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及对策
2016-03-28尹群岛
尹群岛 罗 玲
(1.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湖南通道418500;2.湖南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湖南长沙410001)
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及对策
尹群岛 罗 玲
(1.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湖南通道418500;2.湖南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湖南长沙410001)
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紧紧围绕侦查、审查、出庭多个环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性审视非法证据排除的现实困境和实践难题,加强证据固定和证据审查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办案质量和非法证据排除同步发展。
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困境;应对措施
自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不断强化证据意识,紧紧围绕侦查、审查、出庭三个环节,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较好地实现了办案质量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同步发展,为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些办案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认知不足而导致部分本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未能充分体现。由于侦查措施和技术手段相对滞后、不良办案思维的影响,检察权缺乏对侦查权的有效制约和控制,导致检察机关在预防非法证据方面的效果不尽人意。
(一)界定难。在我国,非法证据仅限于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非法”专指取证违反法定程序而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虽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如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提出申请后应当提供什么证据,被告人是否有权获得关于排除申请的专门听证,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应当达到何种标准等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设置了过高的门槛,以致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不合法的证据形式是多样的,除了非法证据之外,还包括形式方面或程序的不合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容易混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和证据合法性之间的关系,有的将瑕疵证据一概认定为非法证据或证据不合法。
(二)启动难。非法证据排除只能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两种方式。依申请方式启动,要由被告人提供侦查人员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证据,但由于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般难以举证甚至不能举证。可以说,在律师取证手段有限或者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难以提出强有力的辩护理由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果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但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只能笼统地“证明”侦查人员涉嫌非法取证,很难承担启动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另一方面,依职权方式启动,要由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但受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影响,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三)配合难。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侦、控、辩、审四方参与,缺一不可。一些执法人员受传统执法观念的束缚和办案能力的限制,在排除非法证据问题上不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涉嫌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侦查机关往往不太愿意接受建议或提供证明,甚至以此认为检察机关在故意刁难侦查人员办案。对于律师申请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公、检、法通常认为律师在“找茬”。这也是律师难以提出强有力的辩护理由和证据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证明难。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控方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大大提高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可能性。但受人力、物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加之事过境迁,检察机关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压力特别大。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办理。但由于检察机关通常不直接参与、指挥侦查活动,很难知晓侦查环节证据收集、固定的合法性。因此,检察机关履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有一定的难度。对于被告人申请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检察机关为了证明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有的案件由侦查机关办案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有的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调研发现,侦查人员无一例外地在法庭上否认自己实施了非法取证行为,但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尚未达到理想效果。
(五)裁决难。基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界定、启动、配合、证明等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审判人员对于是否排除有争议的非法证据难以裁决。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有主动调查核实的职责。但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因办案任务重,往往过多地要求检察机关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而怠于自己行使主动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职责。
二、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策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客观上有利于办案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彰显程序人权的保障价值,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纠错改判,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增强证据意识,反对口供主义,正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证据合法性之间的关系。
(一)切实转变执法理念,筑牢司法办案思想基础
执法理念是执法办案的灵魂,执法理念决定着执法的方式和方法。在当今保障人权、规范执法的大形势下,必须要深入领会“平和、理性、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只有将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内化于心,才能外化于行。树立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要求我们必须抛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谨慎、准确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证据的种类共有八类。检察机关要改变传统的“口供”证据依赖思想,加强外围证据收集意识,综合运用各种取证措施和手段,搜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等。正确理解和处理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系,引导执法人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收集、判断和审查证据,将案件客观事实正确转化为法律事实,及时排除合理怀疑,最大限度地实现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职能作用,保障律师帮助被告人提出排除申请、收集非法取证行为存在的线索、参加法庭对证据的调查、反驳控诉方的辩解、对于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依法提出申诉等。同时,要加强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对于犯罪嫌疑人口供反复多变的,要注重办案过程中再生证据的搜集,并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将有关证据予以固定。
(二)转变侦查工作方式,提高侦查工作水平
一方面,要改变以往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使得犯罪嫌疑人口供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也成为后续侦查工作的方向。因此,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办案人员往往会不择手段,践踏人权,严重损害办案机关的形象。“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不仅与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不相符,且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口供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侦查效果。因此,必须彻底改变这种侦查模式,要初查阶段下功夫,对线索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扎实做好初查工作,在初查阶段周密部署,获取可靠证据,为讯问工作做好准备。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好刑事诉讼规则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刑讯逼供、依法办案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办案人员、固定言辞证据的需要。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认真落实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这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律师介入侦查后翻供的现象发生。
(三)转变公诉思维方式,提高公诉工作水平
检察机关要恪守检察官客观义务,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公诉制度改革,切实把好非法证据审查关,做到不枉不纵,充分保证办案质量与效果。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诉讼监督实效。另一方面,要在各个执法环节要加强证据固定和证据审查工作,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等各职能部门形成内部监督制约合力,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与责任追究,从证据把关层面有效构筑对执法办案全流程的主动性、常态性和及时性的内部动态监督制约机制,将执法风险特别是证据风险防控工作有机纳入对执法案件决定“立与不立、撤与不撤、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抗不抗诉、定与不定”等实体处理程序始终,将非法证据问题与执法风险化解于事前和事中,从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全面确保执法办案公平公正,切实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活动的自我监督理念。
(四)遵循现代司法规律,构建新型的侦诉和诉审关系
充分发挥公诉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积极探索合理的诉侦体制、诉辩体制和诉审体制。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强化侦诉、捕诉和诉审工作衔接,理顺与公安、法院快速办理通道,优化办案组织,简化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侦查监督,突出监督重点,丰富监督手段,完善监督机制,着力构建侦查为起诉服务的大控方格局。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对侦查机关(部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徇私舞弊、非法取证、任意改变强制措施和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依托审查案件发现问题,通过单个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的审查和综合运用证据审查全案,发现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是否存在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是否存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当等情况。对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取证程序合法取证,从证据的三性出发,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及关联性,注重对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搜集,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加强对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加强对漏诉问题的监督纠正,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要求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通过个案的监督,发现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告知侦查机关,以避免错误问题重复出现。切实做好以抗诉为重点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标准和条件,正确处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关系,健全和落实抗诉案例指导制度,强化对法院裁判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审查与抗诉,提高抗诉质量和效率。
[1]薛献斌.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与思考[J].人民检察, 2015,(4).
[2]刘润发.刑事诉讼监督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4.
G40-057
A
1671-5136(2016)03-0064-03
2016-09-21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研究》(XJ2014C23)的阶段性成果。
尹群岛,湖南通道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检察制度;罗玲(1965—),女,湖南永州人,湖南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副局长。研究方向: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