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监管问责制保护投资者权益
2016-03-28王贤辉中航工业洪都集团南昌330024
◎ 王贤辉(中航工业洪都集团,南昌330024)
实行监管问责制保护投资者权益
◎ 王贤辉(中航工业洪都集团,南昌330024)
中国沪深两市1月7日早盘大幅低开后迅速跳水,两度触发熔断阈值,开市仅半小时便暂停交易至收盘。当日晚些时候,三大交易所发布通知,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此前在1月4日,指数熔断机制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三大股指开盘后便一路震荡向下,触发熔断阈值并全天停市,当日截至收盘A股市场蒸发3.939万亿。
中国股市由于监管失误,自去年至今,已引发了两次系统性风险。
第一次是去年6月的股灾。引发股灾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是“去杠杆”。 所谓“去杠杆”就是券商被迫平仓不惜工本大量抛售股票。为何要“去杠杆”呢?因为股指在券商“高杠杆”融资炒作后暴涨,怕引发泡沫破裂而引发资金链断裂,从而造成银行系统性风险。那么,既知今日,又何必当初呢?因为管理层为了扩大直接融资,要大发新股,故而允许券商“高杠杆”融资,这就为后来的“去杠杆”埋下了隐患。这次股灾,不仅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令投资者“辛辛苦苦干一年,一天回到解放前”,而且引发全球股指大跌,在国际资本大鳄对中国经济质疑和高度关注下,引起中国高层领导的重视和关注,从而采取“组合拳”式的系列综合举措救市,用了近半年的时间才基本消除了股市的系统性风险,教训极其深刻。
第二次就是今年元月4日和7日连续两次发生的A股暴跌近7%的引发熔断机制启动。引发这两次“熔断”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当然是熔断机制的实施,然而,可怕的还远不是熔断机制本身,而是证监会对熔断机制的片面认识。在股指暴跌7%后,证监会辩解说“熔断机制对稳定股市具有重要作用,其主要功能是为市场提供‘冷静期’, 避免或减少大幅波动情况下的匆忙决策,保护投资者持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效应;为应对技术或操作风险提供应急处理时间。”然而,事实胜于雄辩,短短一周内股市两次“熔断”的实践,与证监会的上述辩解的“理论”恰恰相反。
为何如此?因为任何理论都是以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为前提而设定成立的,从西方资本市场的熔断机制来看,人家是在不设涨跌停限制条件下使用的,而且“熔断”的次数多、间距大,如美国股指“熔断”,第一次7%、第二次13%、第三次18%,经过多次“熔”而不“断”后才最后“熔断”, 而中国股市早有10%涨跌停限制,再设“熔断”机制,还有什么“重要作用”呢?不就是将10%改为7%的涨跌停限制吗?而且还不如前者好,前者涨跌停时,股市还继续交易,如果救市,还可起“死”回“生”,而后者一旦第二次触发7%熔断阈值后,就“死”定了,连救市的机会都没有了,并且两次“熔断”间距太短,只有2%,投资者为了怕第二次被“熔断”都会更加恐慌性抛盘,从而助推第二次“熔断”(这两日的“熔断”间隔时间都仅仅几分钟而已),而且当第二次7%“熔断”后,也与现行的10%的涨跌停差不多了,大多数股票都已涨跌停了,少数股票也已涨跌得八九不离十了,所以,在10%涨跌停限制的中国股市,再实行熔断机制,不仅多此一举,而且有害无益,故应立即停止推行,否则将成为“熔断”常态制。
俗话说“一二必过三”,中国股市的第三次系统性风险之时,就是股票发行注册制实行之日。因为在原来审批制下发行新股,上市公司都争先恐后、不择手段到股市圈钱,今后,在中国股市一切环境照旧不变的情况下,特别是《证券法》修改前就匆忙推行注册制,大批如饥似渴像脱缰野马般的中国企业,还有不来股市圈钱而静默苦心去创业经营的吗?在审批制下,监管层都管不了上市公司圈钱,甚至有人与不法上市公司同流合污,如徐翔、张育军之流,难道推行注册制后,不法上市公司和监管层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甚至少数害群之马就“立地成佛”、“救苦救难”了吗?
中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不是西方的完全市场经济。何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而非西方资本主义以私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所以,中国的资本市场也是以公有控股公司为主导的资本市场,中国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如券商和公募基金也是以公有制或公有控股为主导的,因此,监管层不能照搬西方资本市场的规则和制度,必须在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下创新运用。
没有监督的监管权力是危险的。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中国股市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应尽快制订并施行中国资本市场监管问责制,对造成中国股市系统性风险的监管部门负责人和责任者,实行行政和法律问责制,只有对监管层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管,监管层才会对手中的权利克己慎行,才能对做出的决策晨兢夕厉,敕始毖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