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结构视角下的村治逻辑与类型
2016-04-02杜鹏
杜 鹏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4)
1 问题的提出
“士绅”“地方精英”等范畴一度构成理解中国传统基层治理的基本线索,形成了基层治理的精英研究传统[1]。这种精英视角也进入了村民自治的研究视野。村落精英在村庄治理、发展经济以及改变农民的价值观念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2]。随着村民自治实践不断发展,乡村精英逐渐成为村民自治研究脉络中的独立研究对象,并接续了基层治理研究中的精英范式。在村落场域的权力结构中,村庄精英居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3],提供了一个透视基层治理逻辑和国家治理转型的切入点。
目前,一部分研究主要将乡村精英放置在乡村社会场域结构中,将精英的行动逻辑视为地方文化传统、村庄社会结构和政府官僚体制等多种力量共同影响的产物。在这种结构视角下形成了诸如“士绅”模式[4]、“经纪模式”[5]等理论视角和“双轨政治”[6]的分析框架。随着乡土社会的变迁和村落场域的重构,乡村精英的角色冲突[7]275-293和精英更替[8]受到较多关注。另一部分研究则体现了更为明显的能动视角,并结合基层治理的实践经验对精英治理机制展开了具体研究。例如,“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9]21-46的策略行为以及混混治村[10]、富人治村[11]等多元村治现象冲击着精英治理的理想类型。相对于结构视角对体制性精英的聚焦,能动视角呈现了乡村精英的多元性和精英治理样态的复杂性,乡村秩序一定意义上成为精英能动性的产物,比较典型的是关于“分利秩序”[12]的研究。
结构视角和能动视角展示了乡村精英的不同侧面,但是也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结构视角偏重于特定结构约束和主导之下的精英角色分析,精英主要以抽象的主体进入学术脉络,而能动视角偏重于精英治理过程和治理策略的微观分析,两种视角均以个体精英作为直接研究对象,相对忽视了对村落场域中精英关系和精英结构的研究,即使研究中涉及到精英关系,实际上也是作为精英行动的后果;其次,这两种视角均聚焦于作为治理主体的体制性精英,并且预先设定了体制性精英在治理结构中的主导性和主动性地位,非体制性精英主要作为治理对象被纳入。治理结构是体制性精英按照一定的权力分配方式形成的权力实践模式,村治逻辑因而表现为体制性精英的行动逻辑,忽视了村庄治理结构的深层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行政控制权弱化和农村经济社会分化,村庄精英类型逐渐多元化。在体制性精英之外,非体制性精英日益崛起。后者又进一步划分为宗族精英、宗教精英、宗派精英和经济能人等类型[13]。精英类型的多元化意味着体制性精英和非体制性精英之间关系的复杂化,仅仅聚焦于体制性精英的分析不足以理解乡村治理生态的复杂性和完整性。精英结构是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分析视角,它以当前乡村精英的类型划分为基础,重点关注村庄精英的关系结构与动力结构。在早期研究中,精英内部的团结被视为不证自明的事实,从而将精英之间的凝聚力视为一种规范性变量[14]。但是,在实证研究者的经验视域中,精英关系本身极为复杂,从而衍生出精英结构的不同样态。这些精英结构通过不同的方式与治理结构关联和互动,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作为村落权力结构的主角,精英结构是村治运行的动力之源,也构造了村庄治理展开的基本框架。而精英结构的差异也直接触发了不同的村治动力和村治逻辑,进而形成不同的村治类型和治理效果。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试图通过乡村精英结构的视角理解当前村治的逻辑及其类型。按照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体制性精英产生于村民的合法性授权,但农民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边缘化扭曲了原有的制度目标[15],村民自治的制度实践还没有得到村民的充分认可[16]。村庄政治日益成为村庄精英的舞台,村庄精英主导着村庄权力结构,成为村庄治理绩效的关键变量。作为村庄治理结构的主体,体制性精英嵌入村庄精英结构,其主体特质及其治理逻辑因而也植根于精英结构,精英结构因而是理解村治逻辑的结构性基础。为此,笔者立足于湖北、浙江、上海和江西等地的多次调研经验,并基于村庄精英结构的视角,试图建构一套村治的类型学①本文主要讨论精英结构的一般类型,城郊村、“典型村”等外生性利益密集型村庄的精英结构和治理逻辑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通过不同村治类型的比较分析,试图从类型差异中揭示精英结构运行的一般逻辑,从而提炼和建构出一套理解中国农村治理逻辑的“中层理论”。
