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社会视角下制约农村土地确权的因素分析
2016-04-05刘月平
刘月平
(江西社会科学院,江西南昌330077)
产权社会视角下制约农村土地确权的因素分析
刘月平
(江西社会科学院,江西南昌330077)
以往研究主要从经济学、法学、工程技术等学科视角来对制约农村土地确权因素进行分析,而忽视了制约土地确权的社会性影响因素。主要以产权的社会视角为理论解释框架,从地方性社会结构、农村特殊群体土地权属认定、历史传统、农民产权认知4个因素来分析当前土地确权面临的困境,从而更全面深入了解制约土地确权的社会性因素,为有序推动土地确权提供启示意义。
土地确权;产权的社会视角;地方性社会结构;产权认知
主流经济学理论普遍认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模糊或残缺是影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效率的根本因素,只有产权界定清晰,它的经济绩效才能达到最佳状态。因此,党的十七届、十八届全会上对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做出了部署,提出要在五年内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希望通过农村土地确权强化物权保障,减少农村土地权益纠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为农户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从而有利于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建立多种形式的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体系;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与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
农业部也从2009年开始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截至2014年底,全国1 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0.22亿hm2。截至2014年底,全国2/3的县、40%的乡镇、1/3的村开展了土地确权工作[1],确权颁证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土地确权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许多阻碍因素。从理论层面来看,当前学界认为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有关土地产权的法律机制不完善[2]。而从实践层面来看,当前土地确权遇到地方政府与村民积极性不高、工作经费不足、技术支撑不到位、确权纠纷调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3-4]。从学科的角度来看,土地确权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法学、工程技术等学科领域内。而土地确权遇到的问题与乡村社会的地方性知识、产权观念、公平互惠意识、生活保障等息息相关。因此,当前研究忽视了制约土地确权的社会性因素。
本文从产权的社会学视角出发,以产权的社会视角为解释框架,对农村土地确权所面临困境的社会性影响因素进行探讨,从而有助于更加深入地认识和理解当前土地确权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提供指导和建议。
1 解释框架:土地产权的社会视角分析
产权的经济学范式认为,产权是一束权利,一个完整的产权必须包括排他的使用权、自由的转让权和独享的收益权[5]。该范式认为,要使绩效最优化,就必须实行私有产权或产权明确界定,这样才能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使人们在与他人的交易时形成合理预期,从而实现产权对经济绩效的功能和效应。
与经济学关于产权的解释范式不同,社会学、人类学则从我国的社会语境出发,从社会的角度来理解我国土地产权问题,即“产权的社会视角”。它着重从当地人的产权认知观念以及产权建构、人际关系网络及文化的模式等角度出发,重视产权主体的行动策略和乡村产权运作的具体环境。它可以概括为2个主要研究方向[6]。一是从我国的语境出发总结出区别于经济学的产权概念,并概括出具有一定范围解释能力的分析方法和理论假设。在这一研究方向,典型的有“占有”、“关系地权”、“象征地权”、“阶层地权”概念及其建立的理论框架,它们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或者阶层与阶层的一种连接关系[7-10]。二是借鉴经济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的观点,即强调经济行为是嵌入在社会行为、社会生活方式的深层结构之中,研究产权是如何被界定、如何通过行动者的主观理解与行动惯习以及行动者之间互动而建构出来这一过程,并分析互动过程受到何种社会规范的制约,可以概括为“产权的建构逻辑”。换句话说,这些学者关注产权如何被各产权主体建构这一核心问题,它更多强调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折晓叶等[11]研究认为,产权不是一种市场性合约产权,而是集体社区内一种稳定的、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产权,这种合约产权主要不是根据法律等正式规则来达成,而是各产权相关者以广泛认同的非正式的方式在互动中自发建构出来的,它可以很好地处理社区内部的合作问题和产权冲突,具有界定和维持社区产权秩序的作用。申静等[12]研究认为,影响集体土地产权在集体成员间中分配的因素主要有风险原则、投标原则、入股原则和人情计算、强力威慑。张静[13]研究认为,我国土地产权的界定不是依据法律、政策等正式制度,它是随着政治权力和利益集团(国家、村干部、集体、当事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产权的权属具有很大的弹性。熊万胜[14]研究认为,地权的稳定性受到小农经济的回归、社会结构的混乱、势力组织的复活、法律的研究混乱等多种决定地权规则的因素影响。而臧得顺[7]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深深地嵌入在社会关系之中的,产权主体的社会资本诸如个人能力威望和社会关系网络包括地缘网络、血缘(亲缘、家族、宗族)网络、业缘网络、乡规民约、“小传统”等地方性知识对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过程产生显著的影响,产权主体在农地上的收益并不是仅仅靠产权清晰界定就能达到的,各主体自身的社会关系、社会资本强弱才是其收益多少的主要影响因素[7]。另有些学者也注意到土地产权中蕴涵的“权利习惯体系”的重要性,强调地方的神话、传说、信仰和价值都会影响人们的土地占有关系。这种产权论述从地方的传统和视角出发,强调历史传统与地方性知识对产权实践的影响。因此,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结构表现为一个动态的均衡过程,当地人会根据具体情境和所面对的资源来对土地产权主观建构并赋予意义,从而选择适合自身和乡村社会的策略。
综上所述,土地产权的社会视角主要从产权主体对产权的主观建构、社会规范特别是非正式社会规范、历史传统与地方性知识等角度来研究,强调产权有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因素界定的可能,受到政治权力结构、产权观念等社会性因素的制约。这为探讨当前农村土地确权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有力的解释框架。
