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如何处置其相关工伤保险问题
2016-04-11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12期
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如何处置其相关工伤保险问题
案情简介:某医院清洁工朴某,2015年8月在上班途中被汽车撞伤(交通管理行政部门认定朴某承担次要责任),11月医疗终结,12月医院提出与朴某解除劳动关系。朴某认为,自己被撞伤后单位只愿按商业保险赔偿处理,其工伤保险权益未得到保障。2016年2月,朴某向工作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朴某在某医院从事清洁工作近3年,该医院未为朴某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不愿承担朴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规定,裁决朴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相关费用由该医院承担。
案例评析:从该工伤案件可以看出,某医院既未依法为朴某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又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处理朴某工伤待遇,对职工伤害问题处置不合法且显失公平。对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问题,《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方面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三是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医疗救治、伤害性质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四是处理工伤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标准执行。
朴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权益的案件,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朴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相关待遇费用由该医院承担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