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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体制若干元理论问题研究

2016-04-11张兴梅文海燕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管理体制体制体育

熊 文, 张兴梅, 文海燕, 季 浏

(1.华东师范大学 体育与健康学院,上海 200241;2.四川理工学院 体育系,四川 自贡 643000;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体育部,上海 201620)



我国体育体制若干元理论问题研究

熊文1,张兴梅2,文海燕3,季浏1

(1.华东师范大学 体育与健康学院,上海 200241;2.四川理工学院 体育系,四川 自贡 643000;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体育部,上海 201620)

从现有文献所揭示的概念内涵看,我国体育(管理)体制在属性-特征、主体和属概念等方面均带有较强的时代痕迹。提出:新时期体育(管理)体制相关限定中应淡化行政、权限和传统管理因素,引入多元主体,吸收当代治理理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关理念;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的混用不合逻辑,且与宏观“体制”概念不兼容,应予以分化;体育体制及其改革应在当前宏观“体制”类型框架中寻求自身的归属和定位,可将体育体制的主体部分纳入社会体制。

体育体制;体育管理体制;元理论;治理理论;社会体制

Author’s address1.School of Sports and Health,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1,China; 2.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Zigong 643000,Sichuan,China; 3.Department of Sport,Shanghai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Shanghai 201620,China

体育各领域改革很大程度上指向其体制改革,这与我国其他领域的改革具有共同点,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及的“文化改革”与“文化体制改革”并未严格区分。对体育而言,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1]中,体育改革的总目标也围绕体制改革而展开。

与此相应,体育体制相关的研究也大量呈现,然而关于体育体制元理论的议题还相对缺失。相比体育体制其他方面的研究,体育体制元理论问题更具基础性和本原性,很大意义上是相关研究及体育体制改革实践的逻辑起点。本研究涉及的体育体制元理论问题包括:① 关于我国体育(管理)体制内在规定的界定主要基于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及偏重行政、管理因素,与新的时代、社会背景及当前体育体制运行、发展及其(管理)体制改革取向不符;② 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的混用不合逻辑,且与宏观“体制”概念不兼容;③ 未将体育体制纳入宏观“体制”类型框架中审视其归属和定位(并探讨其与社会体制的关联);④ 有关体育体制的构成形式未引入新的元素,对体育体制类型及其关系的认识较为模糊,对体育体制的分类缺乏归纳和总结等。本文旨在对相关元理论问题进行批判性考察和较为系统的梳理,为我国体育体制改革引入新的观念和理论资源。

从期刊文献检索结果看,以“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为题名的文献出现的频次差别不大。在诸多语境中,“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所揭示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或二者存在混用的现象。故下文一方面从二者统一的基础上予以切入,相关部分所提出的“体育(管理)体制”是“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的一体化;另一方面则主要在二者分化的意义上对体育体制进行考察。

1 “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相关规定的解读

1.1体育(管理)体制属性-特征的规定关于体育(管理)体制概念中“属性-特征”的规定,几乎所有的概念都涉及“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管理权限”“权限划分”“权力分配方式”等方面[2-9](部分界说另附加“运行机制”),具有较大的行政色彩和片面性,而未纳入新的时代和改革因素。

对体育(管理)体制属性和特征的理解,应置于当前的治理理论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语境中,其中的理论议题包括以下方面:

(1) 在对管理与治理进行区分的意义上,体育(管理)体制现有相关属性-特征的表述可归于管理、管制的范畴。治理有2种取义,一种是泛指意义,一种是专指治理理论。管理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治理理论中,“管理”常被学者理解为“统治”“管控”“控制”等而与“治理”相对应。如有学者[10]认为: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公域之治总体上经历了从国家管理模式向公共管理模式、再到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有学者[11]提出: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经历了不同的“社会管理”模式,党的十八大以后则进入社会治理的阶段。在此背景下,我国传统体育(管理)体制,无论是概念的称谓,还是具体内容,都具有明显的“管理主义”特征。上述有关体育(管理)体制属性-特征的表述,就是其具体体现。