2 精英结构:内涵、基础与类型
2.1 精英结构的内涵
村庄精英的概念属于社会分层的范畴。帕累托认为:“精英是指最强有力、最生气勃勃和最精明能干的人,而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17]13他强调了精英的优异特质和能力素养,并且突出了精英的阶级性和支配性。但在莫斯卡看来,精英并未被抬到脱离社会其余成员的高高在上的位置,而是通过“亚精英”保持着与社会的关系[18]401-405。村落的地方性特征不仅形塑了精英与群众的关系,表现为村庄分化程度,而且也形塑了精英与精英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精英的动力。贺雪峰对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类型划分(北方分裂型村庄、中部分散型村庄和南方团结型村庄)[19],实际上也反映了不同区域精英结构的传统类型,即精英结构的分裂型、分散型和团结型。不过,这一划分是基于传统血缘、地缘关系建构的理想类型,忽视了精英结构发育和精英行动逻辑的相对独立性和能动性。
精英结构是村庄中不同类型的精英基于不同行动逻辑形成的互动模式。表面看来,精英结构与精英个体的主体特质和行动逻辑有关。但是,精英主体特质与行动逻辑实际上需要放置在具体的经验场域中理解。村庄精英结构既包括精英之间直接的关系状态,也与精英和村民之间的关系状态有关。精英之间的关系以及精英和村民之间的关系共同界定了精英结构在村庄中的显化程度。
2.2 精英结构的基础
村庄精英结构的发育是村庄分化的产物。当前精英类型的多元化,意味着仅仅依靠村落传统结构和“社区记忆”[20]不足以充分阐释精英的行动逻辑和村治的类型差异。伴随着现代性进村和农村市场化,村庄资源和利益的密集使得精英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脱嵌于村庄传统社会结构,从而打破了村庄传统社会结构对精英发育的笼罩性影响。因此,当前村庄精英结构的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精英结构的动力基础,它与村庄利益密度有关;二是精英结构的社会基础,它与村庄分化程度有关。
2.2.1 利益密度
利益密度是指村庄内部的利益存量和利益流量,利益密度是精英结构的能动性变量,利益密度的差异对精英结构的发育和运行具有重要影响。既有研究往往将精英视为理性的个体,他们通过资源追逐和利益竞争,实现其权力和地位的再生产。精英结构视角关注的是精英行动的交互性及其形塑的村落场域,作为治理主体的体制性精英也处于这个结构中。根据利益密度的差异,当前中国农村可以划分为一般农业型地区和利益密集型地区。利益的密度和分布决定了精英行动的动力和方向,从而决定了精英结构的组织模式。精英在不同的场域结构下呈现出不同的行动逻辑,因此,利益密度构成复杂制度运行与复杂治理的基础条件。
2.2.2 分化程度
村庄分化主要体现为村庄内部资源配置的分化,即精英群体与普通村民在文化资源、经济资源的占有与支配程度上的差异。村庄分化是理解精英结构的结构性变量。依据分化的标准,可进一步区分为经济性分化和社会性分化。村庄分化程度越高,精英的身份意识越明确,精英结构则越具有自主性。村庄分化程度低,则精英混同于一般村民,精英掌握和支配的资源相对于其他村民并无绝对优势,难以形成村庄中的“超级权势”。社会性分化是传统村庄熟人社会的结构基础,表现为“面子”主导的社会分层和差序格局的“立体结构”[21]。伴随着农村经济分化逐渐加剧,经济分化日益主导社会性分化,村庄内生的社会精英逐渐隐退,新型的经济精英开始崛起,并成为影响村庄治理的重要力量。
2.3 精英结构的类型
村庄精英结构的类型与村庄利益密度和村庄分化程度相关。基于上述两个变量赋值的不同和配置的差异,笔者建构了村庄精英结构的四种理想类型,分别为制度化整合型、竞争性分裂型、原子化分散型和结构性均衡型(见表1)。
表1 精英结构类型
3 村治逻辑的基础: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
