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的治理意涵辨析
2016-04-11申剑敏陈周旺
申剑敏 陈周旺
(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2.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现代国家的治理意涵辨析
申剑敏1陈周旺2
(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2.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给国家下定义无疑是政治学最困难的任务之一,这种复杂性背后是对国家作用的理解差异。经典的国家理论将国家定义为暴力机器,现代国家只是这种暴力的进一步组织化。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现代国家本身也面临朝治理的转型,使国家日益成为治理的主体,在国家作用的理解上,相应地也应赋予国家更多的治理意涵。
现代国家;国家理论;治理
政治学的重要术语中,除了“政治”,恐怕要数“国家”的定义最为众说纷纭。“国家”定义的变化和差异,并非单纯的学理争辩,而是基于对国家功能定位的不同理解。当我们不再将“国家”理解为纯粹的强制机构,而是赋予其更多的治理责任,就势必翻新我们对于国家意涵的认识。
一、“国家”的起源与现代性
关于国家的定义,最常见的混淆就是将“国家”等同于“政府”。其实这个定义不难从理论上加以澄清。显然,政府是可以合法、和平地更替的,国家更替就意味着“亡国灭种”,意味着一个政治体的毁灭;公民可以合法地批评和反对政府,但是不可以合法地反对国家;不是所有政府部门都可以恰当地被称为“国家”,比如立法机构,就常常被认为是“民意机构”,作为国家权力的制约,不被视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
那么,到底什么是“国家”呢?“国家”(state)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地位”,最早是用于指统治者的地位,以区别于被统治者。马基雅维利用“国家”来形容世俗的政权。按照汉娜·阿伦特的解读,马基雅维利是企图用这个词儿来表达一种稳定的政治形态,区别于佛罗伦萨城市国家的混乱无序。①马基雅维利对“创建”和“维持”的划分,引发后来政治学者无限的遐想。
马基雅维利的贡献,在于提出了“国家理由”这个说法,来取代建立在宗教律令基础上的道德判断。他断定,那些诸侯为其国家而作恶,实质是将国家利益驾于个人美德完善之上,故在政治抉择上更值得称许。②在此,国家作为一种世俗权力,为个体行为提供了正当性。
现代国家的形象是被霍布斯构建出来的,这个形象就是“利维坦”。霍布斯名著《利维坦》初版的封面,主权者一手提着权杖,一手提剑。这就是霍布斯心目中的国家形象。它既是“一”,世俗世界的神,统一力量的象征,又是宰制之剑,用暴力来维系和平。根据卡尔·施米特的诠释,利维坦的海兽形象中蕴含了一种“机器”隐喻,这个隐喻后来就直接成为现代国家的形象。③
黑格尔秉承了霍布斯的第一层国家含义,“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就是国家”,“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国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④国家超越分裂的市民社会,是后者的扬弃,国家代表统一的共同体。马克思在批评黑格尔“迎合逻辑”以示与黑格尔分道扬镳之后,发展了霍布斯的第二层含义,那就是作为暴力机关的国家定义。黑格尔的“哲学国家”被马克思的“社会学国家”所替代。马克思不仅仅是“颠倒”了黑格尔的定义,因为,在马克思的定义中,国家本身就是市民社会分裂力量的一种体现和强化机制。这样,马克思对现代国家的理论就具有了批判性。
历史社会学的国家理论采取的正是马克思的国家定义,不过他们直接的来源是马克斯·韦伯。相比马克思过于注重国家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阶级性质,韦伯更多强调了国家权力的自主性质。韦伯声称:“一个政治机构性的组织,如果并且只要它的行政班子卓有成效地运用其对物理暴力的正当垄断以保障秩序的实施,它就应当称为‘国家’。”⑤在当今的国家理论中,对强制力或者说暴力的合法运用的垄断,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特征。
