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机制与防控策略探究
2016-03-26徐伟
徐伟
摘要: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数量大、类型多、危害重,亟待予以积极应对。文章运用社会学习理论剖析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缘起症结,阐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取径认知选择机制、模仿学习机制与挫折反应机制动态作用的过程。针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生成原因和作用机理,指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之治理应当注重源头控制,申彰社会支撑,倡扬心理疏导,凸显制度保障,多措并举,进而有效抑制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发生机制;防控策略
中图分类号:D669.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3-0099-05
一如梁启超所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1]相较成年人,未成年人如红日初升、潜龙腾渊、乳虎啸谷,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肩负祖国繁荣昌盛的历史重任。但少年时期却是一个极其特殊的年龄段,其生理发展严重滞后心理发展,矛盾重重,着重体现为:未成年人精力过剩但支配能力弱、好奇心重但认知水平低、兴奋性高但自控能力差。与之相应,未成年人行为具有易受暗示性、模仿性、冲动性、戏虐性、反复性等特征,[2]极易在不良影响、外界刺激下为非作歹。其中,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相较未成年人其他犯罪而言,数量最大、类型最多、危害最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4年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暴力犯罪和侵财犯罪为主,其中暴力犯罪诸如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占未成年人罪犯的23.73%、14.85%、7.08%、5.77%。[3]由此可见,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是一个亟待化解的重大社会难题。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班杜拉(Bandura)通过波波玩偶实验发现,社会学习是未成年人暴力行为形成的关键。[4]这一结论也得到著名犯罪学家沃尔夫冈的实证验证。[5]有鉴于此,笔者拟借助社会学习理论剖析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沉疴症结,阐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机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策略,以期裨益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司法实践。
一、我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之趋势分析
1.未成年罪犯人数走势情况。根据图1,可以发现从20002014年人民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数量呈波浪形的趋势,其历年总数在40000至90000人的幅度内震动。总体来看,20002014年我国人民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为996455人,年均66430人。其中,20002008年一直呈递增趋势,平均每年增长9.2%,但从20092014年则呈递减趋势,2014年相较2009年下降35.04%。从绝对数量上看,似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与预防在近6年(20092014)取得一定的效果,未成年罪犯数量日趋减少。但必须指出的是,一方面,根据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合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我国刑法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而学者路琦2014年的全国调查报告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对象是他人的人身和金钱,[6]由此可知,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未成年人入罪率的降低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学者统计发现,中国人口结构呈现老龄化的趋势,青少年人口比重不断下降,老年人口持续增长。[7]综合两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而言仍需予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仍是社会治理重大难题之一。
