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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撤侨军舰的法律地位

2016-03-29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411105

城市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领海武力

卢 莉(湘潭大学 法学院,湘潭 411105)

海外撤侨军舰的法律地位

卢 莉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湘潭 411105)

中国迈向世界的步伐日益加快,而在海外工作的侨民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自然灾害、政局动荡、恐怖袭击、武装冲突等不可预知的风险。派遣军舰撤侨成为了我国保护海外侨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军舰在执行撤侨任务时会经过公海、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和港口,甚至会在港口遭遇武力攻击。明确撤侨军舰在不同海域以及不同时期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国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义务,更是顺利开展撤侨活动,维护侨民利益的必要保障。

海外撤侨;军舰;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先后在利比亚和也门派遣了军舰执行海外撤侨的任务。在这两次武装撤侨行动中,军舰体现出了效率性与便捷性的双重优势,在成功护送侨民回国的工作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所指的“军舰”是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这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所作出的定义。而“军舰撤侨”是指我国为了保护海外侨民的利益,派遣军舰至东道国港口将侨民接回本国的一种非战争军事行动。本文着眼于撤侨军舰在公海、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和港口的法律地位问题,从国内法和国际法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撤侨军舰在途径海域的法律地位

(一)撤侨军舰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

根据海洋法,军舰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自由和豁免权。公海自由原则由来已久,对于撤侨军舰在公海的自由航行并未存在争议。但许多学者认为军舰在专属经济区的出现意味着对于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而这正是海洋法的空白点。值得注意的是,海洋法第58条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适当顾及”的措辞说明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仍有可商讨的空间。撤侨行动的开展是因为侨民在海外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在时间上具有紧迫性,再加上军舰通过专属经济区的目的是撤侨,并不是为了宣扬自身的武力或是进行演习,因此撤侨军舰直接通过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并不违背海洋法上“适当顾及”的义务。

(二)撤侨军舰通过沿海国领海时应遵守其国内法的规定

海洋法专节对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并且列举了12种禁止从事的活动。同时,沿海国可依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采取必要的步骤防止非无害的通过。但军舰是否与普通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却是争论已久的问题。霍尔认为无害通过权并不扩及军舰,其理由是:所有国家的船舶为贸易目的而享有的航行最大自由,是关系到全世界利益的。但是一个国家的军舰在其他国家的领海中航行却并不必然或者通常涉及普遍利益。这样的特权只有利于个别国家,往往有害于第三国,而且有时可能对被使用的领海所属国是危险的。[1]而军舰的撤侨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权,履行国家承担的外交保护义务,这样的精神和目的是有利于世界和平以及普遍利益的。正如奥本海的观点:除非有特殊的国际协定或船旗国和沿岸国之间的特殊条约对某一港口或某些领水有相反的规定,在严格法律上说,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有权禁止军舰进入其所有或某些港口。而且,一国任何时候也都有权对于被准许进入其港口的军舰加以它所认为必要的条件,只要这些条件并不否定军舰所应该享受的普遍承认的特权。[2]

根据各国实践,撤侨军舰在外国领海通过的模式大致有4种:直接通过、事先通知、经过批准或其他。美国、英国等国家没有对军舰的通过作出限制。瑞典、丹麦、巴西、埃及和印度等国提出了事先通知的要求。有的国家的国内法规定比较特殊,比如克罗地亚、南斯拉夫和俄罗斯的国内法对领海内同一个外国国家的军舰数量做出限制,一般规定不得有超过3艘同一国籍的军舰同时穿过沿海国的领海。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军舰进入我国领海的必须经过批准,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可以看出,沿海国可以允许外国军舰无害通过其领海而不加特别限制,也可以规定此种通过须经事先通知或许可或履行其他义务,而意欲进行此种通过的外国军舰,有义务遵守沿海国关于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综上,笔者认为撤侨军舰在通过沿海国的领海之前应当遵守其国内法关于军舰通过领海的规定,包括履行事先通知或经过批准等义务。但是,由于被撤侨国往往是处于战争、内部政权动荡或者恐怖袭击等极为严重的情势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无法履行相应手续的困境,笔者建议在此种情况下撤侨军舰可以直接进入外国领海。同时,为了避免此项权利被滥用,应当在国际上达成共识,建立一个由军舰派遣国事前或事后向联合国秘书处报备的机制。这样一方面满足了撤侨行动的迫切性,另一方面保证了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于无害通过撤侨权的监督。

二、撤侨军舰在东道国内水和港口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条约对撤侨军舰在东道国内水和港口法律地位的规范

