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理论概念体系梳理
2016-04-11段柄仁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100021
段柄仁(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100021)
方志理论概念体系梳理
段柄仁
(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100021)
摘要研究并构建地方志理论的概念体系,是地方志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志理论概念体系的构建,首先应探索确定一些遵循原则。我国方志界对地方志理论体系构建的共识已初见端倪,大体框架主要由基础理论、编纂理论、应用理论、管理理论和方志史等5个部分组成,与此相应理论的概念体系也有了提示和导向,这就是围绕地方志这个核心概念而展开的延伸概念、派生概念、延伸和派生概念的属概念即再生概念等构成了一个上下衔接,左右关联,层次性和整体性都比较强的体系。
关键词概念体系核心概念延伸概念派生概念再生概念
概念是事物的性质和全貌经抽象概括所作出的精准的表述,它是理论的节点,理论的精华,理论的核心内容。科学的理论研究,总是从实际出发,探索事物产生、发展和终结的原因与过程,获得规律性认识,形成许多概念,然后把有关的概念加以综合连接,引申构建,形成了学科的理论体系。与此相应,学科的理论体系一旦形成,学科理论的概念体系也就同步产生,而其中的核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具有了特定时空的稳定性和社会传播的广泛性,研究并构建地方志理论的概念体系,也是地方志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志理论概念体系的构建,首先应探索确定一些遵循原则。比如这个体系所涉及的只是地方志理论的概念,因此其框架设计应以地方志理论体系为依据,为规范。又如每一个概念的存在,既有相对的独立性,更是整体中的一分子,概念之间有清晰的边沿和区割,也有相互的联系和映照,某个概念也只有放在特定体系中,才能充分展示其性质、特征和面貌。因此,这个体系的框架设计,必须体现概念之间的关联性和关联的规律性、科学性。第二,概念是有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各个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内容,要使其体系化,必须分门别类,使每一个概念恰如其分地归位。概念与概念轻重不同,有的是平行关系,有的是种属关系,作为体系,必须分清层次,做到前后有分,上下有序,多元一体。第四,概念只是在一定时空中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但并非一成不变。因此不同历史时期对同一概念的表述常有差异,同一时代的不同学派或不同学者对同一概念,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表述。地方志理论概念体系的构建中对特定概念的解析,应以当代学者的共识为主,必要时可辅之以不同见解。
目前,我国方志界对地方志理论研究已显现百花齐放蓬勃展开的态势,对理论体系构建的共识已初见端倪,大体框架主要由基础理论、编纂理论、应用理论、管理理论和方志史等五个部分组成。与此相应理论的概念体系也有了提示和导向,这就是围绕地方志(或方志)这个核心概念而展开的延伸概念、派生概念、延伸和派生概念的属概念即再生概念等构成了一个上下衔接,左右关联,层次性和整体性都比较强的体系。
一、核心概念
即“地方志”(或“方志”)。其他概念都是以它为中心,围绕它而展开,脱离这个核心,也就离开了这个体系。“地方志”概念是方志发展到一定阶段而诞生,最早见于《周官》“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指的是对方国情况的记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伴随着历史发展有增有减,别名、异称不断出现,但它的主体内容、基本指向,一直在延续,成为地方志文献的专用名词。到民国时期,出现了“地方志”一词,“方”,原指古代方国,也是地方的意思,方国相对于宗主国。从秦朝开始逐渐形成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后,方国逐渐消失。中央政权相对应的是地方,记载地方情况的文献成为中央资政之所必需,“方志”演变为“地方志”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在当代人眼中,“方志”和“地方志”是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述。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使用的就是“地方志”而不是“方志”,把这个概念定义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实际上,无论“方志”还是“地方志”,概念在其出现之时,内涵和外延,都不很稳定。“方志”名词出现时,志书尚处于萌芽状态,史志尚未分家,志书的体例也未定型;“地方志”名词出现时,已有不属于地方的全国一统志和许多专志。目前“地方志”的概念中不仅包括了所有的志书,而且把国外引进的《年鉴》中《地方综合年鉴》也纳入其中。
二、核心概念的延伸概念
