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四维向度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发展思想研究
2016-03-29张学中何汉霞兰州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兰州730070
张学中,何汉霞(兰州交通大学 . 马克思主义学院;. 土木工程学院 兰州 73007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四维向度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发展思想研究
张学中a,何汉霞b
(兰州交通大学 a. 马克思主义学院;b. 土木工程学院 兰州 730070)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形势下,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本质;坚持我国宪法精神与时俱进;在本国文化特质、基本国情基础上,选择和建构独具特色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相互钩连、相得益彰,是分与总的关系,共同促进和发展21世纪中国化马克思主义。
中国特色;法治道路;文化基因;中国化马克思主义
中国3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中,依据本国国情和国家现代化发展需要,在不同时期不断设定战略目标和持续推进目标任务的实现。十八大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目标是建成小康社会,手段是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根本保证是从严治党。小康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的设定,深化改革需于法有据,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都要从党内法规上严格要求,都离不开国家法治这一关键举措。如何更好地治国理政,完成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夙愿,实现近现代百年以来第二个历史性任务,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面对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治国理政的根本,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不是一劳永逸的,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治国理政,所蕴含的意义是非常深刻的,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依次制定推出了“改革纲领”、“法治纲领”和“发展纲领”的顶层设计,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于深化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和推动中国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1]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总原则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总结执政经验,对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作出的规律性认识,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之体现。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国体。工人阶级通过先锋队——共产党来完成自己的领导,主要表现为: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人民主体地位的坚守,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引领,党管干部原则和党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由党的两个先锋队的性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要求等决定的。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政治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群众自治等制度形式,使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反之,离开人民当家作主这个价值目标和根本要求,人民政权就名实相背,党就会变质,法治就丧失了根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和基本方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行使职能的具体反映和体现,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不可或缺的手段。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判断良法与良治的标准,就看是否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这是依法治国永葆活力的动力和源泉。概言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位一体”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谁也离不开谁。
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小康社会愿景的推进,进一步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的制度支撑,以社会主义宪法为核心精神规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秩序须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完成这场意义深刻的历史性变革。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思想载体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思想载体,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总依据。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民俗传统和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的。
近代以来,宪法是作为“富强之器”舶来的。我国的立宪历史至今已有百余年。回顾新中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这些文献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认了民主集中制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标志着我国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事业走上了社会主义新道路。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起点。在深刻吸取十年“文革”的沉痛教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借鉴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得失,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新发展以及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下,邓小平同志主持制定了1982年宪法。
现在看来,这是一部充分发挥了治国安邦作用、具有自己特色的好宪法。30多年来,全国人大分别对部分内容和个别条款作了四次修正,每一次修正都不断融入现代法治精神,使我国民主政治进程得以推进,人民法治素养不断提高,依法治国能力全面加强,使宪法在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2010年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2年12月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对我国八二宪法作出了高度评价:“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2]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强调“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3]我国宪法在继承、发展、创新中与时俱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不断深化改革中奋勇前行。
现阶段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正面临着既要提升制度的现代化水平,又要加快法治现代化步伐的双重任务。宪法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新时期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人权原则等,承载着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向着更高目标飞跃的历史任务和使命。
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承载的宪法精神,是在对新形势的不断适应中、对新经验的继续吸纳中、对新成果的积极确认中阔步前进的,即在与时俱进中具有了旺盛生命力。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民族特质
人类政治文明史的向前发展,反复印证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要与这个国家的文化和国情相适应。由于独特的文化传统、历史命运、基本国情和现实实践,铸就了中国独特的道路。
近代以来,中国正常的历史发展进程被殖民侵略所打断,被强制纳入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之中,开始走一条明显不同于西方的发展道路。随之而来的,则是在强力逼迫下对西方文明的一种被动承认和接纳。近现代中国的发展演进轨迹是半边缘化、衰败化、现代化、革命化的四重奏,四种趋势相互重叠和激荡,阻止半边缘化和衰败化的努力生成现代化、革命化,而现代化屡屡受挫,又使革命化成为唯一的选择。[4]
在这一进程中,中国的不幸在于:西方法治思想登临中土之际,正值中华民族生死存亡之时。救亡图存成为国人的主流任务,根本无暇顾及和品味这些理念背后的文化韵味与价值趋向,更无法细致地研究和切实地探寻中国文化与西洋文化的异同及其磨合借鉴途径。在被动模仿与接受中,中华文化渐失自信。昔日外来文明在融合中“中国化”,中国文化在融合中不断吐故纳新的生态平衡被破坏了,悠久历史中培育的中国文化之吸纳力、消融力和再创造力亦迷失枯萎。宪法虽传入中国,且有明确文本设计,然而却缺乏实施条件。
西方国家建构法治大厦基本都是“百年工程”,甚至是几个百年的产物,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渊源。而中国向西方学习、百余年的立宪历程说明:不顾自己的历史文化、基本国情的拿来主义是难以立足和有效运转的。因为:制度可以移植,文化历史却难以改变。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5]每个民族和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制度演进必然有自己的特点。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深渊里,国人逆境奋起、在多次付出巨大代价和历史甄别比较中,凤凰涅槃,浴火重生,最终选择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习近平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6]
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中,需认真反思我们在法治体系、治理机制等方面的不足,同时也要积极学习和借鉴中外文明的优秀成果,但不能不顾国情照搬照抄,而是要从中国现实条件出发来创造性前进。[7]在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基础上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兼容并蓄。如果无视文化和历史的差异,不管生产方式与发展状况的区别,将患上理论幼稚病,给我们的事业造成极大危害。
新的历史条件下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要防止那种“‘法治'、‘宪法'等概念和理论都来自西方,因此,我国法治道路的方向就是西方化”的错误观点。在这一原则问题上,我们要有清醒的头脑,要有主见和定力。
具体地说,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法治道路的建构基础和内容上主要有六方面的不同。一是经济基础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西方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经济基础。二是领导力量不同。社会主义中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通过其先锋队共产党来实现;而西方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主导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法治最大的区别。三是宪法的性质不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宪法;西方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宪法。四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西方民主则是资本家当家作主,是少数人的民主。五是运行机制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议行合一”下的“一府两院”;西方是立法、行政、司法分立的“三权分立”。六是思想文化价值观不同。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基础,弘扬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西方是以资产阶级思想为主导,崇尚个人主义价值观。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干中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宏旨方向与主干中枢,两者是总道路、根本道路与分道路、具体道路的关系。[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形成发展、内容实质密切相关、相辅相成。
