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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中的《准则》与《条例》

2016-03-27张书林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准则中国共产党

文/ 张书林



比较视野中的《准则》与《条例》

文/ 张书林

摘要:深刻领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蕴含的新思想、新导向,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就是坚持比较研究、比较分析,从纵向的时间维度、横向的空间维度切入,把握《准则》与《条例》所蕴含的价值精髓、精神实质。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12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最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刻领会《准则》和《条例》所蕴含的新思想、新导向,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就是坚持比较研究、比较分析,从纵向的时间维度、横向的空间维度切入,把握《准则》与《条例》所蕴含的价值精髓、精神实质。

一、纵向比较:《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准则》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升华版,是基于时间维度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质性提升。二者之间虽然存在着联系性,但已是今非昔比,不可同日而语。

我们党执政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廉洁自律准则的探索经历了一个过程。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党内政治生活中的12条准则。这12条准则虽然是针对党内政治生活而提出来的,但却为之后探索廉洁自律准则提供了借鉴和启示。1997年3月28日,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2009年12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正式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 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发布实施。实施五年多以后,2015年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依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审议通过了《准则》。《准则》的突出特点是: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情操。中央决定:《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先前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准则》与先前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若干实质性层面存在着重大不同。

其一,涵盖范围不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只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规范性要求,并没有涵盖无职无权的普通党员;《准则》其约束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无职无权的普通党员。那么,为什么在约束范围上作出这样的调整呢?主要是基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推进高压反腐的过程中发现,不仅仅是那些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会搞腐败,而且,那些虽然不掌握权力但居于关键岗位、特殊岗位、重要岗位、紧要岗位的无职无权党员也会搞腐败,甚至有的腐败烈度、频度还相当严重,结果致使“小官大贪、无官也贪”的问题凸显出来。由此,就逼迫着我们的反腐败必须坚持“老虎、苍蝇、蚊子、臭虫”一起打,这就从认知逻辑、制度设计上避免了准则覆盖的空白点、盲区。

其二,价值取向不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主体内容可以概括为“8个禁止、52个不准”。显然,这些条文规定都是禁止性、限制性规定,都是以自上而下的批判、批评、“训斥”性的口吻表达出来的,所列举的也都是“不能干、不得干、不准干”的事情。一句话,《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党员干部的“负面清单”、法治性要求。而《准则》所提出的党员廉洁自律的4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4条规范,显然都是倡导性、倡议性、号召性的,是对党员、对领导干部“应然”的行为要求、规范性呼吁。一句话,《准则》所规定的内容是对党员、干部的正面要求、道德要求,是一种正面性倡导。

其三,与廉洁主题的关联度不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18条、3600余字,但是其中的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没有直接关联性,况且很多内容属于纪律约束的范畴,没有紧扣到廉洁的主题上。而《准则》虽然仅有8条、309个字,但是却是实打实、精准地紧扣到“廉洁”主题上。对党员廉洁自律的规范,围绕着如何对待和处理与廉洁紧密相关的“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四大选项展开;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范,则围绕着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四个条目展开,条条都命中“廉洁”这一心脏。

二、纵向比较: 新版《条例》与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版《条例》是依据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进行的全方位、整体性的修订完善,是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升级版”。它既保留了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总体框架、精髓主线、大部分内容,同时又对其进行了大刀阔斧、与时俱进的革新,呈现出基于时间维度的发展性与“成长性”。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修订、完善,经历了一个近20年跨度的历程。1997 年2月17日,中央首次制定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年12月,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 月12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版的《条例》,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的《条例》与2003年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总体上呈现出如下特点。

首先,明晰了党纪与国法的界线。新版《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党纪严于国法,对党纪与国法在内容上进行了精准性、系统性切割。主要表现为,将2003年旧版《条例》中与党纪无关、与国法相连的许多内容切割出去,删除了70多条、近一半的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相重复的内容(如关于领导干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内容),仅是将属于党纪的内容留在新版《条例》中。

其次,体量上完成“减肥瘦身”。新版《条例》从2003年版的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万余字,在体量上减少了近30%。

再次,将十八大后的探索成果充实进来。新版《条例》不仅着眼于“减肥”,还在某些方面进行了“增肥”。依据十八大以来开展高压反腐、治理党风、严肃党纪的实践探索,依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启示,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新成果充分吸收到《条例》中来,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精神。例如,根据十八大以来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新精神、新要求,新版《条例》中增加了对“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搞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进行纪律处分的规定;根据十八大以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2015年《条例》中增加了对“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的规定;根据十八大以来大张旗鼓反“四风”所取得的经验及成果,新版《条例》中增加了对“党员干部搞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谋私利、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进行纪律处分的规定。

