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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消防水带摊上大事了

2016-03-27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16年7期
关键词:程某盗窃罪消防设施

偷消防水带摊上大事了

建筑消防设施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保证,我国的消防技术法规明确规定,在一些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大体量建筑中,必须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事实证明,这些消防设施在扑救建筑火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可有些人利欲熏心,盗窃楼道内正在使用中的消防设施,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侵害,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顾

2013年7月间,天津市和平区一高层建筑,小区保安在巡查高层配套设施时,发现不同楼层电梯间及楼道等处的消防设施不翼而飞。在随后对几栋高层的排查中,他们发现被盗的消防器材竟有数百件。

当保安统计数量计算损失准备报案时,嫌疑人再次作案。嫌疑人程某被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程某交代,自己多次进入小区窃得正在使用的铝制消防喷水枪头共计188个以及铝制消防水带连接口计30个,并将赃物向废品回收人员变卖以获取非法利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检察官表示,程某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大楼内公共消防设施,后予以变卖牟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乍看上去这是一起普通盗窃案件,但由于被告人盗窃的消防器材系正在使用中,其盗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如果发生火灾无法及时扑救的危险状况,已经侵害了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人明知上述结果,还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同时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本案应当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故法院判决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何忆雯/插图)

法律解答

解答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从本案信息来看,程某的行为主要触犯了我国《刑法》的两个罪名:

一为盗窃罪。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的程某盗取消防设施的目的是为了卖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盗取建筑物内消防喷水枪头以及消防水带共计多达两百余个,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故程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项罪名是我国《刑法》上的一条重罪。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或手段,只要其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是很有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都有可能构成此罪。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以该罪论处。只是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必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了。消防设施属于公共财物,起着保障公共安全的作用。本案中的程某盗窃大量消防设施,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该高层发生火灾,在缺少相应消防设施的情况下,火势极有可能蔓延开去,一发不可收拾。所以程某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强的危害性,故程某的行为也触犯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程某的同一个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上的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本案中的程某在盗窃消防设施后,变卖给了收废品人员,并未获取非常巨大的利益,其触犯盗贼罪所获之量刑不及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获之量刑,又因程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故最后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程某定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律师简介:

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年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业务十余年,成功代理过民商事案件数百件,对婚姻家庭,房产,动迁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长期担任东方广播《东方大律师》、星尚频道《甲方乙方》《我要找律师》及《律师讲堂》等法制节目的特邀嘉宾律师。2011年被评选为“上海市2010年度闸北区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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