(2) 治理理论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体育(管理)体制特征的具体表现。治理理论主要强调平等参与和合作共治精神,服务型政府建设则旨在打破传统行政管理部门“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创建高效、以“服务”为执政理念的现代体育管理方式。二者又是统一的,体现了新时期下体育管理从统治、管制到治理、服务,从一元到多元,从集权到分权,从单位到社区,从行政到市场等取向。具体而言,在开展和运行方式上,体育管理从传统的以行政和权力调控为主转向以市场配置(资源)、协商机制、法律手段乃至博弈机制推动为主,从上下级、垂直式的管制,转向公众平等参与的自助和互助、合作和自主、自治和自律式的协调。体育管理从较为严密的层级关系过渡到以社会自治为特征的松散的,甚至游离性、个体性的体育相关活动;而包括体育活动“生活化”在内的体育开展显然也是“体育(管理)体制”所不能回避的。

对于体育体制的重要转向,从更为侧重体育社会关联而言,其组织、开展并不主要需要“权限”“权力”等予以维系。同时,随着体育社会、民间组织的出现和壮大,体育(管理)体制的运作方式不能再主要依托于传统行政体制下的“机构设置”,各部分之间也不应仅限于“领导隶属关系”及“管理权限”等问题,体育(管理)体制的开展更应基于社会和公民自治,并依靠经济关系及社会价值、规范而维系。

1.2体育(管理)体制主体的规定部分界定中把体育(管理)体制的主体及实行范围限定为“国家”[9,12-13]“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机构)”等[7,14],或提出“各级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主管”[12]“由国家不同的行政或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的”[15]。由于政府及“单位”对其他主体具有代表性,可把这些主体简化为政府和“单位”两大部分。这种对体育(管理)体制主体的限定主要建立在我国体育传统高度一元化的管理模式基础之上。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结构从单一化走向了多元化,体育(管理)体制的主体也相应发生变化,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1) 政府、单位等作为体育(管理)体制主体地位下降及其他主体独立性增强。其一,政府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从什么都管,过渡到逐渐从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分离,从诸多社会领域中退出。尤其随着治理理论的渗透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展开,多元主体参与式治理逐渐成为行动的共识。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体现为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其无疑是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外在推动力,必将淡化政府作为体育管理主体的地位。其二,与我国改革开放和向市场经济转型相应,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开始出现较大的分化甚至冲突,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体等不同主体利益一体化的格局开始被打破,政府等不应(也逐渐不再)把其他主体当作附属部分并作为其利益的代表。因而,体育领域新兴主体的出现不仅体现在形式上,也体现在利益分化、冲突及其博弈上,这无形中增强了各主体的独立性和实体性。

(2)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体育治理主体的壮大及多元治理主体的出现。随着传统社会单位格局瓦解和公社消失,基层社会面临再组织化的问题;在社会利益不断分化的格局下,各种利益群体也需要一定的组织表达其利益诉求。这也与社会体制改革和公民社会形成的潮流相吻合和呼应。在此背景下,社会和公民自治被提上体育改革的日程,人们参与体育的方式逐步从政府主导和“单位”形式走向社会和社区,各种体育社会组织已经或将进一步发育、成熟,成为与政府(以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为代表)、企业(以各种体育职业俱乐部等市场单元为代表)并列的“第三部门”。其作为政府之外的主体发挥着体育社会管理作用的重要力量,在协调利益和矛盾、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方面发挥独特的优势。从体育治理的主体看,推进和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即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彼此分化和互动、合作的过程。

从目前体育社会组织的存在形式看,其主要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为依托,以各种体育(运动)协会(俱乐部、社团)为单位(广义上还包括体育学术社团、体育观众社团等)。

总体而言,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正逐步并将进一步从以政府为主的管理,逐渐过渡到以社会为主的社会管理,超越传统体制的多元主体格局正在形成。因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体育(管理)体制的主体显然是不充分的;随着体育体制改革的“去行政化”,“由国家行政或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也不够准确。

