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制度与传统手工技艺的保护
——以安徽泾县宣纸制作技艺为例
2016-04-12尚倩
尚 倩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合肥分校,安徽合肥,230001
商标制度与传统手工技艺的保护
——以安徽泾县宣纸制作技艺为例
尚 倩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合肥分校,安徽合肥,230001
商标制度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方式直接、可以保护群体利益和保护期限可以无限次续展等方面的优势。商标制度对传统手工技艺的保护分为防御性保护和积极性保护两种,可以在利用防御性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驰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等积极性保护措施的作用,对传统手工技艺进行保护。针对商标制度存在的无法防止商标持有人和商誉创造者分离状况的发生、无法实现对商品内容的保护以及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应当设立法定异议程序 、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同时,协调好商标法律制度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
传统手工技艺;宣纸制作技艺;商标制度;积极性保护
传统手工技艺也称传统手工艺,是指世代相传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1]。近年来,传统手工技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门类,其保护问题已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起施行,但作为一部行政法律,该法强调的仅仅是行政手段的保护,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而对传统手工技艺法律保护不力不仅会损害该技艺来源群体的切身利益,也会对技艺的传承与发展造成无法逆转的不良影响。商标制度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手工技艺保护方面,具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不具备的优势。本文以泾县宣纸制作技艺为例,分析商标制度对传统手工技艺的保护现状,以期对传统手工技艺保护模式的确立和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1 泾县宣纸制作技艺的发展与保护状况
宣纸是我国手工纸的杰出代表,居文房四宝之首,距今已有1500余年发展历史。宣纸产地在安徽泾县西南方的小岭一带,这里特殊的气候和地质条件为宣纸的生产提供了优质的天然原料。泾县宣纸的主要生产原料为青檀皮,并以一定的比例配入沙田稻草浆,经由140多道工序制成,具有光洁如玉、绵韧而坚、不蛀不腐等特点。自唐至今,宣纸一直是书法、绘画及典籍印刷的最佳载体,对传承中华民族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泾县宣纸的生产至清臻于鼎盛,并在国内外屡获大奖[2]。因其制作工艺复杂,对原料、水质、器具和工艺要求都相当严苛,至今不能为机器生产所替代。
1.1 发展与保护
2006年,宣纸制作技艺入选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以“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为基础组建的中国宣纸集团在经营上不断创新,创建了中国宣纸研究所。不仅研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还恢复生产出一批唐宋以来的名贵宣纸珍品[3]。
2011年,中国宣纸集团入选国家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2015年,坐落于泾县的中国宣纸博物馆正式建成对外开放,这是全国首个系统性综合宣纸博物馆,也是中国宣纸文化园暨宣纸传习基地核心项目之一,该馆的建成,对保护和传习宣纸传统制作技艺,弘扬宣纸文化意义重大。
如今,泾县宣纸书画纸生产加工企业已经有380多家,10000多人从事制纸行业,年产值则达到4亿多元人民币。不少宣纸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宣纸享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如 “汪六吉”牌宣纸、“曹氏”牌宣纸、“汪同和”牌宣纸等商标被评为安徽省著名商标,而品牌商誉更高的“红星牌”和“千年古宣”宣纸商标则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1.2 存在的问题
首先,宣纸制作技艺后继乏人。宣纸技艺的传承往往靠我国最为传统的方式“口传心授”,其学习时间长,劳动强度大。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就业的选择面越来越广,学徒若非真心热爱宣纸制作,一般很难将技艺的学习坚持到底,造成宣纸制作技艺后继乏人。
其次,宣纸市场管理混乱。宣纸市场的火热吸引了大批不法商贩和企业。一些厂家为了追逐利润,在原材料不同、生产成本较低的“书画纸”*书画纸:书画纸与宣纸的制作工艺相差不大,区别在于用料和制作工期。宣纸用青檀皮与沙田稻草,书画纸的原料是毛竹、龙须草等;宣纸的制作工期为一年,而书画纸只需几天。上粘贴宣纸地理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冒充宣纸出售,对市场造成冲击;一些企业仿冒宣纸知名企业的名称、标识和包装,并进行虚假宣传;一些宣纸厂家为了竞争中求生存,或降低原材料成本,或以次充好,影响了泾县宣纸的口碑。
2 商标制度对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的保护
2.1 商标制度保护传统手工技艺的优势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对传统手工技艺保护最直接、最有效、最没有争议的应该是商标权制度。”[4]美国和澳大利亚就充分利用商标制度的合理构建来保护传统手工技艺,而我国商标法相关制度和规定在传统手工技艺保护方面也体现出了明显优势。
2.1.1 保护方式直接
商标是用以区分不同生产者的生产和服务的可视性标志。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文化、科技价值可以通过商标加以区分,同时,贴有相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也应当具有相同的品质或水准。因此,相对于著作权相关制度的间接性保护,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传统手工技艺的保护则更为直接。例如,一般情况下,在众多的宣纸中,标有“红星牌”商标和“千年古宣”商标的宣纸会比其他宣纸更容易被消费者所认可,这就体现了在我国商业化进程中商标制度对传统手工技艺商业信誉的直接保护。
2.1.2 保护技艺传承群体的利益
传统手工技艺的创造和传承很难由个体完成,往往是由某个民族或群体共同完成的,因此,其权利主体也必然是群体。对于这种群体性的权利主体,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存在保护上的障碍。对于商标法而言,对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的群体性权利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可以利用我国商标制度中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完成。商标法这一优势,也可以运用到对宣纸制作技艺的保护中。