但若论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起源,则比现代国家之崛起要早得多。通常认为,国家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是在这一个历史阶段获得了它独立存在的理由。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的人类学考察指出,国家起源于氏族组织的解体,换言之,国家诞生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伴随私有产权而产生的公共权力组织。⑥谢维扬在恩格斯学说的基础上概括了早期国家起源的氏族模式和酋邦模式。⑦无论如何,这一时期在世界范围内至少出现了雅典、斯巴达、罗马、日耳曼、美索不达米亚、印度、玛雅和中国等不同的古典国家形态,这些古典国家都产生于农耕社会,但是由于是封闭的、内敛的发展,所以在组织形态上呈现多样性。
现代国家的形成,农耕时代的古典国家形态过渡为现代主权国家,可以说是国家发展史上的第一次重大转型。不过,这一转型过程不是同步的,西欧国家率先进行了国家建设,成功过渡到现代国家;而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建设进程尚举步维艰。与农耕社会形成多样化国家形态不同,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一次在竞争中相互摹仿的过程,这一效仿活动先是在西欧,继而在世界范围内发生。这就使“现代国家”比所谓“古典国家”或者“帝国”更能称得上是一个贴切的术语。现代国家究竟有何与众不同之处呢?波齐指出,国家的“现代性”首先体现在国家是人造的,而非自然形成的,因而国家比以往任何一种政治组织都为复杂机巧。⑧对现代国家的描述,最全面的当属查尔斯·蒂利。蒂利认为,现代国家具备四个特征:(1)控制了疆域分明、连成一片的地区;(2)中央集权程度较高;(3)从其它组织中分化出来;(4)它企图获得对集中化的物质强制手段的垄断,藉此强行贯彻自己的意志。⑨从第一点来看,国家有别于中世纪的教会、商会这样的跨地区组织,虽然后者也拥有自己的征税权、司法裁判权和独立的意识形态;从第二点看,国家有别于权力分化的封建体系;从第三点看,国家的职能从其它职能中分化出来,国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体系;从第四点看,国家是唯一垄断了暴力合法使用的机构,民间力量不再可以合法地使用暴力。
大部分学者都承认,现代国家兴起于中世纪晚期,也就是公元11-12世纪前后。斯特耶不仅认为现代国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认为它在中世纪就已经呈现雏形。斯特耶指出,一个范型必须要在一种稳定而持久的秩序下才能凸显出来,中世纪晚期而不是近代早期才能满足这样一个研究上的要求,因为后者充斥者混乱和战争。⑩换言之,现代国家形态其实源于中世纪的各种政治机制。佩里·安德森也否认公认的现代国家的早期形态--绝对主义国家是一种“现代”形态,毋宁说它是一种前现代的、甚至是反现代的政权形式。⑪查尔斯·蒂利对斯特耶持有强烈的批评,认为后者的观点很容易模糊现代国家与前现代政治单位之间的区别。蒂利认为现代国家是在摧毁了中世纪政治单位的条件下形成的崭新的国家形态,这样一种国家形态与中世纪的地方贵族政权具有完全不同的基础,尽管它脱胎于这样一个农民为主的社会。因此蒂利用了“国家缔造”这样一个概念去形容现代国家形成的过程,意思是指现代国家是从无到有被“制造”出来的、人为努力的结果。