2 制约农村土地确权的因素分析
2.1 地方性社会结构
土地确权所面临的是农村复杂的产权运行环境,它主要指地方性社会结构。而这种结构主要包括地方权利习惯体系、地方性知识、乡村社会的权力关系结构等。
历史延续下来的地方权利习惯体系强调生存、公平与互惠、集体优先权等原则,主要包括土地分配与性别、集体共财关系下的“公”、“私”相对化、村籍与土地产权、社队成员权等方面。它形成的土地产权观念与我国地方化的宗族传统、村落共同体意识相一致,仍旧作为人们的象征索引在引导人们的行为。因此,地方权利习惯体系难免会与现行土地确权的政策法律产生冲突。
在土地确权纠纷过程中,各种地方性知识,如共同认同的起源传说、传统记忆、神话等,也会被人们用来争取土地的产权归属,建构有利自身的产权。在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看来,地方性知识具有特殊地域意义,它的形成与当地人的地理条件、生产环境、文化情境和价值观念息息相关。地方性知识形成的产权观念逻辑及其产生的行为实践可能会抵制国家建构的产权制度,从而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产生纠纷。比如祖业产权,它是指农民对村庄内部土地(主要是宅基地、祖坟山、祠堂及其所在的土地、山林等非农用地)的占有、支配,它既不是一种简单的公有制意义上的产权规则,也不是一种西方私法意义上的拥有“独立性”与“排他性”的私有产权规则;而是一种基于“祖业观”建构的非正式产权,蕴含了家族(宗族)成员及其子孙对祖业(主要是土地)的独占与共享观念[15]。因此,人们对祖业产权界定往往超越制度和法律,赋予了它们独特的社会文化意义上的产权内涵。人们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就会嵌入了“祖业产权”的行为逻辑。
土地确权的实施主体是乡政府及村委会,因此,土地确权也嵌入在乡村社会的权力关系结构之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委会便成为村庄土地集体所有的法人代表,掌握着比农民更大的土地控制权,而这种权利自然而然地落在乡村干部手中[16]。乡村干部也成为地方土地权益的支配力量,主导着土地确权。当前一些农村地区许多土地产权权属界定模糊,界定规则不稳定,导致缺乏主导的合法性,加上土地法规不完善,这就为乡村各种强势的权威势力争夺土地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要预防谋地型乡村精英(如干部精英)利用土地确权的契机牟取土地利益,损害农民的利益。
2.2 农村特殊群体权属关系界定
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农村有许多特殊群体的土地权属关系界定产生争议。这些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外嫁女、入赘女婿、参军人员、考学人员、劳教人员、在村居住多年有户口但未分到田的人员等。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土地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对集体进行操作化界定。这导致集体产权制度对“集体”界定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而当前许多农村的村规民约不承认这些特殊群体的成员身份及其附属的土地权利,但社区成员权这一集体时期的传统在当下乡村社会仍然延续着,导致大量权属纠纷冲突,也严重制约了土地确权的进程。典型的有珠江三角洲南海地区的“外嫁女”事件(珠江三角洲南海区开创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南海模式”,它的特点是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集体财产及集体土地集中起来组建股份合作组织,然后由股份合作组织直接出租土地或修建厂房再出租,以满足企业发展对土地的需要,村里的农民出资入股,凭股权享受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而“外嫁女”这一群体的土地权益却被排除在外,导致许多“外嫁女”纷纷走上维权之路)。外嫁女这一特殊群体为了争取村庄土地利益分配争相走上抗争之路,外嫁女援引的合法性声称:集体的土地人人有份。从“外嫁女”事件可以看到,深刻的乡村社会产权观念变迁,以及法律制度与地方习惯权利、地方观念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要个性化制定针对特殊群体的政策法规,公平合理地保障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以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
2.3 历史传统因素
当前土地确权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也是历史传统累积下来的,对当前土地确权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历史传统主要表现在土地产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农村集体组织的行政区划变迁2个主要方面。
新中国成立以后,土地改革使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从地主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成为真正的产权主体,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根据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县级政府为农民的耕地和宅基地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而集体化时期,农村土地又从农民所有到集体所有,土地也开始变更登记造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国家开展了2轮承包地调整和多次土地确权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此后,国家多次出台土地确权政策文件,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要争取用5 a左右时间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工作。2轮土地承包调整和一轮又一轮的土地确权遗留下许多历史问题,如一户(地)多证、证地不符、土地权属混乱等。
村落边界与产权边界往往重合,在村这一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对土地享有共同的分配权,大家权利共享,对外则排斥或限制他人的土地权益。因此,村与村之间涉及的土地产权冲突、纠纷都与村界有关。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到政社分离乡镇区划,再到“撤乡并村”、“村改居”等行政区划的变迁,村与村之间的行政区域往往会不断变化,许多村落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界定不清,再加上农村人口流动与务农人口的变化、城镇化背景下土地价值不断提高等因素的影响,村与村、村小组与村小组之间的土地产权纠纷与冲突会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爆发。
2.4 农民土地产权认知因素