现阶段我国体育社会和民间组织的发展还较为滞后,力量还较为弱小,一些协会和社团还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并非真正意义上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对现有体育(管理)体制的主体予以反思与重构,是对体育社会管理再造多元主体的理论预设和准备。此外,从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分化的意义看,对于主体的预设更多限于体育管理,而体育体制作为某种结构、体系性存在,则有淡化主客体的趋向。

1.3体育(管理)体制“属概念”的规定对于所谓的“属概念”:有的概念把体育管理体制作为“实现(国家)体育(发展)(总)目标的组织保证”[2,4,7-8],即其以“组织”形式存在;有的提出其为“……的运行机制的总称”[9];还有的提出体育管理体制是“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7]。

对“体育体制”的理解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有文献提出,其是“……的各种机构、各项制度和准则的总称”[6]以及“……的体育组织管理系统”[15]。

笔者认为,体育(管理)体制的属概念不仅是“组织”形式,还包括诸多方面,以“组织保证”显然范围太小,其作为属概念不合逻辑。即便从《辞海》等权威辞书对“体制”的定义中,其范围也远超于此。同理,“运行机制”作为属概念也显片面和局限。

一般来说,政治制度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相联系,如我国的政治制度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政府制度、国家与社会关系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法律、体制、规则和惯例”[16]。其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相对。体育(管理)体制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政治制度的某些要素或功能,却不能整体归入政治制度,它同时还具有其他宏观“体制”的成分,如下文所述,其可总体纳入社会体制范畴。从体育(管理)体制其他属概念限定看,其也存在不够全面或不够准确的问题。

以上提出的体育体制或体育管理体制,实际主要指向我国体育的宏观、总体性体制。其以我国计划经济为背景,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征和历史痕迹,强调行政和权力本位,以及传统的管理因素,即行政和“权限”(包括对管理主体的限定)等因素,这与当前社会背景及当代体育运行发展的现状、特征,尤其是与我国体育改革的趋势不相吻合。故淡化和厘清相关行政因素,有利于体育体制改革实践中形成新的观念。

2 “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的分化

以上揭示了现有文献中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的某些共性问题,除此之外,二者还存在其他混淆或混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

(1) 2个概念具有相似的表述[9,12-13]。尽管有个别文献指出“体育体制”包括了“体育管理体制”,但其中“体育体制”的内涵与其他文献中的“体育管理体制”基本相同[14]。还有文献直接指出,“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等概念的内涵是一致的,包括“体育管理体制”在内的多个概念可用“体育体制”进行统一[15]。

(2) 二者在同一论文中存在混用的情况。如:以“体育体制”出现在题名中,而其在文中多处以“体育管理体制”代用,或以“体育管理体制”出现在题名中,而其在文中多处以“体育体制”代替。

除了个别文献把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作为不同层次的概念,如认为体育体制的改革路径包括管理体制在内的多个方面[17],现有研究还未对二者进行专门的比较和区分。

笔者认为:一方面,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的通用具有某种“存在”和“共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从规范和学理的意义,二者不宜混同。这可从内在形式逻辑和外在参照2个维度予以分析。

2.1基于形式逻辑的意义就“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的逻辑推论而言,“体育体制”的包容度更大——“体育体制”应是“体育管理体制”的上位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体育管理体制”还可以与其他子项一起构成“体育体制”。

如体育管理体制更多体现与“管理”相关,蕴含着主客体之分,即便这种主客体关系在当前社会改革的背景下正在逐步演化,即社会组织、个人等作为新的主体出现,以及提倡各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参与式管理。体育体制则更多与当前“体制”语境相适应(如有学者指出社会体制主要是一种系统性的“结构模式”[18]),体育体制体现为容纳各种相关要素、关系的结构性、体系性存在。

