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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人民观审制度”探析:背景、构架与困境

2016-03-28李秋实连丽兰

传播与版权 2016年4期
关键词:台湾困境程序

李秋实 连丽兰



台湾地区“人民观审制度”探析:背景、构架与困境

李秋实连丽兰

[摘 要]作为司法民主化和社会化的具体措施,让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一般民众参与审判的司法改革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正形成趋势。我国台湾地区正在探行的人民观审制度是响应国际趋势的具体措施,亦是回应内部司法改革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措施。人民观审的制度设计兼具两大法系特征,但也存在理念保守、表意而不表决、具体施行无时间表等困境。

[关键词]台湾;人民观审;程序;困境

[作者]李秋实,法学硕士,泉州仰恩大学政法学院教师;

连丽兰,法学硕士,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继德、法参审制,韩国国民参审制及日本裁判员制度之后,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于2012年1月颁布《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指定嘉义地方法院和士林地方法院为试行法院,从而将台湾地区首次民众参与审判的司法创新付诸实践。

一、何谓人民观审制度?

人民观审制度是让一般民众担任观审员,针对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全程参与一审程序,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看法,供法官参考的制度。台湾地区“司法院”自2012年1月11日推行该制度,于2015年由原来的嘉义、士林两个试行法院推广至基隆、高雄、宜兰、花莲、屏东、台北、台中、台南等地方法院。试行的主要方式是开展人民观审模拟法庭活动和人民观审研讨活动,查漏补缺,总结经验,迄今尚未付诸真实案件审理。司法院目前对于该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仍然在评估探讨之中,因此该制度也被称为“推动中的人民观审制度”。“司法院”希望在既有的法制基础上,创制出一套既让民众参与审判又与宪政法制无违的人民观审制度。

二、背景

(一)国际潮流——司法社会化

司法社会化即在司法中注入社会因素,使司法有效回应民众需求,让民众切实地走近、参与、监督和评价司法,消除司法与民众之间的隔阂与疏离,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1]当今世界,多数法制先进的国家均已开展司法社会化运动。这些国家采取的模式可大致分为两类: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陪审制以英美等国的陪审团制度为典型。尽管偶有诟病,但是其对司法民主化的促进作用为世人称道,效仿者亦甚众,就连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西班牙与俄罗斯两个非英美法系国家也分别于1993年和1995年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引入陪审制度。参审制以法、德为代表。其作为模式中的另一类型,也取得较大成功。

为适应本国或本地区实际,近年来,东亚地区各国先后以改革传统的刑事诉讼参审制度为窗口,在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参审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大胆创新,开创了各具特色的参审制度。其中,韩国于2008年施行的国民参与审判制度与日本于2009年施行的裁判员制度最为典型。这些制度的创设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升了国民对司法的信任度。

据台湾“司法院”调查数据(2012年)显示,截止到2012年3月,日本已有28047人有担任裁判员经验。其中,95%的人认为,参与审判是一种良好的经验,且担任裁判员也能够积极参与审理及恪守评议职责,裁判员制度确实逐渐深入人心。而且,以裁判员制度为转机,审理的直接主义、重视当事人主义及强调法庭供述等现代观念逐渐形成,裁判员制度成为解决目前日本刑事司法面临问题的契机。[2]韩国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向已参与审判的9574人问卷调查显示,对陪审员职务满意及肯定的比例率为96.8%。对一般民众对法院印象的调查显示,69.3%的民众表示国民参与审判有助于提升国民的司法信赖。[3]周边国家的举措和取得积极的社会反响促使台湾地区加速司法社会化进程,也为人民参审制的出台提供借鉴。

(二)民众对司法信任度低

我国台湾地区一直以来都是由职业法官独立审理案件。这一定程度上造成普通民众对司法过程的陌生,进而产生不信任,危害了司法权威的形成。从以下事例可以窥豹一斑。

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上台,出于民主监督的目的,台湾大块文化出版公司董事长郝明义发起“希望地图”活动,呼吁民众说出期望。马英九就任后会同行政院选择了其中41个愿望作为承诺。主办单位每年请“行政院”说明他们兑现承诺的进度,交由网友评分。至2011年,网民评分显示,“建立人民信赖的司法制度”竟两次被评为最不满意之首。