目前,各国并没有签订专门撤侨条约的国家实践。一直以来,撤侨活动都是通过外交途径来完成,其依据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对侨民领事保护的规定。而关于军事力量在和平时期能够合法出现在他国领土上,在国际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签订部队地位协定,其中影响最为深广的是 1951年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武装部队地位协定(以下简称北约部队地位协定)。[3]北约部队地位协定规定其调整对象是属于缔约国陆上、海上或空中武装力量的人员,除了长期驻军的协定之外,各国还有签订专门性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协定的实践,例如:我国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和《中国和俄罗斯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这些条约作为长期性的协定,其中都详细规定了一国武装力量在外国的法律地位,其中包括军舰。

东道国与撤侨国之间可以通过签订部队地位协定或专门的撤侨条约对撤侨军舰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使之成为紧急状况下军舰进行撤侨的行动标准。在国际法研究院制定的《关于船舶及其船员在外国港口的法律地位的规则》和《关于和平时期船舶及其船员在外国港口的法律地位的规则》中规定外国军舰若打算停泊在港口,必须向主管当局表明其动机,在得到肯定答复之后才能进入。北约部队地位协定中同样也规定军队无论是过境还是驻扎都需被批准,即使在已经签订了部队地位协定的基础上。[4]因此,军舰在进入东道国内水和港口撤侨前应当遵守双边、多边条约或者临时性条约的规定,履行批准的手续。

(二)国际习惯对撤侨军舰在东道国内水和港口法律地位的调整

军舰作为一国的国家机关享有主权豁免的权利,此权利源自于美国的“休恩耐尔交易号”一案。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裁定:一艘停靠在美国港口的法国军舰不受美国法院的管辖,即使原告诉称该船是之前被法国非法扣押的。[5]

撤侨军舰的豁免权主要表现在:东道国对军舰只可以进行卫生和防疫检查,而应免除海关和边防检查;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管辖;不得对军舰内部事务进行干涉;未经舰长同意,东道国人员不得登舰;东道国任何人不得强行登船搜捕逃到舰上的非舰上人员,如有人逃入军舰进行避难,舰长拒绝引渡,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等等。[6]撤侨军舰及其舰上人员同样也享有豁免权。对于成功撤回到军舰上的我国公民,不论其在东道国被追究何种责任,东道国都应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但是,撤侨军舰在东道国港口也要遵守当地关于港口秩序、卫生和海关等规定。国际法研究院通过的两个规则也规定军舰进入港口后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和规则。军舰及舰上人员由于违反当地法律和规则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船旗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

(三)东道国国内法对撤侨军舰在其内水和港口法律地位的规制

内水处于沿海国完全和排他的主权之下,外国非军用船舶非经沿海国主管当局许可不得在内水航行和停靠,沿海国政府有权对进入内水和港口的外国军舰提出必要的限定条件。[7]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开放港口水域航行应遵守各海港的航行规章制度,特别要遵守港内航道的分道通航制的规定。[8]国际法并不要求国家必须规定某种允许军舰出入其港口的规范,对外国军舰进入港口的问题制定规范乃是有关沿海国的专属权限。[9]所以,军舰需要遵守沿海国对在内水航行和停靠港口的规定,即撤侨军舰在驶入外国内水并停泊港口之前应当根据沿海国国内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例如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舰进入我国领海除必须遵守非军用船舶规定外,还必须事先征得我国政府批准,如果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有关机关有权令其离开领海并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国际责任。沿海国批准撤侨军舰入境是出于国际礼让的考虑,亦是尊重国家主权和国际合作原则的做法。撤侨军舰也应当尊重他国主权,谨记对等原则,遵守沿海国国内法的程序,在得到沿海国的批准之后再实施撤侨。

三、撤侨军舰在港口遭受武力攻击时的法律地位

(一)《联合国宪章》对撤侨军舰在港口遭受武力攻击时法律地位的规定

有观点说:“在撤侨地所在国境内能否对威胁撤侨行动安全的人员使用武力的问题,尚处于国际法上的空白区域”;[10]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尊重该国主权,不得卷入东道国的内部纷争,严格遵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自卫。”[11]我们认为撤侨军舰在遭遇武装冲突时享有自卫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国家在受到武力攻击时,享有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利。自卫是各国都享有的自然权利,正如人人都有依法享有保卫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正当防卫权利一样,军舰也享有自卫权。但是,自卫必须是在遇到武力攻击时,或是针对迫在眉睫的进攻,任何以先发制人的进攻作为自卫手段都是不允许的。[12]此外,保护人权是《联合国宪章》赋予各国的义务。正在撤离的侨民在港口遭遇攻击或者受到攻击的威胁时,军舰及其舰上人员有义务保护侨民的生命安全,应当行使自卫权保证其顺利撤离,但其自卫权的行使程度只要足够保护侨民和自身安全撤离即可。

