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中言词证据的心智哲学探析
2016-04-01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聂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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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怒汉》中言词证据的心智哲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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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指证人的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在事实认定中起着重要作用。以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法律领域中有关语言的问题,是法律语言学的最终目标。本文以法律电影《十二怒汉》为例,从心智哲学的角度探索言词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在三个世界的表征关系中,庭审中的事实认定本质上是从语言世界到物理世界的反推,言词证据是这一过程的起点。言词证据的拓扑性质有助于厘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基于“言词证据的意识双重结构”,意向性分析可以为辨明争议提供一种易于确定的思维框架。
心智哲学;意向性;言词证据;事实认定
1. 引言
言词证据是一个法学概念,具体指证人的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从语言学角度看,言词证据作为司法领域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应当遵循一般的语言规律。“法律语言学相对于语言学,是语言的特殊性研究,是运用语言学的一般原理研究法律语言”(杜金榜 2004: 20),而法律语言学的最终目标是“解决法律领域中一切有关语言的问题”(杜金榜2004: 18)。心智哲学语言观揭示了语言的一些普遍规律,可以用来观察和研究法律语言。法律电影《十二怒汉》完整地展示了陪审团做出事实认定的过程,以心智哲学的语言观探析其言词证据,可以为庭审中的事实认定提供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进路。
2. 心智哲学语言观
塞尔(2006)认为21世纪的第一哲学是心智哲学。语言是人类心灵的窗口,心智哲学“通过语言来认识心智并抽象为哲学”(徐盛桓 2010: 31)。国内学者将心智哲学理论应用于语言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2.1 三个世界
沈家煊(2008: 408)认为“语言事实以及心理实验都证明存在三个并行的世界:物理世界、心理世界和语言世界。语言世界不是直接对应于物理世界,而是有一个心理世界作为中介”。心智哲学视角下,语言研究中的三个世界存在这样的表征关系:“语言世界—(表征)—心理世界—(表征)—外部世界”(徐盛桓 2012: 9)。物理世界中发生的客观事实作用于人们的感官,使人获得感觉并进而获得心理感受,最终用语言表达出来。
2.2 语言表征的拓扑性质
语言表征受到“心物随附性”的制约,即“心”在一定程度上随附于“物”,但又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徐盛桓 2013: 182)“语言表征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具有拓扑性质的变形,即在物理世界、心智和语言之间存在内在的拓扑性质,既有不变性,也有可变性”。(华鸿燕 2015: 104)也就是说,语言现象受其背后所表征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制约,但又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语言现象与其所表达的对象之间既有恒量(不变性)又有变量(可变性)。
2.3 语言运用的意识双重结构
心智哲学语言观认为语言是基于心智的,这是语言的基本性质,语言运用的基础是人的意识活动。物理世界的某个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作用于人的感官,产生“原初意识”,然后经过意识活动,产生“反思意识”,并最终形成语言表达式。事件本身的“本体结构”也变成了经过心智加工而形成的“摹状结构”。这就是语言运用的“意识双重结构”,从本体结构到摹状结构所经历的意识活动受“意向性”主导。“意向性是人的意识活动的一项核心内容,是一次意识活动的发端,并贯穿于这一活动的整个过程,是连接主体与对象的中间环节……意向性有两个维度:意向内容和意向态度”。(徐盛桓 2015: 6)意向内容和意向态度细分为“辖域、视角、聚焦、专门化、心理状态、心理取向、心理估量”等子范畴(徐盛桓 2015: 7)。也就是说,语言表达是人的对象性活动。“任何含义表达都是依据一定的意向态度对一定的物理事件进行的意向性解释”。(华鸿燕 2014: 8)
3. 事实认定的心智哲学视角