从当前基层治理的实践逻辑来看,精英结构的状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村庄的治理能力和治理绩效。因此,村庄政治和村庄治理主要聚焦于精英结构本身。以特定类型的精英结构为基础,进一步发育形成了特定的治理结构。精英结构的属性决定了治理结构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效果,并且呈现出与治理结构的不同关系。基于上文对精英结构的操作化和类型化,下面将结合相关经验讨论精英结构的四种形态,其中,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之间呈现出微妙而密切的关系。
3.1 制度化整合型
与上海大都市的繁华相比,上海远郊农村更为荒凉。上海城市强大的吸纳效应导致远郊农村人、财、物的外向流动和村庄活力衰退。农民与土地关系松散,主要依靠在正规的公司、企业上班维持家庭再生产。农民职业的低度分化导致了村庄社会的低度分化。当地农民月工资一般在2 000元至5 000元,个体户较少,风险投资不强,追求稳定的社会保障。从资源配置的初始状态来看,上海远郊农村并无村庄自然分化基础上的精英群体。但是,村庄的低度分化并不意味着村庄利益的稀薄。在上海城市发展的辐射之下,当地许多村庄依靠村办企业和厂房出租而具有可观的集体经济。村集体成为村庄利益和资源的集聚中心。因此,村庄的低度分化和村级组织的利益密集形成了制度化整合型的精英结构。
3.1.1 精英结构的依附性
村庄低度分化导致其缺少精英生成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精英的身份并非源于其本身的资源和禀赋,而是依据其所占据的职位和制度。当地村级组织的架构中,不仅有常见的村“两委”班子成员,还有“条线干部”以及其他一些雇佣人员。依托“条线干部”,村级组织内部产生了较为明确的职能分工,“条线干部”的数量根据村级事务多少由村一级负责聘用,工资也从村集体经济中支出。“条线干部”往往来自于退休的村干部,通过返聘的方式,维系了精英群体的稳定性。因此,上海远郊农村通过村级组织的吸纳机制不仅实现了体制性精英的制度化生产,而且实现了精英群体的制度性整合。精英身份的体制性赋予弱化了精英的自主性。村庄精英由于缺乏私人利益的激励,缺乏竞争的动力和能力。因此,在组织吸纳机制下形成的精英结构呈现出相对的稳定性,精英更替表现为治理结构的自然更替。
3.1.2 治理结构的制度化
精英身份的确认和精英结构的运行完全嵌入到村庄治理结构中,由此实现了身份的合法性赋予。因为缺乏作为内生性权威发育基础的经济性分化和社会性分化,精英权威主要表现为制度化形态。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因而融为一体。通过吸纳和整合,村庄精英被转化为村级组织制度化权威的承载者,村庄治理过程因而成为制度化权威依托于精英的释放过程。权威的释放并不会受到村庄中其他精英的挑战,事实上,也没有其他主体具有挑战的资格与能力。村庄中少有“钉子户”,村庄治理体现出较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于上海远郊农民而言,进入村庄体制的目标主要是获得一份稳定职业。村干部的身份并不能转化为实现其他目标的工具和手段。精英的制度整合必然需要依托村集体的利益密度和利益分配。厚重的村集体经济是村级组织吸纳精英的基本条件。如果缺少厚重的利益作为支撑,精英的制度整合必将归于无效,村庄规范和有效的治理也无从谈起。
3.2 竞争性分裂型
虽然同属于东部发达地区,浙东农村的精英结构和村治实践则具有全然不同的形态和逻辑。与上海农村较为发达的集体经济不同,浙东农村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发达的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村庄市场化导致了明显的阶层分化,形成上层富人群体、相对稳定的中层和边缘化的底层。富人群体凭借其掌握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成为村庄中的精英。为了实现经济资本的扩大化再生产,村干部身份具有重要意义。借助村干部身份,富人精英不仅可以获得土地指标的优先分配权力,而且也获得了对接政府各级部门的身份①根据贺雪峰教授的访谈,浙东某村一村支书向他讲到:“虽然我的工资收入每年只有8.8万,但我的面子(村支书的身份)在外面可以值88万还不止!”详见:贺雪峰.村干部收入与职业化[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11)。。因此,村庄富人精英的发展冲动转化为对土地等稀缺资源的争夺,并聚焦于选举竞争,形成了结构化分散型精英结构。
