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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故意杀人的犯罪本能剖析
——以弑童为视角

2016-04-12□向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犯罪人冲动本能

□向 准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犯罪与对策研究】

极端故意杀人的犯罪本能剖析
——以弑童为视角

□向准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故意杀人作为传统的自然犯罪,正以超常规的犯罪形式愈演愈烈。极端故意杀人现象的出现,尤以儿童为对象更为凸显其故意性、极端性与难以防控性。文章以特殊的弑童为视角,着重剖析犯罪的人性本能,具体从个体的生物属性、身心控制、性格导向、欲望实现、对象选择、忍受限度、人格推动以及死的本能等八个方面明晰行为人的犯罪本能,进而为预防和减少极端故意杀人型的犯罪提供新的分析思路。

犯罪;故意杀人;弑童;本能

无论在何种时期,对于任何国家而言,任何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从来都被视为超越理性底线的犯罪,在我们看到社会外界所带来的压力的同时,这样的犯罪行为也大大突破了自我本能的调控范围,不被任何人所容忍。因而,在大力凸显犯罪社会原因的同时,个体最初人性的本能驱使也是不可忽视的。

从个体自身的内心需要而言,客观存在的欲望在正常状态下会驱使行为人追求其想要得到的东西,也正是通过欲望与需求的实现而达到自我内心的满足。这种自然而成的状态并不能在实际生活中圆满实现,相反,更多的是呈现出不完美之势,即正常的内心需要未能及时有效地予以实现,因而善于认识和控制自我,成为本能调节的一道关键门槛。积极正面的自我认识能促使行为人发自内心地调控自我,规范自身行为;反之,消极负面的自我认识会导致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的偏差,更易促使失控行为的出现,导致自然的本能在失范的冲动下产生犯罪。这样一种从常态到非常态、从社会规范到本能冲动的演变是犯罪的必经过程。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经济的腾飞以及法治的构建和完善,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也得到了不断提升和加强。与此同时,各种社会风险和压力也随之而来并愈演愈烈。犯罪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几乎散落于每一个角落,无法完全消除。加之当下风险社会的侵袭,愈发多样、复杂的犯罪现象迸发而来。

为了应对犯罪的发生、降低犯罪率,各个国家都在大力研究犯罪原因,试图从根源上找出解决犯罪问题的措施。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中,形成了自然、社会与个人三因素的统一致罪理论,随之而来的便是致力于改造外部条件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但大多忽略了犯罪人的个人因素,尤其是故意杀人类型的犯罪,更是沾染着浓厚的个人主观色彩。

如今的故意杀人早已超出过去所能预想的范围,除去“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模式,无固定对象的报复式、极端式故意杀人以不可抵挡之势向人们袭来。而且对此类故意杀人,往往只能是后知后觉。显然,极端故意杀人如同不定时炸弹存在于人们周围,特别是对毫无还击之力的儿童来说,更是极度危险。

因此,为了更为明显地剖析犯罪本能,本研究以对儿童的极端故意杀人为视角,分析犯罪人的内在本能致罪因素,从人本身出发寻找犯罪的原因,可以为预防犯罪找到新的思路。

二、弑童的本能因素

人作为群体中的一员,通常为了更好地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设定一些规范限制,从而形成在规范内获取自由的社会状态。实际上,这样的规范抑制着人自身的本能活动,控制着本能的冲动,因而,越未受社会制约的状态则行为越趋于本能的冲动,而犯罪就是人的本能冲动突破规范限制下的产物,弑童行为亦是如此。弑童案的本能驱使,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分析。

