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的调研报告——以西宁市若干“驴友”组织为例
2016-04-06胡占坤
胡 占 坤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自助游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的调研报告
——以西宁市若干“驴友”组织为例
胡 占 坤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摘要:自助游作为新兴的旅游形式,因追求自由、亲近自然、体现个性而广受公众的喜爱。因其特征,自助旅行所产生的旅行风险相较传统旅行模式也更大,纠纷也较多。法律的不健全、救济制度的不完备,导致此类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司法审判结果大相径庭,引发社会争议。通过对西宁市“驴友”组织的调研,进一步了解自助游中存在的深层次法律问题,探讨自助游活动中免责声明的效力以及纠纷中组织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词:自助游;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
1调研基本情况
自助游是旅游爱好者以放松身心、挑战自我为目的,依据自身情况自主制定旅游线路、安排旅游行程的一种突出自我意愿的社会活动。其中“AA制”自助游和“非AA制”自助游是常见的自助游形式。笔者调研的对象主要是“AA制”自助游——没有旅行社或自助游俱乐部的牵头,完全是自助游爱好者出于同样的旅行目的而自发聚集在一起的旅游团体。参加自助游活动的旅游爱好者统称为“驴友”,通过贴吧等方式召集或发起自助游的“驴友”常常被称为“驴头”。
笔者通过实地调研、访谈、发放问卷,经过整理数据发现,相较于传统随团旅游,自助游为非商业性自发活动,不具有营利性,参加者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费用由参加者平均摊付,因此“AA制”自助游的风险较大。其具体特征为:(1)团队上的临时性。自助游活动一般都是由个别自助游爱好者通过一定的网络媒介临时发起的自主旅游活动。(2)行为上的非营利性。自助游活动多是基于旅游爱好者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聚集在一起的,且旅途中所花费的费用一般也是由参加者自行负担。(3)人员上的非专业性。传统随团旅游一般是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专业导游人员带旅行者们按旅游线路观光游览。但自助游中不存在专业的导游人员,而由自助游活动的参与者集体讨论决定旅游的行程、食宿等。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各方主体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旅游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该部法律只是对现有传统旅游活动的规制,并未涉及近年来新兴的自助游活动。笔者通过对西宁市“驴友”组织的调研,旨在更好地厘清自助游中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自助游中各类行为的性质,规范自助游中组织者的责任,为我国自助游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2调研数据分析
笔者通过对西宁市“驴友”组织的实际走访调研,与资深“驴友”进行深入交谈,从中了解到我国现阶段自助游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同时,笔者还针对不特定的“驴友”发放问卷100份,进一步了解自助游爱好者们对当前我国自助游问题的看法。在此,主要针对自助游中存有争议且常见多发的问题,如免责条款问题、自助游组织者责任问题等进行数据汇总分析。
在问卷中,多数被调查者表示经常参加此类活动。其中有59.7%为年轻人,40.3%为中老年人。谈及“是哪些因素影响您加入到自助游行列中的”时,多数人认为自助游活动灵活多样且限制性小,既能放松身心、呼吸自然,又能体现个性。还有人认为自助游活动经济实惠,可以在同等的时间里看到更多的美景且自主选择性强,没有导游人员的干涉。还有人觉得自助游活动从路线、交通工具、食宿等全程的自我计划更能体现自身的价值,体现自主的乐趣。具体数据为:选择“经济实惠”“贴近自然”“自主性强”“时尚青春”“其他因素”的所占比例分别为22.5%、19.7%、18.4%、24.3%、15.1%。
在自助游活动中,召集或发起自助旅行的“驴友”为防止纠纷发生时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常常会在发起旅游信息的同时在其末尾附上一则“免责声明”,以示其与其他参加者的身份无异,即均为单个形式的自然人旅游。在调研中,笔者专门就此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多数被调查者表示在自助游活动的发起阶段经常见到此类“免责声明”,在声明中一般会涉及参加者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风险负担问题等。个别“驴友”还热情地为笔者提供了一些“免责声明”的内容,如西宁某“驴友”组织在一次自助游中写到:自助游属于风险较高的活动,凡参加此次活动的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完全自愿参与,在活动中如遭遇意外事件,参与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问到“那您对此份免责声明效力是否清楚”时,多数“驴友”显得有些茫然,并表示自己在平时参与自助游活动时并未考虑该声明的法律效力问题。还有少许理性的“驴友”认为在自助游中免责声明是否有效应视情况而定。但总体而言,大多数参与者对免责声明的效力并不清楚(具体数据情况见表1)。
表1
参与者对免责声明效力的认知情况