3.2.1 精英结构的“圈子化”
村庄社会的阶层分化对精英结构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精英结构因而需要放置在村庄阶层结构的视野之中理解。浙东农村富人精英是市场化背景下村庄剧烈分化的结果,同属于上层富人的村庄精英,因共同的地位、相似的职业和经济往来的互动,具有建构社会关系的强烈冲动,从而形成了一个个的功能性“圈子”,它既可服务于生产的需要,也可服务于生活休闲的需要。不过,精英的“圈子”也具有相对明确的边界,个人的能力和收入等资源禀赋定义了精英的身份与地位,从而形成与中层、下层的区隔。浙东农村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上海远郊农村的精英结构化方式:浙东农村通过一个个“圈子”而形成了局部性整合。同一个人可以处于不同圈子,因此,圈子之间也存在相互交叉和重叠。“圈子”是一种非正式的精英结构。相对于中层和下层,精英的“圈子”具有封闭性,但富人又可以在不同的“圈子”之间流动。富人精英的关系运作和利益动员导致了富人精英的“圈子化”,与此同时,有限资源初始分配的市场化逻辑,激发了富人精英以“圈子”为单位的选举竞争,从而造成了精英结构的分裂和精英派系的形成。精英之间的派系竞争通过“组团贿选”的方式形成对整个村庄的利益性动员,从而撕裂了村庄社会。
3.2.2 治理结构的私人化
精英结构的“圈子化”导致了治理结构的私人化。市场化打破了村级组织对利益和资源的凝聚与统摄。一个村干部的工资不过几万元,对于富人精英而言没有丝毫的吸引力,但村干部的身份之于精英而言却具有工具性意义。富人当政的主要目的是依托村干部身份提供的政治平台,为其家庭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做准备,因此,进入体制内的富人村干部一般不会积极回应中层和下层群众的诉求,村庄治理主要表现为“私人治理”[22]。私人治理并非依托于村庄内生的公共性权威或者国家赋予的制度性权威,而是依托富人精英自身的资源禀赋,村庄治理变成富人村干部的慈善行为,治理方式因而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富人精英的激烈竞争和利益动员之下,村庄治理结构被吸纳到精英结构的运行逻辑之中,成为富人精英力量博弈与选举竞争的产物。同时,一旦特定富人群体成为体制性精英,村庄中的反对派精英必然形成对治理结构的抵抗与冲击,精英的利益竞争和利益冲突导致了治理结构的波动和分裂,村庄成为富人精英高成本权力游戏的施展平台。
3.3 原子化分散型
上海和浙江均属于利益密集型村庄,具有较高的利益密度,其差别在于厚重利益分布方式的差异。与之不同,鄂中农村属于一般农业型地区,有市场经济而无市场机会,村庄人、财、物大量流出,村庄利益稀薄,发展机会缺乏。“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构成当地农村的去分化机制[23],村庄缺乏“高大威猛型”精英的生产能力,资源禀赋因而难以成为划分精英与群众的绝对标准。一部分在村农民流转外出务工者的土地,扩大耕种面积,或者通过发展养殖、运输、加工等副业,通过充分利用农村中的剩余机会,维持着不亚于外出务工的收入水平。这些“中坚农民”[24]由此获得留守农村实现家庭再生产的能力;还有一部分人由于兄弟多、有“狠气”,从而以非正当的方式占有和攫取了村庄中为数不多的资源,获得略高于大多数村民的经济条件。这两种人构成鄂中农村精英的一般类型。总体来看,在鄂中农村,由于精英与村民的低度分化和村庄利益的稀薄难以激发精英之间的常态互动,从而形成了原子化分散型精英结构。
3.3.1 精英结构的分散化
由于利益的稀薄和低度分化,鄂中村庄社会结构层面的原子化也进一步传递到村庄精英群体,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精英关系的松散化。村庄精英由于缺少超过常人的资源与禀赋,难以获得精英身份的正当性和稳定性。精英之间既无共同的利益,也无共同的敌人。同时,村庄内部较低的利益密度也难以调动精英之间的选举竞争。村庄选举有名无实,村集体也不具有对精英的制度性吸纳与制度性整合的能力。其次,精英类型的多元化。相对于上海农村的体制吸纳型精英和浙东农村的富人精英,鄂中农村往往并无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精英类型。“狠人”“中坚农民”以及任何与常人稍有不同的个体都可能成为精英,同时也可能退出。精英之间、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存在不间断的力量博弈和身份确认与再确认过程。即便进入村级组织可以在制度层面赋予其体制性精英身份,但是村庄的低度分化和低度利益使得这种精英身份难以形成来自于其他精英和村民的合法性认同。分散化的精英结构实质上是一种低度均衡的精英结构,村庄各种精英主要采取保守姿态,在微妙的关系平衡中维护着自身有限的利益。
