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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016-04-07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西藏拉萨850000

水电站设计 2016年1期
关键词:对策和建议

宋 猛(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西藏拉萨 850000)



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宋 猛
(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西藏拉萨 850000)

摘 要: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评标方式,能够最大化进行资源配置,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招标中开始采用。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实践背景下以及最低价中标法实施情况中,发现此种方法的采用遇到了系列的问题。因此结合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实施情况;缺陷和问题;对策和建议

0 前 言

最低价中标法,是执行清单计价模式后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与管理方法。然而在目前约束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最低价中标法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隐患,找出其中不足及隐患是研究最低价中标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1 最低价中标法

最低价中标法,是工程项目业主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投标人中符合资格的最低报价者中标成为工程的中标人。相对综合评标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利用“最低价中标法”能够有利于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效地降低工程造价,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最低价中标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强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竞争,促进优胜劣汰,使施工企业不断的改善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努力降低自身的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并且诸多研究文献也表明,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最低价中标法也是种有效率的建设资源配置方式,所以这种方法若能最大化发挥其有利因素,那么对建设市场的完善,建设质量问题的改进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2 我国目前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概况

2000年7月,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实施之初,在业内引起很大震动。部分工程招标中,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价最多下浮68%,最少下浮20%,平均下浮40%[8],一定程度上,最低价中标促进了建筑市场的有效竞争。据数据显示,自厦门市2003年4月率先实行“最低价中标”,福建省部分设区市随后试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在2003年4月至2005 年4月间,厦门、泉州、漳州、南平四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招标工程累计1 101项,预算造价926.86亿元,中标造价737.83亿元,降幅为23.37%[9]。采用最低评标价中标方法,可以保证有实力、有先进施工技术的优秀投标人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潜能,对市场竞争更为有利。

然而在我国目前国情下,最低价中标方法的实施基本上以变形的模式实施,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和合理低价法。

2.1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法,在原来招投标的基础上,按照先资格标、后技术标、再商务标的三阶段方式进行评审。资格标与技术标的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资格标不合格的第一阶段即被淘汰,随即进行第二阶段的技术标评审,技术标不能满足要求的作废标处理,最后进行商务标评审。在商务标评审过程中,以投标报价最低者作为第一中标人。或者在具体做法中采用最低价与综合评标相结合的方法,比如,先用综合评标进行打分,然后将投标人的报价与其综合得分相比,比值即为评标价,那么比值最低者即最低评标价。

2.2 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中标法指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各项报价在基准价的合理范围内且投标总价较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其实质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执行清单计价模式后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是从传统定额模式下“标底定价”的评标方式转变过来,合理低价中标法是一种能同时兼顾保证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造价的一种好方法。最低价中标法虽然符合市场经济竞争规律并具备理论的可行性,但结合目前我国建筑业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来看,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更符合我国国情。

最低价中标方法的变形实施形式,在节省投资、反腐倡廉、简化评标程序、促进行业竞争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

3 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的实际条件来看,评价最低报价是否合理或是否低于成本的依据主要是企业个别成本,决定企业个别成本的基础是企业定额。然而,现阶段我国并没有有关最低价中标法的相关条例,导致招标企业对最低价的界限很难调控。从综合最低价评标在我国实施的情况看,在价格方面主要有以下问题。

(1)招标人难以明确界定最低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准确估计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是比较困难的,因为项目的成本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很清楚的计算,评标中的评估由于要涉及到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渠道、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所以相对比较困难,而且在目前国家或各地区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如何确定招投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只是模糊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标专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许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也多是处于探索过程中,甚至有部分投标人就利用这一点趁机混水摸鱼,给评标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众多企业都是在“无工程肯定会死,有工程可能会活”的观念驱使下,不惜血本、压级压价、恶性竞争,酿成全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这势必严重干扰和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招投标秩序,损害讲诚信、重质量的优秀建筑企业的利益,把招投标引向错误的发展方向,影响整个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投标人如何报出“合理的低价”,自明确最低价评标法以来,国内迅速推行,特别介绍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评审的合理最低评标法的概念及优点,剖析现阶段此评标办法在推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保障此法顺利实施的几点建议。在沿海地区,建设项目不论大小,复杂简单,一律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由此造成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恶意压价,施工单位为谋生存进行恶意竞争,屡屡报出“跳楼价”。那么什么样的报价是合理?低到什么样的程度可以中标?对投标人来讲面对这样的矛盾,一方面希望能够公平合理竞争,另一方面也希望自己通过一定的途径达到中标的目的。