(一)个体生物属性的膨胀

生物属性,即源于弗洛伊德“本我”的自然表现,是人类个体与生俱来的原始属性,它本身是不受控制的、原始的、追求内心的部分。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属性,个体有着本能的生物属性,却也在社会属性的控制之下,而任何犯罪都是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在相互对立博弈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弑童也不例外。基于这种相斥性,越是向生物属性回归则越是接近犯罪;反之,越向社会属性靠近则越不易导致犯罪的发生。因而,在二者相互冲突中,一旦个体的生物属性趋于扩大乃至膨胀,则本能的选择亦会偏向于以个人为中心的决断,偏离理性的价值判断,被制约的原始本能冲动就会不顾一切甚至是恢复到残忍的兽性,正如约瑟夫康拉德的一句格言:“将邪恶的产生归结于超自然的因素是没有必要的,人类自身就足以实施每一种恶行”。此亦为自身本能活动的倾向,本能行为在个体生物属性膨胀中为追求“本我”的实现明显地凸显其冲动,本我的抑制不足或出现失控状态时,其占据支配地位而本能地朝着原本的、不受控的方向发展,所展现的自身生物属性的机能显现出冲动或者是攻击性。因此,生物属性膨胀的结果是只随着自己的内心所欲行事,而忽视道德、公正等一切原则规范,犯罪亦就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方式。弑童案件中,社会属性所表现出的规范控制早已被犯罪人所构筑的各种不幸际遇之墙阻隔在外,而且面对犯罪人所遭受的个体痛苦经历,事前的抑制存在着疏漏,社会规范文化并没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调控。加之犯罪人心灵的崩溃未能得到自我内心的积极疏解,因而生物本能冲动的“为所欲为”使得犯罪人“当不为而为之”。失去人性的犯罪人用玉石俱焚的方式,以儿童及自己的生命实现自我内心的释放,其生物本性被发挥得淋漓尽致。

(二)个体身心失控的突显

无论是在自然国家、社会国家抑或是文化国家,最终都是通过犯罪行为的主体——犯罪个体在自身的观念与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为社会规范所不容的行为。[1]每个个体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就如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更何况是如此复杂的人就更不可能完全相同,但个体在心理上的失控状态却有着或多或少的相似之处。比如,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容易发怒、更容易受刺激、更具有攻击性或者是更缺乏自我控制的能力,那么,此类人就更容易出现诸多的越轨行为或是较为轻易地去实施犯罪行为。在弑童类犯罪人的眼里,他们把自己看成是受到社会排挤、不容于社会的人,心里充斥的是怨恨,但是面对各种各样的“怨恨”,他们始终没能正确对待,因而在心里留下一道痕迹。如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将此类犯罪定位于“心结性犯罪”*心结性犯罪:即在正常的生活过程中,人的一生相当于一条线,在这条线上,某个时间段或某个时间点出现过创伤(在心理学中叫做应激或压力),就会有一个心结(心结是一个人对刺激的反应是失败的,失败后导致其以后遇到类似的刺激会出现痛苦的反应)。一样,相当于在一根线上打了一个结,使得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遇到类似的刺激,一个人就无法走过这个坎。[2]犯罪人在第一次遇到失败时就在心里打上一个结却无法解开,之后接二连三地受刺激终究还是逃不出这个结,因而内心的痛苦症结越来越多而形成心理缺陷,最终导致自我身心的失控,从而本能地做出宣泄的行为,犯罪随着内心想法而出现,弑童亦随犯罪人失控而发生。

菲利的著名问题“在某种不利的处境中,怎么在两个人中只有一个变成了犯罪人?”而最好的回答是由于一个人具有一些与犯罪无关的特性并且所具有的这种特性的程度要比别人强,这也是犯罪倾向在不同的人中有着明显差别的原因。相较于犯罪人而言,一些人在正确处理自我不悦与问题后不会有犯罪的倾向,而且会做出内心本能的趋于益处的有效调控,从另一方面发现自己的不足并找出应对措施,这样不仅自己发现问题,还能在解决问题中不断完善自己的不足,这是在规范下的一种积极选择。而弑童的犯罪人未能在正常状态下做出内心协调,使得自我处于失控的状态而在此基础之上作出与之对应的解脱。

(三)个体性格的歪曲导向

个体的性格与犯罪有着必然的或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性格影响着一个人的内心判断和自我选择,而且它影响着个体在平衡冲动及处理障碍时的本能心理倾向,因而性格的趋向会使个体本能地导向相应的行为,犯罪亦不例外。