最后,确定新的党纪及违纪框架。新《条例》,将2003年版中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10类违纪行为重新归类整编、优化组合为6大类,即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这就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开列出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党员、干部不能触及的行为底线。由此,也使得党章中关于党的纪律及纪律处分的要求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

三、横向比较:《准则》与《条例》

从比较视角切入,理性认知、深刻把握《准则》与《条例》,不仅要对它们进行各自基于时间维度的纵向比较,还有一个对二者相互之间进行基于空间维度的横向比较问题。

讲规矩、守纪律是十八大以来党内生活的主旨性要求,代表着党内活动的总基调。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讲话指出:“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

从讲规矩、守纪律的视角审视,《准则》的内核及关注点是“讲规矩”,而《条例》的内核及关注点是“守纪律”。《准则》8条,在功能属性上显然都是我们在长期的治党管党过程中积累和沉淀下来的,要求党员、干部必须自觉遵守的党内规矩。党内规矩就是在党的工作、党内生活中必须自觉遵循的原则性要求。无论是对党员的4条规范,还是对干部的4条规范,它们说到底都是原则性要求。而《条例》所列出的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从实体到程序、从前因到后果、从规定到认证的惩治处分,归根到底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必须严格去遵守党的纪律,在党内决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游离于党的纪律之外。

从治党管党的维度审视,《准则》是实施以德治党的基本遵循,是党内的“软法”;《条例》是实施依规治党的“法条依据”,是党内的“硬法”,《准则》与《条例》在主攻方向上有重大分别。《准则》对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4条,即“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主要涉及到党员对待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应然态度。《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也是4条,即“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主要涉及到党员领导干部从政、用权、修身、齐家应具有的廉洁本色。从内容属性上看,这8条都属于对党员、干部的道德要求、伦理要求,是党的政治伦理在党员、干部身上的应然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准则》相当于是党的道德体系、伦理体系,其在治党管党中的主导性价值目的应该是实施“以德治党”。《条例》在主体内容上就是通过制定明确具体、适用法定情形的纪律条文、纪律规范、执行程序等,将对党员、干部、党组织行为的各项纪律约束落到实处,以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相当于是治党管党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是实施“依规治党”的基本工具、主要抓手。

《准则》8条,均是倡导性、倡议性、号召性的规范性要求,为党员、干部开列出释放正能量的“正面清单”,明确告诉党员、干部“应该干什么、如何做才是对的”。同时,也隐喻地去规劝党员、干部要自觉主动地去预防某些不合乎党内伦理、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条例》133条,则是对党员、干部、党组织开列出违纪行为、违纪惩治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不应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如果违反该如何查办、如何惩治”等要求。如此看来,《准则》显然是以倡议预防为主色调,《条例》显然是以查办惩治为主旋律,二者一个侧重于“防”,一个侧重于“治”,具有显著差异性。

在实施手段、实施力量上,《准则》与《条例》呈现出显著不同。《准则》是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号召,体现的是党的号召力;《条例》是对党员、干部具体行为的强制性约束,体现的是党的强制力。相应地,《准则》的贯彻落实,主要依赖于深入的党内宣传鼓动、系统的党内动员;《条例》的贯彻落实,则必须依赖于从中央到各级党委、从中纪委到各级纪委、从中央组织到基层组织的强制性推行,依赖于以“党纪严于国法”的立论逻辑、思维逻辑去普及党的纪律、强化纪律约束、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党的纪律真正严起来、硬起来,与“稻草人”、“纸老虎”彻底绝缘。

从条文规定看,《准则》的条文规定是抽象的,而《条例》的条文规定则是具体的。《准则》的8条规范,都是原则性、宏观性、总体性的要求,在表述上较为抽象,其功能发生的机理主要依赖于党员、干部的内化过程,最优状态是沉淀形成党员、干部的思维习惯、行为习惯。《条例》对党员、干部、党组织各项违纪行为的表现、情节、应受到的处分等均作出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也很具有实践操作性;党员、干部、党组织“不应做什么、如果做了会有什么后果”,都有“白纸黑字”的条文支撑、让人一目了然。

张书林,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党建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执政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责任编辑 姜杰

作者简介

DOI:10.13784/j.cnki.22-1299/ d.2016.01.010

中图分类号:D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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