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呈现出来,只能通过案发现场的物品、痕迹以及相关人员的回忆来重构。事实认定离不开语言的分析和运用,“除了案发现场的录像等视听资料外,大多数的证据都没有办法脱离语言中介进行信息传递”(尚华 2011: 197)。可见言词证据在事实认定中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心智哲学理论来分析言词证据,可以为事实认定提供一种全新的视角。
3.1言词证据的拓扑性质
语言与世界的关系一直是哲学家们关注的问题。作为语言现象的言词证据与物理世界中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语言学家思考的问题。廖美珍(2006: 201)在论述法学的语言转向时提到了洪堡特(Wilhelm von Humboldt)、马克思等哲学家关于语言、意识和世界的论断:洪堡特指出词语是意识的特征符号,世界上的事物只有通过词语才能在感觉的海洋中得以区分和辨认;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语言是思维的直接现实,从思维世界降落到现实世界的问题就是从语言回归到生活这个问题。
揭示物理世界、心智和语言之间关系的“三个世界”理论对法律事实认定有着重要的启发。心智哲学语言观认为,“语言所表征的外部世界和语言表达式都是现实存在;语言表征所涉及的一些心理现象如心理图像、意象、意向性、意识等等都是虚拟存在”(徐盛桓 2012: 8)。就刑事案件而言,案件事实和言词证据都是现实存在,而当事人和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观察与回忆则是虚拟存在,如图1 所示:
图1 从语言世界到物理世界的反推
案件事实是已经过去、无法再现的现实存在,言词证据则是可以被反复调阅和复制的现实存在。事实认定的过程是从语言世界反推到物理世界的过程,言词证据是这一反推的起点。在这一框架下,言词证据也应当具备语言表征的拓扑性质,在表征案件事实方面有着变化中的不变。
3.2 言词证据的意识双重结构
言词证据在多大程度上真实反映了案件事实,这需要探究其表征的虚拟存在,即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心智加工。徐盛桓(2015: 4)依据意识研究的理论成果提出的“语言运用的意识双重结构”理论模型可以演绎到法律语言,得出“言词证据的意识双重结构”。案件事实是物理世界中客观发生过的事件,刺激当事人、证人的感官,形成原初意识,并进一步深化为反思意识,经过侦察和庭审环节中的回忆、质证,最后用语言表达出来,形成言词证据。从案件事实到言词证据的过程,受到意向性指导并经过格式塔变换,如下页图2所示:
图2 言词证据的意识双重结构
意向性主导人的意识活动,是人类意识活动的指向性,包括意向内容和意向态度。通俗地说,意向内容就是看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而意向态度是指人在观察、认识客观世界时,意识或者心智所处的状态。“意向性结构是人的心智活动比较确定的结构,在这个意义上说,对话语进行意向性分析是一项比较易于确定的步骤”。(徐盛桓 2013: 183)因此,在事实认定时要着重分析相关人员做出某种言词证据时的意向内容和意向态度。在案件事实无法再现的情况下,结合相关物证,判断相关人员在庭审中通过直接言词对案件事实进行摹状时经历了什么样的格式塔转换。由此可见,对言词证据进行意向性分析可以作为事实认定中易于确定的重要一环。
4. 《十二怒汉》中的言词证据与事实认定
如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包含了从语言世界到物理世界的反推,语言表征的拓扑性质有助于厘清案件的基本事实与争议,而“言词证据的意识双重结构”可以为这种反推提供一种意向性分析的思维框架。
4.1 言词证据
根据法律电影《十二怒汉》(1957年、1997年美国版)的情节,可以整理出该案的言词证据:
嫌疑人供述:被父亲殴打后,当晚8时左右离开家,去附近一家旧货铺买了一把刀,打算送给朋友做礼物。8时45分在一家餐馆前遇到三个好友,聊了1小时,其间让他们看了那把刀。9时45分左右和朋友分开,在街上闲逛。11时30分去电影院,凌晨3时50分回家见父亲被杀,自己被捕。那把刀应该是晚上9时45分至凌晨3时50分那段时间从衣袋滑落,不知道丢到哪里了。
楼下老人的证言:事发当晚8时左右听到楼上二人争吵,父亲打了男孩两下,男孩离开家。夜里12时左右,听到打斗的声音,男孩说:“我要杀了你!”,随即听到身体倒地的声音。老人立即下床跑到门口,看到男孩跑下楼梯。从下床到门口用了15秒。
街对面女人的证言:事发当晚11时上床,床临街边的窗户,可以看到街对面男孩的家。睡不着,看窗外,正好有一列火车驶过。透过火车最后两节车厢的窗户,她见男孩举起刀刺向他父亲,时间是12时10分。男孩杀人后,随即灯灭了。她认识那男孩。
4.2 言词证据的拓扑性质与该案基本事实
该案言词证据的语言表征存在拓扑变化中的恒量:
1) 案发时间为夜里12时左右。
2) 凶器为一把弹簧刀。
3) 男孩与他父亲当晚8时左右发生过争吵,并被父亲打了。
4) 杀人发生时,有一列火车经过。
老人的证词、街对面女人的证词均指出杀人发生在夜里12时左右,与法医鉴定时间一致。街对面女人证词中提到男孩举起刀刺向他父亲,这与现场物证和法医鉴定结果一致。老人证词与嫌疑人陈述均指出父子二人当晚8时左右的争吵。街对面女人证词提到凶案发生时有一列火车经过,虽然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印证,但火车经过的时间比较固定,容易查对。由此可以重构案发当晚的基本事实:晚上8时左右父子发生了争吵。当晚12时左右父亲被人用弹簧刀刺死,当时有一列火车经过。
基本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存在以下争议:
1) 凶器与男孩买的那把弹簧刀是不是同一把?