1.性格本能地选择着自我对外界的态度

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看待外界现实境况的观点和想法,从人之间的角度,包括对待他人、对待集体、对待社会;从周遭生活的角度,包括对待学习、对待工作以及对待精神与物质,这自然也包括对自己的态度。不同的人,性格也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比如一个性格开朗的人对周围会秉持一种乐观、积极的理念,而对任何事都会正面回应而不会让自己逃避,也不会偷偷一个人闷着,更多的是一种坦然之态,愿意与他人共同解决问题;而对于一个性格压抑的人来说,不仅对待别人是悲观、消极的态度甚至是冷漠无情,对待自己也是一味地闪躲,使得内心纠结难以释怀,尤其在面对困境、难处时更是如此。弑童犯罪人,恐怕很难将其置于坦荡荡的性格之列,往往在生活中也难以融入周围的环境。因而,个体依据各自所形成的性格刺激着本能的选择,将其态度在评价基础之上反应在自身观念之中,从而自然地逼迫着个体做出调控,只是这样的调控在缺陷性格支配下往往趋向本能,所导致的是另一种极端,毫无责任、同情和怜悯之心。

2.性格本能地处理着对自我内心的调控方式

众所周知,人一旦饿了,本能的反应是要寻找食物,填饱肚子;人一旦困了,本能的反应是要睡觉,补充体能。这种本我的追求在性格中也同样如此,在自身受到外界冲击、与内心的态度和评价不一致时,本能地会做出一系列的自我调适,以求达到心灵的平稳状态。在本能异化论的阐释中,谈到人本能地为自身设置对立物后在规范限度内追寻自由,在体制下进行活动,因而本能的活动越来越少。个体要在社会规范下依照自己的性格做出本能调控来适应现实的需要,但是这样的调控出自性格本能,而且一旦奠定下性格所选择的态度基础,则个体会基于本能在性格态度下作出自我身心的调节。因而依据不同类型的性格,不同的人所反射出的本能处理方式亦有所不同。犯罪人在满腹发泄之态下为自我内心的调控选择了一条具有强攻击性的共同毁灭的方式,其在杀害毫无还击之力的儿童时,心里的郁结却在一点一点地舒缓,这种“本我快乐”的宣泄无疑是本能的展现,其回归到了最为原始的同态复仇状态,呈现出一种本能兽性的方式。

3.性格本能地联系着个体的情绪及理智

我们通常都会认为犯罪行为往往与性格中的负面情绪、非理智状态相关联,尤其对于性格暴躁且易怒的人而言,一件细微的小事就能使其情绪激动、反应强烈、冲动发怒,从而发自本能地释放其不快,肆意妄为。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犯罪人在事后陈述时都会反复强调一时冲动,自己也没什么感觉,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脑子一热就动手了的原因。情绪本是在理智支配之下进行相应释放和调控,而理智又是个体性格本能所牵涉的,所以即使是一个平时理智的人,如果自我性格上存在缺陷仍然会本能地作出相应反应,通常这样的反应都是非理性的决断。例如较为典型的郑民生弑童案[3],暂不说郑民生在案发前是否是个理性的人,但却至少可以说他是个“伪君子”,用“天使的外表”掩藏着那颗早已被恶魔占主导的心,或者说他存在于天使和野兽之间,而不幸的是其野兽的本能越发明显地控制着他本身。情绪的堆积和钻牛角尖的偏执会让人为之疯狂,有些人疯了,是真的疯了;而有些人“疯了”,却只是一场虚掩,弑童犯罪人亦如此,用自以为是的报复表演着生命的消亡,十足是一场血淋淋的悲剧。

