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落实“两个规定”的价值思考
2016-04-11金成波
金成波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随后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两个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领导干部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划定了“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云南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落实“两个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加深认识。在中央的“两个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实施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颁布之后,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力求把握其适用范围、职责内容,熟知记录、报告、通报与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切实操作。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曲靖市人民检院关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插手案件暨检察机关人员过问案件零报告管理工作制度》、《曲靖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六个不准》等规定,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可能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具体落实进行监管监控。三是加强监督。曲靖市检察机关注重强化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通过现代化信息平台加强监督。通过上述措施,曲靖市检察系统较好地落实了“两个规定”,至今没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个案发生,有效保障了司法公正。
在落实“两个规定”的过程中,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许多做法有创新意义和推广价值,但也要注重在实践中厘清“谁来记录与怎么记录”、“正常履职与非法干预”、“何时追责与谁来追责”等问题,在流程、标准、制度方面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同时,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进一步推进司法机关的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活动也是一样。司法机关要逐步实现从结果公开到过程公开,从形式公开到实质公开,从有选择公开到全方位公开,从向当事人公开到向全社会公开等。通过全方位的公开,让整个司法活动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促使领导干部不敢干预。
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在现实中,司法不公的案件真正枉法裁判的并不多见,主要是自由裁量权出了问题。在实际情况中,领导干部对于司法的干预极少会粗暴、赤裸地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往往是在具体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上做文章,干预其做出偏向于己方的判断,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细化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进一步完善司法及相关机关的法定职权。目前对于司法权的权力边界还存在模糊地带。如政法委对于司法机关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机制是怎样的?又如审判委员会对于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如何进行?再如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如何“领导”?省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于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如何“管理”等。因此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必须明确各个机关的法定职权,包括各机关内部机构的职权,这样不仅利于确定干预与非干预的界限,也将促进司法人员按照职权进行司法活动。
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进行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虽然之前有司法机关在做,但是总体来讲,曲靖在这方面做出了新的尝试和探索,值得学习、推广、借鉴、深化。
责编/张虹 美编/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