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法律服务供需矛盾及解决方案
2016-03-29张稷锋
张稷锋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党校,重庆 400020)
“众创”法律服务供需矛盾及解决方案
张稷锋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党校,重庆400020)
摘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升至国家战略,各地实施“双创”战略成效显著,大量“众创空间”及创业园(社)区的发展呈“井喷”趋势。然而,“众创”配套服务体系中,法律服务解决企业治理架构、风险控制等重大问题,不容忽视。为此,以解决“众创”法律服务需求为切入点,从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等方面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众创;法律服务;供需矛盾本文引用格式:张稷锋.“众创”法律服务供需矛盾及解决方案[J].重庆与世界,2016(4):58-60.
Citation format:ZHANG Ji-feng.How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about Popular Entrepreneurship[J].The World and Chongqing,2016(4):58-60.
伴随全球创业创新风起云涌的时代潮流,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战略)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新引擎的战略高度。围绕“双创”,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文件,中央地方各级政府从企业登记、创新孵化器、风险投资、融资、税收等多方面出台了鼓励政策,创新创业“新引擎”正加速发力,全国各地呈现出“井喷”的局面。
近年来,各地实施“双创”战略成效显著,仅以2015年底重庆市统计数据为例,共有各类微型企业众创空间、孵化园136个,2015年产值超过60亿元。创新创业企业已成为国家转型升级的“新引擎”和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未来5年,各地均将努力为创业者提供系统高效的配套服务。“众创”配套服务体系中,法律服务解决企业治理架构、风险控制等重大问题,不容忽视。本文以解决“众创”法律服务需求为切入点,对推进当前“双创”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几点思考。
一、“众创”法律服务需求和供给的问题分析
(一)创业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和风险分析
1.创业者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忽视法律风险。现在是创业者的时代,每个创业者只要有梦想,在这个时代都是有机会的。但是,调研中发现,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凭着理想和勇气,对创业领域的市场调研和法律基本知识准备不足,创业启动后又急于谋求生存和加快发展,往往忽视创业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遇到新业务时不会过多考虑签约、履约、违约后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此外,创业团队核心骨干多精于业务或专业,团队普遍缺乏法律意识。根据对重庆市创业企业的抽样调查,创业企业拥有独立或相对固定法律顾问(含免费)的比例不到2%。在调研时,一家本地互联网企业,在依合同为北京一家企业开发设计网站完成后,产生纠纷,因为不清楚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原则,认为只能到北京法院起诉,殊不知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重庆法院也是有管辖权的。
2.创业企业抗风险能力弱,遭遇法律风险往往致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表明,近半数新增企业生存时间不超过5年,特别是第3年为企业生存危险期。在“双创”战略的推动下,大批创业企业由于企业基础弱、抗风险能力差,一旦遇到外部市场环境、资金链断裂等冲击,必将遇到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债权债务等诸多法律风险,付出的代价甚至是公司破产、法人代表“跑路”,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隐患。调研组在实地走访的30余家创业企业中发现,负责人或核心团队成员有公司法、合同法等企业经营常用法律知识的仅有4家,占比约13%。在本地一家知名IT创业企业调研时,负责人讲述了创业初期曾遇到合作方违约逾期付款3万元,当时毫无办法,因担心诉讼周期长等原因不愿通过法院追索债权,而恰恰是这几万元导致企业陷入团队成员几个月没有工资的困境。尽管诉讼周期和成本是法律纠纷解决无法回避的效率问题,但目前各地法院已推行的“速裁快审”程序,值得肯定和进一步推广。
3.创业企业资金投入核心业务,不愿且难以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服务的有偿性,使经营资金普遍紧张的创业企业不愿涉足。抽样调查的结论是,创业企业在没有实际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愿意购买法律服务的比例为0。作为法律服务主体的律师服务,创业企业也会想当然地认为消费不起。在调研时遇到一个案例,5个创业者经某水果连锁销售品牌特许经营,在签订合同并分别缴纳3~5万元的特许经营费后,才发现签约的公司并非合法持有该品牌的特许人。如果上述创业者在签约前聘请律师做一次简单的尽职调查,类似的风险就能轻易避免。
(二)“众创”法律服务供给的问题分析
1.法律服务产品缺位。法律服务市场缺乏针对“众创”市场的产品开发和供给,制约了“众创”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目前,国内已出现专为互联网创业者提供在线法律服务的机构,如易法通、律云等,上述机构提供了较新颖的线上服务模式,但在很多地区没有固定分支机构。现实中,法律服务供需方往往基于高度信任而建立联系,上述线上服务模式暂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信任问题。在众创法律服务留有盲区的同时,也给地方行业自身发展提供了空间。此外,调研中发现,新形势下法律服务产品开发是一个专业化程度高、协同创新的工作,除律师参与外,必须引入熟悉市场和创业企业发展的团队。因此,个别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将传统企业服务进行简单的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服务项目、缩减服务时间的做法,难以应对“众创”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
2.法律服务内容泛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向创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主要是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较少主动提供个性化的法律风险防范辅导。调研中我们发现大量忽视法律风险防范导致实际损失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律服务供给和创业企业需求的脱节。现实中,泛化的法律宣讲当然也有其功能,但针对性、个性化、积极主动介入的法律辅导,才是创业企业所急需的法律服务。