(四)个体欲望的非常态满足

欲望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存在,这样最原始的自我需要是完完全全的本我追求,虽然个体的渴望度不一样,却无可避免地影响着个体的观念和想法。个体的欲望是基于其生理或心理上对某事某物或其他的一种需要,这也是基于自身的一种缺少或保持内心平衡的一种追求。在现实生活中,本能的欲望受其社会性的限制,这样的限制除了规范整个秩序之外,其本身也是不足以满足个体需要的,当个体的欲望、需要无限制地发展却得不到满足时,自然会形成与社会正常状态的对立,转而寻求一种非常态的满足,正如苏格拉底的格言“最深的欲望总能激起最极端的仇恨”,典型如犯罪。在挫折论中,认为当一个人的动机和行为遭到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和侵犯的反应,因为挫折阻碍了快乐与欲望的满足,从而使得挫折攻击的反应形式呈现出两种:一为向内部的惩罚,即行为人对自身的攻击,以寻求自我解脱,通常表现为自杀方式;另一种则为向外部的惩罚,即行为人将不满与愤恨指向外界,指向他人,对他人进行攻击,导致犯罪发生。[4]72对于众多弑童案的犯罪人而言,在其遭受挫折,无法满足欲望时,将痛苦的原因全部归结于社会外界,这种心理创伤本身就容易产生犯罪且理所当然地认为犯罪是有理的,从而以弑童的非常态方式报复社会。

同时,在个体需要中,通常会缺什么便想要什么,这种需要本能地刺激个体去不断追求,以填补其缺口、平稳其内心,而需要越是急迫,它就越积极地被反应,因此自然而然地牵动着个体的认知、情绪以及意志能力。在强烈欲望之下,错误的认知、偏激的情绪、失控的意志在非常态之下结合,犯罪随即产生,并且个体的欲望得以释放,所需得以满足。犯罪人通常违背社会道德、以自我为中心,其与法律相冲突的需要,违背了社会现实的可能性甚至是反社会性的,是其原始需要占据控制和支配行为的主导因素。这样的欲望往往是在遭受情感、工作等创伤后的一种精神需要。正常来说,每个人都应为自己内心的郁症寻求恰当解决方式,如同弗洛伊德在犯罪心理中强调的适当发泄方式,每个人的内心如同一个瓶子,当瓶内积累的郁结过多而不予以释放,到瓶子再也容纳不下一丝不快时就会冲破瓶颈一爆而发,这样的结果就到了无法收拾的最坏地步。弑童犯罪人亦是如此,在其偏执的个性下自认为受挫而没有发泄的出口,这样的需要令他自己产生嫉妒、报复的心理,并强烈要求自我解脱,进而通过本能泄愤的非常态犯罪达到欲望的宣泄。其欲望在报复支配下本能地作出反社会的选择,因而这样的结果让其有着极大的满足感,也就往往呈现出犯罪人事后未有一丝悔改、认错的决绝态度。所以,在个体欲望冲破正常的状态之后,个体本能地通过非常态的方式予以自我实现。

(五)弱势被害人的本能选择

弱肉强食、趋利避害是动物的本能,人作为高等动物自然也不例外,而且更加懂得它其中的道理,即使是实施犯罪也不例外,尤其在弑童案件中,弱势被害人作为犯罪发泄的对象远远比强势的群体更容易受侵害、更容易达到目的,这种本能的选择也会表现得更为明显。

1.儿童作为弱势被害人有着天然的弱点或者说是诱发因素

儿童作为弱势被害人由于年龄、心智以及认识能力比成年人要弱得多,自然极易成为犯罪被害对象。弱肉强食的选择是本能的显示,也是诸多犯罪人得以成功实施犯罪的必然,尤其在弑童案中更是如此,此种弱点容易刺激犯罪人的本能冲动。

2.儿童作为弱势被害人的反抗能力相对欠缺

正如前所述,儿童由于自身年龄、心智的不成熟以及体力等身体状况,无论是从生理还是心理都不能在突发性状况中及时作出回应,或多或少只是出于逃跑的自然本能,甚至只是一味地啼哭而不会作出任何反抗外界即将或已经到来的伤害,这样更加大了其被害的可能性。王大为教授曾在一次阐述中举例,在弑童案中,犯罪人都是在短时间内(有的不到一分钟)造成被害儿童的重大伤亡,但是在我们看来,一个非养鸡户要在短时间内捉住十几只鸡都是很困难的,更不用说杀了。面对被害儿童却能造成这么惨重的结果,其原因主要正是当下儿童的自我反击能力太弱,遇到事情本能地退缩。因而犯罪人通常认为这样的群体抵御犯罪侵害、自我防卫能力较弱,那么犯罪也就容易实施和得逞。[5]

