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防盗门遭邻居起诉
2016-03-26
法院判决移除
装修时自行安装朝外开启的防盗门,该行为是否侵犯邻居的相邻权呢?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相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将其自行安装的朝外开启的防盗门移除。
安装防盗门被邻居起诉
原告阿秋与被告小羽夫妇两家是邻居,原、被告家的户门方向成直角,两门的门框的直线距离约92厘米,两户公共走道宽度约120厘米。小羽夫妇在装修其房屋时,将开发商安装的门拆除,自行安装了一扇朝内开启的门和一扇朝外开启的防盗门。朝外开启的门宽度约90度时,离原告户门最近处约10厘米。由于小羽家安装的防盗门给阿秋家带来不便,经多次协商未果,最终,阿秋将小羽家告上法庭。原告阿秋认为,出入原、被告家的户门处公共通道很窄,几乎只有一个门扇的宽度,而被告的朝外开启的防盗门打开则几乎将整个通道拦住,导致其无法正常通行;且原告家的户门与被告家的户门靠得很近,被告的防盗门打开时门扇距离原告的门口只有10厘米左右,以后可能会发生原告及家人被正在推开的被告家防盗门打伤的情形。被告的防盗门外开设置不仅严重妨碍原告的正常通行,也可能严重危及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
小羽夫妇则认为,安装防盗门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相关规定。被告尚未入住,原告所称损害尚未发生,且不会影响到原告的通行和安全。相邻权是相对权利而非绝对权利,且是双方的权利,被告安装防盗门为了自身的安全,每次开关门的时间也不会超过1分钟,暂时性地使用公共部分属合法合理。
原告主张排除妨碍获支持
法院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等;规定不得私搭乱建,安装防盗门要遵从物业管理相关要求,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整改直至完成。被告签写了管理其房屋的物业公司制作的《业主承诺书》一份。该《业主承诺书》规定,户门已具备防盗功能,不可在户门外加装防盗门以及其他影响户门外观或者统一形象的设施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羽夫妇加装的朝外开启的防盗门被开启时,造成公共走道空间狭小,对原告的通行造成不便,在该门的开关过程中,由于距离原告户门近,且公共走道宽度小,对进出原告家中的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安全隐患。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安装防盗门要遵从物业管理相关要求。本案防盗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或其亲友进出原告家门的危险和通行的妨碍,虽然尚未发生实际损害,但原告主张消除危险、排除妨碍,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该案法官说,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安装朝外开启防盗门,改变了原有的结构,影响了外观的统一性,不符合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约定。再者,诉争房屋为新建住宅,房屋进户门的原有结构都较一般的老式公寓坚固美观,被告辩称为了安全需要而加装防盗门,法院认为,即便有此必要,也不应该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