也就是地方志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不同表述。这是方志史研究的重要内容。目前方志界对方志产生与发展有一种粗疏简略的倾向性概述:源于部落文明,长于秦汉隋唐,成于两宋,发展于元明清和近现代。也就是“地方志”直至宋代才大体定型,在这之前是属于从萌芽到成型的成长期,在这之后进一步发展完善,使之成为根深叶茂、繁花似锦、果实累累、独立撑天、成片成林的中华文化永续传承的基础性载体。在“两宋”前早期形态的志书,“地方志”概念的表述伴随其应用目的和内涵的变化而变化,按历史发展的顺序排列,在“方志”之后,主要是秦汉时期的“上计”,是中央集权“大一统”推动了中央对地方报送社情民意的要求而产生,“计书上於太史,郡国地志固亦在焉”;“地记”,两汉时,地方向中央报送的地情,由地理和人物风情分别发展融合而摧生;“图经”,隋唐时期把文字和地图结合起来,由“地记”演变而生。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还曾使用过《图志》《记》《志》《录》《传》等不同名称。两宋《图经》《图志》的内容,由以记述地理为主向以记述人文历史为主过渡,体例也以内容的分门别类记述结构相对固定下来,“物以类分,类为一志”。体裁则《记》《志》《传》《图》《表》《录》皆备。名称也由《图经》到《图志》,逐步过渡为《志》。之后,还出现《记》《传》《录》《乘》《考》《书》《集》《簿》《典》《略》《谱》《编》等别名异体延伸概念,直至民国时期出现“地方志”,这些别名异体统统归之于“地方志”,而后编纂的志书,也都使用这个名称。
三、核心概念的派生概念
也就是由地方志派生的第二层次的概念,可分为五部分。
1.地方志的类型概念。是从不同角度为地方志归类的概念。方志界对志书的分类五花八门,对分类标准各呈其是,对各类概念的界定也各有说法。总起来看,主流的认知是以行政区划分类为主,辅之以按记述对象分类,按编纂时代分类,按编纂方式分类,按撰写形式或体例分类等。按行政区划,即地域分类,形成的主要概念,古代有“一统志”“总志”“通志”“府志”“道志”“州志”“郡志”“县志”“都会志”“卫志”“关志”“镇志”“乡志”“里志”“村志”“土司志”“盟志”“族志”等等。社会主义时期的新方志,多按新的区划命名,有规划内三级志书,即“省志”“市志”“县志”“区志”,规划外“街志”“镇志”“乡志”“村志”等;按记述对象可分类为“综合志书”和“专志”。“综合志书”,一般包括某地域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自然环境,是对某地域的纵观历史,横看现实的记述。“专志”,是专写一岗位、一行业、一专业,一个方面和一个专题的记述,等等;按志书性质分类,主要有“创修志书”“续修志书”“重修志书”“补修志书”等;从编纂时间分类,可分为“古志”“新编志书”,等等。
2.地方志编纂概念。主要是指在编纂原则、编纂体例、体式、体裁、编纂方法等方面形成的概念。在编纂原则上,形成最基本的概念,主要是“存真求实”“横分纵述”“述而不论”“生不立传”“越界不书”“超时不记”“详今略古”“执简驭繁”,以及“全面”“客观”“系统”等。志书质量的总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载准确、资料详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刷规范”。在编纂体例上有“志名”“志体”“凡例”“体裁”“篇目”“布局”等。在体式上,从表述方式的角度,主要有“纂辑体”“著述体”“纂辑著述结合体”,从篇目结构的角度,有“类目体”“纪传体”“编年体”“记事本末体”“分期体”“三书体”“三定体”“四纲体”“章节体”“章节与条目结合体”等。在体裁上主要有“述”“记”“志”“传”“图”“照”“表”“录”“索引”“专记”“编纂始末”等。在编纂方法上,工作顺序的节点概念主要是“编纂方案”“篇目设计”“资料搜集、考证、整理、使用”“资料汇编”,“资料长编”“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行文严谨、朴实、简洁、通畅”。志稿审定,“三级审定制:初审、复审、终审”等。
3.地方志功能、应用和传播概念。功能方面,主要是“资治”“存史”“教化”,是“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基础性载体”。应用方面,主要有“修用并举”“网络志鉴”“科研资料引证”“事业开发借鉴”“编纂地情教材”,向地方百科全书和辞书、词典、文艺作品等转化,“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传播方面,主要有“方志文本传承”“方志知识交流”。传播方式有:“直接传播”,即授书、赠书、借书;“市场传播”,即市场出售、转让、交换;“间接传播”,有“转换性传播”,即把志书知识转换为论文、其它体例的书刊和播报、宣传品等;也有“导引性传播”,即用工具书引导所需的地方志知识;“信息化传播”,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比如“网络阅读”等。
4.地方志管理概念。一是方针原则。在地方志发展未成熟的“两宋”前,是由中央规定地方定期报送地情资料,“两宋”之后,地方志不仅供中央政权使用,而且功能迅速扩大,出现了“有补于世”的概念。新编地方志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地方志编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体制,出现了“一纳入,五到位”的概念,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之后“五到位”增加了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成为“八到位”。二是机构设置。从隋朝开始陆续有管理方志的机构出现,北宋设置了“九域图志局”,主管州郡编修图志,元、明、清,多有类似机构设立,民国时期,还设置过“通志局”“通志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成立过主管全国地方志编修的“地方志小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主管各地地方志编修的省、市、县三级“地方志编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地方志办公室”等。