同时,弑童的发生均在学校、幼儿园等门口,这样一个经常在固定时间出现学生聚集的地方同样成为易于被害的诱因,正如郝劲松律师所言:“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当学校门口的学生密度达到一定程度时,这个场所会给凶手一个心理诱因”。[6]因而,这样的诱导使得犯罪人的本能冲动愈发强烈,其本能的评价和判断仅仅凭借着感性的本我意识,那么把儿童弱势被害人作为侵害对象再当然不过。被害人本身透着犯罪的诱惑性和犯罪的安全性,这是任何一个人都能认识到的,尤其是意图犯罪的人更是明白其中利害关系,这样一种自我认识会驱使本能的决定。典型如郑民生弑童,他案发后自己所言“小孩子轻而易举就杀了,我还没什么危险性”,他的本能选择就使得8个孩子的生命以这种方式结束了,十分残忍。所以,在弑童案中的犯罪人实施犯罪前对被害人的选择是一种本能选择的结果,这也是弑童类杀人区别于激情杀人的一大特点。

(六)个体本能突破忍受限度

如前文所述,人的个性、性格等刺激着个人的心理活动,而当人意识到这样的冲动和需要后会在内心作出矛盾抗衡,忍耐力的坚定与否意味着本能底线是否被突破。越难以忍受的事物越能刺激本能冲动的出现。每个人都有自己能够容忍的最低限度,但也因着个体心理状况和适应程度的差异而有着不同的底线,这样的底线也可视为人性本能的底线,一旦击破底线,本能的源性自然而然地爆发出生物活动,此时社会所认同的人性将被湮灭。所以,本能忍受是有其自设范围和最低承受线的。犯罪打破内心限度,其发生除了外界的诱激之外,主动实施的也屡见不鲜,就如弑童的发生,犯罪人将个体因素以冲动的方式发泄,以此为爆发口,将内心难以容忍的力量予以释放,这是自我本能的需要,将不受控制。在一系列弑童案发生后,人们才开始反思,为什么弑童犯罪人都是“失败的中间阶层”,原因也正如人们所认同的那样,即他们还没能像比他们活的更低的人那样学会最大限度地去忍受所遭遇的痛苦。相比他们而言,还有更多面对失败和艰辛生活的人们,但是却只有他们用弑童的方式放纵,或许因为他们不曾像底层人那样对上层不抱希望,他们所能容忍的失败程度和困难处境远不如底层人们。就弑童犯罪人而言,失恋、失去工作、无房等问题并不是其犯罪的根本原因,试想比他更艰苦的人依然可以坦然面对生活,而他们却不能使自己处于此种状态,他们不能忍受这样的“尴尬”却又不能有效地为自己找到释怀的出口,那么,随着这种忍受被本能突破后,内心本我的冲动驱使着他走向另一个极端。同时,将自己的魔爪伸向孩子,足以显示出犯罪人内心的自我丧失,容忍底线的突破丧失了基本的价值判断,仅存的也只剩下本能的攻击和报复。所以,本能突破忍受限度后的爆发是犯罪的源动力,而弑童更是本能无区别意识性的反社会犯罪行为。

(七)个体人格异常下的本能推动

人格异常又被认为是病态人格,是一种人格发展的内在不均衡,是在没有认识过程偏差或没有智力障碍的背景下,却因道德、情感、动机和意志活动异常而导致的特殊人格表现。[4]247它通常会使个体不能朝着正常的状态发展,不能与社会相适应,从而反其道为之发展为犯罪行为的内在异化过程。人格异常下的人对待挫折的能力差,把任何不利、不良结果都推卸给别人而为自己开脱,他们会无限放大其内心的需要,强烈偏执的认识本能地支配着自己的意志作出以本我为中心的原发行为,这样的原发行为往往是失范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这类人的动机往往不易被人捉摸,不受常理的规制,通常单独行事,手段特别残忍,实施犯罪后无半点愧疚或羞愧之意,而且人格异常的个体对社会规范所禁止的愈发有兴趣,愈发能勾起本能的活动而予以积极追求。