图12000-2014年我国未成年罪犯人数走势图数据来源于中国历年《中国法律统计年鉴》,未考虑犯罪黑数。
2.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情况。2013年路琦等人通过对10个省的未成年人犯罪抽样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中排前三的是暴力、恐吓和强制,比例分别为50.8%、18.4%和12.8%。[8]这三种犯罪都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为手段,属于暴力性质的未成年人犯罪,且三者比重相加,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手段的使用高达82%。(见图2)
图2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类型分析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课题组根据人民法院近五年来(2009—2013年)全国法院系统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统计,发现未成年罪犯涉及的犯罪罪名主要集中于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这六种罪名的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的88.01%,其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四类严重暴力犯罪的高达169301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50.87%。[9]同时,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历年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编制了20092014年未成年暴力犯罪走势表,希望能对未成年暴力犯罪的实际情况有更加深刻、清晰的反映。具体见表1:
表12009-2014年暴力犯罪占未成年罪犯比例罪名
年份抢劫罪故意伤
害罪寻衅滋
事罪聚众斗
殴罪合计2009年38.51%12.02%5.13%3.41%59.07%2010年35.62%13.21%5.47%4.66%58.96%2011年32.27%14.59%5.74%3.84%56.44%2012年29.09%13.92%6.22%5.28%54.51%2013年26.35%14.12%6.02%6.03%52.52%2014年23.73%14.85%7.08%5.77%51.42%数据来源于《中国少年司法》中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公布数据,未考虑犯罪黑数,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制作过程中人为干预等因素。
图32009-2014年未成年暴力犯罪走势图结合表1和图3,可以发现,从2009年至2014年,我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总体呈现递减趋势,由2009的59.07%下降至2014年的51.42%,降幅8%。2009年至2014年抢劫罪一直位居未成年暴力犯罪之首。但值得欣慰的是,抢劫罪虽位居其首,但总体的下降趋势亦是最明显的,2009年抢劫罪高达38.51%,而2014年这一数据则急剧下降至23.73%。相反,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以及聚众斗殴罪则呈现总体上升趋势。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暴力犯罪仍然是未成年犯罪中数量最多、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此外,未成年暴力犯罪中表现出明显的团体性犯罪、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的特点。这些案件大多是大案要案,正如有学者研究表明,未成年团伙犯罪组织化程度不断升级,团伙活动以不良行为居多,团伙生涯对未成年人影响深刻。[10]一言以蔽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到社会秩序和公众生活,是党和国家亟待予以积极化解的现实问题。
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之发生机制
心理学原理认为,任何行为都是由一定客观刺激作用于有机体,有机体内部通过复杂的选择、加工、记忆、模仿等机制而反应出来的。因此,可以借助刺激变量、机体变量和反应变量三者之间内在关系的考察,探究行为的发生机制。①同理,就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本质而言,它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内在机理也应遵循行为的发生机制,故而可以采用刺激变量、机体变量和反应变量的模型,导入社会学习理论来分析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机制。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认知选择机制、模仿学习机制与挫折反应机制三者动态的过程。(见图4)