2) 凶手是男孩本人还是另有其人?
3) 男孩关于不在场的供述是否成立?
检方的事实认定:事发当晚8时左右,男孩与父亲争吵后出门,当晚12时左右潜回家实施杀人,擦掉刀把上的指纹后出逃。男孩在凌晨3时50分返回现场时被捕。陪审团对此表示怀疑。陪审团的怀疑是否为合理怀疑?证人与嫌疑人究竟哪一方的叙述更符合案件事实?
4.3 意向性分析与陪审团的事实认定
“言词证据的意识双重结构”对事实认定的重要启发在于:意向性主导当事人和证人从案件事实到言词证据的心智加工过程,对言词证据进行意向性分析有助于辨明争议,从而对事实做出合理的推定、对相关证据提出合理的怀疑。该案言词证据的意向性分析可由表1说明。
表1 《十二怒汉》中言词证据的意向性分析
对于检方的事实认定,陪审团提出了如下怀疑:杀人发生时有列车经过,老人不可能清楚听见男孩说“我要杀了你”。老人腿瘸,也不可能在15秒之内下床跑到门口,他是否真的看到被告人跑下楼值得怀疑。仅仅根据听觉,老人实际上并不能确定被告人是凶手。黑夜里在60英尺之外透过高速行驶的列车车窗,街对面的女人不一定能看清杀人者就是那个男孩,只是真心地相信他杀了父亲而已。被告人在精神受到刺激、心理处于极端沮丧和悲痛的状态时,是有可能回忆不起当晚所看电影的名字与情节的。假如被告人真的实施了谋杀,他当然会隐藏对他不利的情节。但他在事发前3小时左右让朋友看凶杀用的刀是不符合常理的;在擦掉刀上指纹后,又在凌晨3时50分返回也是不符合常理的。该案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是真凶,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不是真凶,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陪审团最终做出了无罪认定。
由言词证据的意向性分析可以看出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基本符合人类意识活动的规律。老人使用“我要杀了你”、“15秒跑到公寓门口”、“看到男孩从楼上跑下”这些确定的言词有可能是出于楼下老人的某种意向态度:借出庭作证的机会显示自己的存在感和重要性。被告人声称案发时自己在电影院却记不起电影情节、名字和主演。考虑到他当晚的心理状态,不排除其可能性。但需要指出的是,陪审团并不确定街对面女人的心理估量,只能根据她鼻子上的压痕和生活常理推测她在案发时可能没戴眼镜,无法看清楚确实是被告人举刀杀人。这样的猜测实际上是靠不住的,在现实庭审中可能导致错判。睡觉时人一般不会戴眼镜,但无法排除女人当晚的确戴着眼镜的可能性。2007年俄罗斯版的《十二怒汉》中则专门设定了一些情节用以说明街对面女人的心理估量。
5. 结语
从物理世界到语言世界的表征关系中,言词证据的拓扑性质有助于厘清案件的基本事实与争议。言词证据不直接表征案件事实,而经历了从原初意识到反思意识、再到语言表达等意识活动的各个阶段。基于“言词证据的意识双重结构”,意向性分析可以为辨明争议提供一种思维框架。以此分析《十二怒汉》中的言词证据,可以看出陪审团在事实认定中提出的怀疑有合理之处,也有不合理之处。电影情节毕竟不同于真实案例,今后的研究将通过分析真实案例,不断深化心智哲学与法律语言的结合,为庭审中的事实认定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探索更多的语言学支撑。此外,语言表达阶段与反思意识阶段应当进一步区分开来,意向性在这两个阶段的作用应当有所区别,庭审中的言词证据尤其如此,因为庭审中的语言一般不是怎么想就怎么说的,而是受到法庭规则和法律后果的限制,是经过筛选和过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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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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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