在不同文献中,体育体制有不同的内容。其中既可能包括体育管理体制及其并列的“体制”,也可能是体育管理体制贯穿、渗透在其他体制之中。如列举出体育保障体制、体育组织体制、体育管理体制,这并不意味着体育保障体制中就没有体育管理体制。在不同视角下,体育体制的某些下位内容中不一定出现体育管理体制,但这不妨碍把体育体制和体育管理体制作为层次不同的2个概念。

从当前我国宏观改革所提出的“四大体制”或“五大体制”来看,体育作为社会建制和社会系统,其很大程度上可被纳入社会体制范畴。与此相关的提法或理论观点可为我们理解体育体制和体育管理体制的关系提供以下启示。

(1) 社会管理体制和基本公共服务体制(体系)共同构成了社会体制的主要内容[19]。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两大手段,是社会主义社会体制的主要特征[20]。

(2) 在十八大报告有关社会体制改革的表述中,社会管理体制是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等方面相提并论的。

对于体育体制和体育管理体制的关系,不宜再把二者等同,而应在上下位概念的意义上予以认识。因此,“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同指,这在概念表述的形式逻辑上并不规范。基本概念和术语是否规范和明确通常被视为衡量一个学科发展程度、学科建设水平乃至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尺度[21]。“术语规范化是学科发展的前提,也是学科成熟、学科现代化的标志”[22],“名词的规范性问题是学科建设的重要方面”[23]。“体育体制”和“体育管理体制”作为体育社会科学(主要体现为体育管理学、体育社会学等学科)的基本概念,其规范化取向无疑是学科发展的应有之义。

2.2与宏观“体制”概念的兼容参照当前我国宏观改革的背景(改革总体分为政治体制、社会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等四大或五大领域),体育相关概念应与其兼容与对接。近年来,这些“体制”改革在宏观政策和文件层面上一般不提“政治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等(如十七大、十八大报告、国家领导人讲话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与其相关的系统和领域,“体育体制”的提法更易于与宏观改革背景相吻合。

以十七大(2007年10月召开)为标志,我国改革进程由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进入到以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和文化体制“四位一体”的全面改革阶段。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2010年10月召开)提出:“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使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变化,为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2011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在国庆讲话中指出“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个方面的改革……”。十八大(2012年11月召开)及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11月召开)还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文明体制”,从而形成“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在这一系列涉及我国重大改革走向的提法中,几大系统和领域均以“体制”的字样出现。体育作为特定的行业和部门,是一个局部“社会系统”,某种程度上也是这其中多个“体制”的综合或投射(体育体制改革置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其相应的模式、结构和提法也应和这些宏观“体制”对接,故在这个层次和意义上提出“体育体制”(而不宜提“体育管理体制”)。在此逻辑下,“体育体制”的提出有利于把体育改革置于更高和更宏观的战略位置,将其融入当前我国体制改革的语境下。这其中,对当前体育体制改革意义最主要的借鉴为社会体制改革——其强调弱化政府、社会参与、各方平等合作等无疑为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直接“注脚”。

我国较为宏观的“体制”性存在,除了如上所述的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经济体制等,还有诸如教育体制、国企体制、军工体制等。这些“体制”的语境与当前的体育相关改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与此相应,把体育相关体制称之为体育体制,则与其他社会领域相兼容,也更容易为整个社会所接纳。并且,其也是与体育相关概念或子系统如举国体制、竞赛体制、训练体制、人才培养体制等相兼容。另外,在体育体制的宏观层面中去除“管理”的限定,这并不妨碍我们把泛指意义上的体育运行和开展的组织、调控、协调等方式、过程视为“管理”活动。

2.3对体制的再认识: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分化的理论着力点“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的混用,以及体育体制中过多地渗入“管理”因素,很大程度上是由“体制”的“经典”释义造成的。体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如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24]。在此界定中,“体制”基于传统“管理”的模式和过程,附带较深的传统社会印迹和时代因素。

对“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进行区分,其重要的理论着力点和操作路径即在于舍弃传统“体制”的含义而予以重新界定。可在打破“体制”界定的框架后,跳出“管理”的思维模式和定势而对“体育管理体制”与“体育体制”进行区分。如管理主体、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等主要属于“体育管理体制”的议题和范畴,对“体育体制”而言,这些均不复存在或不作为主要内容。

