及个人,国家可依据总统令,评选质量经营优秀企业、服务质量优秀企业,进行嘉奖或提供必要的支持。”表明韩国和美国、日本、欧盟一样,均由国家作为推动质量发展、评选质量优秀企业的主体。

综 述

日本和韩国在质量领域的立法,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欧的惯例,例如同样建立了严格责任制度、政府监管限制在安全领域、注重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采集等,但同时结合国家发展实际有所侧重,其特点如下:

一是以法律加速产业和技术升级,如20世纪60年代采取了赶超型的发展战略,配套出台了一系列发展性或调整性的经济对策和法规,通常称为“振兴法”,这些“振兴法”均引入了质量领域的要求,从而实现产业发展与质量提升的同步。

二是高度强调消费者在质量工作中的参与能力。除了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外,日本尤其注重消费者能力培养,在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中推进消费者教育,并高度重视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教育学会等团体的推动作用。例如,日本的《消费者基本法》将国家的责任定位为“尊重消费者的权利,支援消费者的自立,推进消费者政策”;《消费者安全法》则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通过与消费者事务有关的意识宣传、公共关系活动和教育活动等其他活动,尽力深化公民的理解并获得他们的配合;近年发布的《消费者教育促进法》进一步系统地、全面地提出了推进消费者教育的要求和措施。

三是重视事故的报告制度。日本质量相关领域立法中的最大特色是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消费品安全法》,发生重大产品事故,制造或进口企业必须在事故得知之日起10天以内向政府报告,后者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采取媒体发布、企业整改以及相应的刑事和经济制裁。对于非重大产品事故,企业、消费者等任何知情人均可向“产品评价技术基础机构”(NITE)报告,后者与经济产业省共享产品事故报告信息。

(供稿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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