3.3.2 治理结构的碎片化
税费改革以来,中西部地区村级组织的“维持会”色彩日益浓厚。而且,当前项目制主导的资源下乡方式非但没能激活基层组织的治理能力,反而进一步加剧了村级组织的边缘化[25]。“维持会”和“边缘化”反映了碎片化治理结构下的精英治理逻辑。精英的分散化意味着精英群体的低度整合,从而加剧了精英结构的不稳定性。由于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相对分离,村级组织的制度权威缺少有力的承载主体,使得体制性精英在具体治理过程中容易受到其他精英(如“大社员”①“大社员”是鄂中地方上的“习语”,指的是那些不是村干部却胜似村干部的村民。他们比一般村民有影响力,谓之大,不是在任村干部,谓之社员。“大社员”是鄂中村庄非体制性精英的重要类型。详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0-34。)的反对,精英结构的分散性因而限制和消解了体制性精英的村庄权力势能。典型的后果是,村庄公共品供给极容易陷入困境,“钉子户”也难以得到治理。以分散化精英结构为基础,精英权威呈现为碎片化状态。精英结构的碎片化与村治的具体主体无关。无论是“中农”治村,还是“狠人”治村,事实上都不具有稳定的权威和厚重的权力资源,其功能主要是维持底线秩序,表现为策略治理。
3.4 结构性均衡型
赣南农村依托强韧的客家文化纽带仍然维系着较为浓厚的宗族传统。而且,囿于“八山一水一分田”的自然地理条件限制,在村农民维持着较低的经济收入水平。虽然利益稀薄导致了低度经济分化,但宗族结构的力量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社会性分化。一些家族力量较大、行为处事有原则的人成为村庄中公认的精英人物。这些人物以家族力量和个人德行为依托,广泛介入和参与村庄日常生活与村庄治理,形成了结构性均衡型精英结构,一定意义上延续了“士绅”传统。
3.4.1 精英结构的嵌入性
赣南农村的精英结构主要是村庄社会性分化的产物。与经济性分化的裂解效应不同,村庄社会性分化形成的精英恰恰是村庄内生秩序再生产的基础。这些社会精英深深地嵌入在村庄社会结构之中,发育出不同于浙东农村阶层分化形态下的精英结构。它意味着村庄精英的行动逻辑并非指向个体性的私人利益,而是具有较强的公共性。但是,这种公共性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存在着边界上的限制和公私转化的可能[26]30。同属于一个血缘结构内的精英固然可以有效整合,但嵌入于不同血缘结构的精英之间则可能存在竞争。村庄内部不同宗族结构之间的张力因而传递到精英结构之中。对于这些精英而言,维护自身所处的“大私”单位的利益构成其行动的目标和动力,社会精英在村庄中的权威得以发育,精英结构具有一套稳定的再生产机制,从而赋予了精英结构较强的自主性。
3.4.2 治理结构的协调化
社会精英是赣南农村体制性精英的主要来源。社会精英的权力不仅来自于他/她自身坚持的伦理和道义,而且来自于他/她代表的宗族结构。面对嵌入地方性社会结构中的社会精英,村庄治理结构必然承受来自于不同结构的压力。每个家族或者房支都希望“在村里有人”,以维护村庄权力结构的相对平衡。这就形成了结构之间的张力,它是塑造治理结构的基本力量。因此,一个行政村之内若涉及多个宗族或房支结构,一般会在宗族结构力量博弈的基础上形成相对稳定的“董事会结构”①“董事会结构”这一说法来自于李祖佩博士桂北农村调研讨论启发,强调的是在行政村内部,以自然村、宗族房支结构为基础,不同结构内在的精英形塑的村庄正式权力结构。。这实质上是一种协调化的治理结构,作为一种媒介,它维系着不同精英及其代表的宗族结构之间力量和利益的均衡②在有些地方,一些村“两委”委员并不实际参与村务。但是在南方一些宗族性传统保持较为浓厚的村庄,往往所有村“两委”成员都参与村务。。这种均衡格局基于对村庄秩序的长久预期而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村庄精英的社会性权威与国家的制度性权威通过村干部的身份而融合。虽然体制性精英可能围绕自身所属的结构而竞争,但是,竞争不会激化,更不会走向失控。同时,精英通过宗族结构而得以整合,宗族结构的利益进一步通过体制性精英而表达,从而缓解了治理结构运行中的阻力。