3 体育体制在宏观“体制”类型中的归属与定位

将体育体制置于新时期国家在宏观改革层面所提出并推行的“体制”背景之下,这是本文的主要视角之一。这既包括上述宏观“体制”语境下体育体制概念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宏观体制类型及其改革取向、内容下体育体制的归属与定位问题。在此的逻辑为:体育体制应与当前我国宏观“体制”类型保持一致并与之兼容,宏观“体制”类型对体育体制的发展取向、具体组成等具有决定和定位作用。对二者的关联予以把握的意义:一是可借鉴和吸取相关宏观体制的文件精神、较为成熟的理论资源和成果,以其作为体育体制建设的合理参照;二是在现有诸类宏观体制的文件和文献表述中并未明确提出和包含体育体制,故这种探讨也是对宏观体制理论内涵的补充、丰富和细化。

如前所述,我国宏观改革在政策和总体布局方面先后提出了“四大体制”和“五大体制”。这四大或五大体制的提出基本覆盖了我国当前各领域的实践和改革。就这些体制的实质内容而言,其并非仅为某种抽象的机制性存在,实则是对当前我国各实践领域的一种粗分,并包括具体的行业和部门。体育体制显然还无法单列而游离其外,故体育体制改革欲与宏观体制改革相吻合,也应在其中寻求自己的恰当位置。然而,四大或五大体制的相关表述中,仅有的“体育”因素只与“文化建设”有关:在十八大报告“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十年的基本总结”中的“文化建设”部分提出“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取得新成绩”。实际上,在此的“体育”主要是一种成果、成绩及产出性、产品性存在。体育虽然具备“文化”的某些特征,但体育体制主体运行体现于组织、社会系统和社会建制,是一种体系化存在。其主要方面与“文化体制”的其他内容并不相符,且现有文化体制的开展也缺乏体育的相关内容。再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的表述及其内容看,均难以涵盖体育体制的范围和内容。

其中,唯有社会体制与体育体制具有较大的契合性:社会体制改革以民生建设为基础,以实现社会公平和增进社会福利为目标。其关注公众诉求表达和利益维护、政府和社会边界等问题,致力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并以其为依托,是对政府职能的辅助和补充。从我国体育事业的主体而言,其具有公益性特征,无论是体育社会化、全民参与(健身)、“民生体育”的提出,还是政社分开、“小政府、大社会”、管办分开等改革方案的构想和推行,以及在当前强调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城乡和东西部体育资源均等化、开展体育社会建设等做法,均属于社会体制改革的范畴。其中学校体育因被纳入教育领域,更属于社会体制的应有内容。这与相关政策文件与研究文献所提出社会体制内容一致(如《十八大报告》《中国社会体制改革报告2013》《中国社会体制改革报告(2014)》将教育、医疗归于社会体制),并与其中的相关领域和行业具有某种共同的性质和运行方式。

另外,体育多个领域或类型的体制在某些方面还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的格局和改革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提出体育体制主体归属于社会体制,并不是要割裂其与其他宏观“体制”的联系。诚如有研究者[25]指出“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这包括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提供社会服务的必要条件,以及需要法治保障和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等。就整体纳入而言,体育体制显然更适合被置于社会体制的语境之下,体育体制改革要与社会体制改革相适应。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体制改革相关理念,如社会治理、服务型政府建设等,均可作为体育体制改革的背景和参照,相关内容也成为体育体制的必要构成部分。这包括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4 体育体制的构成及其类型

4.1体育体制的构成形式

(1) 传统意义上,对体育体制构成的把握除了体现为各子“体制”(类型),其还被分解为机构、职责、准则、制度、规范等方面。这二者一般处于不同的语境之下,前者及其问题如下文4.2所述,后者如下所述。