然而关键问题不仅在于国家的起源,而在于国家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即为什么类似于国家这样的暴力机器,会在现代化过程中异军突起,成为一种坚不可摧的力量呢?德国学者埃利亚斯提出了“文明化”的解释,也就是说,国家政权的产生,其实是社会不断走向“市民化”的结果,当市民试图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社会风气不再崇尚暴力,暴力的合法运用便理所当然地集中到统一的机构中,这个机构就是国家。⑫因此,社会文明化的代价就是国家暴力的集中化,且国家成为市民社会的裁决机构。这是现代化过程的两面。布罗代尔同样认为,市场经济不可能孤立地成为一种经济形态,市场经济势必要寻求国家权力的支持,资本主义就是国家权力加上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的胜利取决于它是否由国家所体现。”⑬正是在此意义上,查尔斯·蒂利将国家和资本主义一起视为理解社会史现代性的基本框架。⑭
二、在治理中找回国家
尽管从历史的角度,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几乎毋庸置疑,但是经历两次世界大战,在那些发达国家的知识领域,还是发生了一场“去国家化”的运动。
美国在行为主义政治学大行其道之时,对“国家”的抱怨成为一种时兴。行为主义政治学代表人物戴维·伊斯顿在他的代表性著作《政治体系》中宣布“国家”是一个“无用”的概念,他列数国家概念三大罪状:过于含糊,无法做科学研究;只能表明某些政治现象的特征,而不是全部;不能体现政治学的独特性。伊斯顿主张用“政治体系”取代“国家”,所谓政治体系不仅包括国家机构,而且包括了政党、利益集团和大众传媒等,即一切对政治过程产生影响的结构。⑮伊斯顿的倡仪得到了另一位大政治学者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的响应。阿尔蒙德认为大量政治行为发生在社会与国家互动的领域中,“国家”无法涵盖政治生活的全部,因此他也主张用“政治体系”的概念。⑯
但是,行为主义政治学尽管给美国政治学带来革命性的影响,毕竟只代表了美国政治学的一个流派,根本谈不上什么“范式”。包括塞缪尔·亨廷顿、白鲁恂等在内的比较历史方法阵营依然故我。正是在反对“国家”的阿尔蒙德的支持下,查尔斯·蒂利等人从社会科学理事会获得一笔资助,该课题最终产生了二十世纪国家理论的经典著作《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国家理论的卷土重来,不久可期。1978年,耶鲁大学教授斯蒂潘吹响了“找回国家”的号角,他发表《国家与社会》一文,认为国家依然是一个“有用的”概念,主张重新研究国家。1985年,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支持成立的国家和社会结构委员会发表《找回国家》一书,主编是彼得·埃文斯,主要作者包括斯卡切波、蒂利、克拉斯纳、斯蒂潘、瑞彻迈耶、卡兹尼尔森等,这些作者后来都被打上“找回国家学派”的烙印。这部轰动一时的著作提出了所谓“找回国家”的口号,其要义不仅是要恢复“国家”这个概念在政治学分析中的中心地位,而且是要回归到马克思主义和韦伯主义的政治社会学传统中去,重新认定我们时代政治学的重大议题。⑰心有不甘的阿尔蒙德在与“找回国家”论者做了一番争论之后,写作《找回国家》一文,承认国家理论的回归。
这场政治学方法论上的“国家中心主义”与“社会中心主义”之争,其意义不仅局限于学术争论那么简单。表面上,这些学者关心的是一个学术问题:在因果机制解释中,所谓“国家”是不是一个有用的分析变量。持社会中心论者当然认为“国家”不能有效地解释政治过程。这真是岂有此理。国家是当仁不让的最重要的政治实体,如果对政治过程的研究居然可以无视国家的能动作用,那么国家、政治都将是子虚乌有的概念。事实上,这场学术争论真正的焦点,是在治理中,“国家”还是“社会”,孰为主体的问题。
行为主义政治学者,也就是所谓“社会中心论”者,坚持社会是治理的主体,国家只是被动反映社会集团的利益,按照“刺激-反应”模式产生政策。在这种理解中,国家就恍如一台吐纳机,将各种利益吃进去,再吐出某种政策。然而,即便按阿尔蒙德的“转换器”概念,他也发现,国家在吐纳过程中对利益的聚合、对政策的形塑,本身就体现了国家权力一定程度的自主性。阿尔蒙德之所以在其立场上坚持不退让,是因为他始终认为,国家权力不能在社会治理中处于独占地位,而应与国家体系之外的社会共同构成一个治理体系,美其名曰“政治体系”。
以阿尔蒙德的折中方案为转折点,“找回国家”的核心问题就演变为两个:第一是国家权力是否有其自主性?第二是国家在治理中的功能到底是什么?