4 村治逻辑的类型学
村庄治理结构不仅是村落社会结构的表达,而且与村庄精英结构具有直接关联。村庄治理表现为精英治理:在一定的精英结构中,精英既是治理的主体(即进入治理结构成为体制性精英),同时也可能是重要的治理对象(往往表现为派性斗争、“钉子户”治理)。精英治理因而构成村治运行的主轴。精英关系的结构化状况和整合程度是村庄权力结构的关键变量,并且表现为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之间的多样化关系。不同的关系孕育着不同的村治动力,进而表现为不同的村庄治理模式。
4.1 村庄治理的动力
村庄治理的动力一般被转化为村干部的激励问题,治理结构的运转因而与体制性精英的能动性程度相关。但如果着眼于精英结构,则村治动力不仅在于村干部的激励强度,而且涉及精英结构内在的运行动力以及动力整合程度。精英结构的运行因而是精英之间互动(包括合作、竞争、对抗、博弈、妥协等等方式)的后果,并且相对独立于精英个体的意志。精英结构决定了体制性精英的权力动能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有效释放,由于聚焦于体制性精英,激励视角忽视了村庄精英结构的复杂性,因此,只有在精英结构的框架下,才能准确理解村治的动力。
4.1.1 职业化形态下的动力整合
上海远郊地区村干部具有明显的职业化倾向。“把书记作为一个职业来做!不说的那么高大,不是事业,就是职业。靠职业吃饭,把它做好!你又不是官,又不是什么人物,什么都不是!这工作就是职业,职业就是要吃饭!”①来自于笔者在上海嘉定区对某村支书的访谈记录。职业化意味着村干部的激励主要在于其职位。一般而言,村干部的收入并未被纳入“工资”范畴,而是具有“补贴”性质。但上海远郊地区的村干部根据职务和绩效领取工资,目前当地村干部年工资水平一般在8万元到20万元之间,工资收入成为对村干部的主要激励手段。更重要的是,由于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高度一体化,对村干部的激励可以近乎无损地转化为对精英结构的激励,村干部职业化孕育了更为稳定和持久的治理动力,表现为村干部班子的极度稳定。
4.1.2 工具化目标下的动力失范
对于浙东农村的富人精英而言,村干部的意义主要在于其身份和名头,村干部的“补贴”难以转化为对他们的有效激励。因此,在浙东农村,村治的问题不在于动力的缺失,而在于动力的失范。村庄内部富人精英以“圈子”为单位形成的激烈竞争,为村庄治理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但也由此割裂了村庄精英结构和村庄社会结构。在分裂型精英结构下,精英具有选举竞争的动力,却并不具有常态治理的动力,而结构性的反对派的存在,也进一步耗散了富人治村的动力。村庄治理结构由此锁闭在富人精英权力游戏的循环之中。由此可见,“富人当政”固然具有极大的动力,但“富人治村”则表现为一种异化的治理实践[27]。既然富人精英当村干部的目标并不在于村干部的制度角色,而是基于“投资-收益”的理性逻辑和短期行为,那么,进入治理结构的富人精英不一定具有持久的工作动力。随着其原初目标的达成,适时地退出也属必要,村庄治理结构因而表现出很强的流动性。
4.1.3 维持型目标下的动力弥散
从村干部的激励强度来看,鄂中农村总体来看村治动力不足。体制性精英的身份既无法提供充分的制度性激励,也无法提供富有诱惑力的制度外激励,因而既没有出现上海农村经验中精英的制度化整合,也没有出现浙东经验中的富人精英竞争。但是,在村农民对于村庄的基本秩序仍然具有期待。村干部本身的激励虽不强烈,但是,村干部身份的非正式性(兼职性)也为其同时兼顾其他生计方式提供了空间。村庄中一些具有相对优势的农民便成为村干部的主要来源。治理结构脱嵌于精英结构,村庄权力结构由此具有了更大的开放性:村治的动力并不必然来自于村庄的体制性精英,而且可以来自于村庄中的非体制性权力主体,尤其是当体制性精英触碰到了其他精英的个人利益时,精英互动得以被暂时激活并调整村庄内部的秩序。当然,由于权力行使的方向和方式并无明确的结构引导和约束,不同主体向村庄注入的动力并不一定形成合力,因而便塑造和编出了一张以分散性精英为节点并弥漫于村庄社会的微观权力网络。权力实践过程同时也是精英主体身份的生产过程,进而向村庄治理注入了更为微妙的动力。
4.1.4 伦理化结构中的动力均衡