新时期,坚持用中国理论回答中国问题,用中国话语解读中国道路,用中国方法解决中国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9]
党的十八大深刻地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特别强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鲜明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实现途径、行动指南、根本保障的内在联系上,特就特在这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上”。[10]
坚持走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它的具体化、专门化和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涵盖、统帅、指导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8]两者目标方向一致、运动轨迹相同、出发点落脚点一律,并行不悖地统一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可以说,中国道路是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过程中寻找到的道路,是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历史接续中砥砺和首创的,既不是西方的,也不是传统的,而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勇于实践“闯”出来的,是我们自己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领导人民通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11]多管齐下的综合方法,巩固、发展、壮大社会主义事业,激发全社会的活力与创造力。随着中国融入世界,“北京共识”和“中国模式”一时成为热门话题。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有中国性,又具世界性。
我们党特别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自信。在“三个自信”中,理论自信最为关键。因为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就不会有正确的行动,就不会找到正确的道路和建立正确的制度。没有正确的理论自信,道路和制度自信也会变成盲目的自信。[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它的丰富和具体化,是分理论、具体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总理论、根本理论,[8]蕴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两者都是对 21世纪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必定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社会主义从来都是在开拓中前进的”。[12]在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着相同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相同的理论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同的理论精髓——实事求是,相同的立论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们两者立足总依据、把握总布局、瞄准总任务,着眼于发展进程中我国现实矛盾问题的妥善解决,着眼于中国人民新的战略任务的推进完成,着眼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蓝图的最终实现。
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为了更好完善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13]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紧密相关,规定着治国的属性和价值取向,是前提和基础;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14]须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实现目标与价值归宿。法治诸因素贯穿于两者之间,将两者联结成有机统一体。
法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相对的独立性,它不仅为政治权力运行提供规则和依据,而且是政治的法律表现形式。因此,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内容上有交叉和重叠,所表述的侧重点有所差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领域的表达方式,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政治上的规范化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体两面,在观念形态上侧重于表现为法治体系,在政治上侧重于表现为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等部分,都与相对静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对应、相配套,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意识形态化表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巩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学习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但不是照搬其他国家的政治理念和制度模式,而是要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出发来创造性前进”。我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在如此规模的国土面积和人口总量上,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是前无古人的历史性创举,没有现成范例与模式可参照和遵循,唯有怀揣不可动摇的坚强意志,脚踏实地、排除万难,一如既往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不移走下去方能最终成功。
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四个全面”战略思想和战略布局的引领下,优化治国理政,推动中国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上继续阔步前进,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坚定不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实现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良性互动,在这种统一和互动中发展21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15]
[1]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N]. 人民日报, 2015-11-04(01).
[2] 习近平.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 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 2012-12-05(02).
[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 2014-10-29(01).
[4] 萧冬连. 国步艰难——中国社会主义路径的五次选择[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212.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669.
[6] 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 求是, 2015(1): 3-7.
[7] 李慎明. 关于“依法治国”十个理论问题的思考(上)[J]. 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5(5): 13.
[8] 雷云. 中国特色道路三题[J]. 观察与思考, 2015(7): 3-11.
[9] 习近平.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5:35.
[10] 习近平. 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N]. 人民日报, 2012-11-19(02).
[1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 人民日报, 2013-11-16(01).
[12] 习近平. 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有所创造有所前进[N]. 人民日报, 2013-01-06(01).
[13] 习近平.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 人民日报, 2014-02-18(01).
[14] 习近平. 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J]. 求是, 2014(1): 3-8.
[15] 刘建军. 推进新时期马克思主义创新发展[N]. 人民日报,2015-07-06(16).
(责任编校:彭 萍)
Four Dimensions of the Rule of Law Viewed fro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 Study on Development Thought of Marxism Cinicization
ZHANG Xuezhonga, HE Hanxiab
(a.School of Marxism, b.School of Civil Engineering; Lanzhou Jiaotong University, Lanzhou,Gansu 730070, China)
It is necessary for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rule of law and unswervingly following the Road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o build a comprehensively well-off society, to deep a comprehensively reform and to strict management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omprehensively. Under the new normal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headed by Xi Jinping who is pushing China constitution to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on the basis of mentioned the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o a new height , which selecting and constructing the unique road of rule of law on the basis of culture genes the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doing in person, which answering the Chinese reality questions in China's own existing theory and interpreting the Chinese road with China's own words. The rule of law road, the rule of law theory and the rule of law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tertwined together with Roads. The theoretical system and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learned from each other's advantages.Thus it urged Marxism Cinicization together leaping forward and developing Marxism in the 21st century.
road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ssence; constitution; culture genes the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Marxismsincization
A8;D 616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6.02.007
2096-059X(2016)02-0027-05
2016-01-08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XKS007)
张学中(1968-),男,甘肃定西市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何汉霞(1974-),女,甘肃靖远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