这两个问题本是历史的、经验的命题,却被赋予了太多价值判断。行为主义所代表的是美国政治学“本土化革命”的潮流,这场革命的主要方面就是抛弃欧洲政治学的“国家学”特征,去发展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以社会为中心的所谓“自由民主的政治学”。⑱这种“自由民主的政治学”无法容忍一个暴力机器有其独立性和自主性,有超越市民社会的制约而自行其事之能量,它宁可将之置于一个“无能”的地位,规定为一个“竞技场”,被动地对输入利益予以“反应”,然后输出政策,这就是戴维·伊斯顿的“黑箱”。他们的目的,不是否认国家的存在,而是要将国家权力的自主程度降到最低,进一步就是利用一套“结构-功能主义”的解释模型,否定或替代掉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使之最终丧失分析价值。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西达·斯卡切波的《国家与社会革命》才扮演了“找回国家”的先锋,因为它突出了国家权力自主性这一主题。该书中,斯卡切波将国家作为社会变迁一个独立的变项来对待,国家决不纯然是一“竞技场”,而是一个独立的行动者,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行动在很大程度上都拥有权威,并持续不断地塑造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⑲虽然国家权力的自主性是一个经验命题,但在这里显然构成了政治分析的前提。
然而,讨论国家在治理中的作用,还是要回溯到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在政治哲学领域,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国家权力的自主性是绝对主义时代的主题,在那个时代产生了但丁、布丹、霍布斯的绝对主权观念;这种绝对主权观念是与“统一”“和平”的政治理念联系在一起的。洛克以降的自由主义,主旨是限制国家权力,乃至于索性取消国家权力的自主性。就此而言,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权力双重性的反思性阐释,便显得颇为不凡了。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与恩格斯一方面强调国家的暴力机关性质,另一方面突出了国家的“虚幻的共同体”表象,将国家的自主性建立在“统治阶级将自身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上。⑳马克思与恩格斯所留下的这个余地,无非是为了论证,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国家权力仍然有它独立存在的理由,只不过他们并不主张从国家的暴力本身去寻求这个理由。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中,马克思对于国家自主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波拿巴凌驾于所有社会阶级之上的市侩政权是高度自主的,它不是通过塑造民族统一的假象,而是通过在社会阶级之中制造分裂来获得自身权力的空间,㉑换言之,国家的自主性在它作为暴力机关的性质中直接获得其体现。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国家何以脱颖而出成为一种与众不同的组织?凭什么说国家权力是一种独特的权力形式?也就是说,国家权力的自主性的来源到底是什么?恩格斯分别考察了雅典、罗马和日耳曼三种国家形态,认为国家与氏族组织的区别在于两个基本方面:第一,国家是一种地域共同体,而非血缘共同体;第二,在国家中产生了职业化的军队,取代了氏族组织全民皆兵的军事模式。这样,恩格斯就分别提出了“疆域性国家”和“军事化国家”两层界定,而第二层界定直接来自于第一层界定的推导。国家与其它社会组织的不同在于国家作为地域共同体的领土性,而这种领土性需要通过军事化强制的集权方式来予以保护。国家权力之所以能够成为驾于社会之上的自主的权力形式,是因为它拥有保护领土、防止分裂的功能,而国家权力自主性的最高体现,显然就在扩张、捍卫领土和主权的斗争中。换言之,作为国家权力自主性的合法来源,从“虚幻的共同体”转化为领土性的“地域共同体”,从天上掉到了地下。
在此基础上,恩格斯提出了著名的“调节性国家”定义,这个定义可以视为站在治理角度的马克思国家学说的进一步发展:
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㉒
恩格斯的国家定义具有多层意义:第一,恩格斯指出国家“从社会中产生”又“驾于社会之上”,凌空俯瞰社会。换言之,国家既是居于社会之上的自主性权力组织,从其权力的始源来看又与社会结构交织在一起。这样一来,恩格斯就明确了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即国家既凌驾于社会之上,又以国家强制力参与到社会治理体系之中。
第二,恩格斯指出,国家权力产生于对立阶级之间的相互争斗,正是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为国家权力提供了调控的空间。国家正是通过挑拨离间来扩大自己的调控空间和自主权力的范围。在这里,恩格斯指出了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即定位于“调节性国家”,用以“缓和社会矛盾”。“调节性国家”的涵义非常宽广,而不仅仅是理解为警察功能,因为国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调节社会矛盾,包括经济、法律和社会福利政策,等等,而这基本上囊括了国家的各种社会功能。
照此观之,国家的社会治理功能,是以国家权力的自主性为前提的。只有国家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方能作为一种终极的、整合社会利益的工具,在社会治理中扮演决定性的角色。二十世纪中后期的经验表明,国家的这种角色在后发展的现代化国家中,相比早期现代化国家,更为显著地凸显出来。
三、国家的治理转型
潘基文在其联合国秘书长就职演说中曾言道:“在之前的世纪,联合国的中心任务是制止国与国(country)之间互相厮杀。在新的世纪,根本的使命是加强国际体系,这样才能应对新的挑战,更好地服务于人。我们需要有能力、负责任的国家(state)来满足‘我们人民’的需要,联合国正是为他们而创建。”
联合国是二战后国家的联合体,它的新任秘书长在世纪之交的就职演说中,竟然在同一个段落中用了两个不同的术语来表达“国家”。国家的暴力形象由Country一词来代表,而这个词表达的正是下文所说的“领土集中化”这一国家本质特征;他是不是有意要为State正名,好让我们名正言顺地将“能力”“责任”“建设”这些派生的词儿赋予国家这样一种组织?