2012年,台湾“司法院”委托TVBS民意调查中心开展的民意调查显示,1075名调查对象中,约半数(49.2%)民众不信任法院的审判,其中有31%不太信任,18.2%非常不信任。表示信任法院审判的比例仅为26.6%,包括1.8%非常信任,24.8%还算信任。“司法院”同年度委托盖洛普公司、年代民调中心调查结果显示,民众表示信任法院审理的比例分别仅为35.2%和25.4%,其中表示非常信任的比例都仅为1.9%。[4-6]较低的司法信任度表明司法权威性正遭受挑战,使当局意识到改变现状的必要性。故“司法院”院长赖浩敏一上台即推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提出建立人民观审制,实现司法为民,重新赢得人民对司法的信任,达到“干净、透明、便民、效能”的司法目标。[7]

三、构架

(一)制度定位——增加司法透明度

《草案》第一条的表述是:“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当法律感情,增进人民对于司法之了解及信赖,特制定本条例。”这表明该制度定位于增进司法的透明度,使一般民众了解司法的全过程,进而增加信赖。人民观审制度使从一般国民中选任的观审员亲自见闻法官指挥诉讼、检察官举证、被告及辩护人辩护、证人鉴定、陈述等过程,进而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有充分的认识与理解,法院也能参酌观审员的意见,做出更符合法律和反映人民感情的适当判决。

(二)适用范围——特定重罪

《草案》将观审案件限定为:除少年刑事案件和毒品犯罪之外,最轻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和因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以检察官起诉为准)。此外,若出现下列情形,法院可裁定不使用观审程序:开展观审可能有失公正、观审人有受危害之虞、案情高度复杂、被告认罪或有事实证明观审审判明显不适当。[8]

观审程序不仅被限定在刑事案件中,且必须是达到相当危害程度,被告可能被判处重刑的案件,主要是从诉讼成本和人民关注度的角度考量。观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将会导致审理过程工作量增大,耗时更长。法庭在选任、培训、通知、接待观审员的过程中亦会增加大量的行政工作,无疑会增大其审判成本。此外,为观审所需的法庭、合议庭硬件改造,观审员劳务补贴等会增大法庭运作的经济成本,所以,“司法院”将观审案件限定为特定重罪。

(三)观审员任职资格

《草案》规定,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且在当地连续居住4个月以上的公民可以担任观审员。但是,若被褫夺公权或公职人员停职期未满,或有特定公职或律师经历,或人身自由受合法拘束,或身心有障碍者,等等,不得担任观审员或备位观审员。

该部分对观审员资格的限定体现了台湾地区在借鉴他国制度时的审慎。第一,立法者希望选择守法、善良的公民参与司法,故限定有劣迹或受处分者不得担任观审员。第二,现任或曾任公职者不得担任观审员,是为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免除行政干预司法之嫌。第三,排除专业法律人士,是为吸纳一般民众的法律感情,防止专业人士以法律权威引导非专业人士,违背立法初衷。第四,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所涉案件观审员。第三,其他因身心障碍、认知水平或工作性质不能保证胜任观审员工作者,亦不得担任该职。由此观之,制度设计对观审员资格的限制较英美法系对陪审团成员的限制更多,体现了制度设计时的保守倾向。

(四)观审程序

第一,观审员选任采取辖区内随机抽选方式。具体方法是:试行观审的地方法院每年将估算次年度所需备选观审员人数,通知辖区内政府机关。由政府机关根据条件,以随机方式选出所需人数的备选观审员,编制初选名册,送交地方法院据此编制复选名册。案件需要时,试行法院再从复选名册中抽取个案所需的观审员,在选任日期经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剔除不合格者,再随机抽选完成选任。选任后发现该观审员不适格,法院得解任此人。