图4未成年暴力犯罪发生机制图
1.认知选择机制。认知选择机制是指,个体根据自身的认知结构对社会刺激有选择的进行认知。影响认知选择机制有两个关键因素,其一,个体自身的认知结构;其二,社会刺激。[11]心理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而青春期是一个个体身心发展的过渡期与加速期,由童年向成年过渡,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发生剧变。“青春期是个体身体发展的鼎盛时期及性成熟时期,生理上的成熟使青少年在心理上产生成人感,他们希望获得成人的某些权利,找到新的行为标准并渴望变换社会角色。然而,由于他们的心理发展水平有限,有许多期望不能实现,容易产生挫折感。”[12]可见,未成年人处于一个身心发展极不平衡时期,这也使得未成年人面临种种心理危机,主要表现为:(1)精力旺盛但调节能力弱;(2)兴奋性高但控制力低;(3)性发育成熟但道德观念薄;(4)好奇心强但辨别能力差。[13]毋庸置疑,未成年人的个体认知结构处于成长阶段,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难以甄别社会信息,需要家长与学校给予正面引导。然而,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手机和电脑在方便人们获取有利信息的同时,也夹杂着大量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②极易蛊惑未成年做出犯罪行为。笔者点击进入大型游戏网站游侠网发现,热门下载游戏中的“丧尸围城3”“火影革命”“狙击精英3”“刺客信条革命”“真人快打X”“轩辕剑”等等均以暴力为主题,这些游戏充斥着大量血腥画面和残暴镜头。同时,笔者在“百度首页”中输入“网络暴力”一词进行搜索,大约有345000条查询信息。加之,根据2013年第七次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调查报告发现,未成年人中使用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2.9%。[14]由此可见,俯首可拾的暴力信息和形象逼真的暴力游戏直接刺激着未成年人的感官神经,于是乎,部分未成年人对于暴力信息不加区别的加以认可并接受,还有少部分人格缺陷的未成年人主动选择外界暴力信息加以内化,成为自己意识结构的一部分,由此催生了犯罪的种子。毋庸讳言,当暴力游戏、暴力影视、暴力图片、暴力新闻等各式各色的暴力信息,通过认知选择机制进入认知尚未发育成熟且身心矛盾的未成年人内心后,极易触使未成年人产生认知偏差,诱发暴力犯罪的动机,造成暴力犯罪的恶果。实证调查者通过对河北省少管所的101名青少年犯调查发现,79.3%的青少年犯接触过不良信息网站,29.6%的青少年坦言因受暴力游戏的影响而犯罪。[15]
2.模仿学习机制。心理学家班杜拉认为个体行为的学习与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靠个体的直接实践去学习,也称直接经验学习;其二,通过观察其他个体的行为而进行的间接经验学习,也称观察学习。他指出,观察学习是人类最重要的学习形式,也是人类行为最主要的来源。[16]观察学习也称模仿学习,通过对示范行为的认同并模仿完成行为的习得。班杜拉认为,模仿学习一般有四个过程:注意过程、保持过程、运动再现过程与动机建立过程。[17]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身处人生发展的特殊时期,具有如下特征:(1)模仿性,未成年人喜爱模仿他人行为;(2)易受暗示性,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他人暗示而实施某种行为;(3)情绪性,未成年人情绪丰富且复杂,但其意志控制能力较弱,不能较好掌控自己的情绪;(4)戏谑性,未成年人好奇心重,因而易对新颖、奇特刺激产生兴趣,从而成为其行为动机;(5)暴力性,未成年人精力充沛,体格发育健全,有采用暴力行为的倾向性。[18]当未成年人接触了大量暴力信息后,由于缺乏道德判断力与认知筛选力,容易对暴力信息中主角的榜样行为产生好感,认同暴力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自觉或不自觉地在现实中模仿暴力主角的言谈举止与行为方式。而在这一模仿过程中,未成年人的内心已经将暴力信息进行了有效加工并存储记忆。换言之,如果说认知选择机制展现了未成年人接触并选择暴力信息的初次认知加工,那么模仿学习机制则清晰地体现了未成年人对暴力信息的深度认知加工。班杜拉通过实验证明了模仿学习是儿童暴力行为形成的关键因素。他将66个托儿所的儿童分为三组,各组均须观看5分钟的影片,影片的内容描述的是一位大人不仅语言责骂而且用武力攻击一个不倒翁的情形。第一组儿童所观看的影片,除前面描述的内容外,还包括该大人在实施攻击行为后获得糖果与饮料的情形。第二组儿童所观看的影片,除前面描述的内容外,还包括该大人在实施攻击行为后受到责骂与责打等惩罚情形。第三组儿童所观看的影片,除相同内容外,该大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奖励或惩罚。当这三组儿童在观看完影片后,研究者让他们在玩具室(影片中的不倒翁也在其中)自由玩耍10分钟。结果发现:第一组儿童比其他两组儿童更具有攻击性,且男孩攻击性高于女孩;第二组儿童所表现出来的攻击性是三组儿童中最低的。[19]实践中,华盛顿大学对暴力入狱的男性罪犯调查发现,其中约有1/4至1/3的罪犯承认其犯罪时曾有意识模仿影视中的暴力犯罪手段。[20]