如果不是出于口误,潘基文先生的“混淆”就可以说是有意为之,他通过这种奇怪的表述,在世纪之交的转型时代,寄予现代国家一个治理转型的期许:从暴力机器转化为治理主体。
早期国家,也就是伴随着西方早期现代化社会崛起的国家,是典型的暴力机器,从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到马克思,他们对于这个西方意义上的国家机器的理解可谓精到。按照迈克尔·曼的术语,这个暴力机器的自主性正是来自于它作为country的领土性,而由此派生出来的国家功能,就纯属暴力和战争功能。
迈克尔·曼也许是对恩格斯的国家理论理解得最透彻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国家权力的自主性就来源于它“领土的集中性”。曼声称:“我认为国家本质上是一个竞技场,一个地点,但我认为这也恰恰是国家自主权的起源和机制。”㉓曼的说法具有明显的挑衅意味:行为主义政治学抛弃国家的理由,恰恰是国家权力自主性的来源!诚然,国家采用的方式只是所有其它社会权力所采用方式的总和,国家权力并没有自己专属的技术、资源和方式,国家权力的自主性当然不能从这些方面推导出来,它只能来自于其它社会权力所无法企及之处。在曼看来,这就是国家作为国际法承认的主权组织,它的权力的集中性和领土性。正是这种领土的集中性,赋予了国家权力独异性,并形成了国家精英对内、对外的专擅权力。
对于此,迈克尔·曼提出的,关于国家的专制权力与基础权力的二元解释框架,是非常有启发性的。曼指出国家权力有两个维度:专制权力与基础权力,两者当然都来源于国家的领土集中化。所谓专制权力是指国家精英随心所欲对付其管辖领土范围内人口和群体的专断权力;所谓基础权力是指“国家渗透到市民社会、以提供后勤补给的方式贯彻政治决策的能力”。㉔曼根据专制权力和基础权力的程度高低划分了四种国家权力类型:封建国家、官僚国家、帝国和独裁国家。曼发现,基础权力呈现出长期的历史性增长趋势,即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渗透程度越来越深,专制权力则呈现不规则的变动,时而大时而小。
考虑到基础权力长期的增长趋势,我在这里斗胆改变一下曼的表述:虽然出现了极权政体这样的例外,现代国家总的趋势是通过所谓各种手段来弱化专制权力,同时极大地加强它的基础权力;事实上,极权政体的专制权力正是依赖于基础权力的增长来达到的。
换言之,古典国家的历史进程就是一种专制权力的循环,战争的结果只是专制权力的易手。现代国家也是通过战争来缔造的,但是战争动员的迫切性和资本主义体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和限制了专制权力,不过国家权力并没有退却,而是透过各种方式渗透到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之中,来强化它的提取能力和监控能力。换言之,现代国家成长的过程,就是以专制权力的弱化来换取基础权力的增长。我们送走了霍布斯,却迎来了福柯。
基于“领土性”的国家权力的发展,其极端就是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二战后五十年,当世界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政治的主题之时,国家朝治理功能的转型就不得不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个问题上,就不得不提到耳熟能详的“国家建设”理论。人们常常将蒂利的“国家缔造”与“国家建设”混为一谈,那真叫枉费了这位造术语大师的心机。在蒂利那里,“国家缔造”是指在战争的废墟上创造性地设计和搭建一个“上层建筑”的过程,“国家建设”则是一个复杂得多的,通过国家职能的发挥,将国家与社会整合为一个大体系的过程。吊诡的是,这个完整的“国家建设”的阐释,是由不怎么喜欢国家理论的阿尔蒙德概括出来的。阿尔蒙德指出,“国家建设”包含了四个内容:第一是“渗透和整合”,也就是国家机器本身的形成、发展和权力扩张,国家缔造只是这其中的一个环节;第二是“体系发展”,涉及忠诚和献身的问题,要让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人口形成统一的民族认同,又可称为“民族建设”(nation building);第三是“参与”,解决来自于社会群体要求参与体系决策的压力问题;第四是“分配或福利”,即利用政治体系的强制权力,对收入、财富、机会和劳动进行再分配。㉕
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福山将国家建设与治理绩效结合起来。在他的《国家建设》一文中,福山指出后发展国家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民主化,而是国家建设的欠缺:“软弱无能国家或者失败国家已成为当今世界许多严重问题的根源。”㉖即使福山的观点不无偏颇之处,但他对现代国家的治理意涵重要性的理解,确实迎合了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转型的需要。
概言之,二十一世纪的国家要成为一个潘基文先生心目中的治理主体,为人类的幸福、良序生活做出积极贡献,就必须从治理角度去发展以下的功能:(1)开发功能。对于后发展国家而言,国家的经济功能是至关重要的。按照格申克龙的观点,这也许恰是落后国家实现赶超最主要的比较优势。㉗国家不仅要通过开发资源来推动经济增长,其实也反过来从经济绩效中获得更多的支持,经济绩效毫无疑问是衡量国家治理成效的主要指标。(2)合法化功能。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国家的权威不仅不应弱化,反而应不断强化。国家只有循不同途径获得一种持续的、至少是心理上的授权,才能推行长期的、深谋远虑的发展计划。国家的合法化功能主要是文化意义上的,即国家如何能够通过仪式、符号、审美习惯等,来提供一套稳定的文化认同、价值系统和认知规范。合法化过程不仅强化国家本身的权威,也是赋予其国民政治身份以及对秩序、意义的理解。(3)整合功能。国家治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它的整合功能的发挥。国家应有足够能力来整合社会上不同的利益,使之服务于共同的发展目标。反过来说,这种利益整合也只能由国家来实施。现代社会发展日趋多元化,涉及不同组织、不同阶层、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的各种利益诉求,各有不同,对于治理而言,这些利益不应构成社会冲突的根源,而应在一种富有包容性的国家体系中相互尊重和协商,国家应建立一种良好的决策磋商机制以确保各种利益的实现。
