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2016-03-28

财政监督 2016年8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电子商务

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3月18日,为配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的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并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业务指引(2016年版)》对往年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规范性文件、问题解答等进行整合和内容更新,对因业务创新而产生的申报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体系。

2、《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3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6〕52号),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联席会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牵头单位。

3、《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会议强调,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要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放宽放活社会投资。要改善企业投资管理,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要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并同时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此次营改增改革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5、《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3月2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促进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更好地满足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供给新动力,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政策进行明确。《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客户授权,实现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贷。创新消费信贷抵质押模式,开发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信贷产品,推动消费信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加大对养老家政健康消费、信息和网络消费、绿色消费等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意见》明确,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贷款,可分别在15%和30%最低要求基础上,按照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首付款比例。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融资。

6、《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3月24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通知),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办法》共二十五条,包括总则、全额保障性收购、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五章内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7、《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3月24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健全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将民营企业培育成为增强经济活力、推动振兴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6〕623号),对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进行部署和安排。《意见》提出,要经过五年左右时间,通过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改革方面的锐意创新,初步形成具有东北地区区域特色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模式,以“亲”、“清”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基本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显著改善,民营企业家大量涌现,民营经济规模不断壮大、活力和创造力明显提升,将民营企业培育成为增强经济活力、推动振兴发展的重要力量。

8、《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3月24日,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境外业务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5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防范提出21条具体意见。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境外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以境外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或者以境内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但风险敞口在境外的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融资租赁等授信类业务,黄金、外汇、衍生产品等交易类业务以及债权、股权等投资类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业务,应当加强风险识别判断,并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5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14〕54号)等相关监管规定,切实防范境外业务运营风险。

9、《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3月24日,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进行明确,并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征税种类、征税范围、纳税人、适用的商品范围、起征点及税率。一是关于征税的种类。《通知》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是关于纳税人。《通知》规定,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三是适用的商品范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主要包括:(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四是起征点及税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此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10、《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3月24日,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3号),就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八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强领导,进一步发挥好人社部门的牵头作用;二是整合力量,进一步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三是改进服务,进一步简化参保手续;四是提升效率,开设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绿色通道;五是适应特点,完善按项目参保统计工作;六是扩充系统,创新信息化服务水平;七是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工伤保险参保积极性和社会知晓度;八是加强监督,有效防范和查处恶意骗保行为。

11、《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3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6〕21号),就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通知》规定,要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紧推动有利于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的体制创新,推出一批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着力抓好已出台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

12、《关于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3月25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监函〔2016〕54号),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根据《复函》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资料核算排放量、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对其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3、《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公告》。3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监管转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6号),决定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的4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审批”,“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出具保荐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

1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社保基金运作规范。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义和定位,《条例》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条例》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条例》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等。■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情)

猜你喜欢

社会保障电子商务
社会保障
2025年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8万亿元
社会保障
《电子商务法》如何助力直销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坚持就业优先 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
关于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媒体募捐永远成不了社会保障
电子商务人的核心能力
期刊订阅电子商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