第二,法庭布局。观审法庭由三位专职法官与五位观审员共同组成。法庭配置采圆弧形法台设计,法官与观审员同列排坐,法官居中,观审员居两侧。这种安排意在强调法官与观审员共同进行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此外,为防止观审员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法院可在必要时选任一至四名备位观审员,以便递补。

第三,观审员仅参加审判程序,不参加准备程序。这样的制度设计出于如下考虑:首先,自一般民众中选任观审员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要求其参与复杂而专业的庭前准备程序会使其陷入迷惑,且于案件审理无益,甚至会消磨其参与审判的热情。其次,观审员均为其他行业人士,他们需完成本职工作,照料家庭,故不宜对其施加过重的观审负担,否则将贬损该制度的效率和持续性。故而仅要求其在审判阶段见证法官指挥诉讼、检察官举证、被告及辩护人辩解证人到庭证述、鉴定过程及结论、被害人陈述等程序与事实的调查审理。

第四,观审员表意不表决。根据《草案》规定,观审法庭就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展开讨论。但《草案》赋予观审员的权利仅是发表意见,且在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问题上,法官有决定权,若法官评议认定被告有罪,则观审员只就量刑展开讨论。此外,在终局评议时,法官的评议与观审员评议中的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只需在判决内记载不予采纳的理由即可,而无其他约束。

五、困境

(一)制度定位兼具保守与冒进

人民观审制度以“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当法律感情,增进人民对于司法之了解及信赖”为目标,这与西方陪审制相比显得较为保守。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定位于追求判决的民主性,即以普通民众的视角弥补专业的法律人的认知局限,达到民众认可的实质正义。人民观审制度则较多关注司法的透明度,更加追求“看得见”的司法,而非“民主性”的司法。英美法系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因为非专业的人在庭审中最大的优势在于他们来自社会底层各行各业,最能代表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标准,仅让其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是发挥其所长。专业的法律问题认定交由法官认定,则是发挥法官所长。而人民观审制度赋予观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的表意权,相较陪审制,又显得冒进。

(二)观而不审,表而不决

此为观审制与参审制或陪审制最大的不同,也是学界诟病最多之处。[9]学界普遍认为观审员只能表意无法表决,监督和约束法官的作用较弱。甚至有人主张这种“观审”实质就是“参观审判”。这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民众对司法的神秘感,提升透明度,但是,与观审制度建设投入的巨大成本相比,这种产出其实不值一提。

(三)施行无具体时间表

人民观审制度自2012年试行至今已近4年。2015年,台湾地区“司法院”决定扩大试行范围。迄今为止,试行法院已组织数十场人民观审模拟法庭,形成了大量的资料。此外,持续进行的民意调查、境外考察、研讨、宣传等工作也显示了“司法院”推行该项制度的决心。但是,该制度何时能在台湾地区付诸实践,尚无明确时间表。

【参考文献】

[1]薛永慧.台湾地区司法社会化改革研究[J].台湾研究,2015(3).

[2]台湾地区“司法院”.101年度日本裁判员制度考察报告[R/OL].“司法院”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experience02.asp.

[3]台湾地区“司法院”.103年度韩国国民参审制度考察报告[R/OL].“司法院”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 Guan-Shen/experience02.asp.

[4]台湾地区“司法院”委托TVBS民意调查中心.“民众对人民观审制度看法”民意调查报告[R/OL].http://www. judicial.gov.tw/Guan-Shen/experience03.asp.

[5]台湾地区“司法院”委托年代民意调查中心.“民众对人民观审制度看法”民意调查报告[R/OL].2012-11-1. 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experience03.asp.

[6]台湾地区“司法院”委托盖洛普公司.人民参与审判相关问题民意调查报告[R/OL].http://www.judicial.gov.tw/ Guan-Shen/experience03.asp.

[7]吴景芳.“司法院”赖浩敏院长专访:落实司法为民——建立干净、透明、便民、效能的司法制度[J].法律扶助,2011(1).

[8]台湾地区“司法院”.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A].2012.

[9]杨云骅.台湾地区《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简介[J].人民检察,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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