近些年,因自助游活动引发的纠纷不断,由最初的中国自助游第一案——“南宁驴友案”到“北京夏特古道案”再到“上海驴友案”,引发了人们的普遍思考。对此,笔者针对自助游所引发的纠纷展开了一系列的调研。在调查中,多数被调查者认为:随着自助游活动越来越受欢迎,因其引发的意外事件也在逐年增加,这些意外事故的存在开始使自助游爱好者望而却步。而对“自助游纠纷的处理方式”的讨论,多数人显得有些沉默,因为他们不知道在纠纷发生后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有些经验丰富的自助游爱好者认为:法律的缺失、制度的不完善,让自助游纠纷的解决显得过于被动,也让自助游爱好者过于担心。关于“当前阻碍自助游纠纷解决的因素”的调查,选择“法律缺失”的为24.6%,认为“制度不全”的占21.1%,觉得“自身原因”的为23.7%,还有17.9%和12.7%的人分别选择了“不太清楚”和“其他因素”。
自助游事故发生后,由谁来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尚无直接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不管责任由谁来承担,无外乎是组织者与参与者或者是旅游爱好者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鉴于笔者主要研究的是有关自助游中法律责任的认定,故此,笔者专门就自助游纠纷应该由谁来承担做了调查。有的认为,应当由自助游活动的组织召集者来承担责任,因为其他参与者之所以参与到自助游活动中去,往往会考虑活动组织者对此次活动目的的掌握能力以及旅游经验,所以其应当对一般参与者负责。有的则认为,应该由参加者承担自身的风险责任。自助游活动本身既存在高风险,参与者在参与活动时明知危险的存在而自愿选择参加,若在此情况下还让善意的人——自助游召集者承担责任,那么就没有人再愿意组织类似的活动了。还有一部分资深自助游爱好者认为,发生自助游纠纷时,应依据具体情况来断定由谁来负担责任,仅仅盲目地把责任归结于某个人或某些人都是不公平的。以上具体数据比例分别为26.4%、25.9%、10.2%。其中还有部分被调查者选择了“由出游者共同承担”或“不清楚”,分别为23.9%、13.6%。
关于“自助游组织者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一问题,大多数“驴友”认为组织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占到了被调查者人数的58.2%。他们认为虽然自助游活动是基于参与者的自愿而组织的,但是参与者在参与自助游之前往往会考虑自助游组织者对此次活动目的的掌握能力以及旅游经验,所以自助游组织者应负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有将近28.6%的“驴友”认为组织者不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理由是,让积极组织活动的人承担了此种义务,那么就没有人再愿意组织类似的活动。还有13.2%的人对此类问题表示不清楚。
3基于调研结果的建议
3.1国家层面
自助游这种新型的户外旅游方式,在带给我们冒险刺激和精神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法律问题。面对当前我国自助游纠纷居高不下的情况,首先,国家应加快制定有关自助游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助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如何将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纳入旅游法规中加以规定,还有待深入的理论研究。虽然现阶段我国关于自助游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来源理论比较多,如合同关系、社会成本理论等,但是其理论基础还不够坚实,需要法律工作者的进一步探讨。同时还需要明确自助游中免责声明的效力,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其次,我国应建立健全自助游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自助游信息发布平台的完善与监管。通过建立完善的自助游救援机制,来减少自助游中意外事故的发生。
3.2个人层面
自助游纠纷的出现,并非仅仅归责于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大部分纠纷的发生往往是与旅游爱好者的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有关。因此,旅游爱好者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风险意识。在参加自助游活动时,应事先考虑自身的身体能力、景点的安全防护、路线的安全程度等因素量力而行,切莫让美好的旅行变成惨痛的教训。自助游组织也应当加强对自助游活动的安全宣传工作,增强旅游爱好者处理危险的能力。在自助游活动开始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在遇到危险时能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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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海倩.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民事责任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5.
责任编辑:卢宏业
中图分类号:F59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6341(2016)01-0051-02
作者简介:胡占坤(1988—),男,河北保定人,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创新项目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5-10-27
doi:10.3969/j.issn.1674-6341.2016.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