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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原则

2016-04-02刘小妹

21世纪 2016年8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安全法人权

文/刘小妹

《国家安全法》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原则

文/刘小妹

《国家安全法》充分地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原则和精神。该法的制定实施既是对人民集体人权的促进,又是对公民个体人权的保障;既保障了公民获得安全的基本人权,又加强了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人权保障。未来的国家安全配套立法将遵循人权保障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细化权力行使的程序和标准,完善公民、组织权益的申诉、救济、补偿等制度和机制,共同促进和保障人民安全和人权事业发展。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国家安全法》。该法是统领国家安全工作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国家安全法》第7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继1999年写入宪法、2012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后,再次写入我国重要立法之中,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法》对人权保障原则的重视和尊重。

在国家安全法治领域,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体现在两个面向,一是以积极的国家安全建设促进和保障公民获得安全的基本人权,二是以法律规制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权利,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人权保障。

国家安全建设对公民安全基本人权的积极保障

通过国家安全建设积极保障公民获得安全的基本人权,其重要意义源于近代中国关于个人与国家、人权与主权关系的直观体现。近代中国在“救亡图存”的应急状态和时空语境下,基于“覆巢之下,焉有完卵”以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朴素道理,形成了“没有国家就没有个人”的基本共识。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在世界格局中拥有独立的一席之地,如果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得不到尊重,那么这个国家的人民的安全、公民的人权都将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可见,中国的近代化过程与民族国家的构建是同步的,中国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并不是简单的归约为国家本位或个人本位,而是定位为个人与国家的相互内在性关系。

因此,《国家安全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的基本人权体现出四个特征: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即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国力,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二是《国家安全法》通过保障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安全,通过促进金融、能源、科技、网络、粮食、生态、核、外太空等领域的安全建设,来提供保障安全的基本人权的基础,并以此积极推进安全的基本人权的实现。三是安全的基本人权既包括个人的基本人权也包括集体的基本人权,即人民的安全。对此,《国家安全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四是享有安全的基本人权与履行保障国家安全的义务是一致的。中国的人权观不同于西方文化中的天赋人权观,在我们的法治体系中,人权不具有天赋的“非道德正当性”,权利更像是源于在国家中分享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的成果,因此权利与义务被视为一种一致的、对应的关系,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必定享有权利。故而,《国家安全法》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国家安全法》体现的人权保障原则

以法律规制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权利,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人权保障,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大体而言,《国家安全法》强调的人权保障原则,可从以下三个层次来理解。

第一个层次是立法目的。《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一规定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促进和保障。一方面,自由、财产和安全都属于普适性基本人权,其中包括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在我国安全形势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严峻的当下,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就保障了国民安全。另一方面,发展、安全和人权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协调统一关系。2005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千年宣言》执行情况报告中提出:“没有发展,人类就无法享有安全;没有安全,人类就无法享有发展;不尊重人权,我们既不能享有安全,也不能享有发展。”《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实施正是对发展、安全和人权事业的一体推进。

第二个层次是立法原则。《国家安全法》第7条鲜明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阶段相适应,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国之路相适应。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类需求是一个从低到高的谱系:从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开始,依次走向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在马斯洛看来,当生存和温饱等基本生理需求得到满足后,更高级的、社会化程度更高的安全需求随之而来。因此,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下,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追求安全、追求个体尊严和人格完善的社会和政治意义将日益凸显。《国家安全法》坚持追求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权并重,体现了中国社会需求的递进发展结构,有利于我国国家安全和人权事业迈向更高阶段。

第三个层次是立法条文。“尊重和保障人权”契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不仅具有宣示意义,更具有规范价值;不仅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一项法律原则,更体现在国家安全工作的各个具体领域和环节,体现在《国家安全法》的各个具体条款之中。

一是《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要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为主要任务,体现了国家安全立法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立法理念,这是对人民安全和利益的最大尊重和保障。

二是《国家安全法》规定,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职权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键。只有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国家安全法》确立了紧急状态下的法治和公民权益保护原则。《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有关机关可以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但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这就意味着,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限制权利和增加义务的特别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且该特别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四是《国家安全法》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国家安全工作涉及情报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对此《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五是《国家安全法》设专章规定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等。此外,《国家安全法》还规定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综上所述,《国家安全法》充分地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原则和精神。该法的制定实施既是对人民集体人权的促进,又是对公民个体人权的保障;既保障了公民获得安全的基本人权,又加强了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人权保障。《国家安全法》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综合性、基础性立法,未来的国家安全配套立法将遵循人权保障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细化权力行使的程序和标准,完善公民、组织权益的申诉、救济、补偿等制度和机制,共同促进和保障人民安全和人权事业发展。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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