体育体制主要包括3个组成部分:① 各种行政组成机构,即各级体育行政、事业机构;② 各级机构的职责、权利、利益的划分,及处理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③ 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

体育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各类体育的各种机构、各项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包括3个部分:各级体育行政、事业机构;各级体育机构的职能划分;具体的体育管理制度。

当前,这方面的构成大多局限于行政、“管理”意义,而广度和包容度不够。

(2) 当今我国宏观社会体制改革的构成包括诸多子“体制”和体系、机制等内容,如:2012年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体制的系统阐述包括社会管理体系、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管理机制等方面。相似地提出构成社会体制的4个方面为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组织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社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社会利益调节机制、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社会体制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公民组织和参与制度、社区服务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内容。

如上所述,认为社会管理体制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共同构成了社会体制的主要内容。

(3)英语国家对体制的理解多偏向于“System”,该词也与中文的“体系”同义,与我国传统体育体制相比具有较强行政化色彩。西方国家的体育体制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松散性,用“体系”一词可以更好地体现其特征。故为了实现对传统认识、宏观社会体制和国内外不同体育体制的包容,体育体制的构成形式应扩展为3个方面:一是各下属子“体制”(类型);二是“体制”的再分解(具有属概念的意蕴);三是以上这2个方面的综合。属概念的意义,体育体制解读中引入“体系”,即指向制度、机制、规范、运行(方式)等的总称或体系,不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也有利于国内外体育体制的对接。根据当前宏观社会体制改革背景及子“体制”和属概念综合的意义,可认为体育体制的构成包括体制、机制、体系等内容。

4.2体育体制的类型

4.2.1体育体制分类呈现的问题现有文献中体育(管理)体制类型的呈现方式主要体现为分类和列举,这二者均具有不合逻辑之处。

(1) 体育(管理)体制分类或列举缺乏全面性或包容性不够。如:第一,将当今世界体育(管理)体制分为政府主导型、社会主导型和结合型(混合型)。这种划分的范围并非整个体育体制,更主要指的是竞技体育体制。因为对于学校体育,区分政府和社会主导并无意义(要区分也更多体现于公办和私立之间);对于社会体育,这种指向性也不强。如果说传统体制下,我国对社会体育管理还是政府主导型,当前社会化背景下并不要求政府管理行为过多介入(实际上政府的管理也是松散的)。对于体育产业,其特征本身就注定了在各个国家都是基于市场化运作,而市场通常被认为与政府和社会一起构成三元结构。

第二,将我国体育体制分为精英体育体制和大众体育体制,以及在体育“三分”或“四分”语境下把我国体育体制分为竞技体育体制、社会体育(或群众体育)体制、学校体育体制三类,再加入体育产业体制则共为四类,这些均出现在不同的文献中。在笔者所参加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研究构架中,我国体育体制即被分为四大类。这2种划分均无法完全包容体育的所有形式。如无法纳入军事体育(相关文献把军事体育纳入大众体育并不合理,即便《体育法》也把它列于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等之外),以及无法纳入其他特殊行业的体育形式(如航天训练中的体能和专门身体性技术训练就满足运动训练的基本特征,其作为体育形式也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并且,如下文分析,在这2种分类中,同类的各体制之间也存在重合。因此,对于体育体制的“三分”或“四分”,即便在某些情形下认可其存在的意义,但也需要明确其是三或四“大类”,而非对体育体制的完全划分。

第三,某些体育体制的罗列中忽略了社会体育体制、学校体育体制和训练体制等内容。这主要是由于同一罗列中分类标准不同,且不同分类标准下又为不完全列举。如同一罗列中出现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与体育行政管理体制,而缺失与竞技体育体制并列的其他“体制”。

