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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2016-03-28

财政监督 2016年2期
关键词:建设费专项资金办法

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2015年12月16日,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财会〔2015〕23号),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理财产品及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享有以及通过所有子公司(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及其联系等来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2、《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2015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对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明确,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根据体育自用房产性质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在同时符合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并且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等条件下,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7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国函〔2014〕161号)等制度规定,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下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9号),对《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400号)进行修订,并自2015年12月20日起生效。新《办法》共15条,从专项资金的内涵、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分配、专项资金的监管等方面对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2015年12月17日,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2号),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经银监会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应当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并且在官方网站上至少保留已经披露的最近4个季度的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5、《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2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切实减轻外贸和水运企业负担,促进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号),对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进行明确,并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一是对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二是对国内出口货物,装船港是南京长江大桥以上长江干线和其他内河的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且卸船港或转运港是沿海和南京长江大桥以下长江干线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或转运港按现行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三是货物的装船港和卸船港均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且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在装船港缴纳港口建设费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在卸船港按装船港和卸船港适用的征收标准择高缴纳港口建设费。四是对30英尺以下的非标准集装箱,按20英尺集装箱的征收标准征收港口建设费。

6、《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12月22日,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教师队伍素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4号),对用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行规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7、《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15年12月24日,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政策进行明确,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8、《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24日,财政部制定下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号),从使用原则、支出范围、分配办法、申报与审批、管理与使用等方面对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行规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一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二是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三是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四是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中央相关部门负责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五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9、《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为进一步推动保险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123号),对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部署和安排。《指导意见》分为六大部分,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引导保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理念,正确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和目标,突出保险行业特点履行社会责任,从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10、《关于修改〈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1、《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8日,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指导意见》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并采取五项措施: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

12、《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的批复》。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694号),决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在北京市汇算清缴,其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

13、《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30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功能进行界定,以便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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