三是制度规范。对方志编纂多有一些制度性规定,比如明朝制定统一的修志凡例,明清除官定体制外,还实行申详呈报、公告、乡绅申请等一系列修志制度。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颁布《修志事例概要》《地方志书纂修办法》《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等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先后颁布了《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之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先后颁布了《关于第二轮地方志编纂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地方志编纂规划备案制度的规定》《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四是队伍建设。主要有队伍组成,“老、中、青”相结合,“志书专家指导,各方专业人士参与”,“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人员作用”,以及“岗位培训”“定期培训”“针对性培训”等。“20字修志精神”:“淡泊名利、甘于奉献、恪尽职守、锲而不舍、开拓进取。”
5.研究地方志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方志学”。“方志学”概念如何界定、是否是独立学科,至今在学术界仍有较大争议。但其研究内容的主体部分,在方志界有大体共识,即6个方面:方志的产生和发展、性质和分类、特征和功能、编纂体例和要求、利用和管理、方志学史。其中研究地方志产生发展历史的称为“方志史”,研究方志学术发展历史的,叫“方志学史”。在方志史中,有一些著作对地方志萌芽时期发展起过关键性影响,比如《禹贡》《周礼》《山海经》《越绝书》《吴越春秋》《华阳国志》等,有的对其成熟起过催生作用,如宋代的《景定建康志》《长安志》《新安志》,以及元代的《一统志》等。在方志学史中,有一些学者作出了突出贡献,比如章学诚、梁启超等。他们虽然是“书”和“人”,但这些书名和人名,已成为方志学中的闪亮概念。
四、派生概念的属概念,即再生概念。在地方志概念的派生概念中,多有再生概念,有些还有第四、第五层次的概念
关于地方志类型概念的再生概念。比如按行政区划分类的“总志”“通志”“省志”“市志”“县志”等,还常以记述对象再分类,编纂成或多或少的分志,比如不少省、市志中,涵盖了部门志和专业志。新编北京规划第一轮志书《北京志》,共有154部分志;按记述对象分的综合志,又可把大部分地域志,作为它的下一层次志书,而专志,则可细分为“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专题志”等类型;按编纂时间,还可把“古志”分成各个朝代的志书,或各个类型的志,新编志书分为各地区的志书等;按志书性质分,不论创修志书,还是续修、重修、补修志书,都可以行政区划、记述对象、编纂时间上再进行细分,比如创修志书,亦可分“古志”“新志”、新编“规划第一轮志书”、“规划第二轮志书”等。
关于地方志编纂概念的再生概念。比如在编纂体例上,在“横分门类,纵述史实”时,要“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有简明准确、题文相符、各层级不重复的“标题”;“类目”的升格、降格,使用得当;“述”有“概述”(或“总述”)、无题述(或篇下述、章下述);“记”有“大事记”“专记”“编后记”;“图”有卷首插图(包括本行政区位置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交通图等)、随文图(包括与文字相映照的各类图、照);“表”有文字展示的“事发表”和数字展示的“统计表”,应包括“表序”“表题”“表体”和必要的“表注”;“录”,即附录,有“全录”“选录”“节录”等;“索引”,用于说明本索引的“编纂原则”“编纂方法”“排列顺序”“检索方法”;“标目”,指列入索引被检索对象的名称;“引码”,有“盒页码”“卷码”“栏目代码”,即标目在志书中出现处;“专记”,有“专题调查”“专题报告”;“特载”,有“书首特载”“书尾特载”等;又如在“修志资料”上,有“文字资料”“实物资料”“口碑资料”,“文字资料”包括“档案资料”“图书资料”“报刊资料”“统计资料”等。
关于地方志功能和管理概念的再生概念。比如由“六字功能”再生“信息传播”“展示地情”“文化交流”等功能;方志管理方面出现了中央、省、地、县各个层级的管理学。机构设置中,由编委会及其办公室,又分化出“年鉴社”“方志馆”“地情展览室”等单位。制度规范和队伍建设中也逐步细化等。
关于“方志学”“方志史”“方志学史”概念的再生概念。常见“方志编纂学”“方志统计学”“方志目录学”“方志管理学”“方志收藏学”“方志语言学”“方志批评学”“比较方志学”“方志应用学”“方志传播学”等和方志的各种断代史和专题研究著作、方志人物研究、志书研究等。
(责编:张佳琪)
作者简介:段柄仁(1938—),男,山西祁县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曾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任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成员、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志》主编。研究方向为新方志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