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扶贫的基本逻辑及其实现路径
——从“石头村”脱贫致富的例子说起
2016-04-02■文/吴彬
■ 文 / 吴 彬
产业扶贫的基本逻辑及其实现路径
——从“石头村”脱贫致富的例子说起
■ 文 / 吴 彬
一、一个例子
2016年4月22日的《新闻联播》及其后的《焦点访谈》栏目重点播报了四川筠连县腾达镇春风村的脱贫致富经。在十年间,春风村党支部书记王家元带领群众硬是把一个满山都是石头的“恶落斯”(环境恶劣、经济落后、喀斯特地貌)改造为春风十里的云上花海,从最初每家每户拿不出10元现金到如今人均纯收入超过1.2万元,全村203户人家实现了全部脱贫。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实现到2020年让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既定目标,时间十分紧迫、任务相当繁重。”无疑,位于川滇交界大山坳里的春风村就是一个极好的特困村脱贫致富的典范。可以认为,春风村“点石成金”的秘诀一是“要致富、先修路”,苦战三年,穿越石壁,开凿出一条长8公里的水泥路,打通了春风村外通内联的运输生命通道,破除了当地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秘诀二无疑是找到了王家元这么一位优秀的党员先锋,一个从春风村走出去的挣钱能人,却因为一场缺席的村主任换届选举一头扎回这个许多村民都想逃离的“石头村”,用他自己话来说“我就是想让这石头窝窝里的乡亲们不再受穷”、“心中始终有牵挂,就义无反顾走进它”。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春风村之所以能够脱贫致富,修路是前提、带头人是动力,但最为关键的还是产业!产业!产业!
经济学告诉我们,产业决定产品,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决定一个区域的竞争力水平,最终决定一个区域贫困或富裕的程度。在路修通之后,村民们对村干部信心倍增,王家元趁热打铁,谋划着村里的产业发展。遗憾的是,因为满山满岗都是石头,最初引进的蔬菜、药材等七八个种植养殖项目纷纷告败。通过查找原因、遍寻产品,最后发现发展产业的路子原来还是在石头山上,那就是李子。由于得天独厚的喀斯特地貌,李子树在石缝之间找到了最佳生长点,果大汁甜。在党员干部的带头之下,三年间,石头山上披满绿装,到2007年,春风村李子树已发展到1000多亩。同年,当“春风李子”声名鹊起,已经当选为春风村党支部书记的王家元又紧锣密鼓,在村里另外两个高海拔村组分别发展了最适宜的花卉产业和茶叶产业,到2014年,春风村特色生态产业已颇具规模,花卉发展到1780亩,年产值超过220万元,茶叶面积已达3200亩,年产值600万元。同时,从“石头村”变身“花果山”的春风村还依托产业优势办起农业观光旅游,让村民共享农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增值收益。
二、产业扶贫的政策背景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强调要“引导和鼓励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为贫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而最新版《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对产业扶贫战略进行了重新规划,指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引导和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加强农、林、牧、渔产业指导,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从政策历程来看,由于我国独特的先“纵向一体化”后“横向一体化”农业发展路径,在产业化扶贫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一开始尤为注重农业龙头企业的核心地位,且冠之以“扶贫龙头企业”名号,对于后发的合作社缺乏足够的重视。不过,随着合作社的迅猛发展,产业化扶贫的主体内涵日益扩大,合作社逐渐与龙头企业居于同等地位。
三、合作社参与产业扶贫的基本模式
总体而言,合作社主要通过与龙头企业协同合作,逐渐参与产业化扶贫并不断深入,基本模式大致有三:
(一)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
该做法是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社,与相应的龙头企业进行合作,以形成自己的规模优势和提高谈判能力。此模式的主要利益分配方式有两种:一是利益风险共担。当地农户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合作社,然后由龙头企业提供信息、种苗和技术服务,在合作社指导下进行商品化生产,并根据市场行情和产品成本与合作社确定基准价格、加工和销售费用标准。在产品销售后将提取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作风险基金,利润的剩余部分在龙头企业与合作社之间进行分配。合作社将分得的利润返还给农民,风险基金由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双方共同成立基金会管理,以备在遭受不可抗拒的损失时对农民进行补偿。二是代理型。在该种模式安排下,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是委托代理关系,合作社与农户则为组合关系,公司代理加工、销售等业务,并收取固定的费用,余额全部返还给合作社,再通过合作社分配给农民。
(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
这一做法看上去和第一种做法类似,但实质大为不同。在这类做法中,合作社是以企业为龙头,以契约关系和利益为纽带,向农户提供一定的生产资料或生产技术服务,农户则按照价格同盟提供给企业特定的农产品。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以某种农产品为依托,以提高成员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以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开展签订购销合同、规范标准化生产、开展成员法律担保等服务。这类合作社的制度较健全、管理较规范,与农民的利益联系紧密。在此模式中,合作社并不是农民自发组织的,而多是龙头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帮助农民建立的,其主要目的是保证企业有稳定的原料来源和高品质的生产基地。尽管此类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并无二致,但它更多地代表企业的利益,因为企业可以随时撤资甚至解散它。
(三)合作社+企业+农户
具体而言,这种做法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合作社牵头组建自己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这样就形成了以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民自己拥有的农产品纵向一体化体系。显然,在这个体系中农民将会获得农产品加工供应链中各环节的增值利润,所以这应该是一种比较完美的农产品加工业组织模式。另一种情况是,合作社由与产业化有关的农资供应、产品加工、销售的企业以团体成员名义与农户成员按照合作制原则共同组建,而且企业与农户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而合作社凭借着对资产的所有权和组织特有的运行管理机制,在利益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积累。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合作社能更有效地保障农户的利益。目前,这种“合作社+企业+农户”模式(特别是农户自办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的模式)数量有限。事实上,合作组织(合作社)参与产业化扶贫的外在形态和内部组织结构是多种多样的,甚至大多数是不太符合合作社原则、法律和政策规范的,然而无论如何,他们实质上大都是“市场导向、企业带动、合作社连接、农户受益”的。
四、结语
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其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世界农业发展的现实趋势,因此,通过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来开展扶贫开发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当然,应该充分地肯定我国这些年来产业化扶贫的巨大成就,平心而论,这些年来政府主导的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产业扶贫开发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减贫效益。其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产业化扶贫道路绝非坦途,绝大多数的产业化扶贫项目虽然推进了贫困地区农村市场发展,引导贫困农民开始进入市场,但在有效维护和提升农民利益方面确实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也难以造就具有独立人格的现代农民。其三,在相当程度上,如何看待产业化扶贫就是如何看待产业化扶贫的驱动主体的问题。在贫困地区的合作社还很弱小的情况下,龙头企业是不可或缺的,龙头企业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而且,即使合作社以后发展壮大起来,也无法完全取代龙头企业的重要作用。因此,政府目前一方面既要大力发展具有“天然益贫性”的合作社,也应对合意的扶贫龙头企业给予明确的支持和鼓励,对不合意的龙头企业给予明确的信号和规制。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新时期浙江省农民合作社的类型学研究”(项目编号:15NDJC034YB);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基于环境嵌入的农民合作社治理及其优化研究”(项目编号:14CJY042)〕
作者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