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检察教育培训
2016-03-26卫诤
卫诤
[摘要]检察官是中国法律监督权力的行使主体,在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中,对于检察官和检察工作者的检察教育培训更显得尤为重要。中国检察教育培训制度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和不断改进,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有效的体制。但仍有地方差异巨大、教育培训形式单一、课程设置不合理、基层检察教育培训不足等不足之处,在中央进一步深化干部政治素质教育之际,文章希望从检察教育理念上能提出一些有益的思考,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加强检察教育培训。
[关键词]检察教育培训;改革;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一、检察教育培训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的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新法学研究院”和地方性的“司法干训班”培训了一大批干部,由此开始了中国检察教育培训制度。之后,由于受各方面原因的影响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一度中断,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后才进入了正常进程。1989年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成立,在之后的几年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官进修学院纷纷建立,自此我国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正式建立,进入了有序的发展。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新的《检察官培训条例》,取代了之前的《检察官培训条例(实行)》,为新常态下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方向。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检察教育培训基本上形成了两级双层体制和“三三制”课程体系。两级双层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各省级检察院领导本省市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各省市检察官学院双层并存的培训机构。“三三制”是指,政治理论”“法学前沿”“检察理论和检察业务”为主要内容的“三三制”课程体系的建构。
(二)目前我国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的不足
我国现今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已经颇具规模,有了较为完善的培训体制。但是面对日益深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新形势下的社会现实也对我国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今的检察教育培训也日益暴露了其一些不足之处。
1.地方之间差异巨大
我国由于地域辽阔,东西、南北之间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差异较大,因此各省市之间的检察教育培训从规模、等级、频率之间相差悬殊。例如,北京、上海等高校比较集中的地区,各种形式的检察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也更为丰富。由此而导致了各级检察官培训质量和效用的不同,进而使各省市检察官队伍素质水平产生了不同的印象,这种现象是有悖于当前法治的平等要求的。
2.教育培训形式单一、课程设置不合理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学教育培训一直存在着“重知识轻技能”“重理论轻实物”的问题,检察教育培训也同样如此。综合整理学者的调查研究,我国目前的检察教育培训仍然采用传统的授课方式,以课堂讲解为主的教学模式。学员在参见检察教育培训中缺乏主动性机制教育,培训工作激励性不足。还有就是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现在过于强调工具性价值,仅仅注重法律技术层面,这与现实检察官办案所应具有宽广的知识层面不相匹配,突出了我国现阶段检察官知识面有限、人文社科情怀不足,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基层检察教育培训不足
当前我国检察教育培训所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就是,基层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严重不足,检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好的制度设立后需要建立一些更为详细和完善的保障制度,否则就会影响现有制度的可操作。
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检察教育培训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2020年检察教育培训改革指导意见》明确地提出了我国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方向。如何建立具有检察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完成检察教育培训改革呢?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以什么样的理念来统领这样一套复杂的教育培训体制。笔者通过大量阅读先前学者的研究成果,发现大多数学者都是对检察培训的具体课程设置、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等微观层面进行改良,忽视了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重塑,仅有少数几篇论文涉及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研究,但其不足之处就在于仅是提出了理念的重要性或一些具体的词汇。因此,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确立也正是现今学者和司法实务界所应重视之处。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检察教育培训改革之理念所在
带着这样的问题,笔者阅读了大量的研究资料和党关于司法改革的文件精神,认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是我国现阶段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理念先导。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对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内涵,很多学者都给出了精准而有益的解读。例如,张立伟在《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中讲道: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多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著名的法律学者陈金钊在《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中对其进行了更详细的阐释,“法治思维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是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在价值追求上是一种趋于实现公平、正义,保护权利、自由的思维;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是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有三种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处理具体问题,而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法治方式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即在一般情况下,依据法治方式处理问题不受道德、宗教、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三是法治方式强调法律方法的运用,即使因为实质原因需要变通法律,也不蛮干,而是讲究运用价值进行衡量,根据社会情势进行权衡,但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
通过对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内涵和外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与检察教育培训的契合之处——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主要目的就在与培养检察官的法治思维,提高其办案的质量与效率,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更好的实现,那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理念正是其题中之意。
(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检察教育培训
树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理念的检察教育培训体制,有利于保证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的方向正确,有利于提高检察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有利于广大检察官树立法律思维,有利于案件的高质量、高效率办理。那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理念强化检察教育培训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具体进行。
首先,在检察教育培训课程设置上要突出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多的是一种程序性思维和逻辑性思维,因此在检察教育培训l的课程设置上,要更多地注重对受训者程序价值的灌输和逻辑思维的培养。我国检察教育培训发展到现在的第三个阶段,其重点已经不再是检察干警法律知识的普及,而在其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的培养,要大胆探索一些科学的培养方法,在课程设置上更多地采用案例教学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让检察干警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于检察实务工作的巨大促进作用。例如山东临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教育培训中改变了以往主讲人“一言堂”的课程设置模式,创新的采用了“兰检卓越时空”,对干警独立思考、言语表达、组织协调和临场应变等综合能力进行了锻炼,让广大检察干警在实地中提高了自身的法治意识,了解了法律程序的价值,锤炼了其逻辑性思维。
其次,在检察教育培训保障体系建设中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指导。以往的检察教育培训体制不健全,而一些已有的有效制度落实不足,检察教育培训在制度保障方面,建设不够与落实不力并存,可以说在制度执行、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上缺乏具体统一的管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除了程序性要求外,其另一个突出点就是制度化建设。法治方式是一套制度化、程序化方式,在检察教育培训建设中,我国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以制度来保障检察教育培训的质量。
三、结语
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检察教育培训改革过程中,我们更应当注重制度的建设,只有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为理念,方能不断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健全的发展,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向前迈进。