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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爆炸,房东和老板谁的错?

2016-03-28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16年11期
关键词:雇员刘某劳务

餐馆爆炸,房东和老板谁的错?

3年前,刘某承包了北京世纪嘉苑公司的餐厅,成为了餐厅的直接经营者。孰料,承租期间,餐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世纪嘉苑公司认为爆炸事故给公司餐厅带来了经济损失,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案件回顾

2013年8月,刘某从常某手中获得了世纪嘉苑公司一层餐厅的承包权,在对餐厅进行简单装修后,餐厅便开业了。2014年3月22日,餐厅一名工作人员在加工早餐时,拧开了一罐新更换的50公斤液化石油气的阀门,但一时疏忽未将气罐连接到集气系统,最终泄漏的液化气爆炸了。

在事故处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世纪嘉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将餐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刘某经营,又疏于对餐厅液化石油气瓶存储间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安监局对世纪嘉苑公司进行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世纪嘉苑公司颇有微词。嘉苑公司提出,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刘某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各类意外事故等,均由刘某一方自行承担,此次事故是由于刘某的员工疏忽操作造成的,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赔偿责任该由刘某承担,遂向刘某提出赔偿48.2万元的要求。

刘某则表示,自己是从世纪嘉苑公司餐厅的原承包(租赁)经营人常某手中受让餐厅承包权的,之后沿用了世纪嘉苑餐厅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与世纪嘉苑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爆炸事故时,安监局处罚的也是世纪嘉苑公司。刘某觉得自己才是整起事故中的受害者,于是提出反诉,要求世纪嘉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8万元。

插图:何忆雯

案件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审认为:刘某对于其餐厅服务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世纪嘉苑公司将餐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经营,又疏于对餐厅液化石油气瓶存储间监管,故对于其自身受到的损害也有过错,法院酌情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故最终判决刘某赔偿世纪嘉苑公司损失15万元,驳回刘某的反诉请求。

判决下达后,世纪嘉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有误,判决支持的金额过低。另外,关于对刘某只承担该公司损失部分赔偿责任有异议。

刘某亦不服原审判决,他认为事故发生后已认定世纪嘉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管理责任,而未认定刘某的责任,本次事故的安监局处罚决定书中已经写明,肇事的餐厅服务员是世纪嘉苑公司的员工,故世纪嘉苑公司应赔偿刘某的损失。同时,原审判决认定世纪嘉苑公司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

北京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承租世纪嘉苑公司的房屋用于经营餐厅,同时,作为餐厅的实际经营者,他应对日常经营的安全防护负有全面的注意和监管义务,对其雇佣的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世纪嘉苑公司虽然将房屋出租给刘某,但爆燃事故系刘某雇佣的员工错误操作所导致,世纪嘉苑公司对该起爆燃事故导致的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份额。原审法院以世纪嘉苑公司存在过错为由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有误,刘某应当对世纪嘉苑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由刘某赔偿世纪嘉苑公司损失21.5万元,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答

解答人:王扬(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在本案的纠纷中,涉及到几个关键点。首先,出租屋受损,何人担责?

承租人应当履行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义务。对于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刘某在承租世纪嘉苑公司的餐厅期间,因刘某一方过错导致房屋发生爆炸事故,该房屋及内部装修和物品损毁,应对世纪嘉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事故发生原因而言,导致液化气燃爆的直接原因是刘某手下雇员在劳务过程中的操作不当的行为,作为出租方的世纪嘉苑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可被归责的过错,因此即便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约定将事故责任归于刘某一方,刘某仍应当对自身过错引发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两审判决的差异点在于赔偿金额的确定,二审法院以“世纪嘉苑公司对该起爆燃事故导致的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份额”为由否决了一审法院未予全额赔付的判决,其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由此,结合以上论述便可知,二审法院的判决可谓有理有据,且在原被告皆对赔偿金额不满选择上诉的情况下,增加赔偿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为什么员工出错,却要老板赔?

本案中刘某与其雇佣的员工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在民法上称之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区别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指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劳务,由此形成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一方都不会是用人单位。

液化气爆燃事故发生的场所系刘某承租用于经营,员工所使用的劳动器具、机器设备由刘某提供,且员工所进行的加工早餐等劳务行为是刘某承租该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提供劳务并由刘某提供报酬,因此,本案中刘某与员工之间符合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特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明确了个人间劳务的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虽是由于服务员在加工早餐时的不当行为引发液化气燃爆事故,赔偿责任却落在了其雇主刘某身上。

再者,雇主为雇员过错买单后可否寻求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民法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将行为人的过错区分为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又包含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故意和重大过失属于严重程度较高,本案情形下,成为了雇员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内部责任份额未作规定。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若想通过该项法律规定实现向过错雇员追偿,则需要雇主承担对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损害的证明责任,不可谓不艰难。

在这里,扬远律师也不得不对正处于租赁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们提个醒,为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诉累,做好日常经营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是创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保障,倘若因人为、意外事故造成损害发生,也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简介:

王扬,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曾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国内法学界著名民商法专家杨立新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执业领域以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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