对于赣南村庄精英而言,名誉和声望是其进入治理结构的主要激励,这是不同于其他三种类型的区分性变量。体制性精英的身份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和维护所在宗族结构的利益、赢得村民的认同。但因为村庄利益的稀薄,精英结构的运行动力并不会受到利益的扭曲和俘获。同时,由于社会精英本身的自主性和体制性精英的嵌入性,村庄体制性精英的行为时刻受到其他精英乃至所属宗族结构的监控和约束。社会精英的嵌入性意味着精英行动需要遵守“地方性规范”,否则就会失去地方性规范赋予精英的属性。因此,村庄内在的价值生产能力建构了一套精英行动的规范系统和精英身份的进退机制,从而维持着精英结构运行动力的均衡。
4.2 村庄治理的模式
村治的模式是村庄体制精英基于特定的治理资源和治理结构的约束,为了达到特定治理目标而采取的治理方式。如果说,村治的动力构成了村庄治理持续运行的“发动机”,那么,村治的模式则好比是“变速器”和“方向盘”,不仅调节着村庄治理的节奏,而且也调整着村庄治理的目标和方向。
4.2.1 规范型模式
上海远郊村集体的利益吸纳实现了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的高度重合,从而消解了反对性精英力量的存在,形成了高度团结的精英结构。在这种结构下,精英治理可以摆脱对非正式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的依赖,正式规则和法治资源成为精英理所应当加以引用的治理资源。同时,作为政府官僚体系的末端结构,村集体对精英的组织吸纳和制度整合使得精英被纳入政府治理结构,在政府官僚体制的激励结构和压力结构下,村庄精英本身也成为了政府治理的对象。得益于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监控和精英自身权威的制度化,村庄体制性精英的治理策略因而呈现出较高的稳定性和规范性,由此形成了规范型的治理模式。
4.2.2 压制型模式
浙东农村治理结构的私人化也导致了村庄治理的路径依赖,即私人资源成为富人治村的主要治理资源。这些资源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资源和由此形成的阶层地位,而且包括其长期积累而形成的社会资本和关系资源。由此,富人治村表现为对村庄大多数人的压制性治理模式。首先,村庄治理成为富人精英自上而下的“慈善行为”,即用金钱摆平村庄纠纷,用资源弥合村庄中的矛盾;其次,富人精英通过交叉重叠的“圈子”,形成了笼罩中层和下层的力量。对于“不听话”的人,富人往往能够通过关系的传递和梳理找到对方关系的“致命点”,并联合相关的富人精英予以制裁和摆平[28]。总体来看,富人治村的压制性模式未能正面回应村庄的治理需求,疏解村庄内部的深层矛盾和纠纷。事实上,在“你方唱罢我方登场”的村庄政治格局下,富人精英也无力建立普遍化和公共性的权威。因此,富人治村是一种表面治理而非源头治理,“金钱政治”[29]消解了村庄治理的长久预期。
4.2.3 策略型模式
鄂中农村低度均衡的权力结构赋予村庄治理的微观过程极强的策略主义色彩,村庄治理的战略定位是“底线村治”,即维持村庄的基本秩序与公共品供给,但“底线村治”并非“无为之治”的自然后果。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缺乏频繁互动,精英在村庄中的权威较弱。在精英结构松散化、治理结构碎片化格局下,村庄体制性精英主要依靠“手腕”、话语、关系、“面子”乃至“讲狠”等方式摆平和理顺村治中的各种问题。村庄治理因而没有原则,也缺少硬度。策略治理维系着精英之间脆弱而又微妙的平衡。这种平衡也是不稳定的,村庄内部的“钉子户”“大社员”等常常打破这种平衡,从而导致村庄治理陷入困境。
4.2.4 简约型模式
协调性治理结构形成了高度均衡的村庄权力结构和较为稳定的治理结构,治理结构中的精英动能不会在失控的精英竞争中耗散,精英结构内在的张力通过治理结构的调试而化解,村庄具体的治理过程转化为体制性精英对其所属宗族结构的治理。体制性精英通过嵌入地方性社会文化结构而获得的民间权威可以转化为“简约治理”[30]的基础。简约治理并非简单治理。从治理成本来看,简约治理可在低利益密度的场域结构中展开,依托较低的治理成本达到较高的治理绩效;但从治理机制来看,它实际上是一种嵌入“权力的文化网络”[5]13的复杂治理。体制性精英能够而且需要直面村庄内部的矛盾及其牵涉的复杂关系和历史传统,从而予以彻底治理。
5 精英结构的中层理论意义
美国社会学家莫顿曾经提出“中层理论”的社会学研究策略和理论建构方法,从而将经验现象和理论抽象结合起来。关于中层理论,莫顿如此界定:“中层理论既非日常研究中大批涌现的微观而且必要的操作性假设,也不是一个包罗一切,用以解释所有我们可以观察到的社会行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变迁的一致性的自成体系的统一理论,而是指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理论。”[31]54对于中国农村研究而言,借鉴“中层理论”的研究方法无疑有助于融合农村微观层面的复杂经验和宏观层面的抽象概括,从而生长出富有解释力的本土理论框架。在本文中,笔者基于村庄利益密度和村庄分化程度所建构的精英结构类型学,实际上构成了一套理解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中层理论”。