对弑童犯罪人而言,心理防线所维持的正常人格在自我压力下难以协调而扭曲,从而导致异常的状态,内部的平衡转为外部的扩展和倾向。本我的原始本能不受约束地得以满足,推动着杀人暴力现象的出现。同时,如前所述的弱势被害人的本能选择,在人格异常之下,犯罪人的判断是与本能导向相对应的,因而基于本能的推动予以行动来满足其自我内心深处的快感。所以,人格促使着本能的发挥,正常的人格从自我出发控制本能的行使;而演变为异常的人格则成为自己的内心障碍,催动着本能邪恶的苏醒和躁动,以偏激的想法和行为理所当然地实现内心异化的需求。

(八)死的本能

死的本能,亦或称作破坏的本能,是弗洛伊德所阐释的与生的本能相对立而存在的作用物。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抗衡,本能自身所带有的需要,是需要得到满足而使内心达到平衡。而死的本能则是通过一种倒退、毁灭的方式满足自身需要,因此它所带有的破坏性和攻击性是本能作用的显示,这也是挫折论中欲望受阻后的一种本能驱使。上述各种因素诱导与刺激下的本能冲动,最终都回归到死的本能之中。正常状态下人选择生的本能欲望远远大于死的本能,尽管我们都知道人总是会死的,但仍然不会放弃任何一个生的机会,这是本能的选择。同样,在个体进入非正常状态后,死的本能则会被凸显、被激发。死的本能完全不需要刻意选择,它成为一种由心而发的本能需要。

对于弑童犯罪人而言,各种症结引发内心的失控,怎么都无法找寻到自我生存的意义,只有生命的消亡才能达到他的目的,此时死的本能主导着他的一切,所有的活动应着自我本能的指导,向着生物规律的发展而发展,而弑童的方式也正好满足他的需要,以完成其内心所期望的共同毁灭的效果。

三、结语

弑童的出现除了增加特殊故意杀人犯罪类型之外,更多的是社会大众的谴责。在痛心与惋惜之中是深刻的反思,弑童案的悲剧让我们意识到社会环境的不安、媒体的失衡渲染、弱势群体的未完善保护以及人性的野蛮残酷,也使得安全警戒与规制呼之欲出。

不过,再多的外部机制总是制定在酿成惨剧之后,这远远不足以抑制各类型的极端故意杀人现象。当下要做的是从人性出发,积极引导和培养正确、理性观念的社会人,在一系列诱导和激发内在本能犯罪的因素形成之前就及时予以制止。然而,如今的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人们之间的关系亲疏有别,无关自己的人、事往往很少会被注意,即使了解到也不会关心他人内心的变化。正因如此,受外界影响、刺激到原始本能冲动而导致犯罪的案件远比以前要突出得多,这不得不使人们进行高度自我警戒。既然无法控制他人的内在本能冲动,那么可以从周边人的反应来大致辨识其变化,这不仅是学会慢慢关注的过程,更是一种学会自我保护的过程。

[1]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6-247.

[2]校园血案40天5宗[EB/OL].新浪新闻中心,(2010-05-05).http://news.sina.com.cn/o/2010-05-05/150417465804s.shtml.

[3]南平血案:郑民生走上杀戮之路的最后37小时[N].新快报,2010-03-16.

[4]宋浩波,靳高风.犯罪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5]王牧.犯罪学论丛:第七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405.

[6]“南平惨案”应该追学校之责吗?[EB/OL].中国新闻网,(2010-04-16).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2010-04/16/content_1640109.htm.

(责任编辑:刘永红)

Analysis on the Criminal Instinct of Extreme Intentional Homicide——take killing children as view

XIANG Zhu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Beijing 100088,China)

As a traditional natural crime, intentional homicide is intensified as an unconventional crime form. Extreme intentional homicide, children as object in particular, is prominently intentional, extreme and hard to prevent. So the paper took killing children as view, analyzed the human instinct from individual biological attribution, psychosomatic control, character direction, desire realization, object choosing, endurance limit, personality driving and instinct of death so as to provide new thoughts for preventing and reducing the extreme homicide.

crime; intentional homicide; killing children; instinct

2015-11-07

向准(1989-),女,湖南吉首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2014级在读博士,研究方向:犯罪学。

D917.1

A

1671-685X(2016)01-0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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