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农民的产权认知对土地确权会产生制约作用。由于当前法律制度对土地产权的模糊界定,农民的产权认知就存在着很大的弹性空间。因此,各种产权的界定规则也就应运而生,有的相关产权主体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引用政策法律为自己争权利益;有的强调以往土地分配事实为自己争取利益;有的利用传统地方性知识来为争取土地权益提供有利话语。农民不同的产权认知导致选择不同的产权界定规则,从而采取不同的行为逻辑。
当前农民的土地产权认知可以大概分为公有产权认知、私有产权认知、家业产权认知[17]。公有产权认知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的政策法规。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无论集体化、人民公社运动还是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国家始终以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前提条件。这一制度安排也随着时间的变迁塑造着农民的产权认知,形成了公有产权认知,即国家是土地的最终所有者,人们拥有的土地是国家分配的。在这种公有产权的认知下,农民赋予了土地公共资源的属性,更加强调土地的社会公平效益。因此,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要注意农村土地的公有产权特质,维护每个集体成员的平等公平的承包权。私有产权认知是在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民也普遍认识到土地不仅可以作为社会保障的生存性资源,也是作为市场经济要素的个人财产属性。特别在东部地区,土地及宅基地的财产价值在市场化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展现。在这一产权认知的影响下,对荒山、荒地、荒坡等产权模糊的土地进行确权会产生地权冲突。家业产权认知则是嵌入在地方社会结构当中,影响土地产权的实践。除了受到国家政策法律、市场化等宏观结构的影响外,地方社会的结构也深刻地塑造着农民的产权认知,从而形成家业产权认知。我国传统社会宗族传统浓厚,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宗族成员或村庄成员形成了以“祖山”、“公田或族田”、“风水山”、“居住地”为基础的家业产权观念,建构一种“宗族”或“村籍”的社会人关联。在这种产权认知的支配下,人们赋予祖山、坟山等土地特殊的社会文化意义的产权内涵。而这种地方性的产权认定规则与政策法规产权认定规则存在着许多冲突,会成为影响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因素。
因此,这3种产权认知所形成的产权界定规则包含有不同及至对立的原则,各自有着合法性声称来源,成为当前农村各土地产权主体争取自身利益时采用的话语,在土地确权过程中通过力量较量被选择援引。
3 结论
土地确权的开展嵌入在地方社会之中,不能脱离它所面临的乡村社会环境。因此,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残缺和模糊的大背景下,土地产权的界定必定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这种社会性因素主要包括地方文化系统、权利习惯体系、权力关系网络、社区人群共财关系、农民的产权认知等。为了争取土地的产权,人们会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利用各种地方话语资源来突出自己的土地权益。因此,要真正减少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地权纠纷与冲突,本文从产权的社会视角出发,提出推进土地确权的建议:要完善土地确权的法律政策制度,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有效衔接,确定统一的土地产权界定规则,在制定法律制度时也要考虑建立在“公平、互惠”观念上的地方权利习惯体系,注重社会的优先性,以达到二者兼顾。其次,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要尊重历史、尊重农民的产权认知观念、权衡农民的产权诉求,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最后,建立土地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对于存在的地权纠纷,政策法律明文规定、没有争议的,要坚决依法处理;没有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充分考虑不同地方地权纠纷所面临的具体社会情境,兼顾当地社会建构关于土地产权的地方性共识,采用民主协商、村民自治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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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Restraining Factors on Rural Land Rights Confirmation from the Social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
LIUYueping
(Jiangxi AcademyofSocial Sciences,Nanchang330077,China)
Previous researches mainly analyzed the restraining factors of rural land rights confirmation from discipline angles of economics,law and engineering,but ignored the social factors which influenced land rights confirmation.Therefore,this paper mainly took social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as the theory framework,analyzed the present troubles that land rights confirmation was facing from four factors including local social structure,land rights affirmation of rural special groups,historical tradition and farmer land property cognition,to build a deeper and more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social restraining factors of rural land rights confirmation,and toprovide enlightenment for promotingland rights confirmation in order.
rural land rights confirmation;social perspective ofpropertyrights;local social structure;land propertycognition
F321.1
A
1002-2481(2016)09-1383-05
10.3969/j.issn.1002-2481.2016.09.37
2016-05-12
刘月平(1989-),男,江西遂川人,研究实习员,主要从事城乡社会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