(2) 各“体制”之间并非同类型的并列。如:第一,体育体制“三分”或“四分”问题的根源为对体育的分类依据不一,从而造成各相应体制之间的重合和冲突。源于《体育法》及传统做法,对体育的“三分”本来就有分类紊乱之嫌,体育产业及其体制的提出似乎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混乱。如体育产业一直是当仁不让地把竞技体育的竞赛表演(包括联赛制)、社会体育的健身俱乐部运行等纳入到自己的“领地”;而在探讨竞技体育的时候,人们也划出一块谈职业化和职业体育(也属于体育产业)。如《竞技体育“十二五”规划》在主要任务中就包括“探索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发展道路”,论及社会体育时,其市场化运作(又作为体育产业的内容)也自然是非谈不可的。

第二,把体育体制划分为精英体育体制和大众体育(群众体育),并将学生体育体制纳入大众体育体制。从我国体育发展取向看,学生体育体制在体教结合方面也完全有可能与精英体育体制融为一体。把学生体育体制排除在高水平竞技轨道之外,显然不符合我国体育改革所提出“体教结合”的发展方向。

第三,其他方面问题。在一般性罗列中,把不同类的“体制”予以并列,其中既有实践部门和领域(训练、竞赛、社会体育、人才培养等)的“体制”,又有基于管理要素、方式(组织、激励、行政管理或管理、公共服务等)的“体制”。即便是那些按实践部门和领域建立的各“体制”之间也存在重合,如竞赛体制与体育经营体制并列,体育经济管理体制与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并列,管理体制与竞赛体制并列。有的列举中既有按对象建立的体制(群众体育管理体制),也有按领域建立的体制(训练竞赛体制、科技教育体制)等。还有的各“体制”处于不同的层次,如体育行政管理体制与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体育经济管理体制等并列,或体育行政管理体制与训练竞赛体制、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等并列。在此,体育行政管理体制主要体现为放权、分权、限权、监权等方面,围绕机构、职能(权力配置、上下级权力关系等)、人员编制等展开,其可纳入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等的范畴。以上这些问题造成在同一罗列中,不同体制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4.2.2体育体制分类的若干维度对体育体制进行分类,既应遵循分类的一般原则,也应根据体育体制的内在逻辑。前者主要指同一划分应按照同一标准、各子项相异等,但实践中很难完全加以贯彻,故应“既遵循又不囿于分类原则”。现阶段,体育体制的分类可从管理实践部门、当前宏观体制和三元社会结构的背景等方面予以把握。

(1) 按体育管理实践的部门或领域划分。其中,根据体育管理和实践的需要,在对体育“三分”(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调适的基础上对体育体制进行分类具有其他分类无法取代的价值和地位。如前文指出,体育传统“三分”逻辑下的体育三大体制具有逻辑的不合理性,为了使这三大类的分类逻辑更为合理和清晰,可对其中的称谓和内容进行修正和调整。如由于竞技体育是按照“目的和功能”分类而与其他两大类的划分标准并不相同,可把竞技体育改为“专业-职业体育”(包括政府向社会购买竞技产品或成绩等形式),这样三大类型均可认为是依据领域的不同而划分的(也可认为是按不同的参与主体而划分的,这三类主体分别是社会大众、在校学生、专业或职业人员)。如此,“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均可包括作为运动形式的“竞技体育”。此外,还可对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的名称和内容进行相应的调适。

在此意义上,按体育的管理和实践领域并与传统体育“三分”的兼容,可把体育体制划分为专业-职业体育体制、社会-大众体育体制和学校-学生体育体制三大类。

由于体育传统的“三分”所具有的现实价值且得到学界的共识,故在以其他视角对体育体制进行分类或罗列时,也应考虑其对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现存”领域的兼容性。这些不同的体育领域,相关的管理主体和运行方式并不相同,处于不同的体制系统之下(如政府主导或社会主导)。在这种情况下,针对特定体育领域或体育类型提出系列下位“体制”(分别在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之下提出各自的子“体制”)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和同质性,更加符合管理实践的需要。

(2) 按照宏观“体制”的逻辑划分。这既可按照一般意义上“体制”的外延予以展开,也可如前述把体育体制置于社会体制的范畴下进行定位。体育体制也可分解为管理体制、组织体制、服务体制(体系)、保障体制等方面内容。