(二)战时中立规则对撤侨军舰在港口遭受武力攻击时法律地位的规范

战时中立规则的发展是和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历史相生相伴的,不论是国际性武装冲突亦或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都存在中立制度。面对东道国内发生的武装冲突,撤侨军舰始终应当坚守中立原则。作为中立方,撤侨军舰负有不作为和公正不偏的双重义务,也就是撤侨军舰应当表明自己的中立身份,对冲突双方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不直接或间接给予某一方以援助。在坚守中立方的义务的同时,撤侨军舰仍享有主权豁免。撤侨军舰明显的旗帜和标志足以帮助其区分于当地的武装势力。

1907年海牙《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第10条规定:中立国即使用武力抵抗侵害其中立的企图行为也不得被认为是敌对行为。因此,在处于交战区的港口撤侨时,军舰有权抵抗来自当地武装冲突某一方的武力攻击行为,这并不影响军舰的中立地位。

(三)国际人道法对撤侨军舰在港口遭受武力攻击时法律地位的规制

国际人道法对撤侨军舰提出的要求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军舰在受到攻击而行使自卫权时应当遵守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等,秉承人道主义的思想,对交战主体和攻击目标加以区分,保证军舰及其舰上人员的作战方法和手段不造成过分的伤害。武装撤侨作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一种,在武力的使用方面要受到严格的控制,包括对武力使用情形的限制,武力使用目标的限制,武力使用范围的限制等等。二是面对当地的武装冲突受难者,撤侨军舰在能力范围之内,可以对战争受难者予以基本的人道救助。正如著名的马尔顿条款所说的“在国际公约或其他协定所未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我国正在不断地在走向世界、融入世界,但在这个过程中利益与风险是并存的。保护海外侨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个大国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何做到合法且顺利地撤侨需要我们处理许多问题。从地域上来说,军舰撤侨一般需要经过公海、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直至东道国的港口。军舰可以根据海洋法的规定自由航行,通过公海和专属经济区,而进入东道国的领海、内水以及港口则需要遵守双边、多边条约或者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一般是履行批准手续。从遵守的国际规则来说,军舰撤侨既要尊重和平时期的国际法规则,更要履行战时国际法规则赋予的义务,尤其是坚守中立原则和国际人道法规则,但在遭受武力攻击时享有自卫权。而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实践都与现实需求存在着差距。在国际法层面上,我国应当致力于签订与撤侨相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在条约中明确军舰的法律地位,在发生紧急状况时直接依条约采取措施。在国内法层面上,我国需要完善关于撤侨行动的立法体例。在高位阶的法律中赋予军舰撤侨的权利,再通过制定类似于《非战争军事行动法》以及关于军舰撤侨的单行法规,由上至下对军舰撤侨予以详细的规定。只有直面未可知的风险,尊重国际法规则,完善自身立法才是应对各类危机的长远之计。

[1] 中国国际法学会. 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0: 126-130.

[2] 劳特派特. 奥本海国际法: 第1卷,第2分册[M]. 石蒂, 陈健,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72: 293-294.

[3]《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e North Atlantic Treaty regarding the Status of their Forces》Article 1.

[4] Mette Prassè Hartov. NATO 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 Background and a Suggestion for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Baltic Defence Review,No.10,VoL2.2003:49-51.

[5] Thomas Buergenthal, Sean D. Murphy.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3rd, 2004: 234.

[6] 宋云霞. 国家海上管辖权理论与实践[M]. 北京: 海洋出版社,2009: 210.

[7] 李莉, 王喜国. 海军参与海外撤侨的国际法问题[J]. 军法论坛, 2011(10): 20-21.

[8] 赵理海.当代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7: 135.

[9] 高健军. 中国与国际海洋法—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10周年[M].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4: 23.

[10] 薛洪, 詹翔宇. 军队撤侨行动的法律保障[J].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12(12): 92-95.

[11] 李伯军. 论我军开展武装撤侨行动的法律问题[J]. 法治研究, 2012(12): 99-105.

[12] 丛文胜. 战争法原理与实用[M]. 北京: 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 188.

(责任编校:彭 萍)

Introduction of Legal Statue of Overseas Chinese Evacuation Warship

LU Li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China)

With the quickened pace of China into the world the nationals who are working overseas are facing more and more natural disasters, political instability, terrorist attacks, armed conflict and other unpredictable risks. Sending warships to evacuate Chinese that becomes the important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safety of life and property of the Chinese. Warships in the evacuation mission will go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the high seas, internal waters and ports, even meeting with force attacking in the port. It is important for China to comply with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and to fulfill the international duty by clearing the legal statue of evacuation warships in different sea areas and different period. Moreover, the evacuation activities can be carried out smoothly and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s can acquire necessary protection.

overseas evacuation; warship; legal statue

D 912.15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6.02.010

2096-059X(2016)02-0040-04

2016-01-12

卢莉(1992-),女,湖南益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公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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