3.园(社)区配套机制缺乏。创业园(社)区、“众创空间”提供增值法律服务,配套服务园(社)区创业企业的机制尚未建立。以重庆较早成立的嘉陵三村微企创业园为例,其主管单位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于经费等原因,微企园尚未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固定的合作机制,虽有邀请律师参与园(社)区活动,组织法律宣讲咨询等,但缺乏常态化地以园(社)区为平台,通过集中购买法律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制。此外,我们调研中也发现,大量众创空间以举办各类创业交流活动为主要运营模式,但其中法律方面专题活动的比例极低。同时,我们也考察了部分按市场化方式运营的众创空间,如清控科创和世联行联合打造的国内首家青年创业综合体——小样社区,目前已在厦门、苏州、常熟、重庆、长春、衡水等地设立连锁化的众创空间。小样社区与成都洪茂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利用该公司开发的互联网法律顾问平台“红帽法律”,向入驻企业提供免费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化地提供公司经营相关的重点法律问题系列讲座等常规法律服务。其市场化运作和服务模式,对 “众创空间”发展有较好的促进和借鉴作用。
二、优化“众创”法律服务的思考
“双创”战略推进,离不开党委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十三五”期间,中央地方各级政府着眼于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坚持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加快实施转型升级战略支点,纷纷提出改善“众创”发展内外部环境的目标。我们认为,关注“众创”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各级政府和市场主体应从完善政策、多维引导、整合资源等方面,积极行动,做好法律服务供需对接工作。
(一)完善“双创”政策,健全法律服务机制
调研中遇到大量案例,让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创业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等服务。结合实际,提两点建议:第一,地方政府在制定激励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时,从提高创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调动“众创”积极性、营造健康“众创”氛围的角度,将法律服务纳入其中;第二,由地方政府法制办、司法局牵头,将措施具体化,健全并规范以政府购买、经费补贴等方式,向“众创空间”、创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责任主体、评估考核等机制。
(二)引导和培育创业企业购买法律服务的意识
创业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应当引导创业企业根据自身实际,个性化购买法律服务。建议创业园(社)区、“众创空间”,与律师事务所开展紧密合作,“众创空间”除委托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解决创业企业的共性问题外,应支持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创业企业,进行适当的法律服务推广,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购买法律服务,探索对条件不允许且确有需要的个别企业提供经费补贴的方式,以个性化法律服务深入创业企业经营的各重要环节,以点促面,为“众创空间”、创业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开发“众创”法律服务产品
传统法律服务产品的局限,对“众创”背景下产品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议由各地司法局牵头,委托律师协会等机构组织成立课题组,专题研究“众创”法律服务模式设计和产品开发等问题,调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积极性,引入市场和产品开发专家,率先探索行业标准和规范指引。同时,应针对“众创”实际,对“众创空间”和创业企业的服务模式加以区分。对创业企业涉及较多的知识产权保护、股权结构安排、合同风险防范、纠纷快速解决等,可开发操作性强、价格合理的产品。创新多样化的合作机制,探索律师事务所向“众创空间”、创业企业进行小额股权投资,或参与经营等新型合作模式。
(四)整合中介服务资源,提供高效增值服务
创业园(社)区及企业需要的服务类型多元化和个性化,建议各创业园(社)区、“众创空间”,以创新法律服务为契机,探索建立整合法律、风险投资、财务、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的模式。根据调研中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创业园(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同时以社会中介机构的形式向创业企业提供个性化政策匹配、商业模式完善、商标专利保护、投融资、法律等方面系统服务。
(责任编辑张佑法)
作者简介:张稷锋(1980—),男,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法。
doi: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4.010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11(2016)04-0058-03
How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about Popular Entrepreneurship
ZHANG Ji-feng
(Party School of Chongqing Jiangbei District Committee of CPC,Chongqing 400020,China)
Abstract:Public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 is risen to national strategic,and there are significant results across the country,and a large number of “Numerous Creation Space” and the Pioneer Park are springing up.However,legal service can not be ignored.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about popular entrepreneurship,we need to adopt these principles: government guidance,policy support,market operation and so on.
Key words:popular entrepreneurship; legal servic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