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助力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优惠
2016-04-11樊其国
文/樊其国
持续助力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优惠
文/樊其国
为持续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羊末猴首之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免征房产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在公共租赁房方面就一直执行上述政策,而此次财税〔2015〕139号的出台也并非新政,只是对此前政策的延续。经笔者归纳梳理,有九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助力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其中涉及免征税种七个,允许税前扣除项目两项。
税收优惠一: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二:免征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税收优惠三:免征契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四: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收优惠五:免征房产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六:免征营业税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七: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八: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
单位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优惠九: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作者单位: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