3.挫折反应机制。挫折反应机制是指,个体在某种动机推动下进行有目的的行为,当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顺利实现其目的时,会产生挫折感,进而引发个体心理变化与暴力行为。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家多拉德、米勒等人据此提出了“挫折—攻击假说”。[21]然而,究竟什么是挫折?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一般认为,挫折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指挫折情境,即妨碍或干扰目的行为实现的内外障碍,可能是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二是挫折认知,即对挫折情境的认知与评价;三是挫折反应,即在挫折情境中产生的诸如愤怒、焦虑等心理感受和非规范行为。由此可知,并非所有的挫折都会引起暴力攻击,客观挫折必须通过主体的认知才能产生挫折反应。可是问题在于:首先,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过渡期,脑发育尚未完成,心理作用机能受限,思维能力并不健全,因而认知不成熟,缺乏主见,但未成年人逆反心理强烈。其次,未成年人情绪起伏大,情绪爆发时狂暴猛烈,容易陷入偏激状态。最后,未成年人耐受力差,社会经验缺乏,抗打击能力弱,在面对挫折时容易产生强烈的对抗心理。加之,过往的认知选择机制对暴力信息进行了认知与加工,并通过模仿学习机制对暴力行为予以了记忆与存储。因而,当未成年人进入挫折情境时,难以对挫折进行系统、全面、客观的评价,容易产生痛苦、焦虑、激动、愤恨等情绪反应,形成极端偏激的想法,进而促成暴力攻击行为的发生。正如心理学家伯科威茨指出,对许多环境刺激变得愤怒和富有攻击性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是习得的,一旦人们需要得不到满足,行为受挫,就会生发诸多消极感受,而消极情绪又会激活与愤怒和攻击相关的观念、记忆与行为。[22]可见,未成年人情绪稳定性差,易于冲动,需求一旦得不到满足,情绪就会迅速爆发,此时,为了满足自身需求,未成年人往往不计后果,任意胡作非为。社会心理学家勒温曾就此进行实验,验证暴力行为与挫折反应之间的内在关联。实验中,他将数名儿童随机分为实验组和控制组。实验组的儿童隔离在满是诱人玩具娃娃的游戏室外,而不能进入其中,以此使该组儿童的内心产生挫折感。而控制组的儿童可以随意出入游戏室,恣意玩耍玩具娃娃。当间隔一段时间后,实验组的儿童被允许进入游戏室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实验组的儿童将玩具疯狂摔打,肆意损害,表现出较控制组儿童更为激烈的玩具破坏行为。[23]实践中,有大量案例也证实了挫折反应机制的存在,例如 广西浦北一伙未成年人因被害人曾骂过自己而报复,并以特别残忍的犯罪手段两次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瘫痪的特别严重后果。[24]
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之防控策略
1.源头控制:重视早期教育、完善人格缺陷。家庭是未成年人早期生活的物质依托与精神依赖,毋庸置疑,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发展、人格完善、心理健康与行为规矩有着重要作用。而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习得不是无缘无故的,暴力行为的产生亦不是一朝一夕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儿童早期大多时光在家庭中度过,儿童的诸多行为是模仿父母等周围亲人的行为而习得的,[25]因此首先父母应严格自身行为,重视未成年人的早期行为教育。其次,家庭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与行为守法。家庭温馨与幸福,未成年人就获得一个优良的成长环境,身心得以健康发展;家庭破裂与离散,未成年人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家庭教育与心理安抚,越轨行为较易产生。学者Gaarder和Belknap对22名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暴力犯罪的青少年进行全面采访与调查,结果发现这些孩子都存在被虐待、遗弃与家庭破裂等问题。[26]由此可知,童年时期的多种因素可以有效防患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故较早地介入这些高危儿童的生活,可以有效减少未成年暴力犯罪行为。[27]概而言之,家庭环境既是儿童幼年生活的物质依托,更是儿童品格形塑的必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针对未成年暴力犯罪应做到源头控制,“抓早抓小”,努力将未成年暴力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2.社会支撑:净化社会风气、管控暴力传播。当前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暴力信息纷沓而至,暴力游戏不胜枚举,暴力影视层出不穷,暴力图片随处可见。这些暴力信息通过电脑、手机、电视、书籍等途径泛滥传播,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思维与行为。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暴力文化、色情文化、帮派文化直接教会了未成年人作案手段的选择、作案组织的策划以及作案策略的展开。