(3)中标后如何确保工程的质量。有不少业主担心“低价低质”,尤其是一些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由于工程管理人才缺乏,造成施工管理力量薄弱,对施工单位以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恶劣行为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督与控制。低价中标的中标人还可能会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手段来追加投资,致使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成本大幅攀升。另外,由于目前国内的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国内建筑市场配套环境的不规范,如果投标人实力较弱,一旦发生纠纷,业主的赔偿得不到落实,切身利益受损。

(4)围标串标中的恶意抬高报价。业主在最低价中标的实施中,一方面要应对恶性竞争中的低价问题,另一方面还需要对老问题围标串标进行防范。如果围标串标成功,即使在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评标的情况下,招标人仍然将面临过高的合同价格,额外增加工程造价,尤其对政府投资项目来讲,将意味着增加国家投资。因此,在防范中标价格过低的同时,也应当避免中标价格的过高。

4 我国实施最低价中标的对策和建议

由于我国在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工程中还存在着上述诸多问题,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对招标人方面,在通过可行的程序对投标人报价进行审核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是否为有效报价。一方面,通过详细的报价审核分析,可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另一方面,设置一个有效的合理范围,确保投标人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报价竞争。目前我国广泛实行的在初步评审中设置招标控制价,启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条件,可更好地实现对投标报价有效性的审核,同时避免了传统标底下打探标底的弊端。

(2)投标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化成本结构,形成自己的定额体系。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在现有定额基础上进行改良和创新,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国家定额体系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企业内部定额体系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满足假定的条件。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参与市场竞争,避免了盲目的恶意竞争以及后续工程带来的质量隐患。

(3)完善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与发布中心。各级政府与民间中介机构应通力合作,建立一套包括企业的名称、性质、营业范围、资质等级、业绩、曾完成过的重大项目、项目获奖或被罚的情况、曾招标过的项目、企业的经济纠纷记录、企业的业务往来,企业的人员、设备、资金等信息在内的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与查询系统,该系统对社会公开查询。建筑业信息的公开发布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其主要作用是减少了招投标各方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性,满足基准招标模型假定—“投标者是对称的”条件。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除此之外,提高设计质量,加强工程设计阶段的审核力度,把好设计关,也是在招投标过程中确定报价的一个基本保证;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保证工程各方利益目标的最大化实现等等。

5 结 语

最低价中标法理论上是一种最优的、实际中也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但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在我国实施过程还存在不少问题。找出实施过程中的障碍,进行合理有效的改进,必定对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国际工程招标中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完善和发展它在中国的应用也是我国建设市场的一个重要方向。因此我们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完善和发展相应的配套做法。

参考文献:

[1] 朱建君,林勇,陆榕.合理低价中标问题的深入研究[J].江苏建筑,2005(4).

[2] 王闻多,王旭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的资格预审[J].建筑经济,2004(8).

[3] 王权民.用资格后审法遏制串通投标的理论与实践[J].建筑经济,2007(6).

[4] 王权民.成本价的评审理论及方法研究[J].建筑经济,2007 (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199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S].2011.

[7] 秦旋,何伯森.招投标机制的本质和最低价中标法的理论分析[J].中国港湾建设,2006,146(6):61-64.

[8] 徐国英,尹雅秋.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J].建筑与预算,2003.

[9] 王立明.“低价中标”引发的矛盾及克服途径[J].建筑,2005 (12):24-26.

作者简介:宋 猛(1981-),男,内蒙古赤峰市人,工程师,从事水电工程管理工作。

收稿日期:2014-07-14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3-9805(2016)01-0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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