(3) 根据三元社会结构划分。随着我国由国家社会一体化结构向国家-政府、(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三元社会结构转型,政府、社会、市场的三元社会结构范式逐渐凸显出来,从而改变了政府治理(以及相应的政府模式或社会治理模式)的传统边界。体育作为当前我国社会(广义)的子系统,同样存在这样的三元结构。与之相应,体育体制可分为体育行政-专业体制、体育社会体制、体育市场-产业体制等。它们分别指向体育的行政(政府管理部门和形式)、社会和市场三大体系。其中,体育行政-专业体制主要与体育行政管理有关,发生于传统体制并得以延续的“专业体育”为其重要特色。体育社会体制主要呈现大众性、公共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民生性等特征(结合我国社会体制特点,还具有“事业性”属性)。其下包括群众体育相关的社会民间性的组织体系及学校体育等内容。体育市场-产业体制则遵循经济机制和讲求经济效益,以市场化为特征,包括体育健身、娱乐、体育用品等的市场和消费领域,职业体育主要隶属于此。同时,这三者之间也是相互关联和融合的。

5 启示

上文对体育体制的研究主要基于问题意识及3个考察视角:① 与体育管理体制的对照和区分;② 置于宏观体制尤其是社会体制的背景之下;③ 从形式逻辑方面对内在学理予以梳理和厘清。以上讨论的启示如下。

(1) 我国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处于混用的混沌状态,充斥较强的行政和“管理”因素。新时期,对于体育(管理)体制的认识应与时俱进,引入新的时代和改革元素,对其概念及理论认识予以修正,从而对我国体育体制改革实践发挥更好的引领作用。

(2) 提出并重新界定“体育体制”,以及在一定范围内使其区别和取代于“体育管理体制”具有现实意义。这不仅有利于概念的规范以及超越传统“管理主义”所造成的歧义,还在于指出体育体制比体育管理体制具有更大的包容度,从而在“管理”之外为中国体育体制改革构建更为广泛的理论框架和发展空间(如融入更为广泛的社会改革)。

(3) 在当今宏观体制背景下对体育体制予以定位,可使其与当前我国宏观体制的改革方向相一致,并从中获取理论资源,确定其具体内容。同时,也是对我国宏观体制理论的补充和丰富。从理论和实践的吻合度看,体育体制可被总体纳入社会体制,其中,当前社会体制改革所提出的社会治理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可作为体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参照。

(4) 有关体育体制构成形式的探讨可借鉴我国社会体制的构成、国外体育体制的运行模式,其构成体现为属概念、子“体制”及二者的综合。在现实和综合意义上,其可被纳入体制、机制、体系等内容。当前文献有关体育体制类型呈现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分类的非全面性及列举的非同类性;对体育体制分类既可按照体育的管理实践领域,也可基于宏观体制和三元社会结构的背景等,且应对体育传统的三大领域具有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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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Some Meta-problems about Chinese Sports System∥

XIONG Wen1,ZHANG Xingmei2,WEN Haiyan3,JI Liu1

The present literature shows that the sports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 has its historical trace concerning the definition connotations such as attribute-feature,subject-class,and etc.The study proposes that traditional elements such as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management should be weakened; plural subjects should be introduced to absorb the concept of contemporary theory and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On one hand,sports system and sports management system should be divided as they are mixed up and incompatible with the macro definition of “system” thus leading to the appropriate logic.Sports system and its reform should find its attribution in the framework of macro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the main body of sport system can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social system.

sports system;sports management system;meta-theory;governance theory;social system

2015-11-02;

2016-02-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10ZD&052);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4BTY002)

熊文(1972-),男,湖南道县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Tel.:13764541360,E-mail:xiong2001wen@sina.com

简介:季浏(1961-),男,江苏泰兴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Tel.:(021)54345131,E-mail:lji@tyxx.ecnu.edu.cn

•体育人文社会学•

G80-05

A

1000-5498(2016)03-0015-08

10.16099/j.sus.2016.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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