2.1.3 保护期限的优势
在保护期限方面,尽管商标法的规定为10年,但同时还规定了保护期限的续展制度,且续展未规定次数限制,这就意味着商标权可以被长期保护。商标法这一规定也恰恰契合了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的永久性保护要求。因为传统手工技艺不仅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技艺的完善过程,并且必将继续发展传承下去。这就对我国商标制度提出了保护传统手工技艺商标权的基本期限要求。泾县宣纸作为“国宝”,对其传统制作技艺的保护不仅仅是一种技艺传承的需要,更承载着一国文化的发展与传承的历史任务。因此,商标法律制度中关于保护期限允许不限次数续展的规定可以很好地满足这种现实需要。而反观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规定,都不能满足传统手工技艺永久性保护的要求。
2.2 商标制度对传统手工技艺保护的方式
我国商标制度对于传统手工技艺的保护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防御性保护,指使用商标法中相关禁止性条款来排除与传统手工技艺无关主体对其进行的不当利用。另一种是积极性保护,指对传统手工技艺进行商标注册,利用商标制度排除权利人以外主体对传统手工技艺商誉的不当利用。笔者认为,从保护传统手工技艺的力度和效果来看,防御性保护层次较低,且效果不佳,而与之对应的积极性保护更有力度、更具代表性。商标制度中的积极性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2.2.1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TRIPS协定将地理标志权归入知识产权范畴,我国《商标法》相关条款也对其基本概念和使用等内容作了规定。泾县宣纸就很好地利用了该保护制度。研究表明,宣纸的品质一方面取决于制作工艺过程,另一方面与当地的自然环境密不可分,如泾县所特有的原材料、呈弱碱性的造纸用水、适宜的湿度和温度等。缺乏这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很难生产出高质量的泾县宣纸。为此,早在2002年安徽泾县就毫无争议地被确定为我国宣纸的原产地域。2005年,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施行,从对产品保护的具体条款内容来看,原产地域与地理标志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同一个概念。
根据该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由当地质检机构负责进行保护和监督。被国家相关部门确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之后,仅有在该县区域内出产的宣纸才被允许使用“宣纸”名称,而该地域以外产出的纸张即便其工艺完全相同,也不允许以“宣纸”一词作为产品名称。当然,为了从众多原产地厂家中脱颖而出,占得优势,仅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还不够,泾县当地的宣纸生产企业还需要向国家质监局申请专有标记,以此证明自己产品的品质和质量。截至2015年5月,泾县已有16家宣纸生产企业被批准使用宣纸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因而,地理标志相关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承和良性发展作用显著。
2.2.2 驰名商标
相较于普通商标,驰名商标具有明显的保护优势。被批准为驰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往往享有较高的信誉和知名度,社会影响力大,市场竞争力强,隐含的商业价值巨大。这些特点使之经常成为被侵犯的对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和TRIPS协定中都赋予驰名商标很多排他性权利,以避免侵犯的发生。例如,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这些商品的有关商标申请注册或者使用都被禁止。因此,驰名商标制度也是保护传统手工技艺行之有力的措施。同时,由于传统手工技艺均为某一区域的历史积累和创造,是特定群体长期智慧的结晶,往往商誉好、知名度高,也更适合采用驰名商标制度来保护。
以泾县宣纸中的“红星牌”商标屡屡被其他企业侵权为例。该商标于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隐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一时间市场上仿冒者甚众。据调查,品牌中带有“星”字的宣纸在市场上多达60多家,而产品标识与“红星牌”类似的也有近20家[5]。2012年,宣城市乌溪宣纸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乌溪红星”商标,该申请通过了初审并进行了公告。“红星牌”商标权利人——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因此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经过审核,认为“乌溪红星”商标与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在先注册的“红星牌”图文商标及“红星牌”商标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对“乌溪红星”商标在“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6]。由此可见,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给传统手工技艺带来商业价值,也可以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2.2.3 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是经常被放在一起提及的两个概念,虽然都是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积极性保护方式,但二者还是有明显区别。
首先,虽然作为申请人的协会或组织均为依法成立,但他还要具有对相关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测的能力;其次,经营人只要满足了相关条件,就可以使用证明商标;而想要使用集体商标,则必须加入指定组织之中。换言之,对于某种商品或服务而言,使用集体商标只是体现出其与组织的关系,不能表明其自身质量或品质如何;而使用证明商标,则表明其必然符合特定的品质标准和要求。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要素注册的商标主要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7]传统手工技艺的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应考虑采取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或商会。泾县以宣纸著称,宣纸产业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保护,已经成为该县的支柱产业,“泾县中国宣纸协会”也已经成立10余年。为规范市场秩序,发挥品牌和地域优势,应考虑在利用地理标志和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上,由宣纸协会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以其强有力的救济体系来抑制宣纸市场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从而维护产品品质,保护宣纸品牌商誉,进而保护宣纸制作技艺传承人的利益。
