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行政职权责任清单(四)
2016-04-08
山西省水利厅行政职权责任清单(四)
行政许可(共 37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1500-A-017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第二十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农业部的反馈信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1500-A-018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第二十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专家踏查与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特许运输证),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运输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许可项目监督检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初审(1500-A-019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责任事项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农业部的反馈信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1500-A-02000-140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活动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参观、旅游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保护区生态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1500-A-02100-140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进入保护区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保护区内物种安全和生态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1500-A-022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监督检查,确保进出口水产苗种质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五条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1500-A-02300-140000)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责任事项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考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水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水产苗种质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1500-A-02400-140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