从方法上看,精英结构的视角有助于从纷繁复杂的经验中提取出相对规律性和一般性的机制。如果只是关注某一特定情境下特定的精英个体或精英类型,便难以剔除精英行动和治理方式的偶然性。精英的行动逻辑本身需要在特定精英结构之中才能获得完整理解。同时,精英结构又相对独立于传统社会结构和市场利益结构,表现出自身的运行逻辑。由于利益密度和分化程度之间并不具有必然性关联,精英结构因而呈现出丰富的类型。根据变量配置的不同,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和关系(见图1)。
图1 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关系
一定的精英结构表现出村庄的精英生产能力,从而决定了精英的自主性程度,进而决定了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关系格局。在这个意义上,精英结构成为村庄治理结构的深层基础。治理结构与精英结构的关系又进一步决定了治理结构中体制性精英的治理策略和治理模式。图1中,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同构形成了制度化整合型关系,进而形成了职业化动力主导下的规范型村治模式;精英结构对治理结构的竞争性吸纳,导致了分裂型治理结构(A1和A2分离)的形成和村治动力的失范,形成了压制型治理模式;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的脱嵌则形成了原子化分散型关系,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均处于不稳定状态,弥散化的动力导致了策略性治理模式的形成;治理结构对精英结构的嵌入形成了结构性均衡型关系,协调化治理结构有效整合了精英之间的张力(A1和A2整合),从而表现为简约型治理模式。
因此,通过将村治的逻辑建立在精英结构而非精英个体上,就可以在中观的层面上展现村庄治理模式的类型差异,从而揭示村庄治理的逻辑。事实上,精英结构的视角既吸收了传统社会结构和市场结构对村治逻辑的影响,并将其操作化为分化程度;同时也吸收了微观层面的精英动力学因素,并将其操作化为利益密度。在这个意义上,精英结构较好地弥合了精英个体能动性与外部结构规定性之间的断裂。它构造了一个“平台”,为精英的动力学和结构的规定性创造了融合与交互的机会,并通过差异化的类型表现出来,进而建构了一套理解村治逻辑的中层理论。
在村庄分化程度高的地方,精英产生于村庄的自然分化过程。当然,这种分化既包含经济性分化,也包含社会性分化。利益密度较大地区主要形成经济性分化,并分化出经济精英;而利益稀薄地区则主要形成社会性分化,进而分化出社会精英。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均是村庄的内生性精英,并且构成村干部群体的主要来源,他们在治理资源、权力行使等方面因而表现出较强的主体性,并形成了动力强劲的精英结构。但最终因精英动力性质的差异而呈现出两种对立的村治图景。
在村庄分化程度低的地方,精英结构的疲软导致精英身份的合法性不足。在利益密集地区,精英通过体制性依附实现了结构再生产,精英结构与治理结构近乎同构,从而消除了策略治理的空间,形成了规范性治理模式。但是,在利益稀薄的鄂中农村,村级组织的制度激励和村庄内部的非正式激励均以低度激励的形态共存,导致治理资源缺乏,治理难度极大,从而形塑了村庄治理模式的策略性取向和村级组织的“维持型”色彩。
当前,对村治逻辑的讨论往往重视精英的行为激励(侧重于考察精英所处场域的利益密度及其对精英行动的影响),而忽视了村庄自身的精英生产能力和精英结构的发育和运行状态。问题在于,只有以特定的精英结构为基础,利益密度才能具体地引导、刺激和规定精英的行动逻辑。因此,利益密集并非治理结构强而有力的充分条件,利益稀薄也并不必然导致精英的缺失和治理的乏力。精英结构决定了利益的激励机制和激励效果,进而决定了村庄治理的动力和村庄治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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