3 商标制度对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保护存在的局限及其相应对策
尽管商标制度在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保护方面具备一些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
3.1 商标法无法防止商标持有人和商誉创造者分离状况的发生
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作出商标申请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常常发生传统手工技艺的商标持有人与传统手工技艺权利主体不统一的情况。以“红星牌”宣纸为例,自1950年代至1984年,“红星牌”宣纸虽未申请商标注册,但该商标一直由泾县宣纸厂长期使用。1984年,安徽省工艺进出口公司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1985年,为继续使用该商标,泾县宣纸厂不得不在行政部门的协调下与安徽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相关使用权限的协议书,进出口公司将该商标国内所有权转让给泾县宣纸厂,而继续拥有国外该商标的所有权。直到1997年,泾县宣纸厂才在安徽省政府的协调下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该商标的国外专用权[8]。我国商标法虽经三次修改,至今没能对此问题给予根本性解决。
笔者认为,商标权应当属于传统手工技艺的权利主体,相关的组织或机构只能是商标的管理者。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商标防御性措施,设定一种法定异议程序,当传统手工技艺权利主体以外的人提起与该技艺相关的商标注册时,启动该法定异议程序,以限制他人注册与该传统手工技艺相关的文字、图案、语言、符号等。同时借鉴新西兰等国家的做法,建立知情同意制度,要求申请人明确组成商标的内容是否取得了传统手工技艺权利主体的同意。
3.2 商标法无法实现对商品内容的保护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一般仅限于该传统手工技艺的商誉和该注册商标的标记性要素,而对传统手工技艺涉及到的知识和技术则保护乏力,不能有效阻止他人对这些内容的利用,如进行复制甚至仿冒等。以宣纸的生产工艺为例,过去,宣纸生产厂家对宣纸的生产过程和原料使用保密意识不强,给国内有不良企图的企业提供了盗取制作工艺的可乘之机,甚至还发生过日本人借旅游参观之际盗探宣纸制作工艺的事件,若他们利用盗取的工艺生产出的宣纸产品,而不以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名义销售,则商标法律制度对这种复制行为无计可施。
针对商标制度的这一保护局限,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拓展到传统手工技艺所包含的知识、技术和流程层面。至于其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问题,或继续交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进行规制,或在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中增加该内容,以细化对传统手工技艺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的保护。
3.3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我国地理标志制度除了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行规制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也有涉及。这种多元化的法律体系,造成规定不一,影响立法权威[9]。其次,地理标志现有制度的规定较为粗疏,对产品保护明显不力。如对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缺乏有效执法措施,打击乏力。即便企业已经经过法定程序申请注册为某地理标志产品的专有使用人,市场上仍然假货频频出现,这一现象多年来一直存在,而问题却也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建议在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和考虑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做到立法体系上的统一和立法内容上的详尽与完备;同时,协调好我国现行《商标法》与地理标志相关专门立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地理标志制度对传统手工技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
基于传统手工技艺在维系我国文化命脉和民族特质方面的特殊性,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不足以实现对其充分保护。在现有条件下,逐步完善细化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保护相关法规不失为切实有效的途径。从长远看,笔者建议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传统手工技艺保护法规,内容涵盖商标保护、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内容,以实现对传统手工技艺量体裁衣的保护,使包括泾县宣纸制作技艺在内的我国传统手工技艺文化瑰宝能够良性发展并长久传承。
[1]赵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20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册[M].合肥: 安徽教育出版社,2013:31-34
[3]樊嘉禄.中国传统工艺全集[M].郑州:大象出版社,2014:130
[4]杨建斌.商标权制度与非物质传统资源的保护[J].北方法学,2010(4):41-48
[5]周瑞平,缪翔.“乌溪红星”画出花好月圆[N].人民法院报,2014-01-13(06)
[6]李光明,杨学军.“红星”宣纸商标侵权纠纷案调解结案[N].法制日报,2013-11-23(08)
[7]王鹤云,高邵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338-339
[8]胡宸.红星牌宣纸商标“两地分居”带来的启示[N].中国工商报,2015-03-17(07)
[9]孟祥娟,李晓波.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J].知识产权,2014(7):61-67
(责任编辑:刘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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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006.2016.06.009
2016-03-08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安徽省传统手工技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SK2016A0189)。
尚倩(1975-),女,安徽砀山人,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D923.43
A
1673-2006(2016)06-00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