应该说,广义上的治理本是现代国家的应有之义,但是它的这种功能却在现代国家的早期发展中被有意无意淡化。这种淡化的结果,导致我们对后发展国家的国家权力功能定位有相当长的时间显得充满争议。进入二十一世纪,国家逐渐面临朝治理转型的挑战,在治理中找回国家,凸显现代国家的治理意涵,将是当前国家所应迫切面对的课题。
注释:
①汉娜·阿伦特:《论革命》,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28-29页。
②马基雅维利:《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75页。
③卡尔·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56页。
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59,261,269页。
⑤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第148页。
⑥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⑦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⑧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4页。
⑨查尔斯·蒂利:《欧洲国家缔造史的反思》,《复旦政治学评论》第四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27页。
⑩约瑟夫·斯特雷耶:《现代国家的起源》,格致出版社,2011年,第19页。
⑪ 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页。
⑫ 诺贝特·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三联书店,1999年。
⑬ 费尔南多·布罗代尔:《资本主义论丛》,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第94页。
⑭ 查尔斯·蒂利:《重建欧洲的生活》,蔡少卿主编:《再现过去:社会史的理论视野》,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78页。
⑮ 戴维·伊斯顿:《政治体系》,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01-109页。
⑯ 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3-4页。
⑰ 彼得·埃文斯等:《找回国家》,三联书店,2009年。
⑱ 詹姆斯·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2-86页。
⑲ 西达·斯卡切波:《国家与社会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⑳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4页。
㉑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5-676页。
㉒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0页。
㉓ 迈克尔·曼:《国家自治权:其始源、机制与结果》,汪民安等主编:《现代性基本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06页。
㉔ 迈克尔·曼:《国家自治权:其始源、机制与结果》,汪民安等主编:《现代性基本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90页。
㉕ 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24页。
㉖ 福山:《国家构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序。
㉗ 亚历山大·格申克龙:《经济落后的历史透视》,商务印书馆,2009年。
(责任编辑方卿)
Analysis of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Governance of Modern State
Shen Jianmin/Chen Zhouwang
Defining state is undoubtedly one of the most difficult tasks of political science.Behind this complexity i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role of the state.The classical state theory defines the state as a machine of violence,and the modern state is merely a further organization of such violence.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the modern state itself is facing a transition towards governance,so that the country is becoming the main body of governance.
Modern State;State Theory;Governance
D035
A
1009-3176(2016)06-046-(8)
2016-6-21
申剑敏 女(1977-)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陈周旺 男(1973-)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