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的划分与应用探讨

2016-03-28林红梅周群喜

中国种业 2016年8期
关键词:种子法备案经营者

林红梅 周群喜 刘 燕 王 晔

(1江苏省东台市种子管理站,东台224200;2江苏省东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的划分与应用探讨

林红梅1周群喜1刘燕1王晔2

(1江苏省东台市种子管理站,东台224200;2江苏省东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进行了解释和定义,探讨了适宜生态区域进一步详细划分的必要性,明确了适宜生态区域在生产、经营、广告和执法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对基层种子管理人员和农业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有一定的帮助。

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划分;应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 月1日正式施行,其规定玉米、小麦、稻、大豆、棉花为主要农作物,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分别由国务院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或省级行政区域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由某一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其他省份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拟引种所在省份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推广备案不仅仅局限在相邻省份,而是扩大到审定省份所属的同一生态区域内的所有省份。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品种登记要注明适宜生态区域。主要农作物品种适宜种植生态区域方面定义准确,才能使农业执法部门有效执法。综上所述,国家级或省级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省级备案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适宜生态区域的定义、划分要非常明确,才能有利于农作物品种的生产、经营、广告和执法管理。

1 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的定义

国家对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没有法定的定义。有些学者认为生态区域是由生态环境组成的,生态环境是由生态因素组成的。农作物的环境包括作物所生存空间里的一切生态条件,其中对作物生长发育有明显影响的和直接为作物所同化的因素,称之为生态因素;气候、土壤、生物等方面的各种生态因素,都是处于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复合体中,都不能单独地对作物起作用,而是通过所在区域各种生态因素复合体起作用的,这样的复合体称之为生态环境;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具有大致相同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和耕作条件等)。对于一种农作物具有大致相同的生态环境的区域,称之为生态区域;适宜某种农作物品种种植的生态区域,称为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生态区域和行政区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态区域是由生态环境决定的,行政区域是由行政区划(行政隶属关系)决定的。行政区域与生态区域不完全吻合,也不能完全代表生态区域。建议国家以农业部规章的形式进行法定规定。

2 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的划分

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的划分,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或办法,小麦、玉米、稻、棉花和大豆等5种主要农作物都有各自的生态区域,学者和教科书中有一些描述,但不全面,且没有与行政区划相联系,在新品种的推广和行政执法实践中不好应用。非主要农作物的适宜生态区域没有具体的规定,无从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规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级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在这里《种子法》强调的是适宜生态区域,不是行政区域。建议农业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对5种主要农作物和确定为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进行适宜种植区域的法定划分。适宜生态区域范围要明确到行政县或特殊镇。

3 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的应用

3.1在生产上的应用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生产,也可在非适宜生态区域内生产,新修订的《种子法》对此生产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好阻挠和处罚。但是种子生产者对被委托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因不在适宜生态区域生产而造成的产量和质量的降低要负有经济补偿责任,种子生产者和被委托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在种子生产合同中进行规范和约定,以减少被委托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种子的经济损失。在种子适宜生态区域内生产种子也同样要签订好合同,规避种子种植生产风险。因此,在非适宜生态区域内生产种子的行为,只有生产合同的风险,没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

3.2在经营上的应用种子经营的有效区域是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而不是由农作物品种的有效适宜生态区域确定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不需要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没有明确种子的经营有效区域。所以,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只有经营种子的一种行为,种子可以销售到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内外,而不被追究种子经营者的行政责任。但是,农作物品种种子虽经审定通过,但在审定公告适宜生态区域外发布广告、推广经营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3.3在推广上的应用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在种子新品种推广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未经国家或省级审定通过,或者是经省级审定未经同一生态区域内其他省级登记备案,或者被撤销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推广、销售;二是被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未经登记或撤销登记的不得推广、销售;三是应在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内推广品种;四是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要经过本地试验、示范2~3年以上,确认适宜本地种植的,方可进行大面积推广,以防范推广风险;五是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主要推广品种,要保证合法、适宜、高产、优质,没有重大缺陷。总之,农业推广部门或种子经营者一定要在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内推广种植,否则要承担种子的推广责任。

3.4在执法上的应用农作物品种的适宜生态区域在执法上主要应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违反标签标注内容规定。标签上农作物品种的适宜生态区域要按照品种审定公告或登记备案文献上记载的内容准确描述,不得随便增加或减少品种的适宜生态区域范围。如标签标注的内容(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与品种审定公告或登记备案文献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则违反《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二)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除此之外,种子使用者根据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推广者的标签、使用说明标注的品种审定公告和登记备案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以外能够种植推广的内容种植后(即不在适宜生态区域内销售并推广),发生生产事故,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推广者和生产者要求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违反种子广告内容的规定。《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种子的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如经营者等在广告内容上擅自增加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以外能种植推广的广告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也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是违反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政函[2006]8号)“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为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二为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种子法》为新修订的法律,不是重新颁布的新法,在新旧《种子法》未作修改的条款,原农业部办公厅的说明条款仍适用。因此,虽经审定通过但在审定公告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属于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情形,认定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在种子的审定或登记备案、推广、经营、广告、行政执法等方面非常重要,建议农业部门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划定好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具体明确到行政县和特殊乡镇,在规范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或登记备案、推广、经营、广告、行政执法等方面极为迫切。

[1]鲍聪,杜郁.农作物审定品种“适宜区域”运用中的问题及建议.中国种业,2011(12):27-28

[2]西北农学院.作物育种学.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39-40

[3]周群喜,杨秋萍,孟爱红.农作物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与相关法律的应用.种子科技,2010(7):16-17

2016-05-23)

猜你喜欢

种子法备案经营者
明清珠江三角洲基塘区的田场与经营者
《种子法》修改 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打击侵权、鼓励创新…… 新修改的种子法怎样护航中国种业发展
重磅!新《种子法》自3月1日起施行
20年来,种子法修改了什么?
《经营者》征稿启事
关于备案建材事中事后监管的实践与思考
我省高校新增备案和审批本科专业名单
解读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制”
做一名聪明的集团医院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