二是不良文化通过影响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其形成错误的思维观念,导致犯罪心理的产生。在暴力信息的包围之下,未成年人由于缺乏分辨能力,而成为暴力信息的奴隶。针对此种情况,一些国家与地区采取了相应措施来管控暴力、色情信息,例如:香港根据是否适合儿童观看将电影分为四级标准:第Ⅰ级:适合任何年龄的人观看;第Ⅱ级:儿童不宜观看,其中ⅡA级:儿童不宜,建议家长指导,ⅡB级:青少年及儿童不宜,强烈建议家长指导;第Ⅲ级:只准18周岁以上年龄的人观看。[28]反观大陆,目前尚未实行分级制,只有审查制,但审查的标准是政治、社会、文化审查与保护未成年人并重,并没有将未成年人放于特殊保护的地位,难以有效遏制暴力文化的繁衍与传播。有鉴于此,国家应对暴力信息进行有效管控,净化社会风气,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积极、正性的信息时代。
3.心理疏导:加强心理咨询、纠偏犯罪心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其身心矛盾休戚相关、紧密相连,加之未成年人的心理与行为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因此针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可以积极适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具体而言,可以根据未成年人认知、情绪、意志与行为特征相应展开。表现为:从认知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其认知自然亦不成熟,缺乏判断力与内省力,容易受环境的暗示与影响。同时,未成年人的认知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因此,可以采用贝克认知疗法,纠正未成年人的错误认知,克减未成年人的偏激想法,引导正向行为的观念。从情感的角度来谈,未成年人大脑皮层兴奋性占优势地位,因此未成年人感觉灵敏、情绪波动大、易受感染。但是,未成年人缺乏自我调节能力,极易意气用事、率性而为。就这个角度而言,可以采用情感疗法,对未成年罪犯给予真挚的关心与帮助,使其感受亲情的温暖。同时,通过情感的感染,唤醒他们的良知,从而使其改过自新。从意志与行为的角度来说,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意志能力,但其意志不够坚定,容易受环境的影响。因而,针对未成年人的意志特征,可以采用行为主义疗法,让其观察并学习恰当合理的正性行为,贬抑错误的负性行为,并通过适当的奖励措施,强化他们的正性行为。综上而言,通过心理咨询与心理疏导,对未成年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才能从根源上消除其犯罪心理,促使其走上一条自我救赎之路。
4.制度保障:改善社区矫正、实现社会回归。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正式执行,该法明确规定针对未成年罪犯,实行身份保护、分开执行与帮助就学等措施。可见,社区矫正制度彰显了刑罚的人性化,吻合了刑罚人道主义的发展趋势。平心而论,未成年犯大多是初犯,他们文化程度不高,涉世未深,经验不足,缺乏谋生技能。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文化程度低、没有经济收入不无关联。因此,社区矫正要着力解决未成年罪犯失学与失业问题。当前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帮助未成年罪犯提升文化教育,加强技能培训,这样当其学会一定的谋生技能后,就会重拾生活的信心,担负应有的责任,形成奋斗的目标,走上守法的道路。另一方面,可以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内服刑,避免家庭生活的阻断和正常社会生活的割裂,防止监狱关押所致的耻辱与自卑,有助于健康心理、健全人格的形成。反之,倘若完全采用监禁刑,就会隔断未成年罪犯与外界之联系,且服刑完毕后,其仍然面临失学与失业的双重矛盾,并有继续犯罪之虞。综上,社区矫正制度对未成年罪犯严格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惩戒与预防未成年犯罪卓有成效。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仍然欠缺统一规范,阙如相关配套制度,短缺专业矫正人员,且没有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评估体系与矫正项目。[29]为此,党和国家应当从实际出发,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有效治理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从而架设一条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的金桥。
注释:
①其中,刺激变量一般是指引起个体反应的一切情境或事件特征;机体变量是指个体自身的特征,包括个体的生理特征、心理特征以及社会特征三个方面;反应变量则是指刺激引起行为的反应。见:梅传强. 犯罪心理学[M].法律出版社,2010:13.
②学界一般认为,网络暴力包括网络暴力游戏、网络暴力影视、网络暴力图片、网络暴力新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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