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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价“缓调”有逆势之嫌

2016-04-13朱润民

中国石油石化 2016年1期
关键词:调价原油价格成品油

成品油价“缓调”有逆势之嫌

“暂缓调整”在政策规定之外,如果确有必要,也应该先制定相应的政策再依法办事。

2015年12与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规定,暂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理由是“环保形势日益严峻”,“低油价时,保持国内成品油价格基本稳定,有利于抑制石油消费的过快增长和能源结构调整”。笔者不是环保专家,但是对经济学知识略知一二,因此仅从经济学角度进行一下解读,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发。

首先,“暂缓调整”是否有法律依据?经济活动有其自身规律,但是经济活动也应“依法办事”。这是实现经济活动有序开展的基本条件。成品油价格调整与否、调整多少均应有法律依据,现行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据此,可以认为《办法》没有为本次“暂缓调整”理由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而缺乏制度约束的经济活动必然是不稳定的。

其次,“暂缓调整”的利益主体在哪?经济活动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利益”,没有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经济政策与没有因由的结果似乎没有两样。不仅仅于企业如此,于政府和消费者也同样如此。由此看来,“暂缓调整”必然有其利益主体。“暂缓调整”的环保原因似乎有些站不住脚,有专家出来陈情称“油价低了对石化行业不好”、暂缓调整“可以避免国内石油企业进一步大幅度亏损”。成品油价应该下调是因为原油价格下跌,似乎并不影响炼油业的盈利,有影响的应该是国内的原油生产企业,而且是原油生产与炼油加工一体化的企业。但是,商品价格“该涨不让涨、该跌不让跌”本质上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该涨不让涨”必然抑制供给、促进需求,而“该跌不让跌”必然会抑制需求、促进供给,会导致价格的高峰更高更尖、低谷更低更窄。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生产者,同样都会受到损害。据此,笔者认为“暂缓调整”可能会有眼前的利益主体,但根本没有长远的利益主体。

再次,“暂缓调整”似乎与国家正在推行的市场化机制背道而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刚刚于2015年10月中旬发布,时隔仅仅两个月,我们就在成品油价格调整方面来了一个“逆势而为”。市场化不是自由化,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保障市场运行环境处于公平、公正与公开的状态,政策及其执行的稳定性、连贯性是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暂缓调整”在政策规定之外,如果确有必要,那也应该先制定相应的政策再依法办事。这说明,制定经济政策也要懂些经济学知识,要有经济方面的前瞻性,否则“暂缓调整”类似的事件还会经常发生。

朱润民专栏

高级经济师,长期从事石油经济研究与国际原油价格预测

责任编辑:赵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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